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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险业税收风险

发布时间:2021-03-26 00:53:38

金融保险业增值税适用税率是多少

金融保险业增值税,适用税率是6%。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是6%;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税率是3%。

拓展资料: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了下列7个项目免征增值税: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❷ 金融保险业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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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理解的是正确的。原因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保险业实行分保险的,分保业务由初保人为分保人代扣代缴营业税。为了简化手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财税字[1997]45号】明确,在实际缴纳过程中,可对初保人按其向投保人收取的保费收入全额(即不扣除分保费支出)缴税,对分保人取得的分保费收入不再缴纳营业税。

❸ 国税局来函:“税收风险提醒告知书”上有“限额扣除的费用项目挤占非限额扣除的费用项目”,是什么意思

如有的金融保险业在“会计出纳费”科目列支报表评比奖、岗位津贴、风险奖励金等;在“安全防卫费”科目列支特岗补贴、安全奖;在“钞币运送费”科目列支安全行车无事故奖;将应计入职工福利费的费用,如食堂员工工资或职工旅游费等在管理费用或营业费用中列支;将应在“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职工工会经费”下列支的费用在“宣教费”、“公杂费”等科目下列支;在管理费用中超限额列支职工电话费补贴和交通补贴;离退休职工工资、公积金、养老金等支出计入管理费用—业务管理费—其他;预提费用中列支奖励、误餐费等等。
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问题。如将业务招待费在“会议费”或“差旅费”中列支。

❹ 财产保险业涉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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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与保险关系
保险作社稳定器民经济重要组部民经济各部门、各环节都密切联系尤其与财政税收关系更密切
保险税收社备基金两源社备基金集形式备基金、散自保备基金保险形式备基金三种通向投保收取保费形保险基金家税收形式集备基金社备基金重要组部与散自保备基金起......
摘要:世界保险业经验表明保险业发展水平高低与其家相关税收政策关系本文通借鉴西些家于保险产品相关税收规定理论实践两层面析税收优惠政策保险需求税源造影响原结结合我保险业现状提政策建议健全税收规刺激保险需求发展并同微观主体财务筹划提供析.
关键字:保险税收寿险所税财务筹划企业补充养保险
保险税收经济两重要现象所属层同:其保险微观层面、投保缴纳保费、保险负责赔付保险金种经济;税收则宏观层面、家依据关律规章向纳税收缴税款经济尽管性质内容同间着密切联系二者相互影响、相互制约且由于种联系使保险业同税收政策给税源保险需求产重影响本文试种联系及影响作探讨
、保险与税收关系理论析
保险与税收关系相互面保险作社稳定器担负着经济补偿职能即其弥补各种自灾害意外事故造经济损失帮助受损企业及恢复产税收保证课税源;保险业本身即税源其保险保费收入、经营所及某些投保或保险保险金所都税规定课税象;外保险保费收入作今社资本总量重要组部若直接或间接投资于其行业促进其行业发展甚至新兴行业产间接扩税收源于现阶段我具重要现实意义
另面税收政策尤其针保险行业税收政策于该保险业影响既广泛深远首先税率高低同产同作用般说若保险公司实行较高营业税率或所税率减少其税利润减少保险公积金积累能力由于保险公积金保险偿付能力重要组部,,往必影响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碍保险市场主体培育保险市场稳定其税收歧视政策产同效针内外资保险企业实施同所税率破坏保险市场秩序重要基础——公平竞争竞争公平影响规范序保险市场建立;若所种类保险业实行统税率难体现家各险种政策导向,使保险产业发展政策难配合家经济发展计划,适应家经济发展向需要同利于保险产业发展政策完善再企业居民购买保险税收优惠政策,影响保险需求效扩企业居民购买保险保费作费用项目其收入所扣除保险金予列入其收入所激发企业居民购买保险热情扩保险效需求
析看保险与税收间相互作用结主要影响作课税源泉税源作保险业发展力保险需求两面保险业税收政策则种相互作用主要若增加税收收入则能提高税率抑制保险业发展甚至能期内其税源影响;若促进保险业发展能降低税率、台税收优惠政策刺激保险需求保险业发展能短期内减少税收收入由见税源与保险业发展及保险需求间存既立统关系远看二者间存相互促进关系优策略保证定税源情况尽量给予保险业优惠政策达既促进保险需求保险业发展保证保险业定发展速度前提尽量增加征税源目
二、保险税收政策保险需求财政收入实证析
1、保险税收政策保险需求影响实证析
税收体制健全完善家民养纳税风气同寻求合理避税关税收原主要于自身利益考虑家保险产品提供税收优惠利于纳税财务筹划作理性经济必加该类产品消费
举例看养保险具延期支付所税处情况由于数家般所税率采用超额累进税率通工作期间收入高于退休收入能部收入存退休金帐户(IRA)IRA金能够抵减应税收入降低工作期间所税应税收入退休该帐户领取现金收入通低于工作期间收入水平采用较低税率进行纳税
纳税自作财务筹划定资金用于购买养保险扩保险需求关于投保所获保险赔款否纳税问题《华民共税》规定所获赔款计算应纳税所额前扣除即保险赔款免征所税甲某自新购使用期限10、价值十万汽车购买保险使用该车盗保险公司按直线折旧支付给甲某8万元赔款8万元保险公司甲某所遭受损失进行补偿非甲某收入免税所应
我久即征遗产税刺激寿保险需求遗产税与其税收除性质所同外其特殊性于遗产税要求其纳税必须具缴纳税款能力所谓缴纳税款能力指遗产继承接受遗产必须备足够纳税款项说遗产继承能用所继承遗产缴纳税款继承必须全部继承财产户登记办理完毕包括缴纳遗产税税款才权处其所继承财产继承必须先筹措笔资金缴纳税款才能所继承遗产遗产继承前购买寿保险使问题迎刃解举例看:世界其家美、本等家遗产税实行都高额累进税率般40%按照税率幢漂亮房留给能现缴起遗产税其卖掉或放弃继承父母留给仅房产父母保险高额寿保险保单结相同
我看,同储蓄存银行存保险公司差别由见部财产透保险公司合规避笔税款并利用保险赔偿金缴纳遗产税避免由于现金足变卖资产所造财产损失程度保全资产
2、保险税收政策财政收入影响实证析
保险税收政策财政收入实际影响层面首先针投保保险税收政策主要涉及所税及与其相关遗产税所税既包括投保购买社保险及企业补充养保险所缴纳保费税收减免函盖由于受益获保险金赔偿或给付税收减免及受益获保险金赔偿或给付税收减免政策给财产继承缴纳遗产税所带相关影响
首先关于保费税收减免财政部家税务局1997颁布财税字1997144号文件规定:企业按照家或政府规定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交付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金计期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所税意即论企业缴纳社保险费都税前列支、计入企业经营本社保障制度建立家实施社政策劳政策保障民基本存需要、稳定社秩序立计虽表面看家财政减少部税收收入实际家财政收入减少支减少支减少额于收入减少额支减少主要体现社救济、医疗费用等面些费用由社保险解决社保险费由企业、家三共同负担企业补充养保险保费规定限额内所税免税办鼓励些经济效益良企业通其职工购买养商业保险既职工提供高水平养保障减轻家顾忧使保险需求扩使财政保险企业营业税征收数额增加社保障制度保障数民病死问题通保险种互助合作式解决免征企业社保险费企业补充养保险所税财政收入影响形式减少、事实增加
其于保险受益所获赔偿或给付保险金减免所税刺激民保险需求提高保险企业营业收入增加财政营业税收收入同,使幸身故保险家属足继续资金支持,减轻家民政救济负担特别遗产税征能够极刺激由于寿险保险金所税免征特点及遗产继承获遗产所权前必须缴纳笔观遗产税需要拥200万资产(包括产、产、证券、金银珠宝、古董、商标权、印书版权等)按照10%税率需要缴纳遗产税20万元且要求缴纳现金疑使约占我13亿口0.5%比例需要缴纳遗产税500万左右(考虑农民素减定比例)富保险公司准客户群拥资产通自购买寿保险(即遗产继承自保险)并指定遗产继承保单受益办解决巨额遗产税现金缴纳问题由于已购买寿保险遗产继承身故保险公司必须保单受益报案起60-70内保险金现金式支付给保单受益即遗产继承若按照200万资产起征点采取30%、40%、50%、60%累进税制则500万富平均每需购买保险金额(即保险遗产继承身故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60万元假设保费缴纳期限都十保险公司预定利率2.5%,则约每缴保费10万元计于财政说仅保证遗产税顺利征收,、保险公司10增加5000亿保费收入且创造笔观保险公司营业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率5%)收入具体计算10财政静态营业税收入数额:(10万元X500万投保X5%)X10()=2500亿元
见保险业税收优惠仅利民且富家、都获益双赢策
三、我保险税制现状
()我现行保险税制
我现行保险税制1983逐步建立起根据现行税家保险业主要征收营业税企业所税两税种同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等税种1、营业税其计税依据全部保费收入实行保业务初保业务全部保费收入减支付给保保费余额营业税计税依据保险业与其金融业统按8%税率计征税收优惠体现三面:第农业保险免税;第二保险公司办期返性身保险业务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第三口信用保险业务作境内提供保险非应税劳务征收营业税2、企业所税、外资适用同税资保险公司适用33%税率,外资保险公司适用15%税率,寿险公司免征企业所税3、印花税财产保险业务按保险费收入1‰贴花,农业保险合同免税4、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于资保险公司,外资保险公司免税
(二)我现行保险税制弊端
看我保险税制体现定家政策导向:减轻农牧业产负担,家扶持农业保险提供较税收优惠;具社保障功能险种返性身保险等险种减免所税、营业税印花税我现行与保险相关税收政策存着弊端:首先税负公平外保险公司营业税、印花税面差别较企业所税城建税面表现税负差别却1、税率同、外资保险公司别适用两套企业所税两套所税具体规定存少差别导致、外资保险公司税负面产巨差距外资保险公司享免二减三税收优惠,即使五减免期,按15%所税率征税;资保险公司所税现统33%资公司高税负同实力雄厚外资公司竞争显失公允
2、税基同、外资保险公司缴纳所税计税工资、职工福利费、捐赠支、业务招待费、固定资产折旧等面规定都所同总说外资公司税收条件比较宽松资公司相说比较苛刻
目前资公司计税工资均月扣除高限额550元别经济发达区(省级)高于20%幅度内报家财政部审定调高职工福利费按计税工资14%计算扣除;外资公司给职工工资福利费项规定须报送支付标准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即准予列支
捐赠支面,资保险公司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支超公司应纳税所额1.5%标准内据实扣除(其非金融性资企业3%)超部扣除;外资保险公司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作期费用全部列支
固定资产折旧面,规定资保险公司折旧残值般应高于原价5%外资保险公司折旧残值应低于原价10%(4)业务招待费面,资公司按全营业收入划1500万元(含)、1500万元5000万元(含)、5000万元1亿元(含)1亿元四档处于同区间营业收入部别适用5‰、3‰、2‰1‰扣除限额;外资保险公司按全业务收入划两档全业务收入总额500万元超业务收入总额10‰全业务收入总额超500万元部超该部业务收入总额5‰扣除标准明显比资保险公司要高
3、外资保险公司享受再投资退税外资保险公司公司经营取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资本投资办其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少于5,退其投资部已缴纳所税40%税款4、资保险公司要交纳附加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外资保险公司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其税负偏重83税制改革前家度保险业作特种行业征收55%企业所税半缴央财政另半缴财政;同征收15%固定资产投资向调节税5%营业税税制改革保公司适用55%企业所税太平洋保险公司适用33%企业所税平安保险公司则15%同征收5%营业税15%固定资产投资向调节税;1997初,资保险公司统所税率33%营业税相应5%调8%实际税负依居高我保险业与其金融业起适用8%营业税率比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建筑安装业、交通运输业适用3%服务业、转让形资产、销售产适用5%都高且保险业营业税计税依据保费收入,保费收入相部要赔款或给付式给保险点与金融业存贷利差计税依据并相同所保险业实际税负比金融业要高保险业适用印花税税率高并且印花税保费收入计税依据实际税负更高市场愈放、竞争趋激烈情况保险业高税负疑加保险业行业风险与我保险业水平低、保险市场前景广阔、需要进步鼓励发展明显相悖
4、我税税收相关规定保险产品税收规定明确
《华民共所税》自19809月通经1993修订保险产品相应税收规定仅限于所税允许抵扣应税收入第四条规定保险赔款免纳所税字面理解保险赔款单指财产保险由于保险标灭失损坏所获保险金赔付包括寿险类产品给付性质保险金即于寿险产品保险金给付没相应规定虽实际运作程保险金给付并没收取所税即其视免税项目并由于税收优惠政策造由于律作含糊条例形征收灰色带些都利于政策引导同影响保险需求效扩未能储蓄具保险素部转向保险市场提供必要政策环境(三)家加紧制订相关规
20016月1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步加强高收入者所税征收管理通知》9类高收入行业单位9类高收入作详细规定西家早已征遗产税荷兰遗产税征收历史迄今已404历史我均收入差额益扩遗产税征收势必行据《经济报》报道家税务部门已表示征遗产税已板钉钉财政部关官员透露遗产税草案起草已完毕已报请务院审批说明距离遗产税征收期远至于税率美37%与50%间英高情况曾达90%说论高收入者低收入者遗产计划势必行寿险产品必选择列遗产税征收必加我于死亡险需求同社呼吁关于死亡险税收规定台作者:民财政金融政策研究王颖扬明周楷奉源:民财政金融政策研究

❺ 关联企业间的无偿借款存在哪些税务风险

关联企业间无偿借款主要存在以下两大税务风险。

一种是关联企业间无偿借款面临按照金融保险业补交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风险。《营业税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2号)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
由于无偿借款无收入体现,因此也不涉及企业所得税问题。
纳税人需要关注的是,企业将闲置资金借给另一家企业使用,约定企业不收利息,但另一家企业以低于市场价格向其提供其他劳务或商品的行为,不能视为无偿。只要出现企业间借款不收利息的情况,税务机关就会探究其可能取得其他经济利益的渠道。
如果企业存在以低于市场价格甚至无偿获得另一家企业的劳 务或商品的情况,税务机关就可以根据这一往来关系判定企业借款是“有偿”行为,进而确定其计税营业额。如确实无偿,纳税人有义务证明自己“无偿”借款理由的正当性。
如果是关联企业之间借款,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依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另一种风险是,企业将银行贷款无偿转借他人使用而向银 行支付的利息费用不得税前扣除。企业将银行借款无偿转借他人,实质上是将企业获得的利益转赠他人的一种行为,因此企业将银行借款无偿让渡给另一家企业使用,所支付的利息与企业取得收入无关,应调增应税所得额。
针对以上关联企业间无偿借款存在的涉税风险,企业应采取以下控制策略:关联企业间发生的资金使用权让渡使用时,不能进行无偿使用,如果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发生无偿使用,一般没有补交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风险。在发生跨年度借款的情况下,应进行有偿使用,收取利息方到当地税务部门去代开发票。
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的规定,关联企业借款一定要注意,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2:1”。

❻ 如何控制企业与个人股东间借款的涉税风险

企业与个人股东间借款的涉税风险主要体现两方面:一方面是,企业无偿借用个人股东的借款需要缴纳营业税;股东无偿借用公司资金在年末没有归还则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税函发[1995]156号的规定,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根据这一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的规定,只要个人投资者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对其所借非生产经营款项应比照投资者取得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另一方面的税务风险是,个人股东以其房屋或小轿车向银行抵押贷款后,再贷给其企业使用,企业代股东付给银行的利息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因为款是股东向银行贷的,银行出的利息票据上的付款人是股东的名字,在税前进成本得不到税务局的认可。


针对以上税收风险,应采取以下控制措施:

第一,企业使用个人股东的借款应支付利息,为此,根据国税函[2009]777号文件的规定,企业应与股东签定借款合同,向股东借款的总额在一个会计年度内不高于股东在公司内的注册资本的2倍,同时要到当地税务局去代开发票入账。同时, 股东借用公司资金必须支付利息(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可以无偿或在一个会计年度末必须把向公司借的钱归还给公司)。

第二,投资者不能将企业资金用于消费性支出或财产性支出,否则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股利分配,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规定,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的,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视同投资者取得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为企业所用的个人资产提取的折旧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第三,如果股东向银行贷款,再把资金贷给自己的企业使用时,必须在贷款合同中的“资金使用用途一栏中”应注明企业使用,然后与银行协商,把银行贷款直接汇入企业的公司账号。这样的话,银行出的利息票据虽然是股东个人的名字,但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可以在税前进行扣除。例如,《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业务问题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第十二条关于个人贷款、企业使用发生利息的扣除问题规定:“对个人将自己的资产作抵押向金融机构贷款、企业使用(个人与企业之间必须有相关的协议)发生的利息,在确认该项贷款直接划入企业银行账户,利息支出由企业账户划出后,允许企业在计征所得税时扣除。”

❼ 金融保险业的税收筹划包含的内容有哪些

1.贷款业务的税收筹划
根据规定,贷款业务的营业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营业税=贷款利息收入×税率
贷款利息,是指用自有资金或吸收存款及发放贷款所取得的利息收入。此项收入的税收筹划,在于通过降低利息率和隐匿贷款规模,再通过其他形式取得被贷款企业补偿的方式,减少利息收入,达到税收筹划的目的。
2.转贷业务的税收筹划
根据规定,转贷业务的营业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营业税=(贷款利息一借款利息)×税率
这项业务税收筹划的关键,在于提高借款利息收入,降低贷款利息收入,缩小利息差距,从而达到税收策划的目的。
3.中间业务的税收筹划
所谓银行中间业务,是指通过中间服务获取手续费收入的业务。其营业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营业税=银行各业务手续费收入×税率
此项收入的税收筹划关键,在于降低手续费收入,然后通过其他途径求得交换补偿。

❽ 有关“紧缩银根,信贷压缩对金融保险业乃至税收的影响”的报告

税收要受影响,紧缩银根,压缩信贷的直接结果就是固定资产投入减少。还会使企业的扩大再生产受到资金的困绕。银行利率上升,人民的消费必然受到影响。

❾ 金融保险业税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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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金融保险业,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
金融保险业主要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等。
一、营业税
(一)征税范围
金融、保险的业务范围
1.金融,是指经营货币资金流通活动的业务,包括贷款、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纪业和其他金融业务。
(1)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业务,包括自有资金贷款和转贷。
自有资金贷款,是指将自有资本金或吸收的单位、个人的存款贷与他人使用。
转贷,是指将借来的资金贷与他人使用。
典当业的抵押贷款业务,无论其资金来源如何,均按自有资金贷款征税。人民银行的贷款业务,不征税。
(2)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设备租赁业务。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设备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残值购入设备,以拥有设备的所有权。凡融资租赁,无论出租人是否将设备残值销售给承租人,均按本税目征税。
(3)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或非货物期货的所有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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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货物期货,是指商品期货、贵金属期货以外的期货,如外汇期货等。
(4)金融经纪业,是指受托代他人经营金融活动的业务。
(5)其他金融业务,是指上列业务以外的各项金融业务,如银行结算、票据贴现等。存款或购入金融商品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2.保险
保险是指将通过契约形式集中起来的资金,用以补偿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的业务。
(二)计税依据
按照规定,金融业的计税营业额包括:贷款利息、融资租赁收益、金融商品转让收益及从事金融经纪业和其他金融业务的手续费收入。
(1)贷款业务的营业额
①贷款业务的营业额,是纳税人发放贷款所得的利息。
②根据《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税[1995]2281号)规定:转贷业务仅指转贷外汇业务,以贷款利息收入减去借款利息支出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其他贷款业务一律以贷款利息收入全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③根据《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财税字[1997]45号)规定:金融机构的逾期贷款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纳税人取得利息收入权利的当天。对超过催收贷款核算年限的逾期贷款,可按实际收到的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
催收贷款的核算年限按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④关于出纳长款、结算罚款的征税问题
根据《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财税字[1997]45号)规定对金融机构的出纳长款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对金融机构当期实际收到的结算罚款、罚息、加息等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
⑤关于委托贷款业务代扣代缴营业税的问题
金融机构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委托,为其办理委托贷款业务时,如果将委托方的资金转给经办机构,由经办机构将资金贷给使用单位或个人,在征收营业税时,由最终将贷款发放给使用单位或个人并取得贷款利息的经办机构代扣委托方应纳的营业税,并向经办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解缴。
⑥关于人民币转贷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
外资银行经批准开展的经营人民币业务,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79号)的有关规定处理,即转贷人民币业务按一般贷款业务处理,以利息收入全额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外资金融机构间人民币同业往来暂不征收营业税。
⑦关于自有资本金存入境外银行再拆借能否按转贷外汇业务征收营业税的问题
有些外资银行在经营过程中,除按规定将自有资本金的30%存在人民银行外,其余部分存入境外的关联银行,待其发放贷款时再向该关联银行拆借。上述贷款中相当于自有资本金存款余额的部分,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79号)第二条所说的“转贷外汇业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所说“将自有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性质。因此,对外资银行从存放自有资本金的境外关联银行拆借资金对外贷款的业务,其等额于所存放的自有资本金部分的贷款,应按利息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
⑧农村兴办的农村合作基金会,将其自有的资本金、吸收的股金及其他资金投放给入会会员或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并收取资金占用费,属于营业税税目注释中“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业务”。因此,不论是在其规定范围内的自我服务,还是超出规定范围的服务,都应当就其所收资金占用费或利息收入的全额按照“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⑨根据《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税[1995]2281号)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对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暂不征收营业税,对税款所属期为1995年度的已征收入库税款,应予以退税。
对税款所属期为1994年度的,未征收营业税的,不再补征;已征收营业税的,不予退税,也不得抵顶以后年度应纳的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191号)规定:暂不征收营业税的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是指金融机构之间相互占用、拆借资金的业务,不包括相互之间提供的服务(如代结算、代发行金融债券等)。对金融机构相互之间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2)融资租赁营业额
根据《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财税字[1997]45号)及《关于融资租赁业营业税计税营业额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83号)规定:纳税人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纳税人为购买出租货物而发生的境外外汇借款利息支出,出租方承担的货物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等费用。
(3)金融商品转让的营业额
①买卖外汇的计税销售额,是经营者根据外汇市场行情的变化,买卖外汇所得收益。
②买卖证券的计税销售额,是经营者根据证券市场行情的变化,买卖外汇所得收益,即证券买进与卖出价之间的差额。
(4)金融经纪业的营业额
是指金融机构从事金融经纪业所得的手续费。
(5)其他金融业务的营业额
是指金融机构从事其他各种金融业务所得的手续费。
①根据《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财税字[1997]45号)规定:对金融机构办理贴现、押汇业务按“其他金融业务”征收营业税。金融机构从事再贴现、转贴现业务取得的收入,属于金融机构往来,暂不征收营业税。
②根据现行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按照规范金融保险企业财务管理的要求,国债手续费收入应列入金融机构的营业收入统一核算。
上述金融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191号)规定:
银行代发行国债取得的手续费收入,由各银行总行按向财政部收取的手续费全额缴纳营业税,对各分支机构来自于上级行的手续费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
2.保险业的营业额
保险业的营业额,是保险机构经营保险业务所得的保费。
(1)关于保险公司办理储金业务的征税问题
根据《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财税字[1997]45号)规定:
储金业务,是指保险公司在办理保险业务时,不是直接向投保人收取保费,而是向投保人收取一定数额的到期应返还的资金(称为储金),以储金产生的收益作为保费收入的业务。
储金业务的营业额,以纳税人纳税期内的储金平均余额乘以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存款利率折算的月利率计算。储金平均余额为纳税期期初储金余额与期末余额之和乘以50%。
按上述规定计算储金业务营业额后,在计算保险企业其他业务营业额时,应相应从“保费收入”账户营业收入中扣除储金业务的保费收入。
纳税人将收取的储金加以运用取得的收入,凡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应按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
(2)关于初保、分保业务的征税问题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保险业实行分保险的,初保业务以全部保费收入减去付给分保人的保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为了简化手续,在实际征收过程中,可对初保人按其向投保人收取的保费收入全额(即不扣除分保费支出)征税,对分保人取得的分保费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
3.根据《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财税字[1997]45号)规定:关于对经济特区内(包括上海浦东新区和苏州工业园区,下同)的外商投资和外国金融企业(以下简称外资金融机构)来源于特区内、外营业收入的划分问题。
经济特区内的外资金融机构来源于特区内的收入,是指外资金融机构直接为设在本特区内的单位提供金融保险劳务所取得的营业收入;来源于特区外的收入,是指外资金融机构直接为设在特区外的单位提供金融保险劳务所取得的营业收入。
经济特区内的外资金融机构取得的来源于特区内、外的营业收入应当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或不能分别核算的,一律视为来源于特区外的营业收入征收营业税。
4.关于金融机构收取的账单费、凭证费、邮电费等费用的征税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金融机构在提供金融劳务的同时,销售账单凭证、支票等属于应征收营业税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将此项销售收入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金融机构提供金融保险业劳务时代收的邮电费也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
5.关于外资金融机构离岸银行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利息、租金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35号)有关规定确定的金融机构所在地为劳务发生地的原则,我国境内外资金融机构从事离岸银行业务,属于在我国境内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其利息收入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对于外资金融机构取得的利息收入以外的离岸业务收入,为便于管理,暂比照利息收入的处理办法,以其机构所在地确定其营业税应税劳务发生地。
所称离岸银行业务,是指银行吸收非居民的资金,服务于非居民的金融活动。离岸银行业务包括: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同业外汇拆借,国际结算,发行大额可转让存款证,外汇担保,咨询、见证业务,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他业务。
6.根据《关于金融保险业以外汇折合人民币计算营业额问题的通知》(京财税[1996]1068号)规定:金融保险业以外汇结算营业额的,金融业按其收到的外汇的当天或当季季末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价折合营业额,保险业按其收到的外汇的当天或当月月末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价折合营业额,并计算营业税,纳税人选择何种折合率确定后,一年之内不得变动。
7.根据《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京财税[1998]1234号)规定:
①以发行基金方式募集资金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②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在2000年底以前暂免征收营业税。
③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买卖基金的差价收入征收营业税;个人和非金融机构买卖基金的差价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8.关于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征收营业税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82号)规定:
①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按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根据《财政部关于缩短金融企业应收利息核算期限的通知》(财金[2002]5号)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由原来的180天调整为90天。因此,对金融企业贷款利息征收营业税做以下调整:
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包括自营贷款和委托贷款,下同)后,凡在规定的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内发生的应收利息,均应按规定审报交纳营业税;贷款应收利息自结息之日起,超过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或贷款本金到期(含展期)后尚未收回的,按照实际收到利息申报交纳营业税。
②对金融企业2001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已缴纳过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包括自营贷款和委托贷款利息,下同),若超过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后仍未收回或其贷款本金到期(含展期)后尚未收回的,可从以后的营业额中减除。
③金融企业在2000年12月31日以前已缴纳过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原则上应在2005年12月31日前从营业额中减除完毕。但已移交给中国华融、长城、东方和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的应收未收利息不得从营业额中减除。
④金融企业是指银行(包括国有、集体、股份制、合资、外资银行以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银行)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和财务公司。
(三)税率及计算公式:
该行业涉及地税征收营业税税率为5%。
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营业额×适用税率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略)
三、教育费附加(略)
四、企业所得税(略)
五、印花税
印花税是对在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举的各种凭证所征收的一种兼有行为性质的凭证税。分为从价计税和从量计税两种。
应纳税额=计税金额×税率,
或者应纳税额=凭证数量×单位税额。
1.财政等部门的拨款改贷款签订的借款合同,凡直接与使用单位签订的,暂不贴花;凡委托金融单位贷款,金融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借款合同应按规定贴花。
2.《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所说的“银行同业拆借”,是指按国家信贷制度规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相互融通短期资金的行为。同业拆借合同不属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贴印花。
3.确定同业拆借合同的依据,应以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0]62号《关于印发〈同业拆借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为准。凡按照规定的同业拆借期限和利率签订的同业拆借合同,不贴印花;凡不符合规定的,应按借款合同贴花。
4.中国人民银行各级机构经理国库业务及委托各专业银行各级机构代理国库业务设置的账簿,不是核算银行本身经营业务的账簿,不贴印花。
六、个人所得税
(一)保险业营销员个人所得税相关规定
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个[2002]406号)规定:我市保险业营销员(非雇员)每月取得佣金收入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后,可按其余额扣除25%的营销费用,再按个人所得税法所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取得证券投资基金分红所得的计税规定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55号)的规定:
1.个人从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取得的派息分红所得属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应按20%的比例税率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为代扣代缴义务人,应在向个人派息分红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对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以及企业债券的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和发行债券的企业在向基金派发股息、红利、利息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基金向个人投资者分配股息、红利、利息时不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对个人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企业债券差价收入,应按税法规定对个人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基金在分配时依法代扣代缴。
4.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基金管理活动取得的收入,依照税法的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个人账户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根据国务院《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第五条“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专项储蓄存款或者储蓄性专项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为了保证和支持社会保障制度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现明确按照国家或省级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下列专项基金或资金存入银行个人账户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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