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有关营业税的税目建议您可参考《营业税税目注释》([93]国税发149号)的相关规定。
问题所述需了解具体情况,建议您携带相关资料向所属区主管地税局作进一步咨询界定。
Ⅱ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如何确认收入和纳税
这个问题,目前我也在学习中,但应该首先看私募基金是否属于证券投资基金。然后2%的管理费收入和20%的佣金,应该确认为收入。
Ⅲ 私募基金的税收问题有哪些,直接私募如何纳税
直接私募需要缴纳增值税。征税方式分为两种,一是简易计税方法,二是一般计税方法;前者税率为3%,后者为6%。由于管理费属于私募基金的自营业务,一直都存在增值税,按6%交,所以咱就以6%来举例。我为大家整理了一个表格,便于理解下面的例子。
看题:假设我成立了一家契约型私募基金,向客户收取了100万元管理费,另外买卖股票获利100万;买卖金融债获利100万。(假设进项税额为零,暂不考虑增值税附加税)
解:
1、管理费征税
100万元的管理费为直接收费金融服务,而这里的管理费就相当于增值税销售额。按照6%税率计算:
根据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那么应纳销项税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税率-当期进项税额]=[1000000÷(1+6%)×6%-0]
约5.66万
2、股票、债券买卖收益征税
炒股赚的100万元是金融商品转让行为的销售额,由于是契约型基金,则按照简易计税方法3%税率计算: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税率=1000000÷(1+3%)×3%
约2.91万
买卖债券赚的100万,同上也要征税:=1000000÷(1+3%)×3%
约2.91万
另外,咱们还要注意的是,债券还有利息,假设在持有期间收到金融债和国债利息均为10万元,那么这些利息也是要看“地位”征税的。
金融债利息的10万元相当于贷款服务的销售额,而“地位”高点的国债利息收入则是免税的。所以按照文件的简易计税方法3%税率计算纳税额:=100000÷(1+3%)×3%
约2910
当然,合伙型和公司型私募基金的征税方法与契约型本质上还是一样的,不同的则在于税率而已。
Ⅳ 基金GP的管理费是否交税
私募投资基金利润的分配模式属于基金重大经济条款,在基金募集中是投资人最为关心的问题之一。私募投资基金利润的分配顺序在英语里的俗称是Distribution Waterfall,代表着基金利益流向的先后顺序,非基金行业人士听到这个名词往往一头雾水。
私募投资基金利润分配模式根据基金模式不同而各有差别。传统并购基金(Buy-out Funds) ,对冲基金(Hedge Funds) ,债基金(Debt Funds)等基金由于获取利润途径各有不同,导致利润分配的方式和顺序各有差别 。传统的并购基金的利润分配有两种基本模式,本金优先返还模式(All Capital First )和按项目分配模式 (Deal-by-deal)。本文集中讨论本金优先返还模式(又称为European Distribution Waterfall),即确保LP收回投资本金后,GP才和LP进行利润分配的一种基金利润分配的模式。由于这种分配模式对LP有利,LP对这种分配方式非常青睐。
在本金优先返还模式下,基金并不是就单个项目来进行利润分配,而是将所有项目的利润进行统一计算。基金利润的具体分配顺序如下:
1. 基金的回报首先返还给LP以清偿其全部本金出资(包括对项目投资的出资,管理费出资以及其他各项费用的出资);
2. 如果基金的内部回收率(Internal Return Rate) 不超过优先回报率(Preferred Return Rate), 则GP不会得到任何提成收入(carry interest), 基金的利润在返还LP全部本金后,余下部分将按出资比例分配给全体合伙人。优先回报率是基金GP在基金成立时向投资人承诺的投资回报率。美国基金业内惯例是,优先回报通常为8%的年复合率,值得一提的是,和中国不同,美国是一个基本利率很低的国家。如果基金的IRR高于优先回报率,则投资人将会得到基于其全部本金计算的优先回报 (Preferred Return)。
3. 投资人获得优先回报后,GP通过追补条款(GP Catch-Up) 会获得其LP优先回报部分上获得的20%的提成收入。
4. 所有剩下的基金利润在GP和LP之间以20%和80%的比例分配。
私募投资基金利润分配的另一基本模式是按项目分配(Deal-by-Deal)模式,指该基金每退出一个投资项目会就该项目的投资收益在GP和LP之间进行分配。
这种分配模式较本金优先返还模式(All Capital First) 来说,对基金经理更为有利。美国的投资基金多数使用按项目分配的模式,所以这种模式又俗称American Waterfall(相对于本金优先返还模式的European Waterfall 而言)。然而,随着近年来市场环境的恶化,这种收益分配模式受到不少挑战。美国机构投资人协会(Institutional Limited Partners Association,简称ILPA)发布的私募股权投资原则(Private Equity Principals)中认为最佳的基金利润分配模式是本金优先返还模式。这一原则为机构投资人在与GP的谈判中提供了强有力的依据。此外,由于市场环境的原因,基金募资越来越艰难,基金经理在面对机构投资人的时候,谈判能力(Bargaining Power)大不如前,在很多经济条款上,包括基金收益分配模式上不得不听取LP的意见。
按项目分配模式有不同的做法。严格的按项目分配模式是GP单独核算各个项目的利润和亏损。一旦LP收回某一个项目的出资和优先回报后,GP就可以收取提成收入。假设基金同时投资5个项目,当一个项目出现收益后,GP即可收取提成收入,无论其他项目是否亏损。在这种模式下,GP会失去处置亏损项目的动机。
另一种较为常见的按项目分配模式是计算基金所有已实现的盈利(realized profits)和亏损(realized losses)。这一模式下,基金的收益首先用以偿还LP在所有已经退出的项目(realized investments)中的出资和优先回报,如果有某项目出现亏损,则下一个盈利项目需要首先填补这个亏损,再去计算可能有的优先回报和GP的提成收入。
相对于本金优先返还模式来说,按项目分配模式对于GP的优势是显而易见的,GP将会较早获得提成收入(Carried Interest)。然而,视基金各投资项目的盈亏程度而定,这种方式有可能使GP获得比约定的提成收入比例更多的提成收入,因此在基金解散时需要计算基金全部项目的总体利润,以判断GP实际收取的提成收入是否超过其应得的提成收入。对于投资人来说,按项目分配模式的风险在于GP可能不愿意,或者处于种种原因不能够向基金返还这部分额外的提成收入。投资人在基金法律文件中可以运用GP回拨机制(GP Clawback)令GP向基金返还这部分额外的提成收入。回拨机制较为复杂,而且通常结合预存账户(escrow accounts) 和基金经理个人连带担保(back-to-back guarantee )一起运用
Ⅳ 基金管理公司税务问题
1、增值税
增值税的纳税人可以划分成两类,一类是一般纳税人,一类是小规模纳税人。二者区分的标准为:工业企业,销售额超过50万;商业企业,销售额要超过80万。营改增的试点企业目前标准是500万。
上述标准说的是如果公司的销售额达到上述的标准就一定是一般纳税人了。如果达到这个标准,而没有及时申请一般纳税人,税收上会有处罚的。
如果基金公司它的销售额没有达到上述标准,也是可以自主申请的,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一般纳税人的申请,一般只要会计核算健全,有固定的生产经营的场所,即可给予一般纳税人的资格的。
1)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应纳税额等于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根据销售额计算,按照一定的税率,一般来说私募的基金有一些涉税服务,或者买卖金融商品,是按6%的增值税税率来确定销项税额的。然后,再减去进项税额,进项税额就是公司里日常一些经营活动当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面确定的税额,税率可能是6%的,可能是3%的,也可能是17%的。
Ⅵ 基金管理费要如何缴纳增值税
按照规定,纳税人在缴纳了增值税以后,应按照已缴的增值税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但下列情形除外:
自2016年2月1日起,所有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的30万元)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均可以适用相关免征政府性基金(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优惠政策。
Ⅶ 私募基金公司的税率有哪些
1、所得税
管理人如果是公司,则按前述方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果是合伙企业,那就是按照“先分后税”原则,把所得按照合伙企业每年做一个汇算清缴,把类似的利润实际分配,或者没有实际分配的划到合伙人一方,合伙人直接交税。
注意:个人作为管理人取得分红如何交税?
全国各个地方的规定不统一,国家税务总局未明确规定,基本上有两种缴税方式,
一种是按照20%,股息红利,或者投资收益这样来交所得税。
二是按照生产经营所得,就是按照个体工商户的5%到35%的税率来缴纳个人所得税。
2、增值税
作为一个基金的管理人,主要收入为募集总金额2%的管理费。对于公司和合伙,需要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照6%,小规模纳税人按照3%。个人作为管理人,统一按照小规模纳税人3%来缴纳增值税。
咨询收入按照6%,或者是小规模3%的比例来缴纳增值税。
另外一块比较重要的收入:收益分成,按照增值部分的20%提取。
针对这一块增值税怎么处理?也存在争议。主要在于对这个收益的定性上,是属于投资收益,还是属于因提供劳务所取得的服务的收入。
对这一个性质认定的不同,会导致不一样的税费,若为投资收益,则不需不缴纳增值税,只缴纳所得税。若为类似于服务、劳务的收益,除了缴纳所得税之外,还要缴纳增值税。
这里,建议各个公司,可以把收益的形式写成从会计处理到合同签订上都不要体现服务性的概念,而是体现为投资收益的概念来处理。
Ⅷ 有限合伙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GP如何收取管理费,如何纳税
管理费是GP收取
管理费缴纳,需要发票入账
管理费直接归属GP
协议范本网络上有,但是基金中LP有不同的要求,条款要适当调整。
Ⅸ 私募基金公司税收问题有哪些
1、增值税
增值税的纳税人可以划分成两类,一类是一般纳税人,一类是小规模纳税人。二者区分的标准为:工业企业,销售额超过50万;商业企业,销售额要超过80万。营改增的试点企业目前标准是500万。
上述标准说的是如果公司的销售额达到上述的标准就一定是一般纳税人了。如果达到这个标准,而没有及时申请一般纳税人,税收上会有处罚的。
如果基金公司它的销售额没有达到上述标准,也是可以自主申请的,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一般纳税人的申请,一般只要会计核算健全,有固定的生产经营的场所,即可给予一般纳税人的资格的。
1)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应纳税额等于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根据销售额计算,按照一定的税率,一般来说私募的基金有一些涉税服务,或者买卖金融商品,是按6%的增值税税率来确定销项税额的。然后,再减去进项税额,进项税额就是公司里日常一些经营活动当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面确定的税额,税率可能是6%的,可能是3%的,也可能是17%的。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应纳税额等于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乘以征收率,它没有进项税额抵扣的问题,这种计算方式和原来营业税的方法比较像。
3)公司型和合伙型的增值税
对于增值税来讲,公司型的和合伙型的主体从增值税的纳税主体来说,都是应当缴纳增值税的单位,二者在增值税上是不存在差异的,这可以从销项端和采购端分别来介绍。
(1)销项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主要业务可能就是买卖股票、债券,或者是买卖金融商品这样的一些业务,交税是按照营改增【2016】36号文的规定,它属于金融服务下面的金融商品转让服务的税目。
金融商品转让按照文件规定,是指转让一些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那对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来说,金融商品买卖的计税方法是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之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一个正负差,按照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如果说相抵之后是正差,我们就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按照正差除以1.06,再乘以6%,按照这样的计算方式。如果是负差,就转入下一纳税期间,与下一纳税期间的金融商品的销售额相抵。但是,年末的负差,是不能转入下一会计年度的。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进行核算,但是选择之后36个月之内不能变更,并且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上就是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增值税的计算方法,这个方法其实和原来营业税的计税方法差不多,只是按照增值税原则做了一些调整。
(2)股权投资基金的销项
营改增之后,对于一些企业的股权转让是否征收增值税现在其实没有明文规定。之前在营业税的时候,财税【2002】191号文件里面明确的规定对股权转让是不征收营业税的。
根据营改增政策的延续性和国家领导层的指示,股权转让今后也是不征收增值税的。
上述股权转让的情形,只针对纯股权转让,没有通过像新三板这样的交易平台。股权基金在退出时经过新三板的转让,是否交增值税现在国家税务总局尚没有明确规定,各地也有不同的政策。
如果股权是通过新三板进转让,它即具有了金融商品属性,可以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的增值税目来征收增值税。
(3)进项
私募股权投资和私募证券投资的进项部分差别不大。购买固定资产、购买的办公楼等、办公用品,办公场所,水电费,以及法律、会计,或者是税务、咨询服务的购买,均属于进项范围。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4)契约型基金的增值税
契约型基金在税法上采用的是纳税主体征税原则。由于契约型基金是多方通过基金合同的形式组成,不确认它为纳税主体,所以,按照目前的政策来讲,不缴纳增值税。但不包括管理人和投资者。
2、所得税
1)公司型的基金所得税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来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一般的公司缴税的方式一样,不再赘述。
2)合伙制基金所得税
根据财税【2008】159号文的规定,合伙企业是以每一个合伙人作为一个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是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前款所称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如果分配了一部分,那对于尚未分配的,当年留存的部分也要申报相关所得税。
具体计算方法大家可以看参看财税【2000】91号和财税【2008】65号文件。
3、基金管理人的税务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能是公司制的,也有可能是合伙制的,也有可能是个人。管理人主要的业务收入可能包括投资分红、管理费,管理费按照一般惯例按照募集金额的2%来收取,还有一部分是超额分成收入,通常按照超额的20%进行提取。此外,可能还有一些咨询收入。
1)所得税
管理人如果是公司,则按前述方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果是合伙企业,那就是按照“先分后税”原则,把所得按照合伙企业每年做一个汇算清缴,把类似的利润实际分配,或者没有实际分配的划到合伙人一方,合伙人直接交税。
注意:个人作为管理人取得分红如何交税
全国各个地方的规定不统一,国家税务总局未明确规定,基本上有两种缴税方式,
一种是按照20%,股息红利,或者投资收益这样来交所得税。
二是按照生产经营所得,就是按照个体工商户的5%到35%的税率来缴纳个人所得税。
2)增值税
作为一个基金的管理人,主要收入为募集总金额2%的管理费。对于公司和合伙,需要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照6%,小规模纳税人按照3%。个人作为管理人,统一按照小规模纳税人3%来缴纳增值税。
咨询收入按照6%,或者是小规模3%的比例来缴纳增值税。
另外一块比较重要的收入:收益分成,按照增值部分的20%提取。
针对这一块增值税怎么处理?也存在争议。主要在于对这个收益的定性上,是属于投资收益,还是属于因提供劳务所取得的服务的收入。
对这一个性质认定的不同,会导致不一样的税费,若为投资收益,则不需不缴纳增值税,只缴纳所得税。若为类似于服务、劳务的收益,除了缴纳所得税之外,还要缴纳增值税。
这里,建议各个公司,可以把收益的形式写成从会计处理到合同签订上都不要体现服务性的概念,而是体现为投资收益的概念来处理。
4、基金投资者的一些税务处理
基金投资者包括一些机构和个人。这里面涉及到的收入包括转让的收入和持有期间的收益,涉及的税种包括所得税和增值税。
对于公募基金来说,根据财税【2008】1号和营改增【2016】36号文基本上可以确定,其相关投资的一些收入免征增值税和所得税。但一般税务局可能从自己审慎的角度来考虑,私募基金并不享受这些税收政策的优惠。
1)投资公司型的基金
取得为股息红利所得,按照股息红利所得来缴纳个人所得税。当然,这个指的是分红。如果把公司的股权转让了,即按照股权转让缴纳个人所得税,它是由支付方进行代扣代缴的,如果没有扣缴义务人则要自行申报,税率也是20%。
2)资于合伙企业基金
若为法人合伙人,收入按照25%来缴纳企业所得税。
若为个人合伙人,取得的分红按前述方法缴纳。
3)没有所得税的纳税义务。
若为个人投资者,从私募基金中获得的投资收益,没有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很多理财产品的合同中会有这样的一条规定,就是个人所得税是由个人申报,基金不负责扣缴,实务当中也是这样操作的。
5、税收优惠
1)税收返还
是一个地方政府、地方财政给予的补助。目前新疆、西藏地方补助的力度比较大。和大部分地区不同,西藏的财政本身是不向中央转移财政收入的。
西藏地区税收政策的自主权比较大,税收优惠的力度可能较大。对于企业,可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税率,即按15%,同时一些地方还按一定的比例进行返还,一部分园区所得税的综合税率最后算下来可能会只有9%。
对于合伙企业,在西藏注册也是采取先分后税的政策,对于地方财力,即个人所得税,或增值税总额的50%是给予返还的。
2)税收政策
对于私募,主要就是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的税务规定。
按照财税【2015】11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1号规定,如果是有限合伙制的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两年的其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未上市中小高新投资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合伙人应该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然后不足抵减的可以在以后年度继续抵扣。
当然,这里说的创业投资企业有一个相关标准,具体大家可以看财税【2015】11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81号,里面有详细的规定。然后,对于证券投资类的企业,就是我前面提到的,可能有公募基金的一些相关的税收优惠,大家可以做进一步了解。
关于私募基金公司税收问题,私募基金公司在进行纳税的时候,主要是包括增值税、所得税等税费。对于个人作为管理人取得分红如何交税这个问题来说,全国各个地方的规定不统一,目前国家税务总局也未明确做出相关的规定来进行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