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保监会对分红险有最低收益规定吗
保监会对分红的要求主要是每年收益不少于70%要分给客户,但分红是不确定的。承诺8%的年收益明显有蒙骗之嫌,建议买分红险,就买中国寿险最大的公司——中国人寿。因为国寿的分红收益稳定,并且年年都有,这是有据可查的。比如国寿投资300亿于三峡水利工程,现在一直在收益,还有环渤海经济圈的投资70亿,像这些投资都是长期的基建类投资,收益一般能达到10%左右的收益,并且比较稳定。而个人是没办法参与的,一般的寿险公司也是没有资格拿到这些项目的,中国人寿是国有企业,由财政部直接控股,所以可以参与这些项目运作,后期分红也比较好。
但切记一点,保险的本质作用是用来防御风险的,无论是健康还是养老。所以指望保险的投资回报率很高的话,那样不现实。
B. 2016年保监会发布各大保险公司分红费率
~中国保险2014年度年报今日全部发布完毕,[强]泰康人寿投资收益率6.60%再次夺冠成为唯一一家超过6%的险企太平洋5.1%,平安4.7%,国寿4.4%;[强]偿付能力泰康368%,太平洋312%,国寿235%,
保监会,保险公司,分红\费率
~中国保险2014年度年报今日全部发布完毕,[强]泰康人寿投资收益率6.60%再次夺冠成为唯一一家超过6%的险企太平洋5.1%,平安4.7%,国寿4.4%;[强]偿付能力泰康368%,太平洋312%,国寿235%,
C. 中国保监会规定保险公司应至少将分红保险业务当年度可分配盈亏的多少分配给客户
不低于70%
D. 保监会分红演示高中低规定
4、分红险建议书上的高中低三档分红演示是依据什么计算的?
分红险建议书上的分红演示,是公司根据现有信息对未来经营情况做的长期假设,高档演示是预计公司未来经营情况较好时的长期分红水平,中档演示是预计公司正常经营情况下的长期分红水平,低档演示是预计公司经营情况较差时的长期分红水平。
5、实际分红与演示水平是什么关系?
分红保险都是长期的,分红水平也是基于公司三种不同经营情况下的长期假设情景,即使公司分红险长期经营成果接近某一档演示水平,但由于受到经营中短期因素的影响,保单年度的分红水平也会出现波动。因此客户实际获得的年度红利可能大于、小于或等于建议书中某一档分红水平下的当年红利金额。
6、红利是怎么计算出来的?
红利由公司分配到您保单的利差益和死差益构成,利差益来源于投资收益超过预计的贡献,死差益来源于赔付好于预计的贡献。一般而言,保单的现金价值越大,对利差贡献就越大,可获得的利差益越多;保单的风险保额越大,对死差贡献就越大,可获得死差益也会较多。您保单的利差益和死差益,由公司根据保监规定和公司过往经营情况,每年确定。
E. 目前中国保监会规定保险公司应给分红保险业务分给客户最小的比例
分红保险中所分给客户的分红是指:该保险公司所有分红险业务的净利润中的可盈余分配的70%将以红利形式分给客户。
现在所有的分红产品都是这样,你可以理解成,保险公司拿着你交的保费去做投资,然后将投资收益中可分配部分的70%分给你,就算是一份小额投资回报。所有的分红产品目前都是这样运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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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分红不低于70%在《保险法》第几条
应该这样说,保险公司的分红是在保监会的监督下执行:
保险公司的分红是不确定的。
在保监会的监督下保险公司会将盈利的70%分配给客户。
客户得到是合同约定的分配方式。
合同中约定有的是保单现金价值分红有的是保额分红。
根据中国保监会颁布的《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令第6号)第四章第十七条规定“保险公司不得通过公共媒体公布或宣传分红保险的经营成果或者分红水平。”
因此各家保险公司自己了解自己公司的盈利。
请放心是在保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分配。
G. 人寿保险公司分红是多少
保险公司的分红型保险究竟能分多少钱要根据保险公司的当年赢利状况来定,并不是每年分的红利是个确定数目,如果保险公司当年亏损,不分配利润也是有可能的。
H. 各家保险公司的分红情况
根据保监会的规定:保险公司在利益演示中不能出现任何演示利率等比例性指标,因此客户在分红产品说明书中只能看到高、中、低三个档次的分红水平,而不能按照6%、4%、3%来演示红利的累积利率了。但是广大投保人必须注意:尽管大家都关心哪家公司哪个产品的红利更多,实际上如果仅仅根据过去几年分红情况来演示未来收益存在很多的局限性。
哪一险种、哪一公司在过去几年给客户分配了更多红利,显然是购买分红类保险客户最为关心的问题。
然而,由于各公司各险种结算方式的差异性、复杂性和非透明性,使依据各险种过去几年实际分红状况对比结果具有极大的片面性和误导性。原因如下:
1、各公司各分红类险种结算方式的复杂性及相关资料的非透明性,使短期实际所得红利失去比较价值。
只要我们收集比较各保险公司保障内容相近的各种分红险的产品说明书,就不难发现,在相同假设红利率条件下,各险种的短期所得红利(三五年内)差异极大;而二三十年后的累计红利却基本相同。
对于这种现象,有着多种不同的说法。
有人说是因为一些公司或一家公司中的某些险种,相关费用由后期分摊,使投保这一险种客户的初期所得红利在账面上得到更多的展示;
也有人说是因为相关险种保障部分的各种准备金提取后置导致的结果;
更有人说是因为有些公司采取保额分红方式,客户无法将短期红利提现,故意将未来可能的红利前置,以扩大实际投资收益,占领更大的市场份额。
由于相关险种结算方式的非透明性及保监会的明确规定:保险公司不得通过公共媒体公布或者宣传分红保险的经营成果或水平,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分红保险的经营成果与其它保险公司的分红保险进行比较。使我们对以上种种说法无法给出正确的判断。
也正因为这种不透明性,使短期实际所得红利失去比较价值,因此,购买分红类保险更需要关注的是各家保险公司过去的长期投资状况!
2、各公司各分红类保险的红利分配方式不同,客户的保险利益也各不相同。
目前各家公司分红类保险的分配方式主要有现金分红和保额分红两种。现金红利客户可以随时领取;保额红利只有在客户发生人生风险时才可以领取,因此,在相同投资收益条件下的投资报告中,现金红利和保额红利并不是相等的。
以0岁女性购买30年期的平安鸿盛保险为例,假设现金红利是100元,转换成保额红利时(购买交清增额)就是440元,是现金红利的4.4倍。需要说明的是,各险种、各年龄断现金红利转换成保额红利时的额度是各不相同的,至于这里所遵循的转换规则,我们却无法知道。
3、分红类险种的保障内容各不相同,使它们之间的比较变得更加复杂。
几乎所有分红类保险都是由“保险保障”和“保单红利”两部分组成。在同一家公司中,某一分红险给予的保险保障越多,相应的保单红利自然越少;在对不同公司分红类保险进行比较中,除了考虑这一因素外,还应该考虑相关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
以上种种原因使分红类保险未来收益预测变得很难。如果我们不能全面分析各种相关因素,很容易导出错误的结论。
I. 分红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的保监26号
第一条为规范分红保险业务,促进保险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分红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设的盈余,按一定比例向保单持有人进行分配的人寿保险产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单持有人,是指按照合同约定,享有保险合同利益及红利请求权的人。
第四条红利分配的方式包括增加保额或现金分配等,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条款中载明其采用的红利分配方式。
第五条保险公司设计、拟订的分红保险产品,应当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后方可销售,修改时亦同。
第六条保险公司必须开发专门的电脑系统,并确保能够支持分红保险产品。
第七条中国保监会可以限制分红保险产品销售的地域范围。
第八条保险公司申报分红保险产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一般产品报备要求提交的材料;
二、分红保险财务管理办法;
三、分红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四、红利分配方法;
五、收入分配和费用分摊原则;
六、中国保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分红保险的销售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参加过分红保险专门培训且合格;
二、有一年以上寿险产品销售经验,且业绩良好;
三、没有严重违规行为和欺诈行为。
第十条分红保险、非分红保险以及分红保险产品与其附加的非分红保险产品必须分设帐户,独立核算。
第十一条 分红保险采用固定费用率的,其相应的附加保费收入和佣金、管理费用支出等不列入分红保险帐户;采用固定死亡率方法的,其相应的死亡保费收入和风险保额给付等不列入分红保险帐户。
第十二条保险公司每一会计年度向保单持有人实际分配盈余的比例不低于当年全部可分配盈余的70%。
第十三条分红保险保单应当附带产品说明书,用非专业性语言说明该产品的性质、特征、费用率、红利及红利分配方式、保单持有人承担的风险等事项。
第十四条保险公司应当将分红保险的产品说明书随产品同时上报中国保监会。中国保监会发现其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或有不实陈述的,可以责令保险公司修改或停止使用。
第十五条保险公司应当于每年三月一日前向中国保监会报送分红保险专题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收入分配和费用分摊报告等内容。该报告须由精算责任人签字,并经符合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分红保险采用固定费用率的,保险公司无需报送费用分摊报告。
第十六条保险公司应于每年四月一日前,将分红业务年度报告上报中国保监会,报告内容应包括:
一、分红保险业务年度盈余;
二、保单持有人盈余分配方案;
三、红利准备金提取方案;
四、红利分配对公司偿付能力影响的评估;
五、分配后公司实际偿付能力额度低于其法定偿付能力额度的,还须提交今后12个月的营运计划。
第十七条精算责任人应当在年度分红报告上签字,并对红利分配的公平性作出评价。
第十八条年度分红方案违反本办法的,或影响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中国保监会有权否决该报告,并依照有关规定对其精算责任人作出处罚。
第十九条保险公司每一会计年度应当至少向保单持有人寄送一次分红业绩报告,使用非专业性语言说明:
一、投资收益状况;
二、费用支出及费用分摊方法,采用固定费用率方式的除外;
三、本年度盈余和可分配盈余;
四、保单持有人应获红利金额;
五、红利计算基础和计算方法等等。
第二十条禁止对客户进行误导、欺骗和故意隐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