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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与交易所指定联系人

发布时间:2021-03-29 02:48:27

A. 上市公司同时在其他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其信息披露应该

ABD
这题目出的有点问题。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处主要是因为会计准则不同造成的报表不一致,但内容的实质应该是相同的。

B. 上市公司和股票交易所的关系

上市公司好比菜场摆卖的菜,谁来买卖都行,交易所就是菜场持有和管理人,出租个场地给上市公司交易他们的股票。

C. 指定上市公司公告发布的媒体有哪些

指定上市公司公告发布的媒体有:
1.三报一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市场周刊
2.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www.szse.cn
3.巨潮资讯www.cninfo.com.cn
4.上海证券报:http://202.109.75.197:8080/jjsj/jjgs/motifyPassword.jsp
5.证券时报:http://market.p5w.net/kfsjj/
6.中国证券报:http://220.194.35.3/fund/LoginWindow.asp

D. 上市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还有我们投资人的联系和区别

上市公司是一个公司,依法等级上市筹集资金,发行股票等。
证券交易所,在我国有上海和深圳两个,是股票买卖的场所,以会员制,对股市有统筹监管作用。
证券公司,多为交易所会员,是在交易所占有一定席位,在交易所进行股票买卖投资的一些公司,通常接受代理业务,收取手续费。
投资人,就是拿钱买股票的,可以是公司,企业,证券公司,也可以是个人或其它有财务行为能力的人或机构。

E. 上市公司复牌后还需走哪些流程才可上交易所交易呢

关于上市公司停牌和复牌的规定一般由上市的交易所指定,在深圳交易所《上市规则》中,有以下规定,比较复杂,总体看来,没有最长临时停牌时间的限制,核心还是要确保交易的三公原则和信息的充分披露:

第十二章 停牌和复牌

12.1 上市公司发生本章规定的停牌事项,应当向本所申请对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与复牌。

本章未有明确规定的,公司可以以本所认为合理的理由向本所申请对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与复牌,本所视情况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停牌与复牌事宜。

12.2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如存在不确定性因素且预计难以保密的,或者在按规定披露前已经泄漏的,公司应当第一时间向本所申请停牌,直至按规定披露后复牌。

12.3 上市公司于本所交易时间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自股东大会召开当日起停牌,直至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当日上午开市时复牌;公告日为非交易日的,则在公告后首个交易日开市时复牌。

公司在本所非交易时间召开股东大会,且在此后的首个交易日或之前未公告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自该首个交易日起停牌,直至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的当日上午开市时复牌。

12.4 公共媒体中出现上市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本所可以在交易时间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直至公司披露相关公告的当日复牌。

公司披露日为非交易日的,则在公告披露后的首个交易日开市时复牌。

12.5 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本所认定为异常波动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停牌,直至公司披露相关公告的当日上午十点三十分复牌;公告日为非交易日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公告后首个交易日开市时复牌。

12.6 上市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且该意见所涉及事项属于明显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自公司公布定期报告起,本所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直至公司按规定作出纠正后复牌。

12.7 上市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公布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或未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公布季度报告的,本所于相关定期报告披露限期届满后次一交易日,对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一天予以警示后复牌。

未披露季度报告的同时存在未披露年度报告或者中期报告情形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按照本条前款和第十三章的规定停牌与复牌。

12.8 上市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因存在重要的前期差错或者虚假记载,中国证监会责令其改正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本所将自限期改正期满后次一个交易日起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直至其改正的财务会计报告披露当日复牌。公告日为非交易日的,则在公告后首个交易日开市时复牌。

上述停牌期限不超过两个月。在停牌期间,公司应当至少发布三次风险提示公告。

12.9 上市公司在公司运作和信息披露方面涉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在被有关部门调查期间,本所视情况决定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和复牌时间。

12.10 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披露不符合本规则等有关规定,且拒不按要求进行更正、解释或者补充披露的,本所可以对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直至公司披露相关公告的当日复牌。公告日为非交易日的,则在公告后首个交易日开市时复牌。

12.11 上市公司严重违反本规则且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按要求改正的,本所可以对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并视情况决定其复牌时间。

12.12 上市公司因某种原因使本所失去关于公司的有效信息来源时,本所可以对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直至前述情况消除后复牌。

12.13 上市公司因股权分布或者股东人数发生变化导致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不具备上市条件的,本所将于上述交易日期满后次一交易日对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公司可以在停牌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出解决股权分布问题或股东人数问题的具体方案及书面申请,经本所同意后,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以复牌,但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公司应当在股权分布或股东人数发生变化导致连续十个交易日不具备上市条件时,及时对外发布风险提示公告。

12.14 上市公司因收购人履行要约收购义务,或收购人以终止上市公司上市地位为目的而发出全面要约的,要约收购期满至要约收购结果公告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停牌。

根据收购结果,被收购上市公司股权分布或股东人数具备上市条件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于要约结果公告日开市时复牌;股权分布或股东人数不具备上市条件,且收购人以终止公司上市地位为收购目的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于要约结果公告日继续停牌,直至本所终止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上市;股权分布或股东人数不具备上市条件,但收购人不以终止公司上市地位为收购目的的,可以在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提交解决股权分布或股东人数问题的方案,并参照12.13条规定处理。

12.15 上市公司在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被实施停牌期间,应当至少每五个交易日披露一次未能复牌的原因(本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和相关事件的进展情况。

12.16 上市公司出现异常状况,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行风险警示处理的,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按本规则第十三章的有关规定停牌和复牌。

12.17 上市公司出现14.1.1、14.1.10条规定的情况之一,或者发生重大事件而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上市资格的,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按本规则第十四章的有关规定停牌和复牌。

12.18 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交易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转换公司债券停止交易: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流通面值少于3000万元时,在公司发布相关公告三个交易日后停止其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交易;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期结束前的十个交易日停止其交易;

(三)可转换公司债券在赎回期间停止交易;

(四)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认为应当停止交易的其他情况。

12.19 除上述规定外,本所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决定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停牌与复牌。

F. 上市公司与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系人是谁

D.董事会秘书

G. 股东,证卷交易所,上市公司三者的关系是什么

简单的说,股东是买上市公司的股票,但要通过证券交易所来交易

H. 上市公司.证券交易所和股民之间的关系

公司为了募集资金就会在证券交易所发行股票;
股民作为投资者买入上市公司的股票成为上市公司的股东,同时承担了上市公司盈利或亏损等等投资风险来赚取股票上升下跌的盈亏差价;
证券交易所就是作为股票证券的交易平台,为上市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为投资者(股民)提供买卖股票的场所。

I. 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的第七章 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的监管

第五十一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具体的上市规则。其内容包括:
(一)证券上市的条件、申请和批准程序以及上市协议的内容及格式;
(二)上市公告书的内容及格式;
(三)上市推荐人的资格、责任、义务;
(四)上市费用及其他有关费用的收取方式和标准;
(五)对违反上市规则行为的处理规定;
(六)其他需要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事项。
第五十二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与上市公司订立上市协议,确定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上市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并报证监会备案。
交易所与任何上市公司所签上市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均应一致;确需与某些上市公司签署特殊条款时,报证监会批准。
上市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上市费用的项目和数额;
(二)证券交易所为公司证券发行、上市所提供的技术服务;
(三)要求公司指定专人负责证券事务;
(四)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报告程序及回复交易所质询的具体规定;
(五)股票停牌事宜;
(六)协议双方违反上市协议的处理;
(七)仲裁条款;
(八)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在上市协议中明确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三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建立上市推荐人制度,保证上市公司符合上市要求,并在上市后由上市推荐人指导上市公司履行相关义务。
证券交易所应当监督上市推荐人切实履行业务规则中规定的相关职责。上市推荐人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证券交易所有权根据业务规则的规定对上市推荐人予以处分。
第五十四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根据证监会统一制定的格式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业务规则,复核上市公司的配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与募集资金及证券上市直接相关的公开说明文件,并监督上市公司按时公布。证券交易所可以要求上市公司或者上市推荐人就上述文件做出补充说明并予以公布。
第五十五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督促上市公司按照规定的报告期限和证监会统一制定的格式,编制并公布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并在其公布后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处理。证券交易所应当在报告期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情况报告证监会。
第五十六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审核上市公司编制的临时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涉及《公司法》、国家证券法规以及公司章程中规定需要履行审批程序的事项,或者涉及应当报证监会批准的事项,证券交易所应当在确认其已履行规定的审批手续后,方可准予其公布。
第五十七条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证券交易所应当暂停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并要求上市公司立即公布有关信息:
(一)该公司股票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二)有投资者发出收购该公司股票的公开要约;
(三)上市公司依据上市协议提出停牌申请;
(四)证监会依法作出暂停股票交易的决定时;
(五)证券交易所认为必要时。
第五十八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设立上市公司股东持股情况的档案资料,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对股东持股数量及其买卖行为的限制规定,对上市公司股东在交易过程中的持股变动情况进行即时统计和监督。上市公司股东因持股数量变动而产生信息披露义务的,证券交易所应当在其履行信息披露之前,限制其继续交易该股票,督促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立即向证监会报告。
第五十九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将上市公司尚未上市流通股份与其已上市流通股份区别开来。未经证监会批准,不得准许尚未上市流通股份进入交易系统。
第六十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经理不得卖出本人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第六十一条 上市公司应当建立上市公司信息统计系统,并按照交易所的要求及时报送、公布有关统计资料。
第六十二条 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可以按照上市协议的规定予以处理,并可以就其违反证券法规的行为提出处罚意见,报证监会予以处罚。
第六十三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比照本章的有关规定,对其他上市证券的发行人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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