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红色财富基金会是传销吗
红色财富基金会是典型的传销,做传销害人害己,绝大部分不过成了别人穷奢极侈的垫脚石,赚钱要脚踏实地,我给22万起召D孕志愿者,只要35岁以下的健康女性都可以,帮助别人,自己也赚到钱
⑵ 再问扶贫的资金怎么得到怎么安排
第一条 为了管好用好国家和省扶贫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国办发[1997]2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和扶贫资金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安排使用,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地区对规划和项目进行审定,分级负责组织项目的具体实施,并分级负责检查、督促各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第三条 扶贫资金是指中央和省为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支持贫困地区社会经济 发展而专项安排的财政扶贫资金和信贷扶贫资金。 财政扶贫资金包括中央和省安排的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新增财政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和省农业发展基金扶贫专项。 信贷扶贫资金包括中央和省扶贫专项贷款。 第四条 财政扶贫资金设民委、老区、以工代赈、扶贫专项: 民委专项重点用于全省16个少数民族贫困县,主要由民委和财政部门负责。 老区专项重点用于17个老区贫困县和重点老区县,主要由老区办和财政部门负责。 以工代赈专项重点用于10个国家贫困县以及城步、桂东、汝城3个延伸县,主要由计委 和财政部门负责。 扶贫专项(包括特困乡村专项、培训费、农业发展基金扶贫专项)重点用于全省31个贫困县,主要由扶贫开发办公室和财政部门负责。 第五条 扶贫贷款扶持范围。中央扶贫专项贷款重点用于10个国定贫困县,主要由农业发展银行和扶贫开发办公室负责。 省扶贫专项贷款重点用于21个省定贫困县,适当照顾面上扶贫任务重的地方,主要由农 业银行和扶贫开发办公室负责。 第六条 扶贫资金分配坚持“稳定基数,适当调整,突出效益”的原则。即年度资金总 量的80%,按各地贫困人口数量及贫困程度确定,20%的资金根据各地效益和地方配套资金 情况安排。具体由有关资金管理部门提出初步意见,经省扶贫开发办公室汇总平衡,提出统 一分配方案,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下达到各地区行政公署和州市人民政府。 第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和可能,增加扶贫投入。省各级投向贫困县 的扶贫资金要达到国家扶贫资金投入量的40%以上,其中有关地州市贫困县两级扶贫投入应达到国家投入资金的10%以上。 贫困地区干部群众要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筹集资金,并且积极投工投劳。 第九条 各项扶贫资金的安排必须坚持到村到户。新增财政扶贫资金要全部安排到特困 村,优先落实到特困户。重点用于基础设施建设,扶持集体经济,开展农民实用技术培训。 以工代赈资金要安排70%以上用于乡、村水利和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中央扶贫贷款要安排70%以上的资金用于解决与群众温饱密切相关的种养业项目,其总额的50%以上要安排到特困 村;省扶贫贴息贷款要重点支持贫困农民增产增收的项目。对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地方,相应 核减下一年度的扶贫资金,其核减的资金安排到其他地方。 第十条 扶贫资金的使用实行项目管理,建立扶贫项目库。扶贫项目应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县(市、区)扶贫开发办公室组织有关资金管理部门规划、论证和筛选。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评估,一次批准,分年实施,分期投入”的原则,经县地两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列入项目库。使用扶贫专项贷款的项目,要先经有关银行评估论证。 第十条 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扶贫项目,主要审核整体项目的投向和重点是否准确,产业布局是否合理,扶贫资金是否落实到村到户,贫困户是否真正受益。项目实施的具体组 织形式和方式要根据各地特别是乡村和农户的情况,因地制宜确定。 第十一条 扶贫项目的申报与审批 (一)财政扶贫资金、民委专项、老区专项,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经项目主管部门初审,上报省民委、老区办审核,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分别与省财政厅联合批复,并抄送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二)以工代赈扶贫项目,由县(市、区)计委会同交通、水利等部门,编制项目计划, 经地州市计委初审,报省计委,并经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由省计委与省财政厅联合 下达项目计划,并抄送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三)中央扶贫贷款项目由县(市、区)扶贫开发办公室在项目库中拟定当年项目计划,经县(市、区)农业发展银行论证、评估,报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查,由县(市、区)扶贫办公室、县农业发展银行联合报地州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和农业发展银行,经筛选、审查后,联合报省扶贫开发膘公室和省农业发展银行。省农业发展银行应在与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共同协商的项目内选择尝批复项目。收回再贷项目由县(市、区)农业发展银行和县(市、区)扶贫开发办公室报省农业发展银行批复后实施。 (四)省扶贫专项贷款项目,由县(市、区)扶贫开发办公室在本地扶贫项目库中拟定 当年支持项目向县(市、区)农业银行推荐。县(市、区)农业银行对项目进行评估、论证 并签署意见后,报地州市农业银行和扶贫开发办公室。经地州市筛选、审查后,由地州市农 业银行审批,县(市、区)农业银行组织实施,项目报省备案;贷款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项目报省农业银行、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审批。 各有关资金管理部门应在每年10月底前,按当年各项扶贫资金计划的150%提出下一年 度项目意向。 第十二条 扶贫项目计划一经下达,要严格按要求组织实施。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项 目,须报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同意后方可调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改变项目计划。 第十三条 财政扶贫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贫困县财政部门应建立专帐,设 立专户,核算各类财政扶贫资金。财政扶贫资金实行专户直拨。省、地州市财政部门要保证国家扶贫资金到省后1个月内将有关资金(含省财政扶贫资金)下达到贫困县。县财政局要配合有关部门,根据项目进度,及时、足额将资金安排到项目。 中央和省扶贫专项贷款要按照有关规定保证项目资金及时到位。 第十四条 技术培训费从财政扶贫资金中专项安排,实行专帐、专户、专人管理。培 训要本着“谁贷款、培训谁、干什么、学什么”的原则,注重实际、实用、实效,重在提高贫困农民综合素质,保证扶贫项目效益。 第十五条 省财政对使用省扶贫专项贷款项目和国定贫困县商业银行扶贫贷款项目予 以,贴息。贴息要重点保证种养业项目以及特困村的相关项目。贴息资金实行定额包干,由省扶贫开发办公室专帐管理,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各级扶贫开发办公室、资金管理部门、乡村一级经济组织对现有扶贫项目 要建档立卡,实行跟踪管理。建立、健全扶贫项目岗位责任制。项目执行单位要明确项目负责人并与资金管理部门签订责任状。项目批准单位要明确审批权限,做到谁审批,谁负责。 第十七条 建立综合考核指标,实行目标管理。对扶贫资金的投放、使用、效益和回 收实行综合评价,主要考核指标包括:资金利税率、资金回收率、货款逾期率、解决温饱人数、农民人均纯收入等。通过对指标的考核,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十八条 财政扶贫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1)行政事业机构开支和人员经费;(2)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3)弥补企业亏损;(4)修建楼、堂、馆、所;(5)各种周转金;(6)弥补预算支出缺口;(7)大中型基建项目;(8)购买小汽车等。 第十九条 严格执行中央扶贫专项贷款优惠贷款利率政策,不抬高利率,不加息和罚息,合理确定贷款期限;不准以贷扣息、预收风险保证金、以新贷抵旧贷;不准将扶贫贷款用于行政经费开支、炒买炒卖股票、债券。对贫困户贷款主要实行信用放款形式,对种养业项目实行按年收息;对以农副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业贷款,适当放宽担保条件和降低自有资金比例。 第二十条 根据有关规定,可从财政扶贫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项目准备费,由同级扶贫开发办公室掌握,用于扶贫项目的筛选、考察、跟踪检查、专项审计及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等开支。扶贫基金的收取和管理仍按有关文件执行。各地有关部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从扶贫项目上收取费用。 第二十一条 各级审计部门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扶贫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 审计,特别是贫困县审计机关要把对扶贫资金的审计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列入日常工作并形 成制度。凡挪用、拖欠和挤占扶贫资金的,必须如数追回,并依法追究有关部门的经济责任 和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凡贪污扶贫资金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级扶贫开发办公室和资 金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开展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要组织各级扶贫资金管理部门,对扶贫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同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社会有关方面加强监督,把行政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结合起来,以确保拊贫资金按政策专款专用,及时、足额落实到位。 第二十三条 各地区行署和州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细则,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
⑶ 中国老区建设促进会老区经济开发基金靠谱吗
一、中国老区建设促进会老区经济开发基金可以,在央视有播报。
1、基金充分发挥社会团体的扶贫职能,按照党和国家先富帮后富的号召,广泛发动社会各界关注老区、支持老区,动员国内外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定向捐赠,专向用于扶持贫困革命老区,帮助贫困革命老区提高“造血机能”,实行开发式扶贫,选择优秀项目,进行开发建设;
2、投资扶持中国老区的经济发展,以经济项目带动致富,既让老区群众富裕又使老区的资源得以开发和增值,从而促进老区经济快速发展,增加老区农民收入,提高老区人民生活水平,推进全面小康社会建设,构建和谐社会。
二、基金管理
1、认真执行民政部关于《社会团体设立基金管理机构暂行规定》和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募集基金和监督使用基金;基金年度预算、决算报告,要报经中国老促会常务理事会的审议批准;每半年向中国老促会报告工作;每年终向社会公示基金筹集和使用情况。
2、基金管理委员会本着合法合理、公开透明的原则支配、使用本基金,并通过各种合法途径使本基金不断扩大和增值。
3、基金纳入中国老促会的财务统一管理,实行财务公开,定期进行财务审计,并定期向捐赠单位和个人报告资金使用及财务收支情况;在年检时要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机关报送基金财务报告;基金管理委员的负责人离任要接受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
⑷ 中国老区基金会的红星工程
红星工程是老区基金发起倡导并在中国扶贫开发协会支持下,积极响应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号召,开展的一项针对老区群众关爱为主题的社会公益慈善活动。以传承革命老区红色精神、弘扬爱国主义红色文化,改善老区人民生活水平、实现老区生产可持续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宗旨。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通过量化标准(以“十、百、千、万”为基数)进行慈善捐赠和公益事业推广,积极结合老区的区域需求等实际情况,有效的开展各项慈善活动,从而繁荣老区经济、文化、教育、旅游等领域的发展,为革命老区的建设作出贡献。
★ 红星家园计划简介
红星家园计划是各地老区以村镇为单位,每年向基金办公室申请,由基金从名单中审核选定十个村镇,并针对这十个村镇存在的急需解决的有关人民生活的专项问题进行慈善捐助并加以解决,以促进老区经济和生活的可持续发展。
★ 红星感恩计划
红星感恩计划是通过与民政部门合作,每年为百位革命老区的老人提供赡养服务。活动本着一颗感恩的心为革命老区老人献出我们一份微薄的力量。
★ 红星金鹰计划
红星精鹰计划通过所在学校进行申请和推荐,为千名老区的大中专学生,提供奖学金、助学金、实习保障金及就业关爱金的捐赠计划,使更多老区的学生能够学有所成、学有所用。
★ 红星传承计划
红星传承计划通过与政府部门和教育部门合作,定期为老区人民组建网站和图书馆,并以万为单位,向中国革命老区捐赠有关传统文化、红色经典、人物撰记、创业致富、科技兴国、信息技术等类优秀图书、教育软件及音像制品。
★ 红星专项基金
老区基金可根据社会爱心人士和企、事业单位捐赠者的捐赠意向和建议,共同设立相关主题内容的红星专项基金,并协商开展慈善捐赠活动。
⑸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办法内容是什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有关扶贫开发方针政策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国家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边境地区、国有贫困农场、国有贫困林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贫困团场(以下简称各地)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帮助提高收入水平,促进消除农村贫困现象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指扶贫对象是指根据中央扶贫标准、地方扶贫标准识别认定的农村贫困家庭、贫困人口。
第三条 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使用方向分为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扶贫贷款贴息资金。
第四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的以工代赈资金依照发展改革委制定的有关以工代赈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依照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制定的有关“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和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的管理,由财政部分别会同国家民委、农业部、国家林业局,根据资金用途的特点,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
扶贫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根据资金用途的特点,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章 资金预算与分配
第五条 中央财政贯彻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精神,依据减贫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地方各级财政根据各地减贫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并逐年加大投入规模。省级财政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应达到中央补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的一定比例,有关资金投入情况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因素。
第六条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投向国家确定的连片特困地区和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贫困村,其中新增部分主要用于连片特困地区。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坚持向西部地区(包括比照适用西部大开发政策的贫困地区)、贫困少数民族地区、贫困边境地区和贫困革命老区倾斜。
第七条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资金分配的因素主要包括各地扶贫对象规模及比例、农民人均纯收入、地方人均财力、贫困深度等客观因素和政策性因素。客观因素指标取值主要采用国家统计局等有关部门提供的数据。政策性因素主要参考国家扶贫开发政策、中央对地方扶贫工作考核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绩效评价情况等。
地方各级财政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应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资金分配的因素及指标取值由各地自行确定。
第三章 资金使用与拨付
第八条 各地应按照国家扶贫开发政策要求,结合当地扶贫开发工作实际情况,紧密围绕促进减贫的目标,因地制宜确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各地确定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必须遵循如下基本方向:
(一)围绕培育和壮大特色优势产业,支持扶贫对象发展种植业、养殖业、民族手工业和乡村旅游业;承接来料加工订单;使用农业优良品种、采用先进实用农业生产技术等。
(二)围绕改善农村贫困地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支持修建小型公益性生产设施、小型农村饮水安全配套设施、贫困村村组道路等,支持扶贫对象实施危房改造、易地扶贫搬迁等。
(三)围绕提高农村扶贫对象就业和生产能力,对其家庭劳动力接受职业教育、参加实用技术培训给予补助。
(四)围绕帮助农村扶贫对象缓解生产性资金短缺困难,支持贫困地区建立村级发展互助资金,对扶贫贷款实行贴息等。
(五)围绕编制、审核扶贫项目规划,实施和管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而发生的项目管理费。
第九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及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弥补企业亏损。
(四)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五)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六)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七)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企业担保金。
(十)其他与本办法第八条使用规定不相符的支出。
第十条 中央财政根据补助地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不含扶贫贷款贴息资金),按照2%的比例提取项目管理费。各地不得再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从中央财政补助地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提取任何费用。
中央财政提取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依据补助地方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不含扶贫贷款贴息资金)分配地方使用。其中安排到县级的比例不得低于90%。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实行分账管理,专门用于扶贫规划编制、项目评估、检查验收、成果宣传、档案管理、项目公告公示、报账管理等方面的经费开支,不得用于机构、人员开支等。
第十一条 地方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扶贫开发工作需要,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或者比照中央财政提取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的比例,从地方财政本级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提取项目管理费。安排或提取项目管理费的规模及具体比例、分配和使用管理办法由各地自行确定。
第十二条 各地要充分发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引导作用,拓宽扶贫开发投入渠道,加大整合支持农村贫困地区各类资金的力度,统筹安排、集中使用,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三条 财政部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准年度资金分配方案后,及时将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拨付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上划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预算指标。
财政部采取提前下达预算等方式,将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一定比例提前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要加快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执行进度。收到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拨款文件后,及时将资金下拨到县(市、旗、区),同时将拨款文件报送财政部。
第十五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要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付手续。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相关的各部门根据以下职责分工履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职责。
(一)财政部门负责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预算安排、拨付、管理和监督检查,会同相关部门拟定补助地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分配方案。
(二)财政部商国务院扶贫办拟定补助地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发展资金)的分配方案。
发展改革委商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拟定以工代赈资金分配方案。
国务院扶贫办商财政部汇总平衡提出统一分配方案,上报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由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和扶贫办。发展改革委下达以工代赈计划,财政部拨付资金。
(三)财政部门要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扶贫、发展改革、民委、农业、林业、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要加强相关财政扶贫项目的管理,确保项目实施进度,充分发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效益。
(四)国务院扶贫办、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农业部、林业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应及时将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报送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农业部、林业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的报告同时抄送国务院扶贫办。
(五)上划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由财政部确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扶贫部门负责使用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扶贫、民委、农垦、林业、残联等部门分别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扶贫开发政策和财政部的有关要求,制定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计划。由财政部门负责汇总,并根据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下达情况按规定时间上报财政部,同时抄送国务院扶贫办。
中央财政上年度提前下达预算的所有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须于本年度1月底前报送资金使用计划;本年度下达预算的有关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须于中央财政下达预算后六十个工作日内报送资金使用计划。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管理使用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由兵团财务部门于中央财政下达预算后六十个工作日内将资金使用计划报送财政部。
第十九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计划需要明确资金具体用途、投资补助标准、项目建设内容、资金用款计划等内容,并作为绩效评价等工作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条 各地应根据扶贫开发工作的实际情况,逐步将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级。
第二十一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持的项目实行项目管理制度,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
第二十二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年度使用计划、支持的项目和资金额度要进行公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对扶贫对象给予补助,在所在行政村进行公告、公示。
第二十三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报账制管理,分账核算。负责报账的具体层级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确定。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使用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形式公布,并作为分配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参考依据。绩效评价制度的具体实施方案由财政部门商相关部门确定。
第二十五条 中央财政在发展资金中每年安排部分资金,根据财政部和国务院扶贫办对发展资金使用管理的绩效评价结果对有关省份给予奖励补助。
奖励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各级财政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 乡镇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管职能作用,加强对扶贫项目的巡视、检查,发现违规问题及时制止并报告上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处理、处罚、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办法,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发展改革委备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须进一步明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具体用途、资金申报资格和程序、资金补助方式、资金使用与拨付程序、监督管理规定等内容。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2000年5月30日印发的《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和〈财政扶贫项目管理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农字〔2000〕18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⑹ 个人扶贫基金怎样成立
为了更广泛地筹集贫困地区开发所需要的资金然依靠政府这条主渠道的同时,还需要发动社会各界的力量,开辟扶贫资金的第二渠道。1989年3月13日,中国扶贫基金会在北京正式成立,这也是我国第一个全国性的民间扶贫团体。它的宗旨就是扶贫,促进中国贫困地区的经济开发和文化、教育、卫生等事业的发展,为一切关怀、支持和热心于中国扶贫事业的海内外各级政府、组织、团体和个人提供良好服务,接受海内外热心
支持中国扶贫事业的组织和个人提供的现金、实物、及技术援助,增强与国内外民间组织的友好合作。中国扶贫基金会成立时,由李先念担任名誉会长,黄健、费孝通任名誉副会长,林乎如、李人俊、项南同志担任会长。名誉会长李先念
在成立大会上对基金会的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第一条,国外赞助的钱可以吸收,但不要卑躬屈膝、低三下四,到处化缘,要有另人的志气;第二条,筹集到的资金包括拨给贫困地区的款项,不得挪作他用;第三条,贫困地区归根到底要依靠那个地方的群众,要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努力发展生产,特别是农村牧副渔各业生产,否则永远不可能改变贫困面貌。项南会长在讲话中将扶贫基金会的工作概括为:“只服务,不营利;只帮助,不代替;多造血,少输液;多开发,少救济;要脱贫,靠自立;要致富,靠科技。”
中国扶贫基金会成立以来,全体同志就是在这个方针下,怀着对贫困地区和贫困地区群众的深厚感情,奔走呼号,以自己的行动,树立了讲民主、讲实际、讲简朴、讲效率的好风尚,为我国的扶贫开发作出了积极的贡献。到1996年时,中国扶贫基金会募集了1亿多元的资金,为开展扶贫事业创造了条件。这些年来,中国扶贫基金会共支持贫困地区开发各类项目百余项,直接投入扶贫资金6660多万元,牵线搭桥引进资金3.74亿元,为贫困地区的经济发展注入了活力。原国务委员陈俊生在中国扶贫基金会第三届理事上曾这样评价基金会的工作:“经过边疆年的努力,基金会已经初步开拓了筹集扶贫资金铁新渠道,开创了民间社团参与政府扶贫工作的新局面。这是有广泛深远意义的新开端,也是基金会最大的成绩。”
中国扶贫基金会现任会长是
65、中国老区建设促进会是一个怎样的组织?
中国老区建设促进会(简称中国老促会)是经国家批准于1990年成立的全国性社会团体。它是由热心于老区建设的老干部、老将军、老专家为主体组成的。其宗旨是全心全意为老区人民服务。它坚持以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针,在党的国家的方针政策指引下,面向老区,服务老区,努力为老区人民办实事,办好事。它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老区人民的贡献,动员社会各界关心、支持老区的建设和发展深入老区调查研究,反映老区人民的要求,提出政策性建议;帮助老区开发,为老区建设提供咨询服务;牵线搭桥,为老区引进人才、技术、资金和建设项目;接受国内外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赠,扶持老区发展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事业;疏通渠道,为老区的产品和劳务开拓市场;开展老区妇女工作,提高妇女的素质;加强联系、交流经验,互相配合,共同促进老区的建设和发展。
中国老促会成立以来,积极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扶贫开发工作的方针政策,为老区建设做了大量的实事。几年来,中国老促会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突出面向老区的重点,在“调研、宣传、促进、帮助、培训、联谊”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先后为老区引进9732万元人民币,8亿多美元;接受社会各界捐赠860多万元人民币,500万元港币,325万日元,土地100多亩;联系立项工程25项,引进先进科技9项;兴办希望小学16所;捐赠图书10万余册;为12个老区省培养县、乡级干部900多人、技术干部2000多人等。通过这些活动,不仅促进了老区的两个文明建设,而且在动员社会各界支持老区建设方面产生了积极影响,受到了老区人民的欢迎和好评。现任会长是杨成武将军。
与此同时,全国1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成立了老促会,成为老区建设和扶贫开发的一支不可忽视的力量。
⑺ 中国老区基金会的老区基金宗旨
老区基金在老同志的积极倡导下,以传承革命老区红色精神、弘扬爱国主义红色文化、改善老区人民生活水平、实现老区生产可持续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宗旨,积极调动国内外的一切有益于老区发展的社会力量和资源,为革命老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贡献。
⑻ 中国老区基金会的介绍
中国扶贫开发协会老区基金是由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国扶贫开发协会主管的老区专项慈善基金。老区基金一直以来受到国内外各界人士的广泛关注,并得到上级领导单位的认可以及老同志的支持,在党和国家领导的关怀下,为实现中国革命老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作出奉献!
⑼ 咸阳市财政局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上关于财政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拟订和执行本市财政预算、地方税收、财务会计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并监督落实。
(二)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拟订本市财政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计划;按照部门预算的原则,编制并组织执行全市公共预算、社会保障预算和其他预算;检查预算执行情况,编制年度决算。
(三)依法履行市本级各项财政收支管理职能,并负责地方税政管理;按照规定的权限,审核申报地方税收的减免工作。
(四)负责全市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五)负责管理基本建设拨款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市财政直接掌握分配的挖潜改造资金、科技三项费用和支援农村生产支出;负责对市级重大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负责管理全市工交、商贸、农业、文教、卫生、科技等事业费,管理市级机关的行政经费、市级公检法司经费、外事经费等。
(七)负责基本建设计划的审批;负责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土地、房产、设施和办公设备等国有资产的配备、调拨、清查登记、监督检查;负责行政事业单位车辆编制;制定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管理。
(八)负责监督管理国家拨给的陕北建设补助资金、扶贫资金、老区建设资金等专项资金的使用,负责全市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管理工作。
(九)负责管理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管理罚没收入和其他应当上交本级财政的收入,负责罚没财物的拍卖处理工作。
(十)统一管理政府内外债务,拟订全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和办法;管理彩票发行计划及监督彩票发行;管理世界银行对全市贷款项目,并实施财务监督工作。
(十一)负责全市非税收入的管理工作。
(十二)管理市级财政社会保障支出;拟订全市社会保障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对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财政监督。
(十三)组织制定全市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全市国库业务,按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
(十四)管理全市会计工作,指导和监督全市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负责会计专业技术职称的考试及高级会计师职称的审核申报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社会审计工作。
(十五)负责对各县市区、乡财政收支和市级各部门的财务活动及其执行财税政策的情况等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十六)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措施和建议。
(十七)依据国家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推进政务信息公开,建立健全机关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制度,面向社会公开有关政务信息。
(十八)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