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保险营销员应当在所属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内从事保险营销活动,自觉接受所属保险公司的管理,履行委托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三十条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应当出示《展业证》。
第三十一条保险营销员应当客观、全面、准确地向客户披露有关保险产品与服务的信息,应当向客户明确说明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犹豫期、健康保险产品等待期、退保等重要信息。
第三十二条保险营销员销售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等保险新型产品的,应当明确告知客户此类产品的费用扣除情况,并提示购买此类产品的投资风险。
第三十三条保险营销员应当将保险单据等重要文件交由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本人签名确认。
第三十四条保险营销员不得与非法从事保险业务、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发生保险业务往来。
第三十五条保险营销员代为办理保险业务,不得同时与两家或者两家以上保险公司签订委托协议。
第三十六条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做虚假或者误导性说明、宣传;
(二)擅自印制、发放、传播保险产品宣传材料;
(三)对不同保险产品内容做不公平或者不完全比较;
(四)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五)对保险产品的红利、盈余分配或者未来不确定收益作出超出合同保证的承诺;
(六)对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和偿付能力作出虚假或者误导性陈述;
(七)利用行政处罚结果或者捏造、散布虚假事实,诋毁其他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或者个人的信誉;
(八)利用行政权力、行业优势地位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九)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其他利益;
(十)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收取保险费以外的费用;
(十一)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十二)未经保险公司同意或者授权擅自变更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十三)未经保险合同当事人同意或者授权擅自填写、更改保险合同及其文件内容;
(十四)未经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同意,代替或者唆使他人代替投保人、被保险人签署保险单证及相关重要文件;
(十五)诱导、唆使投保人终止、放弃有效的保险合同,购买新的保险产品,且损害投保人利益;
(十六)泄露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公司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十七)超出《展业证》载明的业务范围、销售区域从事保险营销活动;
(十八)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保险赔款或者保险金;
(十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或者保险赔款;
(二十)伪造、变造、转让《资格证书》或者《展业证》;
(二十一)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隐匿、销毁保险单证;
(二十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扰乱保险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中国保监会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披露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展业证》信息以及保险营销员的诚信记录。
❷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是哪一年实施的
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是1996年开始实施的
❸ 保险法中是否规定:保险营销员离开原公司后,需要六个月以上方可与另一家公司建立代理关系
各地的保险行业协会是有类似规定的。一要看业务员是否接受约定的业务培训;二要看当地的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
就行业协会而言,为了避免保险代理人盲目流动、大进大出等不利于保险行业整体发展而作出的限制。试想,保险公司花费了大量的时间、精力、人力、财力等资源,对业务员进行培训,如果业务员毫无限制地想走就走、想跳就跳,对培训的保险公司而言是积极不公平的,那所有的保险公司都不会花费资源进行培训啊、教育等等,保险市场就乱了。
❹ 保险营销员:《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第11条:“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这句话是
当然就是主动犯罪,例如主动抢劫什么的,被判刑,但是没有5年,或者提前释放没有5年。反正是不满5年的意思
❺ 根据《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保险营销员营销活动的授权者是工商局吗
保监会
❻ 2019年广东省保险营销员流动性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
同一笔保费被征两次营业税;同一笔收入,既要缴纳营业税又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近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首次发布的《保险营销员现状调查报告》显示,保险营销员税负沉重的根源在于法律地位不明:既不属于公司员工,又不属于独立的经营个体。
大进大出
现象严重
报告显示,截至2013年,我国保险营销员总人数维持在289.9万人左右,其中人身险营销员250多万人,财产险营销员约为39万人。从年龄上看,保险营销员在31岁到50岁之间的比例最高。
从学历上看,整体学历偏低。截至2014年5月31日,保险营销员高中及以下学历人数为66.3%,本科以上学历仅为7.4%。
从流动性看,保险营销员队伍不稳,大进大出现象比较严重。2011年至2013年,我国有508万人次加入保险营销员行列,但同时段有502万人次流失,年均解约人数超过167万人,尤其是人身险领域,2013年流动人力占总人力近60%。
报告认为,保险营销员的高频率流动既给投保人或受益人的理赔、续期缴费、定点医院变换等问题造成诸多不便,也给保险公司造成“招聘——流失——再招聘——再流失”的恶性循环。
重复征税显失公平
保险营销员流动性大的原因之一是收入低。据统计,2011年至2013年,保险营销员年平均收入为2.62万元,年均收入在行业中列倒数第二。在人身险领域中,营销员每月收入在1333.33元(佣金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免征额)以下的有65%左右,在3500元(劳动合同员工个人所得税免征额)以下的,有82%。
营销员流动性大的原因之二是社保差。截至2014年5月31日,营销员无社保的占42%,120万人左右。据协会调查,大多数保险营销员希望能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社保,但是政策上并未给其与其他工薪阶层同等的税前扣除待遇。
保险营销员流动性大还有一个原因:营销员要承担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双重税负。按照规定,同一笔保费,保险营销员和保险公司都要按月缴纳营业税;同一笔收入,营销员要同时缴纳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此外,营销员作为保险公司非雇员,个人所得税免征额(1333.33元)远低于雇员的3500元。
报告认为,营销员个人按灵活就业形式,自己全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费,却不能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前扣除,不符合税收公平原则。基本生活费扣除标准仍然按30年前的800元扣除,家庭人均生活费标准仅在社会救助线以下,税收负担却是普通人的4至5倍。对佣金收入一次偏高的,除按20%比例缴纳个人所得税外,还实行加成征收,显失公平。
建议明确法律地位
如何既体现税收公平原则,又保证保险营销员税负合理?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建议,给予税收方面的支持,同时明确保险营销员的法律地位。
具体建议采取三个方案,一是基于实际情况提高营销员展业成本扣除。目前的展业费用扣除比例为40%,协会经过测算,考虑保险市场竞争白热化以及通货膨胀等因素,扣除比例提高至77%,有望达到与公司雇员3500元以下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同等待遇。
二是建议参照个体工商户按年纳税。营销员月收入波动很大,按年计算,可以解决收入波动导致税负偏重问题。同时建议,“营改增”后对营销员取得的收入参照主业的税收待遇进行免税处理。
三是参照劳动合同员工进行纳税。可将营销员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等社会保险费列入税前扣除,或按照企事业单位职工的纳税方式,增加低档税率级数。
中保协表示,保险法对保险营销员的身份没有明确规定,保险公司虽然对保险营销员进行培训管理,但其既不属于公司正式员工,也不是独立的经营个体,地位尴尬,建议尽快修法或出台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❼ 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的第一章 总则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的居住管理、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
本条例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进入本省和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地级以上市居住的人员。 流动人口管理实行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制度。
广东省居住证是流动人口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通用的居住证明。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和权益保障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成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协调机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各有关部门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公安、发展和改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人口和计划生育、民政、卫生、建设、司法行政、财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协助开展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流动人口的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和居住证的发放、管理工作。
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受公安机关委托,开展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和居住证受理、发放等具体工作,并受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开展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日常工作。 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申报居住登记。
流动人口变更居住地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申报居住变更登记。
流动人口在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等旅馆业住宿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旅馆业住宿登记,可以不再办理居住登记。
逐步推行流动人口使用现代信息技术及其他便捷的手段办理居住登记和居住变更登记。 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对于已经申报居住登记的流动人口,应当发给居住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个人需要申领居住证外,可以不发给居住证:
(一)未满十六周岁或者已满六十周岁的;
(二)在居住地就医、探亲、旅游、出差的;
(三)在本省全日制教育机构学习的;
(四)已办理旅馆业住宿登记的。 流动人口在居住地连续就业、经商六个月以上或者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凭就业、经商等证明材料发给有效期最长为三年的居住证。
不符合前款条件的流动人口,发给有效期最长为六个月的居住证。 居住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持证人应当在有效期满前三十日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办理延期手续。居住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其使用功能中止。
使用功能中止的居住证,持证人自中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延期手续的,其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在居住地的居住期限连续计算;持证人自中止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其在居住地的居住期限自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之日起重新计算。 居住证遗失、损坏的,持证人应当及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申请补领、换领。
居住证持证人申报居住变更登记的,其居住证无需换领。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需要查验居住证时,被查验的流动人口应当予以配合。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在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为流动人口提供服务时,可以要求居住证持证人出示居住证,持证人应当予以配合。
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押居住证。 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首次领取居住证和办理居住证延期手续的,办理单位不得收取费用。
流动人口因遗失、损坏而补领、换领居住证的,应当缴纳工本费。居住证工本费的收费标准由省物价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 房屋出租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在流动人口入住后二十四小时内登记其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基本情况,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报告流动人口的基本情况,并督促其按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申报居住登记或者居住变更登记。流动人口终止居住的,房屋出租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在流动人口离开后三个工作日内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
用人单位招用流动人口的,应当督促其申报居住登记或者居住变更登记,并于招用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与流动人口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于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将流动人口公共服务、居住管理等纳入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制度,完善和扩大居住证的使用功能。
有关公共服务机构和商业服务组织应当为居住证的使用提供便利。 流动人口享有下列权益和公共服务:
(一)按规定享受职业技能培训和公共就业服务;
(二)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相关待遇;
(三)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四)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五)传染病防治和儿童计划免疫保健服务;
(六)按规定参加居住地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评定或者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职业(执业)资格登记;
(七)居住地人民政府提供的其他公共服务。 居住证持证人除享有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权益和公共服务外,还享有下列权益和公共服务:
(一)在居住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
(二)在居住地办理出入港澳地区的商务签注手续;
(三)依法参加居住地社区组织和有关社会事务管理;
(四)居住地人民政府提供的其他公共服务。
居住地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制定居住证持证人享受公共服务的具体办法。 居住证持证人在同一居住地连续居住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五年、有稳定职业、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其子女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应当与常住户口学生同等对待。具体办法由居住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制定。
居住证持证人在同一居住地连续居住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七年、有固定住所、稳定职业、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依法纳税并无犯罪记录的,可以申请常住户口。常住户口的入户实行年度总量控制、按照条件受理、人才优先、依次轮候办理,具体办法由居住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制定。 房屋出租人未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报告流动人口基本情况或者流动人口终止居住情况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用人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将招用流动人口和与流动人口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报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公安机关、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侵害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行为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二)对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或者申办居住证不依法办理的;
(三)违规向流动人口收取费用的;
(四)超越职权或者违反法定情形、处罚种类、数额对流动人口或者相关单位、个人实施处罚的;
(五)将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居住证办理及使用过程中所获悉的有关流动人口信息用于法定职责以外的用途的。 人民网广州1月1日电(记者邓圩)广东3000万流动人口正式告别暂住证。从今天起,16-60岁的流动人员可免费申领居住证,享有在广东申领驾照、办理港澳商务签注,以及居住5年子女享受居民入学、居住7年申请入户等公共服务和待遇。
今天开始实施的《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被称为广东对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重大改革,名称比原条例多了“服务”二字,流动人口也的确享受更多的居住地公共服务。
据了解,新制度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流动人口在广东按规定享有职业技能培训、公共就业服务、传染病防治和儿童计划免疫保健服务等7大类公共服务,办理了居住证的流动人口还可享有在居住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等4大类公共服务。
值得一提的是,居住证持证人在同一居住地连续居住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5年,有稳定职业、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其子女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应当与常住户口学生同等对待。满7年,居住证持有人有固定住所、依法纳税并无犯罪记录的,可以申请常住户口。
据了解,居住证办理无需花钱。居住证和身份证大小相同,上面标有居住证持有人姓名、性别、户籍等7种信息,居住地和有效期可反复擦写,变更居住地址和延长有效期都不需要换证,只需要擦写就能完成,有效期一直可以延续。 中广网北京1月2日消息(记者刘天思)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17时16分报道,《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从昨天(1月1日)起正式施行,开始统一发放全省通用的居住证,使用了十年的暂住证从此退出了历史舞台,户籍管理创新又迈出的重要一步。
原《人民日报》副总编辑周瑞金观点:户籍制度的进一步改革将肯定无疑。
周瑞金:户籍制度是有问题的,需要进一步的改革这肯定无疑。户籍制度来自于我们一解放以后就实行城乡二元经济,是密切结合在一起的。当然加强城市人口的管理,实行户籍制度有一定存在的道理,但是总体上来看的话,这个户籍制度是不合理的,它是加大了城乡二元经济的负面的影响。
这两年我们城乡经济的活跃来自农村的人口大量的流进城市,就是城市化的进程加快了,农村的闲散,多余的剩余的劳动力向城市转移,这个发展的很快,虽然我们户籍制度还有限制,但是总体上原来的界限都打破了,所以这一点也是户籍管理的一个进步。
户籍一直以来是人们很关注的问题,不光是农村户口和城市户口的区别,还有大城市和小城市的区别。户口牵扯的是入学、就业、择偶,甚至是购买公园年票的这样的事。
周瑞金观点:现在的户籍制度在一定的历史背景下有一定的合理性,户籍制度要有步骤的改革,条件成熟以后,肯定要取消。
周瑞金:现在户籍慢慢的宽松,我估计在中小城市做的快一点,容易做一点,特大型的城市,像北京、上海、广州、成都这样比较大的省会城市,一下子难以放开。
我觉得改革要有一个步骤,如果很快的打开,把城市经济、城市的基本生活都打乱了。尽管现在,比如北京的户口、上海的户口,享受一些考大学也好考,得到城市的生活补助也多了,这些东西都是农民工享受不到的,这是不合理的。但是这种不合理在一定历史背景下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如果打乱,带来的是更乱的城市的管理,这样子对经济发展也好,都没有好处。
所以我很可以理解,户籍非改不可,但是改革要有步骤。所以现在也不要专门的责怪,我觉得条件成熟以后,户籍肯定要取消。
在新的一年中,我们不仅看到了广东省的居住证制度改革,同时,我们也注意到,在一些大城市,以往户籍所带来的便利正在向更多的城市居住者转移。比如,从今年开始,住在北京的外地人也可以买到“旅游一卡通”年卡了。在新的一年中,我们也希望,这样给老百姓带来更多实惠的的改革举措更多一些。
❽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的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申请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提供虚假考试报名材料的,不予受理报名申请或者宣布考试成绩无效,该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参加资格考试。
第五十一条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有考试作弊、扰乱考场秩序等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停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宣布其考试成绩无效,该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参加资格考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资格证书》持有人代替他人参加资格考试,或者协助、参与、组织他人在资格考试中作弊的,中国保监会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资格证书》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领证书的,中国保监会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资格证书》,并给予警告;该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资格证书》。
第五十四条《资格证书》持有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的,中国保监会依法撤销并收回其《资格证书》,给予警告;该证书持有人3年内不得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资格证书》。
第五十五条保险营销员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至三十六条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给予警告,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保险公司组织、参与、协助保险营销员考试作弊的,由中国保监会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该保险公司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责令撤换,并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保险公司委托未取得《资格证书》和《展业证》的人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支付其手续费或者佣金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保险公司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撤换该保险公司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并对其分支机构的设立申请,不予许可。
第五十八条保险公司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九条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该保险公司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中国保监会对农村地区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和《展业证》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中国保监会对直接授予《资格证书》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六十条关于岗前培训和后续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规定参照《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执行。
第六十一条本规定要求提交的材料,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六十二条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六十三条本规定中的有关期限,除以年、月表示的以外,均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六十四条本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会令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13年第2号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已经2012年12月21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实施。
主 席项俊波2013年1月6日
监理办法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
…………。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中国保监会2006年7月1日颁布的《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6〕3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七条 再保险公司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