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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国债项目资金管理存在的问题

发布时间:2021-03-25 22:57:51

⑴ 林业工作存在的缺点和不足有几个方面

(一)林业科技项目财政投资不足,不利于项目的后期管理。由于财政补助资金仅够购买种苗及开支部分肥料、整地、植苗等费用,基地建成后至投产前缺乏管理资金,特别是白夹竹低效林改造项目,必须连续3年投入进行综合改造措施才能达到预期目标,因此资金匮乏成为影响项目建设成效的重要因素。
(二)林业科技项目建设规模小,不具备规模化经营条件,实施产业开发潜力受影响。
(三)林业科技推广经费缺乏,工作开展困难。由于财政没有将林业科技推广经费列入预算,县级林业科技推广机构科技推广工作经费缺乏,工作开展困难。乡镇林业站为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由于没有经费收入,工资难保。国有林场(所)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由于没有其它收入,职工只有靠从事天保工程建设获得部分劳务费,国有林场及经营所没有其它经济收入。基层林业单位只能从各方面挤出一点儿资金来用于林业科技工作,但这只能是杯水车薪,不能满足正常工作需要
(四)信息闭塞,科技推广项目筛选困难。由于县级林业科技人员很少参加诸如林业科技交易会、科技产品博览会、学术研讨会等林业科技相关活动,加之信息宣传报道较少,无法获得最近先进实用林业科技成果推广资料,找不到适合本地的林业科技推广项目,林业生产仍沿袭传统落后的生产经营措施,生产力水平较低。
(五)林业产业开发人才奇缺,产业经济落后。由于我县大多的林业专业技术人员主要所学专业为林业、森保等,擅长林业生态环境建设。但对从事林业产业开发就比较困难,不具有从事林业产业开发的前瞻性思维,没有掌握林业产业开发的关键技术,对项目选择、品种引进、生产经营技术、产品加工等把握不准,造成经营粗放,林产品加工业不发达,从事林业产业开发效益差,产业经济落后。
(六)科技推广机构设备落后,不适应现代林业科技工作的需要。县上虽然成立了林业科技推广机构,但由于财政无科技推广经费预算,上级部门对县级林业科技推广机构建设几乎没有资金支持,科技推广机构缺乏必要的设备,已经不适应现代林业发展的要求,制约着林业科技工作的开展。

⑵ 建设单位如何应对国债项目财务审计

建设单位如何应对国债项目财务审计:一、国债专项资金纳入政府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管理范围。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和项目实施单位要按照国务院确定的用途和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安排使用国债专项资金,并按照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京财建〔1998〕894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利用国债转贷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建〔1998〕1084号)和《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债转贷资金还款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建〔1998〕1085号)等文件规定,切实加强基本建设项目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二、按规定及时足额将国债专项资金拨付到项目建设单位。为确保国债专项资金及时发挥效益,市财政局根据年度投资计划和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将资金分批拨付到有关主管部门或区县财政局;有关主管部门或区县财政局应立即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建设单位。严禁滞留、挤占和挪用国债专项资金。为便于了解和掌握国债转贷资金项目的资金使用计划,各区县财政局、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填列《国债转贷资金分年度使用计划表》(附后),于1998年12月20日前报送市财政局。三、确保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各主管部门和区县财政局要切实加强资金来源管理,督促项目概算中其它来源的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其它各种来源的资金,特别是银行贷款和自筹资金的到位进度不得低于国债资金到位的比例。配套资金不落实或长期不能到位的,财政部门有权缓拨或停拨国债专项资金。四、切实加强国债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的财务管理。国债专项资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按规定的标准开支。经批准的新建项目,财政部门要主动参与审查项目概算,参与项目工程招投标工作;要由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审查工程预算、结算,作为办理工程款拨付和结算的依据;要按规定搞好项目的年度财务决算;项目竣工要按规定搞好竣工验收和竣工财务决算审查;各级财政部门要协调项目的主管部门切实开展和搞好建设项目后评估工作。五、切实加强国债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对国债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充分了解和掌握有关项目前期准备情况、专项资金下达情况和项目完成情况,不允许擅自挪用国债专项资金,不允许用国债专项资金置换其它已投入的资金,不允许随意扩大工程规模、拖延工期、留下资金缺口。对违规、违纪,挤占、截留、挪用国债专项资金,或工作失职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要追究有关领导人和当事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六、统筹规划,确保按期归还国债转贷资金。各区县财政部门及用自有资金还款的项目要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状况,认真做好国债转贷资金的还款规划,按照与北京市财政局签定的借款协议确定的贷款数额、贷款期限、贷款利率,认真测算各项还款来源,定出切合实际的分年度还款计划,确保按期归还国债转贷资金。各区县财政部门、各项目主管部门要按年度填报《国债转贷资金还款计划表》(附后),于每年12月31日前报送市财政局。七、及时准确反馈国债专项资金的使用信息。项目建设单位要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反馈有关情况。并按季度填列《国债专项资金汇总分析表》和《国债专项资金项目分析表》(附后),于每季终了三日内报市财政局,同时着重反映下列情况:1.本地区、本部门申请国债专项资金总额; 2.使用国债专项资金的项目情况;3.国债专项资金到位情况;4.使用专项资金项目的配套资金来源及到位情况;5.项目工程进展情况;6.项目的财务及管理情况;7.国债专项资金使用中存在的问题;8.建议。八、认真做好国债专项资金项目的投资效益分析。各项目主管部门要就国债专项资金对推动本行业或本地区经济增长的作用和效果做认真、科学的分析,每季度提交一份分析报告。分析报告要选择一些项目,进行典型解剖,要对国债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情况进行分析。

⑶ 如何加强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

专项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遇到的困难实质上是地方财力供求的矛盾,其表现为经济发展和制度管理滞后的矛盾。要解决这些困难和问题,关键应以科学发展观和政绩观为指引,构建统筹和谐强有力的资金运作体系和透明高效制度化的财政监管体系。
(一)转变观念,提高认识,加强依法理财。
(二)深化财政改革,完善专项资金有效管理机制。
(三)依法理财,严格预算法和各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执行。
(四)加强会计人员培训,规范会计核算,提高专项资金管理水平。
(五)加强财政监督,强化专项资金监督检查。

⑷ 如何加强国债资金管理

国债资金不同于自有资金,它来之不易,且用起来应该更严格、更“抠门”引才对。因此,我国对国债资金的管理出台了若干个规定,从国务院到财政部、审计署,再到省市财政部门,三令五申,严格限制国债资金使用方向,严格使用纪律,严格监管措施。如今的国债资金管理面临着许许多多的问题,但是只要管理好国债资金就会有利于国家经济的发展与建设。

管理对策
加强项目组织管理,明确项目法律责任主体
一是要科学界定财政与计委在项目申报上的职能分工。财政部门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职能部门,不能只充当出纳的角色,要对投资领域的项目决策、资金配置有发言权,要参与投资项目的前期研究和项目评估,参与项目投资概算的确定和招标、投标工作,参与工程取费标准和定额制定等比较全面的项目管理工作,充分发挥财政部门的职能作用,对此,财政部、财政厅应对申报程序做出专门规定,彻底改变项目申报由计委单独运作的被动局面。二是要明确项目法律主体。在当前的情况下,宜实行项目办主任作为项目法人,并签订责任状,承担项目全过程监管职责,像常设单位法人一样,承担法律责任,并实行终身制。

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严格监督检查
一是实行项目会计委派制。由于工程项目办是临时机构,财务管理是一个薄弱环节,而国债项目是政府性投资,应当实行会计委派制,这符合《会计法》的规定。二是实行项目专管员制。要赋予专管员必要的职权,项目单位的每一项开支必须由专管员审核后,方可报法人签字报账;财政基建拨款,必须由专管员提出意见后,方能拨付;并且要明确专管员的法律责任。三是加强财务管理。要建立内部牵制制度,并严格按制度执行,同时实行专账、专户、专人管理,严格搞好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和完整。四是加强监督检查。在加强管理的同时,也不可忽视监督检查,财政部门要组织专班,也可联合纪委、监察、计委、审计等部门组织专班,开展专项检查,发现问题要严肃处理,切实保证国债资金专款专用,发挥效益。

强化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一是严格拨款程序。要把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和财政监督贯穿于拨付过程中,可采取两种拨付方法。第一种方式是按预算、按进度拨款,工程款支付累计金额达到工程造价的90%时停止拨付资金,以财政部门审核的竣工决算为依据,待工程竣工后结算。建设资金控制在批准的项目总概算范围内,凡超出批准概算的,不再追加政府投资;对个别由于设计不合理或非人为等原因必须调整概算投资的,应严格按规定的程序并经批准方可实施。第二种方式是实行提款报账制。引入先进的管理办法,实行提款报账制,由项目单位先垫付资金,再按项目的完工情况,到财政部门审核报账,这样能有效地保证配套资金的落实,避免资金被截留挪用。二是要切实落实项目配套资金。落实好地方配套资金,是全面完成项目任务的重要保证。承诺筹措资金的单位必须按照项目进度将资金同比例到位。在当前地方财政十分困难的前提下,应想方设法多渠道筹资。三是规范拨款渠道。项目资金原则上全部通过地方财政部门拨付,不能多渠道拨付,这样有利于地方财政部门全面加强管理,及时上报有关情况。

加强基建程序管理,严格“三算”监管
一是要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招标制、工程建设监理制,确保工程质量。在工程的招标中,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打破地方、部门保护,不得弄虚作假、收受贿赂、搞钱权交易,不得层层转包和违法分包。二是强化项目的“三算”监管。对项目的“三算”监管,是财政部门加强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切入点。通过监管,可以达到降低工程造价、避免资金缺口、节约建设资金的目的。监管的内容包括项目的前期工作、工程预算,工程招标标底、工程价款结算,重大设计变更、工程竣工财务结算等。

⑸ 林业单位项目资金管理的目的和意义

1、严格执行财务制度,专款专用。按专项资金管理要求,实行工程阶段形象进度检查验收后,拨付资金的办法,保证工程的质量和资金的使用。
2、加强资金使用的跟踪检查和审计工作。

⑹ 园林工程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怎么解决

一、园林业工程管理中的问题
1.目前园林工程管理的过程中缺少详尽的规划设计。随着更多的企业和个人加入这个行业,园林建造增加了许多相对较小的项目。不过小型项目经常因为不能受到足够重视而导致部分图纸缺失甚至遭到忽略。相关图纸的缺失直接造成到对于整体施工方式方法和设计意图显示的影响,这种情况下有极大可能出现当前建造的项目只能运用更简单的建造方式和工程图纸。而且没有建筑图纸的制约,施工时候相对也会比较随便。
2.园林建造当中缺少细致的建造方案。当前,我们国家园林建造的过程当中,由于建造方案不够详尽甚至缺少造成的问题最多,致使园林工程建造规划不完备,因此没法保障园林建造高速有效的完成。
3.没有充分的考虑到绿化植物的特点,并且缺少专业的植被修剪方式。当今园林的绿化,通常只是考虑绿化植物的覆盖率,却忽视了绿化植物生长的规律特点。因为忽视了绿化植物的生长特点,致使植物很难健康生长,并且对病虫害的抵御能力相对较低。由于植被的问题有极大的可能性使整个园林绿化工程失败,所以必须得到重视。
4.缺少专业的建造队伍和高素质的施工人员。园林工程的建造具体施工过程中,许多看似专业的园林绿化工程单位,实际施工的过程都会为了降低资金投入,雇佣根本没有园林专业经验和知识的工作人员,所以农民工成为了施工人员中的主力军。他们没有经过专业的园林景观规划和种植方面的培训,无法完整的明白园林规划的意图,最终导致实际的建造结果和最初规划的标准相距甚多。
5.常常会出现反季节建造,而且建造时间相对较短。在园林绿化工程的具体建造过程中,很多都是为了做表面功夫,应对上级检查。通常忽视绿化植物的生长特点和规律进行反季节建造施工。这种做法,不管运用多么专业的现代施工技术,都难免导致绿化植被的大面积破坏,甚至死亡。何况工作人员很难在如此短的时间之内学习这么多的园林绿化专业知识。
二、解决园林工程管理问题的对策
1.增强对工作人员的有效管理和培训,力求培养出园林工程方面的优秀人才。当前,我们国家园林类工程管理所谓的专业公司基本都徒有虚名。不仅仅是专业设备的缺失,甚至园林类工程管理企业所需的相关证件都没有对应人员,长此以往必将会对园林业工程管理市场发展的秩序造成影响。
相关的软件硬件设施都必须齐备,公司所有员工,不管是专业性要求很高的园林工程师还是对绿化植被进行保养的员工,严格有效的规章制度都必不可少。与此同时,相关的监督部门也必须负起责任,在工作生活中也要增强对工作人员的思想道德与安全意识的培养训练。
2.工程建造要标准化,规范化。对园林绿化工程进行建造时,必须遵守相关法规,同时要建立完备的建造规范。建造之前要对相关资料进行细致参照,做好详细的图纸设计,并且将相关资料利用表格的形势填写。保证在建造完毕之后有完整的园林工程竣工资料,方便最后对工程质量和设计标准的验收。
3.加强对工程资料图纸与工程绿化设计的审查工作。好的园林工程与优秀的设计,详尽完整的工程图纸都密不可分。所以,在园林工程绿化过程中,对设计资料和设计图纸的认真检查变得尤为重要。规划设计的时候要尽量做到科学合理,详尽考虑园林工程的特点和艺术景观,还要考虑到绿化植被的生长周期和生长特性,以此规划设计出完善的可行性方案。
4.相关的监督管理制度要完善。为了保障园林工程的正常施工建造和完工质量,一套严格完整的监督管理制度必不可少。对相关园林工程建造的单位资格进行审查,假如审查的结果达不到规定要求就决不能允许进入施工设计。此外那些满足不了园林绿化工程建造的人和物,都必须坚决禁止。从而保证园林工程的高效率、高质量竣工。严格依照园林建造的规定,坚持参照工程规划图纸进行建造,注重绿化植物的生长周期和生长规律在园林工程的建造中都是重要的环节。

⑺ 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总结怎么写

一、上年度有关情况
(一)上年度林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总结。
1.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2.林业补贴
3.森林公安补助
4.国有林场改革补助
(二)中央财政支持的林业生态建设、保护和恢复计划任务完成情况。
(三)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及资源变化情况。
(四)林业有害生物发生和成灾情况、预防和治理成效,林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五)中央财政已支持的林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进展及完成情况等。
(六)林业贴息贷款使用管理和效益情况。
二、本年度有关计划及情况 养殖知识
(一)本年度计划完成的造林和森林抚育以及良种生产、育苗任务。
(二)本年度有害生物防治方案。
(三)本年度计划实施的湿地、自然保护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任务。
(四)本年度计划支持的林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
(五)申报中央财政贴息的上年度林业贷款项目落实情况。
(六)森林公安补助分配使用计划。

⑻ 国债资金 检查组

7月9日至10日,由省林业厅基金管理中心主任方仁柱、副主任叶永钢等一行4人组成的检查组,到凤阳山管理处检查国债二期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检查组一行听取了管理处处长叶石玄仙关于工程建设及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汇报,并对财务资料和运作进行检查。通过检查,肯定了工程建设资金运作程序合理,账簿清楚,符合财务管理和国债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同时希望今后还要加强对资金的管理,保证资金合理使用,保证建设资金落实到位,严把质量关,加快工程进度。

⑼ 国债资金林如何验收

第一条 为加强国债项目管理,保证建设资金合理、安全使用,提高投资效益,确保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指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债项目是指使用中央财政预算内国债资金和地方国债转贷资金建设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 国债项目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

各级政府对国债项目实行统一领导,成立国债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并建立国债项目管理协调会议制度,根据国债项目资金使用、工程质量、项目进展等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及时研究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各级计划部门按照国家规定项目审批权限,对基本建设项目履行审批和申报职能,负责项目前期工作、初步设计审批、投资计划下达和计划执行情况监管。以及重大项目的中后期评价。

各级财政部门对国债资金实行“三专一封闭”管理,按照计划部门下达的投资计划,负责国债资金拨付与监督,并指导财政财务管理。

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项目隶属关系,根据国债项目管理工作有关规定,按照计划部门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实施方案组织初步设计,负责项目实施及本行业国债项目管理与监督。

项目法人对项目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工程质量、生产经营、债务偿还、资产保值增值等全过程负总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债项目建设资金、建设工期、工程质量、生产安全等方面进行严格管理,并定期向同级计划、财政、审计和行业主管部门报送项目进展情况。

第四条 国债项目必须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实际、开工报告和竣工验收等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不得简化项目建设程序。

西部开发优惠政策有特殊规定以及国家和自治区另有规定的项目,从其规定。

第五条 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须同时提出项目法人组建方案和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方面的招标方案。招标方案应当对以拟招标范围(全部招标或部分招标)、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以及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自行招标)作出说明;经营性项目还须落实项目资本金,并就资本金筹措情况(包括出资方、出资方式、资本金来源及数额、资本金认缴进度等内容)作出说明,并附出资方承诺文件;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还须附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证明资料。

第六条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内容,达到规定工作深度,并对项目在技术上是否可行、经济上是否合理进行科学分析和论证。前期工作达不到规定要求和工作深度、未经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咨询机构评估论证的项目,不得审批。各级项目审批部门在批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依据法律法规设定权限,对项目建设单位拟订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内容提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意见。

第七条 项目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按照批复内容及相关要求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扩大或缩小建设规模、拖延建设工期和超概算,确需变更的,须经审批单位核准。项目建设单位在招标活动中改变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招标范围、方式、组织形式等,事先须向原审批部门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第八条 除军事工程等特殊情况外,均应要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组成项目法人,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

项目法人负责组织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和各类合同签定工作。其中,项目法人具备招标能力的,可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不具备招标能力的,须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项目法人的具体招标投标活动,不得以任何方式为其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九条 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公开招标。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 施工单项合同估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8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 勘察、设计、监理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 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一)、(二)、(三)款标准,但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特殊情况,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重点项目且不适宜公开招标的,须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可进行邀请招标,但邀请招标单位不得少于三家。

第十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组织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工程监理,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订立规范合同。合同应明确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的施工,必须由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监理单位必须足额配置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监理人员。监理人员应按照规定作业程序进行监督检查,切实发挥监理工作对工程投资、进度和质量的控制的作用。

第十二条 负责项目工程质量的地区行政领导、行业主管部门领导、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按照各自职责对经手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第十三条 项目建成并经试运营后,应按照批准设计文件和其它有关资料,由建设项目法人及时编制竣工决算,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初步验收。各级财政部门应强化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查批复,督促建设单位及时办理竣工验收财务决算。竣工决算未经审计部门审计,不得作为竣工验收和移交依据。初步验收合格的,由自治区计划部门或其委托机构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验收人员签字负责。项目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四条 所有建设项目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从项目筹划到竣工验收各环节的项目档案。项目档案中主要包括立项过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纸、招标投标、施工许可等与项目有关的报批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合同及监理日志。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债专项资金管理相关制度,认真落实国债专项资金“三专一封闭”制度,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国债专项资金用户”,单独建帐,单独核算。拨款和收款过程中,应分清资金来源、款项性质,作到专人、专户、专帐、封闭运行,确保建设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和有效使用。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制度规定,设立专门、规范的基本建设财务项目,加强日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按照批准建设内容使用资金。

第十七条 国债项目的监督检查实行定期和经常性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定期检查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集中检查。经常性检查有各盟市、自治区有关部门结合业务工作自行安排。

监督检查主要包括基本建设程序、项目建设制度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制、监理制)、资金拨付、配套资金落实、工程质量、建设进度、财务管理等方面内容。

第十八条 各级计划、财政、审计、检察以及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国债项目的监督检查,及时掌握建设资金到位、使用和工程建设进展情况。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责令整改,并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复查;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计划部门停止下达投资计划,财政部停止拨付建设资金,直至停止项目建设;资金已拨付完毕的项目或项目已建成的,计划部门可相应扣减项目所在地区下一年度基本建设投资,直至停止其它项目审批。

第十九条 建立国债资金项目进展情况月报制度,每月10日前将国债项目资金到位及完成情况、工程进度、存在问题等逐级报自治区计划部门。自治区直属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汇总后报自治区计划部门;盟市、旗县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报所属地区计划部门,逐级汇总后报自治区计划部门。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与项目建设相关人员,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对违反本办法,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违纪问题,通报批评,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望采纳

⑽ 财政支农资金投入和使用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财政支农资金是农业基础地位政策的体现和农业投入的具体实现形式,它为促进和加强财政支农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改善农业发展环境,提高农业综合实力,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同时,财政支农资金在管理和使用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在某些环节上已制约了财政支农资金作用的正常发挥,影响了国家农业政策的切实贯彻落实。主要表现在以下七个方面:
一是财政支农资金的投入总量不足,投资结构不合理。近几年,财政用于“三农”的投入数量不断增加,但年度间不均衡,财政支农支出占财政总收入或总支出的比重一直在一个比较低的水平徘徊(相对农村人口占全国总人口比重)。尽管,这几年为了保证财政支农投入的不断增加,中央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规定,财政用于农业的总投入增长幅度要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新增教育、卫生、文化支出主要用于农村;开辟新的支农资金渠道,国有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比重不得少于15%;运用各种手段调动和鼓励其他社会各方面资金投入农业农村等,但实际没有得到很好地执行。特别是一些地方财政支农投入不足,城乡财政资源配置不对称的状况没有彻底改观。表现为县级政府对农业资金投入绝对量呈现出不断增长的趋势,但相对规模却下降;县级政府缺乏投入增长机制,财政支农资金投入增长幅度低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同时财政支农资金分配结构也存在一些问题,表现在对生产性投入低而对非生产性投入高,即用于农业主管部门的人员经费投入多,对农业基础设施、农业科技、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缺乏必要的资金投入。在农业基础设施、农业科技、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中,农业基础设施投资的份额较高,农林水等部门科技三项费用占农业支出的比重持续下降,有的县甚至未能安排。
二是财政支农资金使用分散且交叉重复并存,影响资金使用效果。集中体现在用于农业方面的资金,包括农业基本建设投资、农业科技支出、支持农业生产支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等都存在使用上的分散和交叉重复并存的现象。分析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第一,农业的多功能性和农业发展政策的多目标性。农业的多功能性决定农业发展既要考虑到实现食物供给、生产资料供给、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环境效应,又要考虑到农民增收、农村稳定,因此,一段时间内或每年的农业发展政策必须同时确定多个目标,即使2004年中央1号文件以农民增收为主题,但政策目标仍呈多元化。具体到每个农口职能部门,当年的工作目标也是发散的。这必然导致国家财政支农资金要针对每项政策目标设立、分配。第二,体制转轨的不完全性。我国现行的财政支农政策都是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延续下来,支农资金的科目分类、管理体制都是以部门块块为主。由于财政支农资金分属多个部门管理,各部门对政策的具体理解、执行和资金使用要求各不相同,政策之间缺乏有机的协调,各个部门在贯彻中央“三农”政策时都会在资金安排分配面面俱到。目前最突出的是发展改革委、科技、财政和农口各部门之间以及各部门内部机构之间分配管理的财政支农资金在分配上还没有形成一个有效的协调机制,基本上是各自为阵,资金使用分散和投入交叉重复现象比较严重。如在某县(区)审计调查发现,财政和国债资金1182万元,被投放到167个项目中,平均每个项目资金投入7万元,并且项目还分散在这两县区所有的二十七个乡镇(街道)和十多个农口事业单位,致使数额可观的资金投向过于分散且无重点,致使扶贫资金的整体规模效益不明显。
三是财政管理体制不科学导致的财政支农财力支解,平均分配资金,影响到了财政支农资金的政策支持效果。由于财政分配拨付制度存在缺陷,制约了支农资金发挥最大的效益。表现为县级财政双轨运行,上解基数过高,留用财力减少;县级政府预决算安排财政支农资金的比重均呈下滑趋势,支农支出占一般预算支出的比例低;在一般预算支出中存在虚列支农资金的现象,年终结存资金不实或无资金结转,滞留、占用支农资金问题;另外由于支农资金来源分散,不利于监督管理,尤其是上级农业等主管部门直接拨入资金,脱离财政部门的监管,造成资金使用失控。
四是受地方财力限制,农业项目配套资金难以落实,影响支农效果。现行财政体制规定,中央、省级农业综合开发项、国债项目、扶贫项目的资金安排,均需要地方财政及企业配套资金共同完成。为得到上级财政资金的支持,多数市、县(区)政府在地方财力不堪重负的情况下,仍承诺对涉农项目进行资金配套,致使多数项目配套资金无法足额、及时拨付到位,严重影响了中央、省级农业项目工程的进度和质量。调查表明近年来,除少数发达地区外,我国县乡本级财政的支农能力有名无实,甚至是极其虚弱,财政支农主要依赖中央和省级财政。特别是欠发达的中西部地区和粮食主产区,县乡财政困难的问题日益普遍和严重化,县乡政府支农的实际能力已经普遍弱化,这不仅妨碍了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还严重制约着农业和农村的稳定运行。
五是支农资金项目管理模式落后,资金安排不科学。目前,支农项目投资的随意性和被动性很强,投资也不科学、不合理。这种投资方式不能给农民以稳定的心态从事农业产业,造成很大投机心理,缺少长期和长远的心理准备。目前,支农资金项目管理基本上是延续计划经济时期高度集中的模式,即投资、建设、管理、使用四位一体的管理方式,这种管理方式的弊端是使行政权力直接介入工程项目的实施,缺乏有效的监督,致使部分项目施工单位采用高套单价、多计工程量、偷工减料以及夹带未实施工程等手段虚报冒领工程款;工程建设单位缺少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监管机构造成工程监管不到位;以及工程监理不作为或胡作为等,造成部分项目存在高估冒算,据对某市土地整理项目进行审计发现,项目工程高估冒算资金占工程概算达23%,使工程质量得不到保证,造成资源极大浪费,也易滋生腐败现象。
六是支农项目资金监管水平低下。首先是监管职能缺位,我国支农资金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等部门的监管,在实际工作中表现多头监管,责权划分不明确,部门配合不协调,责任落实不到位的现象。支农资金透明度低,缺乏完善的举报系统,社会公众舆论没有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其次是事前监管严重缺乏,主要表现有对项目立项过程监管、工程开工前执行“招投标、监理、合同管理、项目法人制”情况的监管、项目开工前对法人代表及项目单位财务人员上岗资质及业务情况的管理等事前监督工作淡化、甚至缺位。有些支农项目没有按照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如财政部门负责的支农项目)实行“四制”管理,即:项目法人制、工程招投标制、项目监理制、财务报帐制,以致出现挤占挪用项目资金、工程不能按计划通过验收等问题。
七是财政支农资金效益有待提高。主要表现为:一是财政部门滞留支农资金。有的单位将支农资金列支后,转入“暂存款”科目,于次年陆续拨付。还有的单位将预算列支的支农资金转入农财部门,未及时拨付。二是农口部门在管理和使用支农资金时,轻视效益。有的农口单位年底结余(包括往年结余)竟然占当年度财政拨款的50%。三是缺乏科学论证盲目立项,造成支农资金的浪费损失。四是资金投向失准,超出财政管理范围,造成财政支农资金的流失。有的主管部门将农业专项资金投入下属自负盈亏的独立实体,导致支农资金流人私人囊中。五是财政支农资金投入分散,各农口主管部门缺少拉动地方农业大发展的重点工程和龙头产业,影响支农资金整体效益的发挥,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政府对农业投向的指导作用,不利于加快农业发展政策的贯彻执行。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深入开展和一系列支农惠农政策的出台,各级政府对“三农”的投入不断增加,有力地促进了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但在支农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支农资金的整体使用效益和政策效应的发挥。在为新农村建设提供“真金白银”的同时,如何加强支农资金管理,真正做到“管水到田”,切实提高财政支农效益,是值得各级财政部门进一步研究和加以改进的大课题。
一、财政支农资金管理使用中存在的问题
(一)预算投入少。从支农资金的结构和投入能力方面看,目前农业投入中央财政仍是领头羊,地方财政特别是基层财政对农业投入显得“有心无力”。近些年来,县乡(镇)两级财政可以说是我国五级财政体系中最困难的两级财政。尤其是农村税费改革后,许多县乡财政更是捉襟见肘,运作十分困难,用于解决工作人员工资,维持吃饭财政的现状一时难以改变,地方农业建设资金高度依赖上级政府,实际投入支农的预算资金比例小。
(二)管理部门多。以县市为例,粗略统计下来,直接管理和分配支农资金的有发改委、财政、科技、水务、林业、国土、农业、交通、民政等十多个农口部门和涉农单位。管理部门多必然造成统筹协调难,主要表现为项目申报各自为政,多头申报;项目资金管理方式方法多样,政出多门;计划下达形式各异,既有发改委或财政直接下达的,也有发改委或财政先下达到行业主管部门,然后由行业主管部门下达到地方的,还有由发改委、财政与有关部门联合下达的或由行业主管部门直接下达的。由于资金管理部门较多,各自为战,缺乏沟通,管理层次和拨付环节烦琐,导致支农投资盲目投放、重复支持、资金到位难、办事效率低等现象屡屡发生。
(三)地方配套难。中央下达许多支农投资项目,规定省、市、县都要资金配套;省下达的支农投资项目,也大部分规定市、县、乡镇要资金配套。这种方法对调动各级政府投资农业的积极性、多方筹集资金增加农业投资有积极的作用。但是,目前地方尤其是相当部分市、县和乡镇财政困难,无法承受太多的资金配套要求。一些地方为争取国家更多的投入搞配套空头承诺、搞“钓鱼”工程的现象时有发生。项目开工后,上级的钱拿来用,本级的拿不出来,造成资金缺口大,许多建设项目成了“半拉子”工程。
(四)资金使用散。由于“资”出多门,“条条”管理,支农投资安排时往往发生撒“胡椒面”现象,顾及方方面面。此外,少数领导个人支配使用的随意性大,搞“人情项目”、“关系项目”。造成支农资金使用分散,农业项目点多面广,单个项目投资额小。如一个需投资几十万元的项目只安排三、五万元甚至一、二万元,根本无法完成该项目建设,也极易导致“豆腐渣”工程。农业资金的整体效益得不到应有的发挥。
(五)投资效益低。由于管理部门多,各部门之间存在职能交叉重叠的现象,致使同一类型支农项目存在多个部门重复立项、交叉投入的情况,如农田水利建设项目在农业开发和水利两个部门存在重复;水土保持项目在水利、林业两个部门均有安排;扶贫开发中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在农村小型基础设施建设、以工代赈及公路建设项目有相同的建设内容等等。给政府支农投资造成了极大的浪费,给资金和项目管理带来了很大的困难,资金使用效益也必然大打折扣。
(六)监督力度弱。重项目轻管理的现象还不同程度存在,支农资金监督检查力度不够,资金在使用过程中,被截留、挤占、挪用的现象较多。国家审计署在 2004年6月发布2号审计公告,对全国50个县2001年2002年财政支农资金的投入、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调查后,发现部分地区财政支农资金不到位以及被挤占挪用情况令人担忧。50个县挤占挪用财政支农资金4.95亿元,主要用于平衡财政预算、弥补经费、出借、经营、建房买车等,占财政支农资金投入总额的10%。
二、加强支农资金管理的对策建议
(一)加大资金投入,建立支农资金的稳定增长机制。
资金投入是党和政府关于“三农”政策得以贯彻执行的基础。在推进经济发展,增强财政实力的同时,要进一步调整和优化财政收入结构,将财政资金的分配更多地向“三农”倾斜,提高支农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扩大公共财政覆盖农村的范围。
1、保证财政对“三农”投入的法定增长。农村税费改革在减轻农民负担的同时,短期内不可避免地对县乡造成较大的冲击,地方财政收入大幅下降,负债运转较为普遍,基本保障能力下降。因此必须进一步明确中央、省级财政在欠发达地区财政支农的主体地位,要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国家财力的增加,不断加大财政支农力度,确保财政支农支出的增长速度超过财政支出的增长速度,同时,大力发展县域经济完善财税体制,增强地方政府特别是县级政府的财力。形成以中央和省级财政为主、以市县乡为辅的财政支农投入保障机制。
2、调整存量与调整增量并举,以调整增量为主。在存量调整方面,重点是深化机构改革,压缩行政事业经费和人员经费,增加现有财政资金中用于农业发展的比重;在增量调整方面,逐步提高新增支出中用于农业农村的比重,逐步提高国债资金用于农业农村的比重。
3、开辟新的资金来源渠道。主要是落实好中央关于新增耕地占用税主要用于“三农”、部分土地出让金收益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等有关政策规定。除了直接投入外,要重视发挥财政支农资金的引导功能,灵活运用贴息、担保、优惠政策等方式,吸引信贷资金、外资、工商资本投入农业,以进一步拓宽农业投资渠道。
(二)加大支农资金整合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在努力扩大资金供应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好现有的资金资源是当前财政支农工作的重要课题,重点是如何整合财政资源,提高支农资金的使用效益。
1、合理界定政府支农投资方向,奠定资金整合基础。支农资金的使用要体现代表最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要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建立公共财政的总体要求,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需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理念,严格把握政府支农投资使用方向,将支农资金集中用于广大农民普遍受益的农林水利和农村水、电、路、气、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建设以及农业科技推广等。
2、强化地方政府责任,下放资金分配权。上级在确定农业建设项目时,应充分考虑项目的数量、规模以及地方财政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地方财政配套比例。针对农业和农村建设项目点多面广、涉及千家万户、投资规模相对较小、监管难度较大等特点,可考虑减少上级主管部门资金分配权,明确规定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范围、比例,将农业建设项目的决定权、资金分配权下放给县级人民政府,避免脱离实际、盲目立项的现象,有利于因地制宜、统筹安排,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同时,地方政府要量财力办实事,在规划上报投资项目时,更应根据本级财力状况选择急需建设的项目,切忌为争取得到上级资金而把项目报多、报大,把可行性报告搞成可骗性报告。
3、明确支农资金整合范围,适当归并资金分类。由于整合支农资金涉及到相关农口部门的利益,工作中必然出现一些难度和阻力,县(市)区的财政部门在推进支农资金整合时,必须从明确支农资金整合的范围、对象入手,加强对整合支农资金的政策宣传、强化对支农资金整合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支农资金整合工作的指导意见》,当前支农资金整合的范围是:除救灾资金和特殊用途资金外,包括财政部门管理分配的支农资金以及农口部门预算中用于农业项目的支出。同时,根据财政支农目标和重点,按照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和公共财政体制框架的要求,重新确定支农投资分类,逐步改变过去财政支农资金渠道多,分类不合理的状况。从农业和农村发展的长远考虑,可以逐步将现有各项支农资金按性质归并为五大类:农业生产类、管理服务类、灾害救助类、生态环境类、农村生活类和农民收入类。对现有的支农资金进行科学的分类后,属于相同性质的资金都可以进行整合,归并为一项资金。不过,特大防汛抗旱资金、突发动植物疫病防控等救灾资金不宜整合。但是灾情事前防御和灾后重建中适合项目管理的资金也可纳入资金的整合范围。
4、改革支农资金使用和管理机制,实现支农资金整合。在适当归并资金分类的基础上,对现有财政支农资金进行整合。整合不是简单的调整和归并,也不是单纯地将某一部分资金划归一个部门或机构管理,而是要形成分类科学、分工明确、管理规范、运转有序的资金使用管理的有效机制,提高财政支农资金使用效益。近期可通过打造“项目”或“产业”平台,构建整合载体,实现农业资金整合。在不调整原有管理体制、不改变资金原有性质的前提下,有机捆绑、相互衔接、匹配投入、各司其职、项目共建、资源共享、利益均沾和政绩共现。要着重寻找资金整合的切入点和着力点,努力构建资金整合的载体。比如,可将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作为一个整合载体,把农业基建投资、农业综合开发、水利建设基金、农村小型公益设施、农村基础教育、医疗卫生和文化等方面的资金,按照统一的规划投入到重点区域,统筹安排使用;长远打算应通过调整机构和职能实现农业资金整合。按照“减少交叉、权责一致、强化协调、增强服务”的原则,切实改变目前支农投资多头管理的局面。重点是理顺投资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在政府财政性建设资金分配管理方面的职能定位,改变单个部门既要管项目又管资金的格局,建立两部门间合理分工、共同协商、相互制衡和有效监督的机制,从源头上改变投资渠道多、使用分散的状况。
(三)健全落实支农资金管理制度,规范资金使用行为。
1、进一步健全财政支农项目的立项制度。对符合财政支持范围的农业项目,要组织可行性研究和专家评估论证,严格项目立项条件,提高财政支农项目选择的科学性、预见性、准确性。
2、实行重点项目资金财政直拨,县级报帐制度。对投资规模较大、建设期限要求较严的重点项目,资金按项目的隶属级次,由本级财政部门按工程建设进度,直接拨至项目承建单位。县级以下的重点项目,实行县级报帐。即把各级财政投入项目的资金(包括乡镇应负担的资金)汇入县财政专户,县财政落实专人负责,根据工程进度及时将资金拨至承建单位,整个工程的会计帐务在县财政核算,工程竣工验收后,县财政即把项目完工形成的资产移交给有关单位使用和管理。
3、落实项目建设责任制。要实行项目从申报至竣工专人负责的制度,负责者可以是建设单位法人代表,也可以是单位委派的专职人员,总之要明确谁是该建设项目的直接责任人,并明确责任人的权利和职责。有关主管部门要组织和监督工程的招投标工作,并行使相应管理职能,加强项目建设过程的跟踪检查。
4、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要认真执行新《会计法》,项目建设要配备财务核算机构和合格的财会人员。根据工程的建设特点,采取适用的会计核算方法,完整、准确、及时地反映工程支出,杜绝糊涂帐。要做好会计核算资料的整理、保管及移接交工作,使支农资金的整个使用过程来路清、去向明,投资形成的资产帐务全、管理严。
5、建立实施支农项目绩效评价制度。制定刚性的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办法,实行严格的项目绩效评价体系和责任追究制度,上级主管部门和县级财政部门要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通过开展支农资金绩效评价、支农资金使用情况分析,强化支农资金管理,提高财政支农项目建设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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