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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储蓄账户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3-24 23:09:36

Ⅰ 储蓄账户与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有啥区别

有以下三点区别:

1、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可以办理对外的资金转出或接受外部的资金转入(包括本人异地账户汇款),但是储蓄账户不可以。

2、储蓄账户只能办理本人名下的存取款业务和转帐,而不能对他人或单位转账,也不能接受他人或单位的资金转入,但是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可以。

3、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可以分为普通转账结算类和信用卡支付两类,储蓄账户不可以。

居民储蓄一般可分为定期储蓄和活期储蓄两种形式,结算账户虽然也能存取款,并享受同期活期存款利率,但在结算账户中存款期是不固定的。也就是说,居民定期储蓄的业务还要通过储蓄账户来实现。对此,专家的建议是,在现有的多个储蓄账户中选择一个指定为结算账户,或者开立一个新的结算账户,通过两个理财账户更好地满足多方面的理财愿望。

个人结算账户将分为普通转账结算类和信用卡支付两类,普通转账结算类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汇兑、转账等普通的结算业务,可由本人或授权他人办理,银行暂不发送对账单;信用支付类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可使用支票、信用卡等办理信用类结算业务,只能由本人办理,银行发送对账单。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与储蓄账户之间可以通过储蓄柜台、电子银行互相转账。

(1)个人储蓄账户管理办法扩展阅读

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下列款项可以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一)工资、奖金收入。

(二)稿费、演出费等劳务收入。

(三)债券期货、信托等投资的本金和收益。

(四)个人债权或产权转让收益。

(五)个人贷款转存。

(六)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和期货交易保证金。

(七)继承、赠与款项。

(八)保险理赔、保费退还等款项。

(九)纳税退还。

(十)农、副、矿产品销售收入。

(十一)其它合法款项。

Ⅱ 个人账户管理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而制定的法律法规,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相关信息,仅供参考!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完整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办法》和本实施细则所称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经批准设立,可经营人民币支付结算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是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和撤销进行检查监督。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通过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账户管理系统”)和其他合法手段,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和撤销实施监控和管理。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对下列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行核准制度:

(一)基本存款账户;

(二)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除外);

(三)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

(四)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以下简称“QFII专用存款账户”)。

上述银行结算账户统称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

第六条《办法》中“开户登记证”全部改为开户许可证。开户许可证是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准予申请人在银行开立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行政许可证件,是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合法性的有效证明。

中国人民银行在核准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除外)、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和QFII专用存款账户时分别颁发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临时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专用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附式1)。

第七条人民银行在颁发开户许可证时,应在开户许可证中载明下列事项:

(一)“开户许可证”字样;

(二)开户许可证编号;

(三)开户核准号;

(四)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账户管理专用章;

(五)核准日期;

(六)存款人名称;

(七)存款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姓名;

(八)开户银行名称;

(九)账户性质;

(十)账号。

临时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除记载上述事项外,还应记载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限。

第八条《办法》和本实施细则所称“注册地”是指存款人的营业执照等开户证明文件上记载的住所地。

第二章 开户

第九条存款人应以实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并对其出具的开户申请资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银行应负责对存款人开户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中国人民银行应负责对银行报送的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资料的合规性以及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唯一性进行审核。

第十条境外(含港澳台地区)机构在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的,或境内单位在异地从事临时活动的,持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其从事该项活动的证明文件,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核准后可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第十一条单位存款人因增资验资需要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应持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等证明文件,在银行开立一个临时存款账户。该账户的使用和撤销比照因注册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管理。

第十二条存款人为临时机构的,只能在其驻在地开立一个临时存款账户,不得开立其他银行结算账户。

存款人在异地从事临时活动的,只能在其临时活动地开立一个临时存款账户。

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企业在异地同时承建多个项目的,可根据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开立不超过项目合同个数的临时存款账户。

第十三条《办法》第十七条所称“税务登记证”是指国税登记证或地税登记证。

存款人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无法取得税务登记证的,在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时可不出具税务登记证。

第十四条存款人凭《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同一证明文件,只能开立一个专用存款账户。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申请开立QFII专用存款账户应根据《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出具证明文件,无须出具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第十五条自然人除可凭《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证明文件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外,还可凭下列证明文件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一)居住在境内的中国公民,可出具户口簿或护照。

(二)军队(警察)离退休干部以及在解放军军事院校学习的现役军人,可出具离休干部荣誉证、军官退休证、文职干部退休证或军事院校学员证。

(三)居住在境内或境外的中国籍的华侨,可出具中国护照。

(四)外国边民在我国边境地区的银行开立个人银行账户,可出具所在国制发的《边民出入境通行证》。

(五)获得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可出具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第十六条《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所称出具“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证明”(附式2)适用以下三种情形:

(一)注册地已运行账户管理系统,但经营地尚未运行账户管理系统的;

(二)经营地已运行账户管理系统,但注册地尚未运行账户管理系统的;

(三)注册地和经营地均未运行账户管理系统的。

第十七条存款人为单位的,其预留签章为该单位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存款人为个人的,其预留签章为该个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八条存款人在申请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其申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账户名称、出具的开户证明文件上记载的存款人名称以及预留银行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应保持一致,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因注册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其账户名称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政府有关部门批文中注明的名称,其预留银行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应是存款人与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中约定的出资人名称;

(二)预留银行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依法可使用简称的,账户名称应与其保持一致;

(三)没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其预留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应是个体户字样加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者的签字或盖章。

第十九条存款人因注册验资或增资验资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后,需要在临时存款账户有效期届满前退还资金的,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证明;无法出具证明的,应于账户有效期届满后办理销户退款手续。

第二十条《办法》第二十七条所称“填制开户申请书”是指,存款人申请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填写“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附式3),并加盖单位公章。存款人有组织机构代码、上级法人或主管单位的,应在“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上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存款人有关联企业的,应填写“关联企业登记表”(附式4)。存款人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填写“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附式5),并加其个人签章。

第二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在核准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后,应为存款人打印初始密码,由开户银行转交存款人。

存款人可到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或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提交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使用密码查询其已经开立的所有银行结算账户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开户银行和存款人签订的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的内容可在开户申请书中列明,也可由开户银行与存款人另行约定。

第二十三条存款人符合《办法》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开户条件的,银行应为其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第三章 结算账户的使用

第二十四条《办法》第三十六条所称“临时存款账户展期”的具体办理程序是,存款人在临时存款账户有效期届满前申请办理展期时,应填写“临时存款账户展期申请书”(附式6),并加盖单位公章,连同临时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及开立临时存款账户时需要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一并通过开户银行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

符合展期条件的,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应核准其展期,收回原临时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并颁发新的临时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不符合展期条件的,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不核准其展期申请,存款人应及时办理该临时存款账户的撤销手续。

第二十五条《办法》第三十八条所称“正式开立之日”具体是指:对于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正式开立之日”为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的核准日期;对于非核准类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正式开立之日”为银行为存款人办理开户手续的日期。

第二十六条当存款人在同一银行营业机构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后重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重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可自开立之日起办理付款业务。

第二十七条《办法》第四十一条所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符合“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办法》第四十二条所称“银行应按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认真审查付款依据或收款依据的原件,并留存复印件”是指:对于《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应认真审查付款依据的原件,并留存复印件;对于《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应认真审查收款依据的原件,并留存复印件。

存款人应对其提供的收款依据或付款依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银行应按会计档案管理规定保管收款依据、付款依据的复印件。

第二十九条个人持出票人(或申请人)为单位且一手或多手背书人为单位的支票、银行汇票或银行本票,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并将款项转入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应按照《办法》第四十一条和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向开户银行出具最后一手背书人为单位且被背书人为个人的收款依据。

第三十条《办法》第四十四条所称“规定期限”是指银行与存款人约定的期限。

第三十七条《办法》第五十四条所称交回“开户登记证”是指存款人撤销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时应交回开户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存款人申请临时存款账户展期,变更、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以及补(换)发开户许可证时,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

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授权他人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出具的授权书,以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

第三十九条对于按照《办法》和本实施细则规定应撤销而未办理销户手续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银行应通知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第五章 账户的管理

第四十条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通过账户管理系统与支付系统、同城票据交换系统等系统的连接,实现相关银行结算账户信息的比对,依法监测和查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或未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的银行结算账户。

第四十一条账户管理系统中的银行机构代码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编码规则为银行编制的,用于识别银行身份的唯一标识,是账户管理系统的基础数据。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的统一管理和维护。银行应按要求准确、完整、及时地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申报银行机构代码信息。

第四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应将开户许可证作为重要空白凭证进行管理,建立健全开户许可证的印制、保管、领用、颁发、收缴和销毁制度。

第四十三条开户许可证遗失或毁损时,存款人应填写“补(换)发开户许可证申请书”(附式10),并加盖单位公章,比照《办法》和本实施细则有关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规定,通过开户银行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提出补(换)发开户许可证的申请。申请换发开户许可证的,存款人应缴回原开户许可证。

第四十四条单位存款人申请更换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书面申请、原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等相关证明材料。

单位存款人申请更换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但无法提供原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应向开户银行出具原印签卡片、开户许可证、营业执照正本、司法部门的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单位存款人申请变更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授权他人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出具的授权书,以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

第四十五条单位存款人申请更换预留个人签章,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

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的,应出具加盖该单位公章的书面申请以及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授权他人办理的,应出具加盖该单位公章的书面申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出具的授权书、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无法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的,应出具加盖该单位公章的书面申请、该单位出具的授权书以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

第四十六条存款人应妥善保管其密码。存款人在收到开户银行转交的初始密码之后,应到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或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办理密码变更手续。

存款人遗失密码的,应持其开户时需要出具的证明文件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到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申请重置密码。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各类申请书,可由银行参照本实施细则所附申请书式样,结合本行的需要印制,但必须包含本实施细则所附申请书式样中列明的记载事项。

第四十八条《办法》和本实施细则所称身份证件,是指符合《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本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身份证件。

第四十九条本实施细则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修改。

第五十条本实施细则自2005年1月31日起施行。

Ⅲ 个人结算账户和个人储蓄账户有什么区别

个人结算账户和个人储蓄账户区别:

1、概念不同。

个人结算账户是指个人专门的账户用来办理转账汇款、刷卡消费、投资、贷款等各项支付结算业务。

个人储蓄账户,是指自然人凭个人有效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在银行储蓄机构开立的办理资金存取业务的人民币储蓄存款账户。

2、功能不同。

个人结算账户可以对外的资金转出或接受外部的资金转入,个人储蓄账户不能。《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后,您在办理对外的资金转出或接受外部的资金转入时(包括本人异地账户汇款)只能通过结算账户办理。

3、针对范围不同。

储蓄账户只能办理本人名下的存取款业务和转帐,而不能对他人或单位转账,也不能接受他人或单位的资金转入。个人结算账户可以对他人或单位转账,也可以接受他人的转账

(3)个人储蓄账户管理办法扩展阅读

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下列款项可以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一)工资、奖金收入。

(二)稿费、演出费等劳务收入。

(三)债券、期货、信托等投资的本金和收益。

(四)个人债权或产权转让收益。

(五)个人贷款转存。

(六)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和期货交易保证金。

(七)继承、赠与款项。

(八)保险理赔、保费退还等款项。

(九)纳税退还。

(十)农、副、矿产品销售收入。

(十一)其它合法款项。

Ⅳ 人民银行个人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2003年9月1日以后,您的活期账户将分为个人结算账户和储蓄账户两种,分别具有不同的功能。如果您需要通过存折办理现金存取款、银行卡、转账、扣款、投资、汇入及汇出汇款等多种银行业务,建议您选择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只通过存折在柜台办理存取款业务的账户作为储蓄账户。
2003年9月1日以前开立的所有活期账户,均被视为个人结算账户,可继续办理各项业务。如您对此有异议,可以到我行营业网点将您的活期账户确认为储蓄账户。
办理流程
携相关证件到中行网点柜台办理。
提交证件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温馨提示
个人结算账户和储蓄账户的区别

Ⅳ 个人储蓄账户和借记卡有什么本质区别

个人储蓄账户,是指自然人凭个人有效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在银行储蓄机构开立的办理资金存取业务的人民币储蓄存款账户。其目的主要是取得利息收入。个人储蓄存款利率由人民银行制定并公布。
借记卡是指先存款后消费(或取现)没有透支功能的银行卡。借记卡是一种具有转账结算、存取现金、购物消费等功能的信用工具。由于借记卡具有易用性和广泛的普及性,借记卡也是电子贸易中最普遍使用的支付工具之一。易用是借记卡越来越受欢迎的原因之一。借记卡不但能帮你省却携带现金的麻烦,使用起来也很方便,付款快,而且月结单(或对帐单)可以清晰地显示所有交易记录。
个人储蓄账户与借记卡的异同如下:
共同点:
(1)都可以存取现金。
(2)存款都可获得利息收入(借记卡存款利率同活期储蓄账户)。
(3)本人名下的借记卡账户之间可以相互转账。
不同点:
(1)《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后,在办理对外的资金转出或接受外部的资金转入时(包括本人异地账户汇款)只能通过借记卡等结算账户办理。
(2)储蓄账户只能办理本人名下的存取款业务和转账,而不能对他人或单位转账,也不能接受他人或单位的资金转入。

Ⅵ 银行术语中,个人结算账户和个人储蓄账户有什么区别

1、概念不同。

个人结算账户是指个人专门的账户用来办理转账汇款、刷卡消费、投资、贷款等各项支付结算业务。

个人储蓄账户,是指自然人凭个人有效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在银行储蓄机构开立的办理资金存取业务的人民币储蓄存款账户。

2、功能不同。

个人结算账户可以对外的资金转出或接受外部的资金转入。

个人储蓄账户不能,在《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后,在办理对外的资金转出或接受外部的资金转入时(包括本人异地账户汇款)只能通过结算账户办理。

3、针对范围不同。

储蓄账户只能办理本人名下的存取款业务和转帐,而不能对他人或单位转账,也不能接受他人或单位的资金转入。

个人结算账户可以对他人或单位转账,也可以接受他人的转账

4、划分的种类不同。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可以分为普通转账结算类和信用卡支付两类,储蓄账户不可以。

Ⅶ 求告知答案 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银行为个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开户要求
存款人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应向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1.中国居民,应出具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
2.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应出具军人身份证件。
3.中国人民武装警察,应出具武警身份证件。
4.香港、澳门居民,应出具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应出具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5.外国公民,应出具护照。
6.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有效证件。
银行为个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根据需要还可要求申请人出具户口簿、驾驶执照、护照等有效证件。

Ⅷ 个人储蓄账户可以转账吗

个人储蓄账户可以转账,但需要办理存取款业务,同一人名下的个人储蓄帐户和个人结算帐户可以转帐,但不能与他人帐户转帐;个人结算帐户也可以办理存取款和转帐业务。

个人储蓄账户,是指自然人凭个人有效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在银行储蓄机构开立的办理资金存取业务的人民币储蓄存款账户。其目的主要是取得利息收入。个人储蓄存款利率由人民银行制定并公布。



(8)个人储蓄账户管理办法扩展阅读:

个人储蓄账户与个人结算账户得异同如下:

共同点:

1、都可以存取现金。

2、存款都可获得利息收入(结算账户存款利率同活期储蓄账户)。

3、本人名下的个人结算账户和活期储蓄账户之间可以相互转账。

不同点:

1、《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后,在办理对外的资金转出或接受外部的资金转入时(包括本人异地账户汇款)只能通过结算账户办理。

2、储蓄账户只能办理本人名下的存取款业务和转账,而不能对他人或单位转账,也不能接受他人或单位的资金转入。

可以根据存取款频率、资金量对以下存款种类进行选择:

活期储蓄,是指个人将人民币资金存入银行储蓄机构,不规定存期,个人可随时凭储蓄机构开具的凭证续存或支取,存取金额不限。

整存整取,是由客户与银行约定存期,本金一次存入,到期一次支取本息或要求银行按原存期自动转存的本外币存款。

零存整取,是指开户时约定存期,本金分次存入,到期一次支取本息的存款方式,其特点是逐月存储,每月存入金额固定,适合那些每月有固定收入但节余不多的人群。零存整取中途有漏存,应在次月补齐,未补存者,视同违约,对违约后存入的部分,支取时按活期利率计息。

整存零取,是指个人一次性存入较大金额的人民币资金,分期陆续平均支取本金,到期支取利息的一种定期储蓄。

参考资料:网络-个人储蓄账户

Ⅸ 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存款人有下列情况的可以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

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存款人有下列情况的可以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第十五条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自然人因投资、消费、结算等而开立的可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存款账户。有下列情况的,可以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一)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的。
(二)办理汇兑、定期借记、定期贷记、借记卡等结算业务的。
自然人可根据需要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也可以在已开立的储蓄账户中选择并向开户银行申请确认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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