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宗族自行成立奖学金助学基金会合法吗
不可以。
B. 赵薇奖学助学基金的基金章程
关于 赵薇奖学助学基金管理使用办法 第一条充分尊重捐赠人的个人意愿,突出基金的公益性,捐赠资金及以此为本金产生的收益全部用于奖励优秀学生、资助困难学生,不作他用。
第二条基金管理工作坚持公开、公正、透明,加强宣传,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突出基金的社会效益和教育效益,弘扬捐赠人热爱家乡、关心教育的优秀品质,鼓励学生刻苦学习、立志成才。
第四条通过各种渠道,广泛吸纳社会各界力量。促进本基金早日成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资助范围更全面的社会公益基金。 第五条为切实加强对 赵薇奖学助学金 的管理,由捐赠人委托芜湖市教育局牵头管理,由芜湖市教育局与捐赠方商定成立基金监管委员会,严格管理制度,及时向捐赠人及社会通报基金使用情况,加强宣传,接受监督。
第六条管理机构:在市教育局接受委托管理后,成立基金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基金的全面管理工作。
第七条资金的管理:芜湖市教育局设立 专项基金,双控帐户。各项支出经管理办公室审定后须有捐赠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第八条基金的收益:
1. 根据本人的意愿,捐赠人在参加公益活动中的收益,可继续纳入该基金帐户,做到专款专用。
2.在低风险的前提下,基金监管委员会决定本金投资方式,由此获得的所有收益,均纳入该专户。
3.加强公益事业宣传,广泛吸纳社会人士团体资助。
第九条使用额度:
每年用于奖助学的资金幅度,以基金的所有收益为主,不足部分可用基金本金补足,原则上不超过该年度基金总额的 15%。
第十条奖励、资助的程序:
1. 由基金管理办公室根据基金数目,提出当年的资助总金额和奖助类别;
2. 每年由学生本人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提出申请并附相关证明资料,交所在学校、区教育局核实并推荐,报基金管理办公室审核,经芜湖市教育局研究决定,并征求捐赠人意见后,公示受助对象及标准;
3. 由芜湖市教育局组织,邀请有关人士和新闻媒体工作者等人士出席奖学金、助学金颁发仪式,并通过媒体向社会作宣传。
4.所有受奖助学生条件符合者,次年可以重新提出申请,经审定合格后可以重获奖助学金。
第十一条审查通报制度:加强对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并每年定期向社会及捐赠人通报基金的收入、使用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受奖助者的名单,对不符合接受奖励、资助标准的对象,一经举报查实后,取消资格,并由芜湖市教育局追究相关推荐人员行政责任,以确保基金管理工作的健康有序进行。
基金的持续运行:为了使该基金能更广泛更持久地服务于芜湖市青少年教育事业,激发社会各界关心公益事业的热情。捐赠人和芜湖市教育局有责任和义务,通过多方渠道使该基金不断滚动发展,实现此项公益行动的 可持续发展。
财务管理
由芜湖市教育学会代理财务核算。
经市人民银行批准,在银行开设基本帐户,专款专存。
该基金所有捐赠收入及由此而产生的各项受益,坚持专款专用原则,全部用于资助和奖励,不得挪作他用。
财务人员根据基金监管委员会主任的亲笔批示方可开出支票。
年初,财务人员向基金监管委员会上报上年度基金收支财务年度报表。 第十二条奖助对象:
1. 市区家庭生活困难的小学生(20名,其中在校残疾学生5名,其他学生15名);
2.市区家庭生活困难的中学生(35名,其中芜湖师范学校3名,芜湖市一中高中部3名,初高中宏志班各5名,在校残疾学生5名,其他学生14名);
3. 全市初中,高中应届优秀毕业生5名(其中初中3名,高中2名);
4. 国家级学科竞赛、科技创新大赛等活动中特别优秀的及有明显特殊专长的芜湖市学生;
5.由于突发事件处于极度困境的学生。
第十三条资助种类:
1. 对学生个人进行一次性奖励、资助;
2.对某一特殊集体进行资助、奖励。
第十四条资助方式:现金或物品及适当形式的课外激励活动等。
第十五条奖助标准:
1. 助学金:小学生每生一次性资助400元/学年;中学生每生一次性资助600元/学年。由于突发事件处于极度困境的学生一次性资助800元。
2. 奖学金:全市初中应届优秀毕业生,每生一次性奖励600元;全市高中应届优秀毕业生,每生一次性奖励1000元(文理科各1名);国家级学科竞赛、科技创新大赛成绩特别优秀者及有明显特殊专长学生每生一次性奖励800元。 第十六条 对取得优异成绩的受奖对象,或接受资助后刻苦学习取得优异成绩的受 助对象,其成绩应及时报基金管理办公室备案。可获赠由 赵薇 本人签名的纪念品一份,以资进一步的鼓励,扩大影响。
第十七条 本办法将在试行过程中,不断总结经验,逐步加以完善。本办法的修改、变更、解释权属于 赵薇奖学助学基金 管理办公室。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C. 怎么成立民间助学基金
你到你所在的民政部门去咨询一下吧,这个是归他们管的,不过说实话,基本上你很难成功。手续很繁杂,过程很繁琐,关键问题是,主管部门普遍对此积极性不高。
D. 怎样申请助学基金啊需要什么样的手续
生源地助学贷款是国家开发银行为经济贫困的大学生提供的助学贷款。只要获得了国家认可的高校录取通知书,且满足国家对贫困家庭的要求,即可申请办理。
1、提出贷款申请。符合条件的学生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进去后找到“贷款申请”,点“新增”,填写信息后导出并打印《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助学贷款申请表》。
2、资格审查。如果是首次申请贷款,则需要带着申请表前往高中、村(居)委会、乡镇(街道)民政部门任一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并加盖公章。如果是续贷则不需要再次审查,直接前往县级资助中心即可办理续贷手续。
3、签订贷款合同。盖完章之后,学生和共同借款人携带相关材料同时前往县级资助中心办理贷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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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助学基金会创办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成立基金会,首先要先找主管机关,如果是助学性质的主管机关一般是当地的教育局,然后经主管机关认可后,到民政部门登记。而且基金会还要成立相应的组织管理机构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八条 设立基金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如果钱不是很多的话,为什么不直接到当地希望工程,直接挑选要救助的人员呢?
你去希望工程,然后会有工作人员拿出好多需要救助的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个人的出生年月、家庭状况、就读学校、现在的基本情况等,甚至还包括学校出具的成绩单,你可以从中挑选你想救助的,选择救助的时间,比如读完小学或者中学等,然后把钱交给希望工程,之后希望工程会给你一个收据和一份材料,这上面有这个学生的详细通信地址,你可以和这个学生通信联系,如果你想留下你的姓名的话,甚至你都可以收到这个孩子给你邮寄来的信,你可以确认你的捐助款是否全部到位,当然,在你哪天心血来潮的时候你都可以去当地看看这个学生,一般在山区,就当是旅游吧。
F. 关于家族基金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广东省志愿者事业发展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
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广东省。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传播志愿服务理念,弘扬志愿服务精神,提高志愿服务水平,推动志愿者事业发展。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400万元,来源于社会捐赠。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东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共青团广东省委。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广州市寺贝通津1号大院。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筹集资金,接受捐赠;
(二)管理基金,运作基金;
(三)资助志愿服务项目、志愿文化培育、志愿理念宣传、志愿者事业研究、志愿服务推广;
(四)资助志愿者培训、志愿者表彰、志愿者权益保障等;
(五)资助其他与志愿者事业发展有关的项目。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13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4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热心志愿者事业,且有相当社会影响力的社会活动家、企业家;
(二)为广东志愿者事业做出过重要贡献;
(三)社会公益事业和志愿服务方面的知名专家学者;
(四)本会基金的主要贡献者。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理事的权利:
(一)选举和被选举为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的权利;
(二)表决权;
(三)建议权和批评权;
(四)参与本会内部事务的管理权;
(五)符合本基金会章程的其他权利。
理事的义务:
(一)履行章程的义务;
(二)执行决议的义务;
(三)承办委托事务的义务;
(四)维护本会声誉的义务;
(五)符合本基金会章程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 2 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 4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定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 拟定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八)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组织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三)投资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资助志愿服务项目、志愿文化培育、志愿理念宣传、志愿者事业研究、志愿服务推广;
(二)资助志愿者培训、志愿者表彰、志愿者权益保障等;
(三)资助其他与志愿者事业发展有关的项目。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重大募捐活动:
(一)有重大影响的募捐活动;
(二)一次性捐赠现金50万以上,或实物100万以上,或分期捐赠现金100万以上的活动;
重大投资活动:
(一)超过100万的投资项目;
(二)理事会认为属于重大投资的项目。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八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在广东省青年志愿者协会设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
(二)在省财政设专户管理使用,用于本基金会宗旨、业务范围的公益事业。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