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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公司可以短线交易吗

发布时间:2021-03-27 15:34:48

1. 新三板做市能用到什么交易策略

在投资新三板或者选择做市标的时需要考虑的两个比较重要的方面。其中作为做市商我们更关注于第一点,也就是投资初衷;对于投资机构或者有投资新三板欲望的潜在投资者,那么还需要关注第二点,也就是操作方案。不管今天在座的各位是来自企业,中介机构,还是投资机构,希望这些内容可以供大家参考。

第一,投资初衷

在做一项投资之前,首先你们要考虑清楚这项投资究竟是要长期持有,譬如以十年10倍为目标的长期持有,还是仅仅作为短期的投机性的行为。此外对于做市商而言,我们还可以赚取价差收入,因此我们也会考虑以获取这部分利润位目的的投资。

第二,操作方案

在实际投资过程中,你们同时也需要在考虑新三板特殊制度安排的情况下,综合考虑具体的股票操作方案,这里包括股票的获取还有股票的退出。

具体对投资初衷而言。如果你们确实准备长期持有,当然实际的“长期”持有并不一定是十年时间,而可能只是三年五载而已,那么我们主要要关注两方面的情况,一个是行业的情况,一个是团队的情况。

对行业情况的判断主要包括三点:1、所在行业的成长性,是不是跟我们国家目前的政策方向和未来发展方向相吻合,行业存在借势大幅成长的可能性。2、业务的市场空间,在行业起来之后,公司的相应业务是否能够随之得到大幅度的发展,究竟有多大的市场容量能够容纳公司未来业绩的增长。3、服务或业务的相对竞争力,也就是在行业蛋糕不断做大过程当中,我们要投资的标的的产品是不是能够在广泛的竞争当中脱颖而出,获得市场上绝大多数的收益。以上就是在行业方面我们需要关注的几点内容。

接下来说对管理团队的判断。我个人觉得,在投资中小企业的时候对于团队的把握和判断是非常重要的,因而对于新三板挂牌公司,我们希望看到公司管理团队具备以下三点特质:1、团队有专业性,是不是我们既有懂业务和懂技术的人才、又有懂资本市场的人才,团队成员能够各司其职,在自己职责分工内完成相应的工作。2、管理团队对未来的构想,通俗来讲就是画饼的能力。刚才孙总也提到之前他在供职某基金时,有董事长专程去请他们吃饭并跟他们画饼的事,实际上董事长能有这样的能力,或者公司团队能够把公司的未来规划出来的非常重要。如果你们要投资的企业的管理团队连自己的未来都没有办法构想完全,还需要你来帮助他们规划和设计,或者他需要借助公司外或者行业外的人来帮他完善整体思路的话,那么这个管理团队就不是非常称职的团队。3、画完饼之后,管理团队是否具备相应的执行力把这张饼做出来。如果事实证明这就只是画出来的一张饼而已的话,那么我们的投资就极有可能面临亏损。如果我们通过对管理团队既往经历和经验的考察认为他们确实具备这样的执行力,那么我们的投资相对而言基础就更加牢靠。

在关注行业和团队之后,大家还要关注的便是股东结构。之前有嘉宾也提到股东结构的问题,比如某些仍处于初创期或者成长期的企业,如果控股股东的控股比例非常大,甚至达到99%,而战略投资人或者员工持股比例非常低,甚至没有的话,那么我们便难以想象有投资人或者员工愿意想方设法伴随公司共同成长。另一方面,对于初创期或者成长期的企业,在自身规模相对较小的情况下具有船小好掉头的特点,然而如果控股股东的控股比例相对较低,公司已经引入很多的投资机构,而这些投资机构各自的利益诉求各不相同,那么未来在各项决策过程中可能存在许多分歧,造成效率,所以我们需要研究公司的股东结构以判断是否存在这些潜在风险

如果你只是要进行短期的投机行为,这里所谓的短期投资行为就是在几个月时间内就要获利了结的投资行为,那么你要考虑以下几点:

1、潜在待抛售的股份的情况。在我们拿到股份之后,可能同时市场上也有很多其他的投资者跟你同时也拿到了股份,那么哪些新增股东有抛售意愿,要抛售多少份额,同时也要考虑哪些原有股东,比如投资机构,有抛售意愿,要抛售多少份额。

2、潜在待投资资金的情况。你同样还要预判投资标的在市场上会受到多少潜在待投资的资金的追捧。以上两点实际上构成股票的短期供求方面的关系。

3、流通股本的考虑。流通盘太大的话,虽然市场活跃度相对而言可能很好,但是股票的短期波动性可能会差一些,流通盘过小的话可能无法满足投资需求,存在退出困难,同时也可能面临操控的指责。我们应当综合考虑这些潜在风险。

4、绝对价格。目前新三板最低委托数量是每手1000股,如果股份的价格超过100的话,最低委托也要10万元,因而其流动性必然会受到绝对价格的影响。价格稍低些的股票的流动性会相对好些。

最后,作为做市商,我们还需要关注一些未来可能影响价差收入的因素。在座的做市商同行可能并不多,但是鉴于政策方面多次表示未来要放开做市业务的牌照,因而各位来自投资机构的来宾在未来可能也需要考虑这方面的问题。具体而言,在股票做市之后,我们需要考虑股票的成交金额和成交数量,股票的换手率,股票的交易价差,包括买卖双向的报价价差和实际买卖成交的价差,最后还有价格的波动性,也就是股票价格每天的波幅或者一段时期的波幅,这些因素都与价差收入息息相关。

说完纲领性的投资初衷方面的考虑,接下来继续介绍有关操作方案的考虑,也就是在进入和退出这两个关键环节应当注意的问题。

在股票获取方面,我们共有4种不同方式:1、原价定向增发。比如前期中科招商18块钱的增发,如果拟能够拿到原始份额的话,那么就可以以18元的原价获得股票。2、溢价定向增发。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可能你没有办法拿到这个份额,那么也可以通过其他的渠道,在负担一些费用或溢价的情况下直接或者间接拿到定向增发的份额,这也属于市场化行为。3、定向的老股转让,在协议方式下或者挂牌之前,你可能跟公司老股东达成转让协议,以约定的价格进行转让,老股转让的效率显然要高于定向增发的效率。4、非定向的市场转让,当然你也可以从二级市场上直接买入股票,此时需要考虑是否能够买入目标数量的问题。

相对于股票获取时的多种方式,股票退出的渠道则比较少,主要有两种方式:1、定向的大宗交易,无论是协议方式下还是未来可能引入大宗交易渠道的做市方式下,在目前的流动性水平下想要大规模减持如果不在线下找到找到交易对手方承接股票而强行减持,其难度都相当大,因此定向大宗交易才是合理的退出方式之一。2、非定向市场减持。当然,如果你有足够的耐心并且愿意承担较高的冲击成本,那么也可以选择直接在二级市场上卖出。

目前的退出渠道只有这两种,因此正如刚刚的嘉宾所说,成熟的机构投资者目前还没有把新三版作为成熟的退出渠道。我认为,这并不是说这些投资机构不愿意把新三板作为退出渠道,而只是目前新三板还不具备成为退出渠道的条件,未来流通环节得到进一步改善的话,投资机构当然也不会反对把新三板作为退出渠道的。

接下来跟大家分享三个已做市股票案例,在案例中将继续探讨刚才提到的一些内容。

第一个案例,金达莱(830777 )。

这家公司属于生态环保和环境治理业,主要从事污水处理成套设备、整体解决方案、投资及运营服务,公司从事的业务属于环保行业,在国家越来越重视环境保护的前提下将持续高速发展。2013年的每股收益是0.76元,2014年达到1.57元,业绩增长较快。在污水处理方面的兼氧 FMBR技术和JDL-重金属废水技术达到国际领先水平。管理层和运营团队在此行业深耕多年,专业能力非常强,因为我们判断其管理团队和运营团队满足我们对团队方面的要求。此外,公司的股权结构相对合理,实际控制人的控制力比较强,前期引入部分投资者,但是我们判断对公司未来的决策不会有太大的影响。

金达莱在做市之后的初始价位30-40元区间,在4月份的时候运行到相对高位,突破100元大关。在自4月下旬开始的下行通道中,这只股票的价格仍然非常坚挺,复权后的价格一直保持在100元左右的区间。在近期的几个大鳄转为做市方式之前,这只股票在所有做市股票当中市值名列前茅,目前的市值也是80亿左右。回过头来看,我们认为这只标的满足我们之前对长期投资的股票的行业和团队的要求,同时其股权结构相对合理,因而我们认为这只股票确实适合作为长期投资标的。

第二个案例,某做市股票。

将这个案例是想跟大家讨论下短期的投资机会。这只股票在做市之前就宣布要进行定向增发,那么在做市之后我们看到做市价格之后,是否可以考虑参与这次定向增发呢?按照之前介绍的几点判断,首先定向增发之前原有股东的抛售欲望并不大,同时在做此判断时市场恰好处于相对活跃的时期,我们判断进入市场的资金还是量比较大的,而这只的股票基本面还不错,应该会受到潜在的投资资金的追捧,流通股本相对适中,绝对价格也比较低的。

从以上分析来看,并且参考做市伊始的市场价格,参与此次定增可能会获得相对不错的短期回报。从新增股份即将登记的时刻,伴随整体市场的低迷,股价就开始一路向下,直到最低点比定增价格仅稍高不到10%。从新增股份流通至今,股票的实际换手率属于较低水平,这次定增新增的投资者无法完成退出。这次定增共引入20余名投资者,其中大部分是个人投资者,他们持有的股份数量多在20万股-50万股区间,很明显是以进行短期的投资行为为目的,期望可以尽快变现让资金流动起来。但是很遗憾客观条件不足以实现计划的短期投资获利行为。

这个什么原因呢?既然我们之前已经分析认为定增确实是个不错的短期投资机会,为什么又会出现这样的问题呢?我认为之前的分析存在两点问题。1、尽管原来的潜在抛售股份不高,但是此次定向增发引入的投资者的抛售欲望极强,从而导致短期供给过大。2、由于进入市场的资金较多,我们判断有买入欲望的资金也较多,但实际上这些资金全部或者绝大多数都在追逐各种定增增发,并没有致力于在二级市场投资,因而实际上二级市场上的潜在资金较少,使得短期需求过小。由此可见,之前对供求关系的分析都存在问题,因而导致预判错误,并最终导致目前的局面。

第三个案例,金宇农牧。

介绍这个案例主要是想说明对做市商而言,如果想要赚取价差收入应当如何评价。这只股票刚刚做市不久,流动股本2700多万股,绝对价格较低。自做市至今共17个交易日,其总成交金额是4300万元,换手率达到60%,这个数据如果进行年化的话相当可观,每天的价格波动也算比较大。粗略计算,这只股票每天的平均成交金额在250万元左右,目前由三家做市商参与做市,因而以2%计算价差的话,平均每家做市商每天可以赚取的价差收入接近8000元。大家可以看看定增公告,我们的初始成本是2元钱,共拿到100万股,如果这只股票可以持续保持目前的交易水平的话,一年两百个交易日算下来,我们年化收益率可以达到80%。

介绍这个案例想要说明什么问题呢?其实作为做市商,我们更乐于投资这种流动较大,可以通过交易获得稳定的价差收入的做市股票,这样就可以像银行一样赚取稳定的息差收入。我们不愿意抢投资机构的生意,低价获取股票期望股价增值几倍再转手卖掉,这并非做市商在市场中的功能。我们希望回归做市商的本源,以赚取稳定的价差收入为目的选择标的并进行交易。但是目前的规则体系和客观条件还无法实现,我们必须要承担库存股份亏损的风险,本着风险与收益匹配的原则,我们被迫要将股票增值的收益当成目前主要收益来源,但其实我们更希望为市场提供流动性,以换取稳定的价差收入,让市场参与各方都能够赚到属于自己的利润。按照证监会通知的精神,未来可能允许做市商借券进行做市,或者提供避险工具将这部分风险对冲掉,才能让做市商的角色回归本源,专注于为市场提供流动性。

由此,对市场参与各方我有以下粗浅的建议供大家参考:

1、对监管机构的建议。

目前市场的融资功能已经充分体现,之前的统计数据截止5月末今年的总融资额便已突破200多亿,超过的去年全年的总和,今年可能达到去年全年5倍以上。可以说咱们的中小企业只要想融钱,在新三板上就没有融不到的情况,定向增发全部遭到哄抢,即使价格过高,也会有投资机构承接。

然而过分强调融资方面的便利,实际上对于二级市场投资者的利益侵蚀变会比较严重,因此如何能够综合考虑市场各方利益,在保持当前良好的融资功能的前提下提高市场流动性,是监管机构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为此,我建议监管机构要站在更高的层次,以战略性的全局眼光总和考虑相关规则的修订工作,之前传言的修改当前协议转让方式,增加做市转让方式下的大宗交易通道等,都需要纳入全局性的规则修改工作中,当然定向增发方面的规则也需要适当修改,以达到在不影响运行良好的融资功能的前提下,进一步保障二级市场投资者的权益。

有人认为放开做市牌照就可以引入增量资金做市,便可以解决二级市场流动性的问题,对此我并不赞同。目前市场并不缺乏资金,缺乏的是目的多样的投资者队伍,因此我建议监管机构可以大力引入投资目的各不相同的投资者。当前市场新进投资者中的财务投资者较多,他们主要捕捉的是短期的投资机会。市场上成立的许多私募基金,其主要投向就是想方设法获取定向增发得股份,然后在市场抛售从事短线交易行为。目前的市场上如PE、VC机构这样以中长期持有股票为目的的投资机构还是非常少的。另一方面,目前市场的机构投资者比例偏多。作为机构投资者,其投资体量相对较大,而且投资理念相对接近,因而与市场目前的交易方式并不匹配,譬如无法单纯在二级市场完成建仓的工作,因而必须要从公司或原始股东处直接获取股份才能满足自己的要求。我们一直强调新三板是机构投资者的市场,但是市场的交易规则其实并不完全适用于机构投资者,所以我建议监管机构引入有润滑剂作用的其他类型的投资者。根据这些,我还想提一点建议就是将做市股票的最低委托数量与股本挂钩,达到某些标准的股票以5000股或者10000股作为最低委托数量,这样与以投资者为主的市场定位也比较匹配。

2、对投资机构的一些建议。

对于投资机构而言,我建议大家慎重对待的几种情况:一是流动盘偏小,原因已经说过;二是流动性偏低,尤其是在做市以后二级市场的流动性仍然较低时,就需要充分考虑市场价格的公允程度;三是潜在的抛压偏重,比如参与定增的大多是个人投资者或者以短期投机为目的的机构投资者的股票,其短期抛压就会比较重;四是没有特定的投资计划而进行定增的公司,许多公司现在都以补充流动资金的目的进行募资,实际上这个理由比较虚一些,虽然这有助于市场融资功能,但是实际上许多企业并没有很好的未来规划便已经开始融资。之前的嘉宾也提高过,目前在市场上拿到钱很容易,但是究竟如何能把钱花好还是个学问,目前有些公司拿这个钱买理财或者专门成立基金投资新三板,这里面就可能存在问题;四是存在突击引入财务投资者的公司,譬如在挂牌之前以低价增发给自己的亲朋好友或者关系户,面对这种情况投资者需要慎重考虑。

此外对于投资团队,我建议大家慎重对待的几种团队:一是过分关注资本市场和资本运作的团队,我们希望拟投资的企业在行业和自身业务领域有非常精深的造诣,并且持续关注于自身业务,对资本市场他们会聘请专业人士进行打理,或者相信中间机构的判断,而不是舍本逐末,每天都在考虑股价多少,手头的股份值多少钱;二是构想宏大但超出能力范围的团队,很多企业家乐于描述宏大的愿景,但是实际上要实现这个愿景需要许多的资金、资源和能力的配合,资金或许在这个市场上很好解决,但是资源和能力可不是随随便便就具备的;

三是重视短期利益和忽视长期形象的公司,之前有这样的案例,某公司发布定增方案并且客户都缴款之后,发现市场价格上涨了,觉得增发价格偏低就把缴款全部退回,开个会把上次的方案重新否掉,然后涨价重新发布个方案,这种企业过于重视短期利益,却忽视了公司的长期形象,缺乏诚信,这样的团队也需要。

3、对挂牌公司建议。

在座的如果有挂牌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董秘,希望您可以参考以下建议。

一是谨慎的利用融资工具。这包括合理规划融资的节奏,尽量避免刚发过一轮定增没半个月再发一轮定增,尤其是两次定增价格差距还非常大的情况。如果没有合理规划而在短期内利用市场的热度大规模融资,对自己本身的压力九非常大,所以希望大家能够合理的规划融资的节奏。监管机构设计的融资规则是要满足中小企业小额、快速、灵活、按需融资的目的,也就是现有需求才能在市场上开始融资。如果我们一味利用市场的行情先把钱融到手再说,那么未来在你真的需要钱的时候可能九未必能融到资了。此外定向增发的价格和规模需要合理设置,通常融资的估值是一轮比一轮要高,如果企业只看到短期利益而把当前融资价格定得很高的话,那么下轮融资的定价就面临很大压力,如果价格下降也会影响企业形象。最后要综合考虑引入战略投资者和中短期财务投资者。作为融资方来说,引入的资金最好要做到长中短期合理配置,战略投资者能够给你带来资源和渠道,而中短期的财务投资者可以在二级市场充分交易提高股票流动性,如果融资中只包括其中某类投资者,那后续可能就面临不同的问题了。综上,我建议挂牌公司能够谨慎利用融资工具,充分保护市场大力支持规融资的现状,不要过分利用规则钻空子,把自己未来的路都给堵死。

二是谨慎利用二级市场。挂牌公司要合理规划高管和员工的增持和减持计划,很多创业板公司为人所诟病的就是一上市股东便开始减持和套现,但其实这具有一定程度的合理性,因为我们需要创造财富效应才能吸引更多投资者进入市场进行投资,同时也能吸引更多有志青年进行创业。但是这种减持的计划一定要合理规划,不要造成踩踏的事故,否则也会影响投资者对企业的投资信心。于此相对,挂牌公司应当参照主板和创业板公司,在不违反相应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前提下制定稳定股价的承诺和约束措施,以面对市场大幅下探或者波动的情况。

2. 新三板的股票上市后能交易限制是多少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办法(暂行)》第十五条规定:“非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分三批进入代办系统转让,每批进入的数量均为其所持股份的三分之一。进入的时间分别为挂牌之日、挂牌期满一年和两年。”第十七条规定:“挂牌前十二个月内挂牌公司进行过增资的,货币出资新增股份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满十二个月可进入代办系统转让,非货币财产出资新增股份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满二十四个月可进入代办系统转让。”

3. 新三板在上市买卖吗

新三板公司股东和董监高股权交易规定 (最新、最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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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关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交易行为的规范
1关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交易行为有哪些法规和规章制度予以规范?
目前,关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行为的法规和规章制度主要有:《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证监公司字[2007]56号《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重申上市公司董监高管转让所持本公司股份的通知》和《关于利用CA证书在线填报和持续更新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个人基本信息的通知》等。
2如何计算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每年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每年可转让股份数量可以分四种情况计算:
(1)可转让股份数量的基本计算公式
在当年没有新增股份的情况下,按照“可减持股份数量=上年末持有股份数量×25%”的公式计算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减持本公司股份的数量;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25%比例之限制。
(2)对于在多地上市公司的处理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同时包括在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既包括A、B股,也包括在境外发行的本公司股份。
(3)对当年新增股份的处理
当年新增股票应分别两种情况处理:第一,因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形式进行权益分派导致所持股票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减持的数量。第二,因其他原因(上市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新增股票的,新增无限售条件股票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股票不能减持,但计入次年可转让股票基数。
(4)对当年可转让未转让股份的处理
对于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不得累计到次年自由减持,而应当按当年末持有股票数量为基数重新计算可转让股份数量。
3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哪些情况下不得转让股票?
以下情形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转让其所持有股票:
(1)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2)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3)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间内的;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4禁止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交易的窗口期是如何规定的?
禁止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票买卖的窗口期包括:
(1)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
(2)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5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股票的规定有哪些?
内幕信息,系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法律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证券法》第73、75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为法定的“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证券法》第75条),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2007年8月15日,证监会发布证监公司字[2007]128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规定上市公司涉及行政许可及无先例、存在重大不确定性、需要向有关部门进行政策咨询、方案论证的重大事项的,上市公司应当向证监会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以及直系亲属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有无持有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相关文件,并充分举证相关人员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6关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短线交易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证券法》第47条之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持有上市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此外,《证券法》第195条亦规定,“……违反本法第47条的规定买卖本公司股份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多次买卖的短线交易,短线交易禁止期按如下标准计算:对于多次买入的,以最后一次买入的时间作为6个月卖出禁止期的起算点;对于多次卖出的,以最后一次卖出的时间作为6个月买入禁止期的起算点。
对于短线交易,董事会应及时行使归入权,即将由此所得的收益收归公司所有,如董事会不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如公司董事会不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7对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交易行为的信息披露有哪些要求?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时,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上市公司报告并由上市公司在本所网站上市公司专区申报并披露。披露内容应包括: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变动后的持股数量;本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市公司应当制定专项制度,加强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买卖本公司股份行为的申报、披露与监督。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披露情况。董事会秘书未及时申报或更新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个人信息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本所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8目前,监管部门对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交易行为采取了哪些具体的限制措施?
目前,对于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任期内减持股份每年仅可以转让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股份、权益分派等事项,如果上市公司能够准确申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信息,并能够及时对前述信息进行持续更新,本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可以实现事前控制。
此外,对于B股、短线交易行为、禁止买卖窗口期的交易行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以及某些上市公司在其公司章程规定的个别限制措施等,主要依赖于有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自我约束,本所将予以事后监管,并对发现的违规行为予以纪律处分。
第二,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一般规定
9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披露时点和交易行为限制是如何规定的?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持有5%以上权益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行政划转或者变更、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等方式拟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在作出报告、公告前,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持有5%以上权益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行政划转或者变更、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等方式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在作出报告、公告前,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权益变动达到上述披露时点时,还应按照《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要求,履行报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抄报派出机构)和信息披露义务(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并予公告)。
需要注意的是,“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包括通过本所竞价交易系统和大宗交易系统买卖上市公司股份。
10关于5%以上股东权益变动的禁止性规定有哪些?
(1)短线交易之禁止。参见前文有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短线交易的相关内容。
(2)内幕交易之禁止。根据《证券法》第74条之规定,“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法定的“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参见前文有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内幕信息的相关内容,对于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第三,关于大股东增持股份的规范
11关于大股东增持股份的法规和规章制度有哪些?
规范大股东增持股份最主要的法规和规章制度主要包括:《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56号《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决定》、证监办发[2008]113号《关于进一步推进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有关工作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上字〔2008〕94号《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和上证上字〔2008〕100号《关于修订<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第七条的通知》等。
12关于大股东增持股份的增持行为是如何规定的?
(1)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12个月内增加其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可先实施增持行为,增持完成后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豁免申请文件。
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公司上市超过12月的,有关大股东才可以实施前述增持行为。
(2)增持过程中,大股东应在首次增持、继续增持、实施后续增持计划累计增持股份比例达到1%时、后续增持计划实施完毕或实施期限届满后两个交易日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续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届满前,上市公司应在各定期报告中披露增持计划实施的情况。
(3)有关增持股份的锁定期应当符合《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第九十八条的有关规定,12个月内不得转让。
13关于禁止大股东增持股份的窗口期有哪些规定?
(1)定期报告公告前10日内(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0日起算);
(2)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14关于大股东增持股份的豁免是如何规定的?
(1)自由增持的,可先实施增持行为,增持完成后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豁免申请文件。
上述股份增持行为被豁免要约义务的前提是:行为人应当符合《证券法》第四十七条关于限制短线交易、第七十三条关于禁止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的规定,同时应当符合《收购办法》第六条关于收购人资格的规定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相关股东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在自由增持实施完毕或实施期限届满后,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相关股东收到中国证监会就其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申请作出核准的决定后,应当及时通知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相关股东拟在12个月内增加其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2%的,应当在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义务后,方能增持公司股份。
第四,关于股东减持限售存量股份的规范
15关于规范股东减持限售存量股份的相关规章制度有哪些?
目前,对于“大小非”减持主要的规章制度如下: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以下称《指导意见》;《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大宗交易系统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业务操作指引》、《证券异常交易实时监控指引》和《关于督促上市公司股东认真执行减持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规定的通知》等。
16限售存量股份是指哪些类型的股份?
限售存量股份主要包括两部分股份:一是已经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在沪深主板上市的公司有限售期安排的股份,俗称“股改限售股”;二是新老划断后在沪深主板上市的公司于首次公开发行(IPO)前已发行的股份,俗称“发起人股”。
存量股份不包括:上述存量股份因送股、转增、配股而孽生的股份(含解禁前获得的孽生股份);上市公司增发、定向增发形成的有限售期规定的股份;IPO过程中向战略投资者配售形成的有限售规定的股份。
17关于限售存量股份的转让有哪些规定?
(1)转让存量股份应当满足《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对特定股东持股期限的规定和信息披露的要求,遵守出让方自身关于持股期限的承诺,转让需要获得相关部门或者内部权力机构批准的,应当履行相应的批准程序。
(2)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股东预计未来1个月内公开出售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数量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1%的,应当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
(3)解除限售存量股份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的,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相关规则。证券交易所的会员和合格投资者可以直接参与大宗交易系统业务,其他投资者则应当委托会员参与交易。
(4)本次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后导致股份出让方不再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股份出让方和受让方应当遵守上市公司收购的相关规定。
18关于限售存量股份的转让的信息披露有哪些规定?
(1)根据《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第39条之规定,持股5%以上的股改限售股股东减持达到1%的,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做出公告,公告期间无须停止出售股份。
(2)持有或控制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的,就其权益变动,应当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及本所有关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对于持股5%以上股东持有比例降到5%以下的,根据上交所《关于执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具体事项的通知》规定,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由上市公司作出提示性公告,免于提交权益变动报告书。
持股5%以上股东持有比例降到5%以下的,履行前款所要求的信息披露义务后出售股份的,可以免于按照《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第39条之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9一个实际控制人通过多个股东账户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计算减持数量时,是否要将其所控制的所有账户合并计算?
在对于“1%”减持数量的计算中,按账户进行计算,不对实际控制人通过多个股东账户持有的股份进行合并计算。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合并持股达到5%以上的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减持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时,需停止交易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0股东所持存量股份,在限售期内发生过户的,如何进行减持计算?
对于股东持有的存量股份,在限售期内因司法强制等原因发生非交易过户的,在解除限售后,按照过户后的账户,分别进行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减持数量计算。如过户前账户中同时持有存量股份和非存量股份的,则过户后,按照原比例确定过户后账户的存量股份和非存量股份。
在解除限售后因司法强制等原因发生非交易过户的,过户后的受让方账户不受1%的减持限制。
21解除限售存量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出让后,是否还受1%的减持限制?
解除限售存量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出让后,不再是《指导意见》规定的解除限售存量股份。但是,对于通过大宗交易系统卖出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客户与其交易对手方存在明显关联关系的,本所有权要求相关会员发现、制止可能存在的异常交易行为。
22关于转让限售存量股份的禁止减持期间是如何规定的?
《指导意见》规定,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该公司的年报、半年报公告前30日内不得转让解除限售存量股份。
第五,关于违反股份交易相关规定的纪律处分
23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的股份交易行为违反相关规定的,交易所会采取何种纪律处分措施?
根据《上市规则》第1.5条,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和中国证监会的授权,本所可以对“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机构及其相关人员”进行监管。
对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违规股份交易行为,本所可根据《上市规则》第17.2至17.6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6.5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异常交易实时监控指引》等相关规定,对上述监管对象采取相应监管措施或给予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公开认定其三年以上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限制账户交易等纪律处分。
24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典型的违规股份交易行为有哪些?
(1)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超比例出售股份行为。
(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禁止股票买卖的交易窗口期从事交易行为。
(3)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5%以上股东的短线交易行为,包括先买入后卖出、先卖出后买入等。
对于短线交易行为,本所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对于短线交易行为应及时行使归入权,并及时披露有关信息,包括短线交易收益归入公司、当事人致歉和公司董事会下一步拟采取的整改措施等。
(4)股东权益变动违规。
第一,股东权益变动信息披露时点违规。
自然人金某于2008年5月30日买入某公司股票723.66万股,直到6月4日才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2008年6月16日,本所对其予以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
第二,股东权益变动未遵循相关交易行为限制。
(5)上市公司股东违规减持解除限售存量股份。
上市公司股东违规减持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本所将根据《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其予以公开谴责、限制交易等处分。股东兼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将予以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该等职务的处分。
上市公司对本公司股东减持解除限售存量股份未尽督促提醒之责的,本所将根据《上市规则》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本所将报请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融资、资产重组、股权激励等行政许可事项予以冷淡对待。
(6)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的内幕交易行为。

4. 新三板对董监高有没有短线交易的规定

题主指的是“6个月内买入又卖出”吗?
根据证券法规定,这条规定适用于上市公司,新三板严格意义上非上市公司,因此不适用。
但需要注意的是,要看下贵司的公司章程中是否有规定,有规定就要遵守。

5. 企业在新三板上市后,股东持有的股份何时,如何能变现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持有5%以上权益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行政划转或者变更、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等方式拟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在作出报告、公告前,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持有5%以上权益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行政划转或者变更、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等方式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在作出报告、公告前,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权益变动达到上述披露时点时,还应按照《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要求,履行报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抄报派出机构)和信息披露义务(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并予公告)。

需要注意的是,“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包括通过本所竞价交易系统和大宗交易系统买卖上市公司股份。

10关于5%以上股东权益变动的禁止性规定有哪些?

(1)短线交易之禁止。参见前文有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短线交易的相关内容。
(2)内幕交易之禁止。根据《证券法》第74条之规定,“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法定的“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参见前文有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内幕信息的相关内容,对于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第三,关于大股东增持股份的规范

11关于大股东增持股份的法规和规章制度有哪些?

规范大股东增持股份最主要的法规和规章制度主要包括:《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56号《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决定》、证监办发[2008]113号《关于进一步推进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有关工作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上字〔2008〕94号《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和上证上字〔2008〕100号《关于修订<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第七条的通知》等。

12关于大股东增持股份的增持行为是如何规定的?

(1)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12个月内增加其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可先实施增持行为,增持完成后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豁免申请文件。

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公司上市超过12月的,有关大股东才可以实施前述增持行为。

(2)增持过程中,大股东应在首次增持、继续增持、实施后续增持计划累计增持股份比例达到1%时、后续增持计划实施完毕或实施期限届满后两个交易日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续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届满前,上市公司应在各定期报告中披露增持计划实施的情况。

(3)有关增持股份的锁定期应当符合《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第九十八条的有关规定,12个月内不得转让。

13关于禁止大股东增持股份的窗口期有哪些规定?

(1)定期报告公告前10日内(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0日起算);
(2)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6. 新三板股票交易规则跟其他版块有什么不同

你好,以下是新三板的交易
细则一“
1. 新三板股票代码
新三板交易规则股票名称后不带任何数字。股票代码以43打头。
2.股票转让方式:
股票转让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做市方式、竞价方式或其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转让方式。经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挂牌股票可以转换转让方式。挂牌股票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须有2家以上做市商为其提供做市报价服务。
3,股票转让时间
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15-11:30,下午13:00-15:00,转让时间内因故停市,转让时间不作顺延,遇法定节假日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公告的休市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休市。
4,买卖股票的申报数量
新三板股票委托的股份数量以“股”为单位,新三板交易规则每笔委托的股份数量应不低于3万股,但账户中某一股份余额不足3万股时可一次性报价卖出。
5,股票价格变动单位
股票转让的计价单位为“每股价格”;转让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人民币。
6,有效报价区间
开盘集合竞价的申报有效价格区间为前收盘价的上下20%以内;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申报有效价格区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20%以内;当日无成交的,申报有效价格区间为前收盘价的上下20%以内。
不在有效价格区间范围内的申报不参与竞价,暂存于交易主机,当成交价波动使其进入有效价格区间时,交易主机自动取出申报,参加竞价。
7,申报委托方式
.报价系统仅对成交约定号、股份代码、买卖价格、股份数量四者完全一致,买卖方向相反,对手方所在报价券商的席位号互相对应的成交确认委托进行配对成交。如买卖双方的成交确认委托中,只要有一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报价系统则不予配对。因此,投资者务必认真填写成交确认委托。
8/涨跌幅限制
新三板股票交易规则中规定:新三板股票不设涨跌幅限制。
9/清算交割时间
新三板股票成交到账时间:股份和资金将在T+1日到帐。
股份报价转让的成交价格通过买卖双方议价产生。投资者可通过报价系统直接联系对手方,也可委托报价券商联系对手方,约定股份的买卖数量和价格。投资者可在“代办股份转让信息披露平台”的“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栏目中或报价券商的营业部获取股份报价转让行情、挂牌公司信息和主办报价券商发布的相关信息。
细则二:
1、实行股份转让限售期。新三板对特定主体持有股份规定限售期,另对挂牌前增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转让股份等也分别规定了限售期。
2、设定股份交易最低限额。每次交易要求不得低于1000股,投资者证券账户某一股份余额不足1000股的,只能一次性委托卖出。
3、交易须主办券商代理。主办券商代为办理报价申报、转让或购买委托、成交确认、清算交收等手续,挂牌公司及投资者在代办系统所进行的股份交易的相关手续均需经主办券商办理。
4、依托新三板代办交易系统。新三板代办交易系统依托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建设,与中小板、创业板等并列于深圳交易所交易系统。
5、投资者委托交易。投资者委托分为意向委托、定价委托和成交确认委托、委托当日有效。意向委托、定价委托和成交确认委托均可撤销,但已经报价系统确认成交的委托不得撤销或变更。
6、分级结算原则。新三板交易制度对股份和资金的结算实行分级结算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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