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负责企业缴工伤保险的部门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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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分为工伤保险基金与用人单位承担份额。
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医疗费、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费用、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单位承担:停工留薪期工资、停工留薪期护理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二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四条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 员工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管理制度
工伤保险及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为了执行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郑州中铁大桥炬烽工程有限公司研究决定,劳务公司为全体员工办理工伤保险及意外伤害保险,并制定本公司《工伤保险及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第一款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劳务公司的工伤风险,公司参加工伤保险及意外伤害保险,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三条 劳务公司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及意外伤害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公司内公示。
劳务公司和公司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公司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四条 工伤保险基金由公司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五条 公司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劳务公司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公司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第二款 工伤认定
第一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二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四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本公司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如本公司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郑州市金水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三款 工伤保险待遇
本公司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款 意外伤害保险
公司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在工程所在地为全体施工人员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3. 医疗保险与工伤保险由哪个部门主管
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这五种社会保险都是由当地社会保险事业局(简称社保局)负责管理的
4. 工伤保险 管理部门
你好,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主要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但具体的有养老保险司、失业保险司、医疗保险司、工伤保险司、农村社会保险司、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司等部门来共同负责社会保险的政策和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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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沈阳市社会养老与工伤保险管理局和劳动部门是一个单位吗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所有的社会养老保险机构与工伤保险认定管理机构,都是同级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下属管理部门,
沈阳市社会养老与工伤保险管理局应该是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具体职能部门,属于同一个单位,是上下级关系。
6. 哪个部门负责工伤保险,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职责
工伤保险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中心负责。
《工伤保险条例》
第四十六条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征收工伤保险费
(二)核查用人单位的工资总额和职工人数,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并负责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的记录
(三)进行工伤保险的调查、统计
(四)按照规定管理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
(五)按照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
(六)为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免费提供咨询服务。
7. 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制度
从高危行业到专项领域,逐步细化落实的安责险市场应用-工保网
2、《实施方案》意见要点
《实施方案》提出多项意见要点,包括不限于保险性质、保障目标、保障范围、重复投保等,有效推动着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在建筑施工领域的实施应用。
保险性质
《实施方案》提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含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项目费率。从这里来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一种带有公益性质的商业安全生产险种。同时依据《实施方案》要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组织实施具有强制性投保特点。
保障目标
《实施方案》提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包含投保单位从业人员人身伤亡赔偿,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赔偿等。在概念释义中,《实施方案》指出意外伤害部分包括施工企业或项目部形成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施工现场所有务工人员及因工作关系进入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参观、指导等行为的所有人员。即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障目标应覆盖建筑施工行业全体从业人员。
保障范围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赔偿责任包含相应人员的伤亡赔偿、财产损失赔偿、事故抢险救援、医疗救护、事故鉴定、法律诉讼等全部费用。
同时,《实施方案》还明确提出,建筑施工安全责险发生的经济赔偿,不影响依法请求工伤保险赔偿的权利。即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与工伤保险并不构成重复保险情形,相应伤亡人员在获得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赔偿外,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的保险赔偿。
重复投保
此次陕西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项目投保涉及已开工项目的险种更换与衔接问题,即已投保其他安全生产险种的项目工程,如何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这里即涉及已开工项目投保同类其他安全生产险种的重复保险问题。
《实施方案》中并未对此作出具体意见指导,但参考上海市2019年2月25日七部门联合制定发布的《上海市全面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工作的实施意见》与2020年4月17日发布的《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意见》,已投保“同属性责任保险”或“安全生产相关的其他险种”的,应按照《实施意见》增加或将其调整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同属性责任保险,即是指雇主责任保险;安全生产相关的其他险种,即是指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即已投保雇主责任保险的应调整为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已投保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的应增加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除保险性质、保障目标、保障范围、重复投保,《实施方案》还对承保机构的安全生产事故预防服务提出要求。如要求承保机构每年至少为投保单位开展1次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安全评价或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服务;提出承保机构可“自建”或“委托相关社会化服务机构”开展事故预防技术服务。但整体上来看,事故预防服务作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核心保障功能之一,此次《实施方案》并未对其业务开展、业务监管作出进一步具体指导。
目前,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已在国内多个省市地区推广应用,但政策推进的着力点主要停留在“各类高危行业领域”,并未细化落实到“建筑施工专项领域”。陕西省《实施方案》的出台,对于推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在建筑施工专项领域的应用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8. 新工伤保险条例中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是什么部门跟现在的社保局有什么关系
你好,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主要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但具体的有养老保险司、失业保险司、医疗保险司、工伤保险司、农村社会保险司、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司等部门来共同负责社会保险的政策和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