保监会下发通知称,从2009年3月1日起,保险公司在营业场所外通过保险公司员工、保险营销员收取现金保费,依照保险合同单次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元。超出1000元的保费,客户本人可前往保险公司营业网点现金支付或通过银行转账支付。
保监会发布的《加强人身保险收付费相关环节风险管理的通知》指出,收付费包括现金收付费和非现金收付费两种方式。现金收付费是指保险公司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以现金的形式收付费。非现金收付费是指通过银行等资金支付系统收付费。
根据通知,对于单次金额1000元以上保费,如果是现金支付,需要客户本人到保险公司营业网点办理;客户如果不能前往,应采取诸如银行转账等“非现金方式”办理。同时,保监会还要求保险代理机构、保险代理业务人员和保险营销员不得接受投保人委托代缴保险费、代领退保金,不得接受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委托代领保险金;保险公司也要建立健全收付费管理制度,确保收付费环节资金安全。
这是保监会的规定,没办法。还是通过银行转帐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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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请问保险业务员禁止接受客户现金的规律是什么时候出台的
2007年下半年,湖南、辽宁、厦门等一些保监局先后下发了规范性文件,在辖区内大力推行银行转账等非现金收付费方式。
正式规范是保监会在 2008年11月17日下发的《关于加强人身保险收付费相关环节风险管理的通知》中指出,2009年3月1日起,保险代理机构、保险代理业务人员和保险营销员不得接受投保人委托代缴保险费、代领退保金,不得接受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委托代领保险金。此前,由于保险公司内部管理不严等原因,经常出现保险代理人侵吞投保人保费的情况。
《通知》规定,人身保险收付费可以分为现金收付费和非现金收付费两种方式。现金收付费主要限定在以下情况:一是在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的营业场所内收付费;二是对于保险公司员工、保险营销员上门向投保人收取保费的,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1000元。在其他情况下,人身保险公司均应当采用银行转账等非现金收付费方式。
文件的精神是:
1.保险公司柜面要提倡零现金业务,保证中途客户资金安全,提倡转账收付款.
2.代理人不能替客户领取各类给付金(现金)。代办转账业务也要有限额。
3.保险公司为了响应文件要求,规定业务员不能为客户交纳保险费(现金),不能上门收取保险费,收展员或者有移动POS机的业务员可以为客户办理上门刷卡。
4.如果采用现金方式交易的,消费者最好本人到保险公司营业网点的柜台办理。对于保险公司员工、保险营销员、保险代理从业人员上门向投保人收取保费的,要注意查验对方的证件、核实对方的身份,注意现金金额不要超过1000元,并要及时向对方索取正式的收据或发票,必要时可以拨打保险公司统一客服电话或到保险公司营业网点查询有关资金情况。
你看看是不是符合上述规定,希望可以帮到你,谢谢采纳,祝万事如意!
3. 根据关于加强人身保险收费相关环节风险管理的通知规定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根据《关于加强人身保险收付费相关环节风险管理的通知》规定,以下哪种情况可以采取现金收付费方式
A.保险公司在营业场所内现金收付费。
B.保险公司在营业场所外通过保险公司员工、保险营销员收取现金保费,依照保险合同单次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000元的。
C.保险公司委托保险代理机构到客户家上门办理现金收付费。
D.对失效保单的复效业务,客户要求保险公司上门办理的。
正确答案AD
4. 关于贯彻落实97号文件、加强收付费管理的内容
97号文件,加强收付费管理的内容全称:《关于加强人身保险收付费相关环节风险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8〕97号各人寿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为切实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防范和化解人身保险公司收付费环节的资金管理风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收付费管理(一)本通知所称收付费是指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支付退保金和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的行为。收付费包括现金收付费和非现金收付费两种方式。现金收付费是指保险公司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以现金的形式收付费。非现金收付费是指保险公司不以现金的形式,而是通过银行等资金支付系统收付费。(二)除下列现金收付费方式外,保险公司应采取非现金收付费方式:1、保险公司在营业场所内现金收付费;2、保险公司在营业场所外通过保险公司员工、保险营销员收取现金保费,依照保险合同单次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元的; 3、保险公司委托保险代理机构在保险代理机构营业场所内现金收付费;4、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现金收付费方式。(三)保险代理机构、保险代理业务人员和保险营销员不得接受投保人委托代缴保险费、代领退保金,不得接受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委托代领保险金。(四)保险公司要建立健全收付费管理制度,确保收付费环节的资金安全。现金收付费要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身份进行识别,确保收付费主体合格。非现金收付费要核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账户信息,确保在非现金收付费流程中资金不受保险公司员工、保险营销员、保险代理业务人员等个人控制。要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切实加强财务会计管理。要完善信息系统,为收付费管理提供技术支持。二、加强保险单证管理(一)投保单、保单、批单、收据等保险单证应由保险公司总公司统一设计、印制或授权省级分公司印制,并建立单证样本档案。(二)保险公司应明确专门部门和岗位管理保险单证,设立专门的、符合消防和安全要求的保险单证存放场所。(三)保险公司应严格单证领用管理,对单证领用数量和有效期进行控制,定期核销、定期盘点。(四)保险公司应建立和完善单证管理信息系统,能够全程监控分支机构、部门和个人申领、核销、作废、遗失单证的名称、时间、数量和流水号。三、加强印章管理(一)保险公司应合理设置印章的种类,控制印章的数量,建立印章管理档案。(二)保险公司各级分支机构使用的印章应由总公司统一设计,经总公司审批后刻制。(三)保险公司应严格管理印章的领取、交接、保管、使用和销毁,建立严格的印章使用审批登记制度,全面记录印章使用申请人、批准人、用印事由、时间和次数。(四)保险公司省级以下分支机构行政用章、合同专用章上收一级管理,指定专门部门和岗位保管。四、加强信息化管理(一)保险公司应实现业务系统与财务系统无缝对接,确保业务数据与财务数据一致。(二)保险公司承保、保全、理赔等业务环节应全部纳入信息系统管理。(三)保险公司委托保险中介机构远程出单的,保险公司必须实现与保险中介机构电脑联网、电脑出单和实时管理,确保业务管理系统能完整及时地记录客户信息。 五、加强内部监督(一)保险公司要充分发挥内审检查监督职能,定期对总公司和各级分支机构执行本通知的情况进行内审检查,并如实向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二)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内审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彻底查明原因,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本通知自2009年3月1日起实施。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二○○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5. 保险公司现金收付费
2007年下半年,湖南、辽宁、厦门等一些保监局先后下发了规范性文件,在辖区内大力推行银行转账等非现金收付费方式。正式规范是保监会在2008年11月17日下发的《关于加强人身保险收付费相关环节风险管理的通知》中指出,2009年3月1日起,保险代理机构、保险代理业务人员和保险营销员不得接受投保人委托代缴保险费、代领退保金,不得接受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委托代领保险金。此前,由于保险公司内部管理不严等原因,经常出现保险代理人侵吞投保人保费的情况。《通知》规定,人身保险收付费可以分为现金收付费和非现金收付费两种方式。现金收付费主要限定在以下情况:一是在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的营业场所内收付费;二是对于保险公司员工、保险营销员上门向投保人收取保费的,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1000元。在其他情况下,人身保险公司均应当采用银行转账等非现金收付费方式。文件的精神是:1.保险公司柜面要提倡零现金业务,保证中途客户资金安全,提倡转账收付款.2.代理人不能替客户领取各类给付金(现金)。代转账业务也要有限额。3.保险公司为了响应文件要求,规定业务员不能为客户交纳保险费(现金),不能上门收取保险费,收展员或者有移动POS机的业务员可以为客户上门刷卡。4.如果采用现金方式交易的,消费者最好本人到保险公司营业网点的柜台。对于保险公司员工、保险营销员、保险代理从业人员上门向投保人收取保费的,要注意查验对方的证件、核实对方的身份,注意现金金额不要超过1000元,并要及时向对方索取正式的收据或发票,必要时可以拨打保险公司统一客服电话或到保险公司营业网点查询有关资金情况。你看看是不是符合上述规定,希望可以帮到你,谢谢采纳,祝万事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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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保险公司零现金收付费
关于加强人身保险收付费相关环节风险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8]97号各人寿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为切实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防范和化解人身保险公司收付费环节的资金管理风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收付费管理(一)本通知所称收付费是指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支付退保金和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的行为。收付费包括现金收付费和非现金收付费两种方式。现金收付费是指保险公司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以现金的形式收付费。非现金收付费是指保险公司不以现金的形式,而是通过银行等资金支付系统收付费。(二)除下列现金收付费方式外,保险公司应采取非现金收付费方式:1、保险公司在营业场所内现金收付费;2、保险公司在营业场所外通过保险公司员工、保险营销员收取现金保费,依照保险合同单次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元的;3、保险公司委托保险代理机构在保险代理机构营业场所内现金收付费;4、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现金收付费方式。(三)保险代理机构、保险代理业务人员和保险营销员不得接受投保人委托代缴保险费、代领退保金,不得接受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委托代领保险金。(四)保险公司要建立健全收付费管理制度,确保收付费环节的资金安全。现金收付费要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身份进行识别,确保收付费主体合格。非现金收付费要核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账户信息,确保在非现金收付费流程中资金不受保险公司员工、保险营销员、保险代理业务人员等个人控制。要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切实加强财务会计管理。要完善信息系统,为收付费管理提供技术支持。二、加强保险单证管理(一)投保单、保单、批单、收据等保险单证应由保险公司总公司统一设计、印制或授权省级分公司印制,并建立单证样本档案。(二)保险公司应明确专门部门和岗位管理保险单证,设立专门的、符合消防和安全要求的保险单证存放场所。(三)保险公司应严格单证领用管理,对单证领用数量和有效期进行控制,定期核销、定期盘点。(四)保险公司应建立和完善单证管理信息系统,能够全程监控分支机构、部门和个人申领、核销、作废、遗失单证的名称、时间、数量和流水号。三、加强印章管理(一)保险公司应合理设置印章的种类,控制印章的数量,建立印章管理档案。(二)保险公司各级分支机构使用的印章应由总公司统一设计,经总公司审批后刻制。(三)保险公司应严格管理印章的领取、交接、保管、使用和销毁,建立严格的印章使用审批登记制度,全面记录印章使用申请人、批准人、用印事由、时间和次数。(四)保险公司省级以下分支机构行政用章、合同专用章上收一级管理,指定专门部门和岗位保管。四、加强信息化管理(一)保险公司应实现业务系统与财务系统无缝对接,确保业务数据与财务数据一致。(二)保险公司承保、保全、理赔等业务环节应全部纳入信息系统管理。(三)保险公司委托保险中介机构远程出单的,保险公司必须实现与保险中介机构电脑联网、电脑出单和实时管理,确保业务管理系统能完整及时地记录客户信息。五、加强内部监督(一)保险公司要充分发挥内审检查监督职能,定期对总公司和各级分支机构执行本通知的情况进行内审检查,并如实向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二)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内审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彻底查明原因,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本通知自2009年3月1日起实施。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参考网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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