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现行的《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3号令第58条规定:投资管理人从当期收取的管理费中,提取20%作为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专项用于弥补企业年金基金投资亏损。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在托管银行专户存储,余额达到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10%时可不再提取。
⑵ 企业年金基金运作涉及哪些当事人
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运作涉及企业年金计划的委托人及从事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的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
受托管理合同是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的合同,账户管理合同是指受托人与账户管理人签订的合同,托管合同是指受托人与托管人签订的合同,投资管理合同是指受托人与投资管理人签订的合同。
委托人应按受托管理合同规定,将企业年金计划信息、企业账户信息和个人账户信息提交受托人,受托人确认后提交账户管理人。
委托人也可按受托管理合同规定,将企业账户信息和个人账户信息提交受托人委托的账户管理人,账户管理人对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通知受托人。
账户管理人应为企业年金基金建立独立的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并及时记录企业年金计划信息、企业账户信息和个人账户信息。
⑶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第四章 托管人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托管人,是指受托人委托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商业银行或专业机构。
单个企业年金计划托管人由一家商业银行或专业机构担任。
第二十六条 托管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
(二)净资产不少于50亿元人民币;
(三)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规定人数;
(四)具有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条件;
(五)具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
(六)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八)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商业银行担任托管人,应当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 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安全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
(二)以企业年金基金名义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三)对所托管的不同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四)根据受托人指令,向投资管理人分配企业年金基金财产;
(五)根据投资管理人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六)负责企业年金基金会计核算和估值,复核、审查投资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财产净值;
(七)及时与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核对有关数据,按照规定监督投资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八)定期向受托人提交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和财务会计报告;
(九)定期向有关监管部门提交企业年金基金托管报告;
(十)按照国家规定保存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活动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至少15年;
(十一)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八条托管人发现投资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投资管理人,并及时向受托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托管人发现投资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投资管理人,并及时向受托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托管人职责终止:
(一)违反与受托人合同约定的;
(二)利用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为其谋取利益,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被依法接管的;
(四)被依法取消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的;
(五)受托人有证据认为更换托管人符合受益人利益的;
(六)有关监管部门有充分理由和依据认为更换托管人符合受益人利益的;
(七)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受托人应当在30日内确定新的托管人。
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资料,及时办理托管业务移交手续,新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
第三十一条 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进行审计,将审计结果报受托人并报有关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禁止托管人有下列行为:
(一)托管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与其固有财产混合管理;
(二)托管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与托管的其他财产混合管理;
(三)托管的不同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混合管理;
(四)挪用托管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
(五)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⑷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第五章 投资管理人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管理人,是指受托人委托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专业机构。
第三十四条 投资管理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受托投资管理、基金管理或资产管理资格的独立法人;
(二)综合类证券公司注册资本不少于10亿元人民币,且在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10亿元人民币的净资产;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或其他专业投资机构注册资本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且在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的净资产;
(三)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四)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规定人数;
(五)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六)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七)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八)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五条 投资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企业年金基金财产进行投资;
(二)及时与托管人核对企业年金基金会计核算和估值结果;
(三)建立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
(四)定期向受托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提交投资管理报告;
(五)根据国家规定保存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投资记录至少15年;
(六)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受托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一)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市场价值大幅度波动的;
(二)减资、合并、分立、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决定申请破产或被申请破产的;
(三)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的;
(四)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发生重大变动的;
(五)可能使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价值受到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六)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管理人职责终止:
(一)违反与受托人合同约定的;
(二)利用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为其谋取利益,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被依法接管的;
(四)被依法取消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资格的;
(五)受托人有证据认为更换投资管理人符合受益人利益的;
(六)有关监管部门有充分理由和依据认为更换投资管理人符合受益人利益的;
(七)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投资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受托人应当在30日内确定新的投资管理人。
投资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资料,及时办理投资管理业务移交手续,新投资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
第三十九条 投资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投资管理进行审计,将审计结果报受托人并报有关监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 禁止投资管理人有下列行为:
(一)将其固有财产或他人财产混同于企业年金基金财产;
(二)不公平对待其管理的不同企业年金基金财产;
(三)挪用企业年金基金财产;
(四)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⑸ 企业年金基金的各类管理人应如何进行信息披露
企业年金基金信息披露要求如下:(1)受托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30日内向委托人提交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季度报告;并应当在年度结束后60日内向委托人提交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和财务会计年度报告;(2)账户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向受托人提交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季度报告;并应当在年度结束后45日内向受托人提交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年度报告;(3)托管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向受托人提交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和财务会计季度报告;并应当在年度结束后45日内向受托人提交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和财务会计年度报告;(4)投资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向受托人提交经托管人确认财务管理数据的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组合季度报告;并应当在年度结束后45日内向受托人提交经托管人确认财务管理数据的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年度报告。
⑹ 为什么对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人的注册资本和净资本作出要求
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业是特殊行业,为保证企业年金基金的安全运作和计划受益人的利益最大化,本办法对不同类型投资管理人的注册资本和净资产分别进行严格的规定,特别是最低净资产要求,更能反映投资管理人当前的财务状况和资本实力。根据《证券法》规定,综合类证券公司注册资本不少于5亿,考虑到证券公司其它业务的风险,所以本办法规定综合类证券公司作为投资管理人时,其注册资本不少于10亿元人民币,因此能够担当投资管理人的证券公司应该是大中型综合类证券公司。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基金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根据《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信托投资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3亿元人民币。因此目前基金管理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大多符合本办法关于注册资本金的要求。但是考虑到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安全保值的重要性,所以本办法对投资管理专业机构的净资产作出的特别规定,即综合类证券公司在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10亿元人民币的净资产,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或其他专业投资机构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的净资产。综合类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净资产计算公式可根据相应监管部门和劳动保障部的规定。此外,本款中任何时候是一个时点要求,指的是专业金融机构作为投资管理人在任何时点而不是在特定时点上都要达到本项所规定的净资产要求。 【独家稿件声明】凡注明“中国养老金网”来源之作品(文字、图片、图表),未经中国养老金网授权,任何媒体和个人不得全部或者部分转载。如需转载,请与[email protected]联系;经许可后转载务必请注明出处,并添加源链接,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⑺ 什么是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
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指受托人委托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专业机构。投资管理人与托管人不得为同一人,且与托管人不的相互出资,持有股份。
我国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要遵循一定的原则:要进行组合投资达到减少投资风险的目的;要坚持投资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严格分离的原则,明确双方责任;要确保资金安全性,在确保风险保持在合理水平的前提下,实施积极的投资策略;其次,以市场竞争为基础,委托投资运营机构代为运营企业年金基金;再次,加快企业年金管理体制改革,建立符合市场化投资要求的监管体制;最后,要拓宽投资渠道,必须为年金基金创造更多适宜的投资工具有效地实现保值增值。
投资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 对企业年金基金财产进行投资;
(二) 及时与托管人核对企业年金基金会计核算和估值结果;
(三) 建立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
(四) 定期向受托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提交投资管理报告;
(五) 根据国家规定保存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投资记录至少15年;
(六) 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⑻ 企业年金的管理中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关系是什么
受托人分别与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之间是委托管理关系。企业年金受托人选择、监督、更换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以及中介服务机构;接受委托人、受益人查询,定期向委托人、受益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提供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报告。发生重大事件时,及时向委托人、受益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受托人可以委托具有资格的企业年金账户管理机构作为账户管理人,负责管理企业年金基金的个人账户;可以委托具有资格的投资运营机构作为投资管理人,负责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运营。受托人应当选择具有资格的商业银行或专业托管机构作为托管人,负责托管企业年金基金。
受托人与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确定委托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在选择账户管理人时主要应考虑其企业信誉、账户管理经验、账户管理系统的先进性和方便性、服务水平等因素。
在选择投资管理人时主要应考虑其资本实力、企业信誉、投资管理的业绩、服务水平等因素;在选择托管人时主要应考虑其资本实力、企业信誉、托管经验、服务水平、从业人员素质等因素。
(8)企业年金基金按规定向投资管理人扩展阅读
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应当完善各自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在实际经济生活中,内部控制制度是企业的一种基础性的风险管理制度,它的有效运行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发现和化解这些机构本身遇到的外部风险,阻断风险传递链条,从而降低企业年金运作的整体风险。
完善信息披露机制,及时发现从业机构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把各种风险因素化解在萌芽状态。在每季度和年度结束后规定的时限内,受托人应向委托人提交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报告;账户管理人应当向受托人提交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报告;托管人应当向受托人提交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和财务会计报告。
投资管理人应当向受托人提交经托管人确认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报告。相应地,应同时建立起定期审计的制度。委托人每年应聘请会计师对企业年金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并把审计的结果作为对相关当事人的工作绩效进行考核的重要依据。
⑼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第七章 企业年金基金投资
第四十四条 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应当遵循谨慎、分散风险的原则,充分考虑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实行专业化管理。
第四十五条 投资管理人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担任托管人或其他投资管理人的任何职务。
投资管理人与托管人不得为同一人,不得相互出资或相互持有股份。
第四十六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限于银行存款、国债和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产品,包括短期债券回购、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金融债和企业债、可转换债、投资性保险产品、证券投资基金、股票等。
第四十七条 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投资,按市场价计算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投资银行活期存款、中央银行票据、短期债券回购等流动性产品及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金净资产的20%;
(二)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国债、金融债、企业债等固定收益类产品及可转换债、债券基金的比例,不高于基金净资产的50%。其中,投资国债的比例不低于基金净资产的20%;
(三)投资股票等权益类产品及投资性保险产品、股票基金的比例,不高于基金净资产的30%。其中,投资股票的比例不高于基金净资产的20%。
第四十八条根据金融市场变化和投资运作情况,劳动保障部会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适时对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机构、投资产品和比例进行调整。
第四十九条单个投资管理人管理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投资于一家企业所发行的证券或单只证券投资基金,按市场价计算,不得超过该企业所发行证券或该基金份额的5%;也不得超过其管理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总值的10%。
第五十条 投资管理人管理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投资于自己管理的金融产品须经受托人同意。
第五十一条 企业年金基金不得用于信用交易,不得用于向他人贷款和提供担保。
投资管理人不得从事使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