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股票交易当日买进当日不得卖出不同,权证实行T+0交易,即当日买进的权证,当日可以卖出。 权证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但与股票涨跌幅采取的百分之十的比例限制不同,权证涨跌幅是以涨跌幅的价格而不是百分比来限制的,具体按下列公式计算:
权证涨幅价格=权证前一日收盘价格+(标的证券当日涨幅价格-标的证券前一日收盘价)×125%×行权比例(目前品种都是1)
权证跌幅价格=权证前一日收盘价格-(标的证券前一日收盘价-标的证券当日跌幅价格)×125%×行权比例。(当计算结果小于等于零时,权证跌幅价格为零)
举例:某日权证的收盘价是1元,对应正股的收盘价是10元。 第二天,对应正股涨停至11元,如果权证也涨停,按上面的公式计算,权证的涨停价格为:1+(11-10)×125%=2.25元,此时权证的涨幅百分比为(2.25-1)/1×100%=125% 权证交易与股票 交易非常相似,除了使用同一个的沪深两市股票 交易账户之外,在交易时间、交易机制(竞价方式)等方面都与股票 相同。不过也有些明显的不同之处:
(1)权证交易需要先书面签署《权证风险揭示书》
由于权证具有财务杠杆和到期日,风险相对较大,因此,从2007年8月1日开始,沪深交易所要求投资者在参与权证交易之前,都必须到营业部当面书面签署《权证风险揭示书》。
(2)申报价格最小单位
与股票 价格变动最小单位0.01元不同,权证的价格最小变动单位是0.001元。这是因为有些权证的价格可能很低,比如对价外权证而言,权证的价格可能只有几分钱甚至接近0,这时如果其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则价格跳动的幅度就显得过大,所以交易所规定权证价格最小变动单位是0.001。
(3)权证价格的涨跌幅限制
目前股票 的正常涨跌幅采取10%的比例限制,而权证涨跌幅是以允许涨跌价格的绝对金额而不是百分比来计算的,具体按下列公式计算:
权证涨幅价格=权证前一日收盘价格+(标的证券当日涨幅价格-标的证券前一日收盘价)×125%×行权比例;
权证跌幅价格=权证前一日收盘价格-(标的证券前一日收盘价-标的证券当日跌幅价格)×125%×行权比例。
当计算结果小于等于零时,权证跌幅价格为零。
值得注意的是,公式中“标的证券当日涨幅价格-标的证券前一日收盘价”或者“标的证券前一日收盘价-标的证券当日跌幅价格”的计算,深沪两市采用的方法不同。沪市采用四舍五入法,精确到0.01元;深市则不采取四舍五入而采用精确计算的方法,精确到0.001元。
(4)“T+0”交易制度
目前我国证券交易中,A股是实行“T+1”交易制度,即当日买入的股票当日不能卖出,只能在下一个营业日之后才可以卖出;而权证则采取T+0方式,投资者买入权证后,可于成交当日进行卖出。
(5)申报数量限制
权证单笔买入或卖出的申报数量不超过100万份。其中买入的申报数量必须为100份的整数倍,但卖出申报数量则没有这种要求。
2. 权证股最后交易日后买的那些股票还有用吗
对的 权证 就是一个行权价格
比如 规定你能以10元的价格 购买 A股的股票
权证的价格定价1元
然后大家开始炒作
到了那一天 如果A股的价格13元 权证的价格为2元
那么你的成本就是10(你可以使用权证行权)+2(购买权证的成本)就可以买入13元的A股票 而且你就赚1元了
如果到了最后一天 A股的价格在8元
那么你想 A股只要8元就可以买到 “优惠券”权证 用了 才能10元的价格
所以傻子也不会用优惠券来买A股
那么这个时候优惠券 几乎没有任何优惠的作用了 自然 权证到了最后一刻 一文不值了
因为宝钢的股价 远远低于权证当初 给予权利购买的价格 所以权证最后变成了1厘。。。
3. 什么是“权证交易”,它与普通的股票有什么关系和区别
1.权证,是指标的证券发行人或其以外的第三人发行的,约定持有人在规定期间内或特定到期日,有权按约定价格向发行人购买或出售标的证券,或以现金结算方式收取结算差价的有价证券。
2. 宝钢权证的交易方法与股票基本一致,但以下一┕嬖蛏系那
4. 上交所权证的历史沿革
1990年11月26日,经国务院授权,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建立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式成立,这是建国以来内地的第一家证券交易所。此前的中国人,只是从茅盾的小说 《子夜》及据此改编的电影中依稀对股票交易所有一点印象。开市那天,来自上海、山东、江西、安徽、浙江、海南、辽宁等地的25家证券经营机构成为交易所会员,分专业经纪商、专业自营商、监管经纪商和自营商几种。交易所开业初期以债券交易为主,同时进行股票交易,以后逐步过渡到债券、股票、权证和期货交易;目前各品种中,除了权证产品,其它都是成功的。
权证对于中国资本市场的投资者来说,并不是什么新鲜事物,曾经在1992年6月在沪深股市首次推出,1996年6月底失败停止交易。2005年中国证券市场开始股权分置改革,非流通股东为了获得股份的流通权,需向流通股东支付一定的对价。宝钢股份、南航股份等极少上市公司,无力分红或送股,就用上交所派发认沽权证上市交易的“金融创新”,作为支付对价的一种股改方式,权证的推出可谓搭了股改的“顺风车”。从管理层初衷来看,借股改之机推出权证产品,解决证券市场投资工具不足的问题,应是市场长远发展之计。于是,短短的几次会议,宝钢股改方案获批,权证再现于A股市场。但第一只宝钢股改权证05年8月22日上市交易时,并未允许创设宝钢权证。05年9月26日,人民网>>国际金融报>第一版 国际金融报记者发文《权证交易有望引入新规》:“2005年9月25日晚,武钢股份与新钢钒均在推出包含发行权证在内的股改方案。日前,上海证券交易所召开了第三届理事会第25次会议,耿亮理事长主持了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上海证券交易所权证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补充规定》对《暂行办法》中的一些关键性问题,如证券公司申请权证发行人资格、一级交易商制度、权证的再次发售等做出了基本规定,对权证业务的健康发展有积极作用”,说明其后上交所专门针对武钢股份公司的股改权证发布的“武钢通知”取代了这个《补充规定》。同理,宝钢、南航等并不适用于创设“武钢通知”;也就是说,南航权证股改成功之时,股东大会认可的“股改方案的说明”,有且仅有上交所权证《办法》,最直接的证明是武钢权证“上市公告书”;同类上市公告书实施时,所谓创设规则“武钢通知”还没有发布。当时,上交所有关人士过分强调权证“只许成功不许失败”,使投机资金以“炒新”为名反制政策制定者和管理者;因为人们预期后续还将有大型国企发行权证,投机者对炒作宝钢权证肆无忌惮,盲从者也有“政策依据”。其实,权证交易本身远非一件重要的改革任务,不可和股权分置改革、国有独资银行股份制改革同日而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