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人寿保险里的生存金和红利可以避债避税吗
不可以的,不过平安的聚财宝账户可以避税避债!
⑵ 年金分红险避税避债吗
首先年金险本身就不完全具备避税避债的功能啊
没有绝对避债的保险,特别是年金险,每年返还或到80岁终止,钱都发给我们了,就相当于个人的资产了
避税一般是作为理赔身故金给受益人可以规避个人所得税和遗产税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⑶ 保险公司经营的理财分红保险是否是避债避税,不交遗产税
是的,避债避税
⑷ 分红如何避税
只要是人寿保险产品,都有避税功能,包括他的分红。并且保险还有避债功能。
⑸ 为什么说保险可以避税
在满足一定条件时,人寿保险能“避债”,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两全保险,都属于人寿保险的范畴。我们通过几个案例来看。
一、寿险避债
1、指定未成年子女为受益人
A先生是个生意人,太太为全职主妇,有两个幼子,均未成年。这几年行情不错,A准备扩大生产规模,于是向银行借了500万。此外,A比较注重个人风险,为自己买了一份300万的终身寿险,指定受益人为自己的两个幼子。
天有不测风云,在一次意外中,A不幸离世。离世时,留下450万欠银行的债务。与此同时,根据保险合同,A的两个幼子拿到300万保险赔偿金。
那么,这300万保险赔偿金,要不要偿还欠银行的钱?父债要不要子还?
答案:不需要。
指定受益人为两个幼子,幼子获得的300万保险赔偿金,不属于遗产,不需要偿还A先生之前的债务。
2、指定妻子为受益人
还是刚才那个故事,如果指定妻子为受益人,结果就大相径庭了。
A先生是婚后向银行借的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须由夫妻共同偿还,妻子有连带清偿责任。妻子获得300万赔偿金后,银行可要求妻子承担A先生所欠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
所以说,在指定身故受益人时,应遵守身故受益人是不承担连带责任的人,如未成年子女、孙女等。
3、“法定受益人”或未指定受益人
继续刚才的故事,如果受益人填写的是“法定”,或未指定受益人。根据保险法规定,300万赔偿金将作为遗产,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给继承人。
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 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也就是说,A先生的继承人在继承300万保险赔偿金的同时,还要偿还欠银行的债务。
一句话概括:人身保险合同中的保险金,不属于遗产,可以有效“避债”,但未指定受益人或法定受益人,保险金属于遗产,继承遗产的同时也要偿还债务。
二、刑事犯罪不可“避债”
如果涉及刑事犯罪,法院可以冻结、扣押、查封涉案人的保险。例如:
1、购买保险的资金是违法所得,触犯了刑法,那么这笔钱基本上会被依法追缴;
2、在负债或公司财务恶化后投保,也会有非法转移财产的嫌疑,保险合同有被判为无效的可能;
3、洗钱是不容许的,保险费来自非法途径,法院可裁定保险公司强行退保。
三、通过保险转移资产当“老赖”,不可“避债”
想通过保险转移资产当“老赖”的行为,是行不通的。
举个例子:
B先生是个“老赖”,赖功实力强,欠钱不还,能拖就拖,托不过就躲,躲不过就转移资产。
201X年,B先生欠某公司1000万,还了50万后就开始赖账。不仅不还,还在两年后还为自己的小孩买了700万的保险。
对方忍无可忍,将B先生告上了法庭,法院强制执行B先生退保。
B先生认为:《保险法》有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意思是“自己欠别人钱的时候,法院不能强制执行保单来还债。
法律不是用来钻漏洞的,最终法院依法冻结了B先生投保的保单,并退保用以偿还债务。不过具体的案件还需具体分析,想通过保险来恶意避债,存在极大的法律风险。
⑹ 保险可以避税的原因是什么
关于保险能否避税,其实很多消费者、甚至是保险从业人员都是只知其一不知其二,也不愿意深入了解。我觉得就目前中国的法律和税务环境来讲,买保险避税很有可能是一个伪命题,我是这样来分析的:
为了方便大家理解,我们将保险的整个过程进行拆分,逐步来看,保险中可能涉及税收的地方主要有3个:买保险时、保险有效期间和保险金的支付时。
一、买保险时
通常,我们用来购买保险的钱都是工资,多是通常,我们用来购买保险的钱都是工资,多是税后收入,如果有政策对买保险时税收给予优惠,保费可以用税前收入来支付,保险在此时,就可以帮你实现一定程度上的“避税”。
这种政策,在国外已有先例,在美国,有相应的“保费税额抵免优惠”,支出的保费可以从税前收入中扣除,或者用于退税,即使你的工资缴税很少或者不用缴税,都可以获得相应的优惠。在澳大利亚传统的Superannuation养老金计划中可以包含部分人寿保险,保险的保费由税前收入构成,这也相当于拥有了税收优惠。
但在中国,目前市场上针对购买商业保险的税收优惠政策比较少。一些新型优惠政策刚出台,还处于试验阶段,尚未大规模推行,能减免多少、效果和口碑,还要依靠大家自己衡量和市场的长期检验。
举例:税优型健康险
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在内的31个城市于今年1月起,试点发行税收优惠型健康险,保险的保费支出允许在从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
上图来自于央视新闻。如果一个城市的个税起征点为3500,一个月薪5000元的小张,每月支出200元用于购买税优型健康险,那这200元就可以于税前进行抵扣,这种优惠政策对收入越高的人,调整的幅度越明显。上图来自于央视新闻。如果一个城市的个税起征点为3500,一个月薪5000元的小张,每月支出200元用于购买税优型健康险,那这200元就可以于税前进行抵扣,这种优惠政策对收入越高的人,调整的幅度越明显。这款产品的亮点不限于所谓的税优政策,更关键在于允许带病投保、保证续保以及扩展社保外用药的惠民保障。
二、保险有效期间
对于已经购买了保险的个人及家庭,保险对你们应缴纳的税收有影响吗?此时的保险能避税吗?
在保险有效期间内,一些具有投资属性的产品常常伴有保单分红、结算利息等收益,这些收益不同于一般情况下以身故、伤残为条件的保险赔款,在国外包括美国在内的多个国家,都面临着“被税”的问题,因此便有了“延迟缴税”政策。即保单的投资收益在获取当年不用缴税,在到期领取保险金的时候才缴纳,这一政策出现在美国的养老保险制度中。
但在中国,我们从未听过相关的“延迟缴税”政策,是因为我国对于保单的投资收益并未有征税规定,分红不用缴税,“延迟缴税”的优惠就更无从说起了。所以如果说保险的投资可以避免收益“被税”,可谓是无稽之谈。
三、保险金支付时
这是【保险可以避税】最核心的部分,也是
这是【保险可以避税】最核心的部分,也是消费者最容易被“忽悠”的地方。我们知道,每在保单到期或者达到理赔条件时,我们会从保险公司获得相应的保险金,而这部分钱能算是个人收入吗?对于那些被话术“强攻下”达成的大额寿险保单,在中国,避收遗产税,真的现实吗?
1. 所得税
我们常常听到保险业务员,以税法中“保险赔款”免税的条款作为保险避税的理据,但事实上“保险赔款”通常是对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的经济补偿,给付的保险金是按保险合同约定所支付的款项,以实际损失为原则,不是收入,也并未产生收益,从原理上本身就不应纳税。
2. 遗产税
中国人讲究子承父业,所以家庭代际之间的财富传承,是中国人颇为关心的问题。对于遗产的继承,自然就会面临遗产税的问题。早在2004年财政部就颁发了遗产税的草案,2010年予以修改,遗产税的起征点为80万,超过80万将面临20%的遗产税,这无疑引起了国内家庭的恐慌,一时间风言四起,更有甚者,传出2016年深圳将试点开征遗产税的消息。
于是乎,业务员向富豪销售大额保单时,一般按照以下套路:国家很快就要开征遗产税,草案都制定好了,一旦开征遗产税,有钱人的财产大半要缴税。到期缴不上,财产全部充公。而人寿保险,只要指定受益人,就可以避税,因此买保险是最好的避税方法,也是国际通行惯例。
且不说国家开征遗产税只是遥不可及的事实,深圳当地及国家财政部已多次澄清,试点征收纯属谣言。接着,我们可以看看其他的地区对于遗产税是个怎样的态度:
香港,于2006年2月取消了遗产税。新加坡,于2008年取消了遗产税。台湾,于2009年10月大幅提高遗产税起征点至1200万新台币,且单一税率大幅下降至10%(如果考虑其他减免项目,实际可提高至1800万新台币,按目前汇率折合约381万人民币,遗产税缴税门槛大大提高,更多人得到免税优惠)。
实际上,参考目前周边国际环境,遗产税的影响对普通家庭来讲,已经微乎其微了。随着周边地区遗产税走向没落,内地本来就担心资本流出,这时再征收遗产税,对中国目前来讲,无疑是不现实的。买保险避遗产税可能本身就是个伪命题!
总结
在我国现有的保险法和税法等制度下,买保险可以避税的说法很容易就会露出自己的马脚,消费者莫偏听,保持独立思考。我始终认为,买保险关键还是应该看重背后的保险保障功能。
⑺ 分红险可否避税
楼主说的是:用于购买保险的这些钱,能否帮助企业或者个人作为税前扣除项.
⑻ 保险是否有避税、避债的功能。
保险除了保障功能外,根据国家法律规定,还具备以下功能:1、保险――全球公认的财产保全最佳方案人寿保单不纳入破产债权。《公司法》规定,私营企业和合伙企业都需要业主承担无限责任,偿债范围包括了业主的私有财产。 我国法律规定,人身保险金不属于破产债权,即在债务人破产的情况下,债权人不能通过要求债务人退保其人寿保单追索保单解约的现金价值。案例:美国安然公司2002年破产,其主席及首席执行官肯尼思·莱夫妻2000年2月购买了3700万美元的人寿保险。公司所有资产被破产清算,但这些保险受法律保护。穷困潦倒的情况下两人按保险合同,每年可从保单中领取92万美元的年金安享晚年。2、受益保险金不用于抵债受益人的保险金请求权来自人身保险合同的规定,故受益人获得的保险金不属于被保险人的遗产,既不纳入遗产分配,也不用于清偿被保险人生前债务。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二条: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抚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身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3、合法保单是不被查封罚没的财产合法保单财产私有化。《保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其他理财工具决不具有的安全性能。4、不存在争议的财产分配《保险法》第六十一条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案例:家里的“顶梁柱”突然去世,后任妻子和前妻所生的儿子为“顶梁柱”留下来的巨额保险究竟属于谁对簿公堂。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了判决,按照《保险法》中不看“关系”而看“受益人”的原则,将价值2162010元的“天价保单”的赔付额判给了投保人滕某某在买保险时所指定的受益人:儿子滕某。《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非婚生子女……。” 让您的财富按照您的意愿支配。5、不需要纳税且不能随意质押《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保险赔款免纳个人所得税。人寿保险的保险单,必须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才可转让或者质押。
⑼ 保险到底能不能起到避税避债的作用
保险在保单指定受益人的情况下是有避税、避债功能。
《保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对于高净值人群而言,如何将自己的资产有效隔离,不被侵蚀缩水成为重中之重,一般导致资产缩水的原因无外乎:创业失败、投资失败、政策影响、婚姻风险、子女挥霍以及生命风险等。风险主要集中在公司资产与个人资产的混淆,直接导致众多企业主被公司所累,而所谓的“无限责任”保护也根本没有起到作用。
商业保险就是一个很好的风险管控工具,无论《保险法》、《合同法》还是《公司法》,对于人寿保险均有明确法条确定其资产隔离作用。从资产管理角度来看,不同寿险产品可以取得不同资产管理目的。例如终身寿险可以通过杠杆效应,放大寿险保额,起到资产传承、避税保值的效果;分红年金,可以通过缴费期、领取期的不同设置,起到资产隔离、按需补给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