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基金转换为什么不能撤销操作呢
转换申请中的两只基金要符合如下条件:
(1)在同一家销售机构销售的,且为同一注册登记人的两只同时开放式基金;
(2)前端收费模式的开放式基金只能转换到前端收费模式的其它基金,申购费为零的基金默认为前端收费模式;
(3)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可以转换到前端或后端收费模式的其它基金。
基金转换是指投资者在持有本公司发行的任一开放式基金后,可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直接转换成本公司管理的其它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而不需要先赎回已持有的基金单位,再申购目标基金的一种业务模式。投资者可在任一同时代理拟转出基金及转入目标基金销售的销售机构处办理基金转换。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人代理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注册登记人处注册的基金。
⑵ 怎么在中国银行个人网银上撤销基金定投
在中国银行个人网银基金—基金定投管理-有效定投申请页面,选择需要撤销的基金,点击“撤销”按钮,页面显示需要撤销的信息,包括:基金交易流水号,交易基金,交易币种,申请日期,交易类型,每次申购金额,申购日期等,点击确认后,撤销成功。
以上内容供您参考,最新业务变动请以中行官网公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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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被撤销了我还能申请吗
1可以重新申请
2还可以用原来的账号
3以前申请的条件松,现在需要符合规定,把公司的经营范围做规范
4法人高管需要有从业资格证--专业办
5需要提交法律意见书---l52
6注册资金最好实缴-----ol6
7管理人通过后,最好尽快准备产品备案--77l33
⑷ 私募基金业协会法人变更信息提交错误如何撤回
基金业协会驳回后修改补正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私募投资基金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央编办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系指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包括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
第三条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私募基金备案,对私募基金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第四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提供私募基金登记和备案所需的文件和信息,保证所提供文件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第二章 基金管理人登记
第五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业协会履行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并申请成为基金业协会会员。
第六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登记,应当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如实填报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基本信息、股东或合伙人基本信息、管理基金基本信息。
第七条 登记申请材料不完备或不符合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及时补正。
穿骇扁较壮记憋席铂芦申请登记期间,登记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告知基金业协会并变更申请登记内容。
第八条 基金业协会可以采取约谈高级管理人员、现场检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相关专业协会征询意见等方式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进行核查。
⑸ 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撤销的原因有哪些
政策调整没有按照政策进行整改 6个月之内没有进行产品发行 。。。。
⑹ 基金赎回和撤单是什么意思
你好,撤单就是撤回未成交的委托单、订单等合同性约定。也就是指在基金正常交易期,投资者可在申请当日交易时间截止之前,撤销当日交易类业务申请。
基金赎回是指基金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出售给基金管理人,从而拿回资金的行为。基金持有人在基金开放式,即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上午9点-下午15点),15点前提交的有效赎回申请,将按未知价原则以当日计算出的基金净值确认,15点或之后提交的申请通常按下一个基金开放日计算的净值确认。
⑺ 私募基金管理人被撤销资格怎么看
重新按照2月5号下发的管理人登记备案公告的要求申请管理人登记就行,需要提交法律意见书
⑻ 基金撤单与基金赎回有何分别
你好,撤单就是撤回未成交的委托单、订单等合同性约定。也就是指在基金正常交易期,投资者可在申请当日交易时间截止之前,撤销当日交易类业务申请。
基金赎回是指基金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出售给基金管理人,从而拿回资金的行为。基金持有人在基金开放式,即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上午9点-下午15点),15点前提交的有效赎回申请,将按未知价原则以当日计算出的基金净值确认,15点或之后提交的申请通常按下一个基金开放日计算的净值确认。
⑼ 有那些情形,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一)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二)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三)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四)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是对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事由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职责就是受托职责。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担任基金管理人之后,即担负起这种职责。基金管理人的地位与受托职责有着紧密联系,可以说,担任基金管理人,就意味着担负起受托职责。基金管理人职责是由法律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的,不能自行任意终止。为确保基金管理人履行职责,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在法律中对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事由作出明确规定,很有必要。依照本条规定,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事由有以下4种情形:
第一,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担任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取得基金管理资格。可以说,具备法定的基金管理资格,是担任基金管理人,从而担负基金管理人职责的必要前提。基金管理资格被取消,即不得再担任基金管理人,当然基金管理人职责随之终止。
第二,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基金管理人与基金份额持有人之间具有高度的信任关系,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再信任基金管理人,可以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解任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被解任的,其职责自然终止。
第三,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基金管理人是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具有法人地位。基金管理人解散或者被撤销时,其法人资格消灭,职责当然终止。基金管理人一旦被宣告破产并开始进行清算,其对破产财产即丧失管理及处分权。虽然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基金财产不属于清算财产,但基金管理人因丧失信用而受破产宣告,自然不适宜再管理及处分基金财产,其职责应当终止。
第四,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基金合同是确立基金管理人与基金份额持有人之间信托关系的书面文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应当依法在基金合同中约定。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本法和基金合同履行受托职责。如果出现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则基金管理人应终止履行受托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