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合同,不被认可视为无效!
② 为因风险提示语不是投保人抄写的,是公司员工代写出,投保人一 年后要求保险公司全额退款,保险公司跟客户
只要你的名字是你本人签的保险合同,其合同就是合法的,保险公司没有权力去扣你的工资,它只能在你签的银行帐户扣除当年年度相关数额的保费.如果你签的就是工资卡帐户,当然是到资费期,保险公司自动扣帐了. 投保人想在这一年后才退保,肯定是不能全额退款.
③ 现在买分红型保险 是不是既要投保人签字 还需要投保人抄录风险提示语句 合同才能生效
我不知道是否抓住了问题的关键。
不管有没有投保提示语抄录,有一点需要确认的是,购买保险后,会有保险合同下发,合同收到后,回执签字确认,即是已认可你对所购买的保单已经有所了解,并愿意承担责任。如果发现不符,可以在10天之内申请退保,同时保险公司也安排客服对你进行投保契约回访,再次确认你购买保险的利益,责任,内容等保险信息,这此保险公司都会以电话录音作为依据的。
要求投保人抄录有关语句的主要目的是向投保人进行风险提示,防止销售误导行为。他还强调指出,风险提示语句中的“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仅指分红和万能产品非保证利益部分,即分红产品的红利分配,万能产品结算利率超过最低保证利率的部分,以及投资连结保险的投资账户单位价值等。投保人按照《办法》第六条抄录风险提示语句不影响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按照保险合同可以享有的确定利益。
④ 关于保险公司 从哪一年需要投保人抄录风险提示语句的问题
从2009年起。
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向个人销售新型产品的,保险公司提供的投保单应当包含投保人确认栏,并由投保人抄录下列语句后签名:“本人已阅读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了解本产品的特点和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本条是对2002年实施的《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扩充和完善。事实上,《办法》中并未出现“风险提示语句”字样。只是在《关于<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条文解释的通知》中指出“《办法》规定投保人抄录有关语句的主要目的是向投保人进行风险提示,帮助其正确认识所购买的保险产品和可能面临的风险”,才将该语句称为“风险提示语句”。
⑤ 银行误导分红保险,风险提示语没有抄写
。像这种情况多得很,保监会想管也管不过来,你只能自行解决。银行跟保险公司只是代理关系,现在银行对投诉的监管相当的严格加上又适逢3.15。办法倒是有一个,只要你不嫌麻烦:陪着您父亲天天去银行闹,吓唬银行要投诉,逼着他们出面跟保险公司协商,看怎么解决您父亲这个问题。此法仅供参考,希望能对您有一丝帮助
⑥ 我在银行存款被骗保险了,合同有一条风险提示要本人抄写一遍,我的没有银行说我这是无效合同,只能拿回本
现在很多都是这样,特别是县里,乡镇上的邮储呀,很多,都骗老年人说这个就是存单什什么的。自己去闹的话,估计也就是保本
⑦ 2008年买的保险,想退保,发现没填写“风险提示语”,能否以此要求全额退保
09年的政策效力不能追溯以前的产品。如果你有证据证明业务员误导销售(保险没有“欺诈销售”这个说法)就可以全额退保。不知道这几份保险的保障内容,建议你不要盲目退保,毕竟每个人都面临疾病和意外的风险,只是不确定什么时候发生。
⑧ 签保险合同时,并没有签风险提示书,风险提示书是后来签的可以主张合同无效吗
保险合同上肯定有说明
。若属你违约,那不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