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运输管理部门对危险品二类一项车辆是如何规定的
罐式专用车辆或者运输有毒、感染性、腐蚀性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禁止运输普通货物,其他危险品运输车可以从事食品、生活用品、药品、医疗器具以外的普通货物运输,但应当由运输企业对专用车辆进行消除危害处理。
相关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不得使用罐式专用车辆或者运输有毒、感染性、腐蚀性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运输普通货物。
其他专用车辆可以从事食品、生活用品、药品、医疗器具以外的普通货物运输,但应当由运输企业对专用车辆进行消除危害处理,确保不对普通货物造成污染、损害。
不得将危险货物与普通货物混装运输。
⑵ 危险货物运输登记制度
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办理程序
(一)要求提交的申请材料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或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
1.申请从事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2)拟运输的危险货物类别、项别及运营方案;
(3)企业章程文本;
(4)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5)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内容包括:专用车辆数量、类型、技术等级、通讯工具配备、总质量、核定载质量、车轴数以及车辆外廓长、宽、高等情况,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罐体容积与车辆载质量匹配情况,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配备行驶记录仪或者定位系统情况。若拟投入专用车辆为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机动车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或者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及其复印件;
(6)拟聘用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及其复印件;
(7)具备停车场地、专用停车区域和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
(8)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和岗位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危险货物运输登记制度,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安全例会制度,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车辆、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事故处理应急预案等。
2.申请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表》;
(2)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或能证明科研、军工、通用民航等企事业单位性质或者业务范围的有关材料;
(3)特殊运输需求的说明材料;
(4)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
(5)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内容包括:专用车辆数量、类型、技术等级、通讯工具配备、总质量、核定载质量、车轴数以及车辆外廓长、宽、高等情况,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罐体容积与车辆载质量匹配情况,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配备行驶记录仪或者定位系统情况。若拟投入专用车辆为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机动车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或者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及其复印件;
(6)拟聘用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及其复印件;
(7)具备停车场地、专用停车区域和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
(8)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例会制度,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车辆、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和岗位责任制,事故处理应急预案等。
(二)申请材料形式审查及处置
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
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要求申请人当场补全或者更正,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注明日期且加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专用印章的《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2.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的,应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3.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职权范围的,应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许可前审核
受理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到提交申请的企业或单位实地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七)配发《道路运输证》
1.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核实被许可人投入使用的车辆,符合条件的,配发《道路运输证》。
2.《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栏内应根据企业的经营范围和车型注明运输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
3.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在《道路运输证》“备注”栏中上加盖“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章”。
六、设立分公司报备程序
(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如总公司与分公司属同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辖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向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发机关报备。
2.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分支机构”栏中予以注明,同时向分公司核发新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并出具分公司备案证明。
3.道路危险运输企业凭备案证明、总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分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
4.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过总公司的经营范围。
(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如总公司与分公司不属同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辖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向分公司注册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并提供总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复印件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
2.经核实,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提供的材料真实,且符合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活动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予以报备,出具分公司备案证明,并向分公司核发新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同时函告总公司注册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凭总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复印件和分公司备案证明、分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
4.分公司需新增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分公司所在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车辆条件,符合要求的,配发《道路运输证》。
5.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过总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二节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和专用设备管理
一、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管理
(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按照车辆技术管理的要求,维护、检测、使用和管理专用车辆,确保专用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二)专用车辆应当按照《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 13392)规定的要求装置标志灯、标志牌。
(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车辆技术等级达不到一级的车辆,不得允许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单位再使用该车辆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应为车辆办理《道路运输证》变更手续;对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则收回《道路运输证》。
二、专用设备管理
(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用于装卸危险货物的机械及工、属具的技术状况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 617)规定的技术要求。
(二)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符合《钢制压力容器》(GB 150)、《汽车运输液体危险货物常压容器(罐体)通用技术条件》(GB 18564)等国家标准规定的技术条件,应提供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检测合格证明。
(三)罐式专用车辆应当在罐体检验合格的有效期内承运危险货物。
(四)专用车辆应当到具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条件的企业进行维修。
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审验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实行定期审验制度,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进行年度审验。
(一)审验时间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每年审验一次,具体审验时间由各省自行确定。
(二)审验内容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审验以下内容:
1.车辆技术状况,罐式车辆应提供罐体检验合格证;
2.车辆技术档案,罐式车辆应标明罐体容积;
3.定期维护和检测情况;
4.车辆结构及尺寸变动情况;
5.违章记录;
6.专用车辆投保危险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险情况;
7.罐式专用车辆罐体质量检验情况;
8.必需的应急处理器材和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的配备情况;
9.专用车辆的标志灯、标志牌安装情况;
10.其他按规定需审验的内容。
(三)审验程序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审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
1.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布车辆审验公告。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应按规定填写《道路运输车辆审验表》,该表可向车籍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领取,或在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领取,或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网站上下载。
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到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进行检测。
4.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按照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 18565)和《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 1589)的规定进行检测,出具全国统一式样的检测报告。
5.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车辆检测报告等进行审核,评定车辆技术等级。
6.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专用车辆结构及尺寸、违法记录情况、专用车辆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情况、罐式专用车辆罐体质量检验情况、必需的应急处理器材和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的配备情况和专用车辆标志灯、牌完好情况进行审验。
7.专用车辆的技术等级达到一级,且其他设施、设备完好,没有重大违法行为,符合要求的,则车辆审验合格,在《道路运输证》“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栏内加盖注有相应车辆技术等级的年度审验专用章;审验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限期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收回《道路运输证》。
8.审验结束后,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在审验台账中作相应记录,对审验资料进行整理并存入车辆管理档案。《道路运输证》上有违章记录的,应当将违章记录转登至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单位的业户档案中。
四、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异动
(一)新增车辆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非经营性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拟新增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非经营性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应当填写新增运输车辆申请表。
2.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要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非经营性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提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及复印件、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表等。
3.新增专用车辆技术等级应当是一级。
4.专用车辆是罐式车辆的,还应当提供罐体检测合格证。
5.符合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向专用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同时将以上相关材料存入车辆管理档案中。
6.新增专用车辆有关手续办理结束后,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非经营性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应当建立该车技术档案。
(二)车辆退出市场
对达到国家规定报废标准或者经检测车辆技术等级达不到一级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以及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拟退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专用车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收回车辆的《道路运输证》。
(三)转籍或过户车辆
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转籍、过户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要求将专用车辆转籍、过户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2.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收回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向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出具专用车辆转籍、过户证明,并将车辆变动情况登记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单位的车辆档案中。
3.专用车辆转籍、过户,属不同管辖区域的,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向转入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移交车辆管理档案。
4.专用车辆转籍、过户后,拟继续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专用车辆的新所有人凭货运车辆转籍、过户证明和车辆档案,应当向转入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重新申请。符合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尽快为申请人办理相关手续。
5.专用车辆转籍、过户后,未办理相关经营手续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视为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活动。
(四)车辆报停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拟报停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需持拟报停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车辆报停手续,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暂时收回《道路运输证》。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报停后拟恢复运营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应当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领回《道路运输证》。
(五)车辆被终止经营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因违反规定被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收回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的《道路运输证》。
五、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档案
(一)车辆管理档案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管理档案。专用车辆管理档案坚持“一车一档”,应包括以下内容:
1.车辆基本情况,包括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及车辆照片、承运人责任险保险单复印件等;
2.二级维护和检测情况;
3.技术等级记录;
4.车辆变更记录;
5.交通事故记录;
6.车辆审验记录;
7.通讯工具及行驶记录仪或定位系统的配备证明;
8.罐体检测合格证或检测报告复印件等;
9.其他按规定要求归档的资料。
(二)车辆技术档案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监督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建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技术档案。专用车辆技术档案坚持“一车一档”,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车辆基本情况,包括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及车辆照片、承运人责任险保险单复印件等;
2.主要部件更换情况、修理记录;
3.二级维护记录(含出厂合格证);
4.技术等级评定记录;
5.车辆变更记录;
6.行驶里程记录;
7.交通事故记录;
8.车辆审验记录;
9.通讯工具及行驶记录仪或定位系统的配备证明;
10.罐体检测合格证或检测报告复印件;
11.其他按规定要求归档的资料。
(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管理档案和技术档案内容记载应当及时、完整和准确,不得随意更改。
(四)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督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单位及时报送交通事故等动态信息。
第三节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
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市场管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的日常监管,对企业资质、人员资格、车辆技术状况进行监督,规范运输行为。
(一)监督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严格执行有关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国家标准或交通行业标准。
(二)查处违反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的行为,查处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行为。
(三)查处违反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规范的行为。
(四)查处违反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管理规定的行为。
(五)查处违反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行为等。
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参照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进行,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组织开展,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管理职责、权限具体实施。
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档案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管理档案,并保存完整。
(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管理档案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管理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2.运输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及运营方案;
3.企业章程文本;
4.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5.投入车辆情况。已购置车辆的,需存档机动车辆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表、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拟投入车辆的,需存档拟投入车辆的承诺书;
6.已聘用或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从业资格证复印件;
7.安全生产制度文本;
8.停车场地和专用停车区域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9.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
10.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的前、后、侧面及办公场所、停车场地或专用停车区的照片;
11.补全或更正申请材料的,存档《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
12.《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13.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意见;
14.《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
15.道路运输行政许可文书(证件)送达回证;
16.《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17.《道路运输证》复印件;、
18.《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及消防部门登记证书等复印件;
19.危险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险保单复印件;
20.其他规定要求归档的资料。
(二)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管理档案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管理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表》;
2.省级以上安监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印件或科研、军工和通用民航等企事业单位性质证明材料;
3.特殊运输需求说明材料;
4.拟运输的危险货物类别、项别及运营方案;
5.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6.如需要委托的,存档授权委托书;
7.投入车辆情况。已购置车辆的,需存档机动车辆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表、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拟投入车辆的,需存档拟投入车辆的承诺书;
8.已聘用或拟聘用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从业资格证复印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复印件;
9.停车场地和专用停车区域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10.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
1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的前、后、侧面及办公场所、停车场地或专用停车区的照片;
12.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13.补全或更正申请材料的,存档《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
14.《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15.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意见;
16.《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
17.道路运输行政许可文书(证件)送达回证;
18.《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复印件;
19.《道路运输证》复印件;
20.《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及消防部门登记证书等复印件;
21.危险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险保单复印件;
22.其他规定要求归档的材料
⑶ 车队管理中大家都选什么进行危险品运输管理
活中的很多东西其实都属于危险品,比如化学品、天然气、大压强喷雾等,它们都经历了很多路程才走进我们的生活。在物流过程中,要想做好危险品运输,车队管理中要严格掌控。
在车队管理中,危险品运输面临很多难题。我们只有正视这些难题,才能很好的解决它。首当其冲是行业监管难度很大,现有的管理中缺乏数据的支持,司机驾驶行为无法掌控,信息传达延时或失误,也无法掌握车辆的实时风险。除此之外,由于监管力度不够大,有一些运输资质非法挂靠的情况,让危险品运输变的更加复杂。针对监管力度不够,G7智慧物联网直击物流行业痛点,实时监控行车状况,让运输过程透明化,由于G7的大数据支持,所以可以更好处理路况突发事件,对于运输团队有一定的考察,杜绝了非法挂靠情况。
近年来危险品运输行业在不断的提升安全管理意识,它的车队管理从实际落地的管理方式、工具使用等方面展开探索和改变,但是很明显收效甚微,越来越多的物流企业转向智慧物联网寻求帮助,而G7是智慧物联网的领军企业,它致力于改变现有的传统作业模式,将不可控的路上状况,借用云端监控物联网+AI进行实时监控,并且开创了记录行车数据的先河。通过G7我们可以实时掌握车队状况,车队管理变的更加安全高效方便。
危险品运输只依靠传统的小心谨慎做法明显效果不大,在车队管理中我们可以借用新科技,让我们的管理变的有据可遵循。车队管理去进行危险品运输也可以很好做,只要我们选择对方式。
⑷ 请问库尔勒危险品运输管理条例内容是什么
公司拥有专业危险品操作人员及危险品运输车辆,车辆均配有先进的GPS监控系统以及汽车行驶记录仪,为您提供安全、可靠的危险品运输保证。 危险品分类:第1类 爆炸品;第2类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第3类 易燃液体;第4类 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第5类 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第6类 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第7类 放射性物品;第8类 腐蚀品;第9类 杂项危险物质和物品。 公司主营范围有:普通货物运输,危险品2类3项、危险品3类、危险品5类1项、危险品6类1项、危险品8类等运输;化工产品(液氨、甲醇、环己酮、硝基苯、苯胺、硝酸、盐酸、烧碱、氨水、冰醋酸等)销售;普通货物、危险化 学品仓储。 危险品运输管理 1. 企业因生产需要运输或装卸化学危险物品时,必须按照铁道部、交通部和民航总局关于铁路、公路、水路和空运化学危险物品的各项规定办理。 2. 装运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的车辆通过市区和城镇时,事前要向当地***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准运证,申请行车路线和时间,运输途中不得随便停车。 3. 企业、事业单位对试剂或科研用少量急需的化学危险物品,可按铁路和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定运输。 4. 企业、事业单位运输装卸化学危险物品时除执行铁路、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定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 装载化学危险物品的车、船必须是专用车、船或经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符合安全规定的运载工具,并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二) 禁止没有安全设施或不符合要求的车、船装运化学危险物品。 (三) 遇水易燃的化学危险物品及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禁止用小型机帆船和小木船承运。 (四) 根据工作需要配备足够的押运人员。押运工作必须由工作责任心强,经过省级化工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领取押运证的人担任。 (五) 销售部门对来厂拉运危险货物的客户要检查:采购证;准运证;押运人员的押运证;槽(罐)车准用证并外观检查运输工具合乎安全要求,发现问题应责成用户处理后方可发货,否则发生问题,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5. 企业要对化学危险物品的厂内运输加强安全管理和检查,以防止事故的发生。 1 驾驶员的***、***,行驶证要复印,并由驾驶员签字 2 装货、卸货地址尽量准确, 3 货物运输的状态:吨位立方,包装情况、甚至货物长宽高,是否超限装货前要讲清楚 4 运费支付方式,是否含开票,是否要跟车,要跟司机商量好 5 若是下午3点前到达地点,尽可能的要把货物装好或卸好,以免耽搁一晚多产生费用 6 易碎品,液体,及不规则货物在装货的时要摆稳,以免长途颠簸脱落变形渗漏 7 货物装好后要拍照(驾驶员及车头车牌在内都要拍照)
⑸ 运管处的处罚依据
依据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5)运管处对危货公司保险的管理扩展阅读:
道路运输的相关要求:
1、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但是,应当保守被调查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
2、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路路口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
3、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车辆超载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采取相应措施安排旅客改乘或者强制卸货。
⑹ 危险品运输油罐车是否必须要保交强险和货险
现在已知法定执行的交通运输强制保险有两种:
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为保障道路交通事故中第三方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赔偿的险种。
2、承运人责任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道路客运和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必须投保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险。除了道路客运外,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货物责任保险按车辆核定吨位每吨位最低保险为2万元/年。这个法定强制性险种是从2006年5月1日开始执行的。
还是购买吧,否则要吊销营运资格的。
⑺ 货物运输保险核保的内容及注意事项有哪些 (越详细越好 有重赏)
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3号
颁布时间:2009-4-20发文单位:交通运输部
《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09年4月13日经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李盛霖
二OO九年四月二十日
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08年第9号令)作如下修改:
删除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五条。
此外,对条文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2005年6月16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08年7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活动,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货物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是指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货物运输活动。道路货物运输包括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专用运输,是指使用集装箱、冷藏保鲜设备、罐式容器等专用车辆进行的货物运输。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运输站(场)(以下简称“货运站”),是指以场地设施为依托,为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具有仓储、保管、配载、信息服务、装卸、理货等功能的综合货运站(场)、零担货运站、集装箱中转站、物流中心等经营场所。
第三条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四条鼓励道路货物运输实行集约化、网络化经营。鼓励采用集装箱、封闭厢式车和多轴重型车运输。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第二章经营许可
第六条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
1.车辆技术要求:
(1)车辆技术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
(2)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载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2.车辆其他要求:
(1)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经营的,应当具有与所运输大型物件相适应的超重型车组;
(2)从事冷藏保鲜、罐式容器等专用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容器、设备、设施,并固定在专用车辆上;
(3)从事集装箱运输的,车辆还应当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置。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1.取得与驾驶车辆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道路货物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及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并取得从业资格证。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
第七条申请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货运站房、生产调度办公室、信息管理中心、仓库、仓储库棚、场地和道路等设施,并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二)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全、消防、装卸、通讯、计量等设备;
(三)有与其经营规模、经营类别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八条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
(二)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三)机动车辆行驶证、车辆检测合格证明复印件;拟投入运输车辆的承诺书,承诺书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投入时间等内容;
(四)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五)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申请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应当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申请表》(见附件2);
(二)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三)经营道路货运站的土地、房屋的合法证明;
(四)货运站竣工验收证明;
(五)与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专业证书;
(六)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第十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和本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货运站经营的行政许可。
第十一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货运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货运站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二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3),明确许可事项。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注明经营范围。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货运站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4),明确许可事项。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注明经营范围。
对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不予许可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三条被许可人应当按照承诺书的要求投入运输车辆。购置车辆或者已有车辆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实并符合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向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第十四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和货运站经营者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设立子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经营许可;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第十六条从事货运代理(代办)等货运相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并持有关登记证件到设立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七条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之日30日前告知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并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第十八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变更许可事项、扩大经营范围的,按本章有关许可规定办理。
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变更名称、地址等,应当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章货运车辆管理
第十九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车辆技术管理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对货运车辆进行定期维护,确保货运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货运车辆的维护作业项目和程序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18344)等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执行。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为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指定车辆维护企业;车辆二级维护执行情况不得作为路检路项目。
第二十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定期进行货运车辆检测,车辆检测结合车辆定期审验的频率一并进行。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在规定时间内,到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和《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规定进行检测,出具全国统一式样的检测报告。并依据检测结果,对照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评定车辆技术等级。货运车辆技术等级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车籍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车辆技术等级在《道路运输证》上标明。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货运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
审验内容包括车辆技术档案、车辆结构及尺寸变动情况和违章记录等。
审验符合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道路运输证》审验记录中注明;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设施、设备,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营运车辆技术检测标准对货运车辆进行检测,对出具的车辆检测报告负责,并对已检测车辆建立检测档案。
第二十三条禁止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拼装的、检测不合格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
第二十四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和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分别建立货运车辆技术档案和管理档案,并妥善保管。对相关内容的记载应当及时、完整和准确,不得随意更改。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车辆技术档案主要内容为:车辆基本情况、主要部件更换情况、修理和二级维护记录(含出厂合格证)、技术等级评定记录、车辆变更记录、行驶里程记录、交通事故记录等。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理档案主要内容为:车辆基本情况、二级维护和检测情况、技术等级记录、车辆变更记录、交通事故记录等。
道路货物运输车辆办理过户变更手续时,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将货运车辆技术档案完整移交。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经营者车辆技术档案建立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对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或者经检测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货运车辆,应当及时交回《道路运输证》,不得继续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
第四章货运经营管理
第二十六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货物运输经营,不得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第二十七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操作规程培训。
第二十八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其重型货运车辆、牵引车上安装、使用行驶记录仪,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超过4个小时。
第二十九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要求其聘用的车辆驾驶员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
《道路运输证》不得转让、出租、涂改、伪造。
第三十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聘用持有从业资格证的驾驶人员。
第三十一条营运驾驶员应当驾驶与其从业资格类别相符的车辆。驾驶营运车辆时,应当随身携带从业资格证。
第三十二条运输的货物应当符合货运车辆核定的载质量,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禁止货运车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超限、超载运输。
禁止使用货运车辆运输旅客。
第三十三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运输大型物件,应当制定道路运输组织方案。涉及超限运输的应当按照交通部颁布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
第三十四条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装置统一的标志和悬挂标志旗;夜间行驶和停车休息时应当设置标志灯。
第三十五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得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在受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运、凭证运输的货物时,应当查验并确认有关手续齐全有效后方可运输。
货物托运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限运、凭证运输手续。
第三十六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招揽货物、垄断货源。不得阻碍其他货运经营者开展正常的运输经营活动。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货物变质、腐烂、短少或者损失。
第三十七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和货物托运人应当按照《合同法》的要求,订立道路货物运输合同。
道路货物运输可以采用交通部颁布的《汽车货物运输规则》所推荐的道路货物运单签订运输合同。
第三十八条国家鼓励实行封闭式运输。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情况发生。
第三十九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制定有关交通事故、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以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道路运输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和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第四十条发生交通事故、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以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
第四十一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恶意压价竞争。
第五章货运站经营管理
第四十二条货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经营许可证核定的许可事项经营,不得随意改变货运站用途和服务功能。
第四十三条货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加强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货运站经营者应当对出站车辆进行安全检查,防止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保证安全生产。
第四十四条货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货物的性质、保管要求进行分类存放,危险货物应当单独存放,保证货物完好无损。
第四十五条货物运输包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货物运输包装标准作业,包装物和包装技术、质量要符合运输要求。
第四十六条货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业务操作规程进行货物的搬运装卸。搬运装卸作业应当轻装、轻卸,堆放整齐,防止混杂、撒漏、破损,严禁有毒、易污染物品与食品混装。
第四十七条货运站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价格规定,在经营场所公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严禁乱收费。
第四十八条进入货运站经营的经营业户及车辆,经营手续必须齐全。
货运站经营者应当公平对待使用货运站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进站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十九条货运站经营者不得垄断货源、抢装货物、扣押货物。
第五十条货运站要保持清洁卫生,各项服务标志醒目。
第五十一条货运站经营者经营配载服务应当坚持自愿原则,提供的货源信息和运力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第五十二条货运站经营者不得超限、超载配货,不得为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证照不全者提供服务;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为运输车辆装卸国家禁运、限运的物品。
第五十三条货运站经营者应当制定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和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第五十四条货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和档案,并按要求报送有关信息。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五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货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法定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货运站、货物集散地对道路货物运输、货运站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此外,根据管理需要,可以在公路路口实施监督检查,但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不得双向拦截车辆进行检查。
第五十七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交通部统一制式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
第五十八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可以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和复制有关材料。但是,应当保守被调查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或者资料。
第五十九条道路运输管理人员在货运站、货物集散地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货运车辆有超载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装载符合标准后方可放行。
第六十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在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辖区域外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处罚结果记录到《道路运输证》上,并抄告作出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六十一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后拒不接受处罚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暂扣其《道路运输证》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相关证件,签发待理证,待接受处罚后交还。
第六十二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道路运输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货运车辆可以予以暂扣,并出具《道路运输车辆暂扣凭证》(见附件5)。对暂扣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违法当事人应当在暂扣凭证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并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货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限期责令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
(一)强行招揽货物的;
(二)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货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货运站经营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货运站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货运站经营的。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检测、未经检测出具检测结果或者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规定,货运站经营者对超限、超载车辆配载,放行出站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规定,货运站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一)没有建立货运车辆技术档案的;
(二)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货运车辆上安装行驶记录仪的;
(三)大型物件运输车辆不按规定悬挂、标明运输标志的;
(四)发生公共突发性事件,不接受当地政府统一调度安排的;
(五)因配载造成超限、超载的;
(六)运输没有限运证明物资的;
(七)未查验禁运、限运物资证明,配载禁运、限运物资的。
第七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照本规定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
(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的;
(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七)其他违法行为。
第八章附则
第七十六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从事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危险货物运输活动,除一般行为规范适用本规定外,有关从业条件等特殊要求应当适用交通部制定的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第七十七条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独资形式投资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业务的,按照《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办理。
第七十八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规定发放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件和《道路运输证》,可以收取工本费。工本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定。
第七十九条本规定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交通部1993年5月19日发布的《道路货物运输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试行)》(交运发〔1993〕531号)、1996年12月2日发布的《道路零担货物运输管理办法》(交公路发〔1996〕1039号)、1997年5月22日发布的《道路货物运单使用和管理办法》(交通部令1997年第4号)、2001年4月5日发布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规定(试行)》(交公路发〔2001〕154号)同时废止。
附件:略
⑻ 如果违反了2005年发布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请问应由公安部门还是运输管理部门处罚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
违反交通运输部颁发《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由运输管理部门处理。
⑼ 公路运输危险品运输管理条例
你好,希望采纳,谢谢!
外资办理危险品运输公司难度不小,个人建议尽量委托有资质的内资企业进行承包运输,这样对与生产企业和运输企业都好。
如果你非要申办 我给你个材料供你参考一下啊 其中还有很多细节的东西,希望你更当地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多协商。估计花费时间需要大半年。
以下就是我所知道的一些关于外资企业在中国设立运输公司的一些材料 希望能帮到你。
许可事项名称:外商投资道路货物运输立项审批
许可实施主体:交通部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交通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等
办理程序:省交通厅运管局受理——交通部审批(扬州市运输管理处可代为上报)
立项申办材料:
1、申请书,内容包括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规模、期限等;
2、项目建议书(经营业务须符合国家运输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
3、投资者的法律证明文件(中方企业营业执照、代码证书、法人身份证件,外商身份证件);
4、投资者资信证明(中方企业、外商分别出具资信证明);
5、投资者以土地使用权、设施和设备等投资的,应提供有效的资产评估证明;
6、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拟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除应当提交上述材料以外,还应当提交合作意向书。提交的外文资料须同时附中文翻译件。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如有固定的经营场所证明--办公场所、停车场地需房产证明或租赁协议,租借场地须签订一年以上的租借证明;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
变更申办材料:
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拟合并、分立、迁移和变更投资主体、注册资本、投资股比,应由该企业向其所在地的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4、外商投资企业立项批件复印件;
5、资信证明(中方企业、外商分别出具资信证明)。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
外商投资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业务,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主要投资者中至少一方必须是在中国境内从事5年以上道路旅客运输业务的企业;(2)、外资股份比例不得多于49%;(3)、企业注册资本的50%用于客运基础设施的建设与改造;
根据国务院《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规定,交通道路许可事项列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外商投资道路其他业务的,均须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对了 忘说了 这个许可项目是不收费的 同时一旦受理必须在15工作日内给你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