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重大利好消息出炉,会刺激下周A股大涨吗
消息面比较平静,在各大消息当中最大利好,也是最让市场关注,让市场兴奋的消息就是关于刑法修正案的,从这个刑法修正案后“大幅提高上市公司欺诈发行、信披造假等犯罪刑罚力度”,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个消息出来之后将会长久利好A股市场健康发展,当然有利好就有利空,对于那些不守本分的上市公司就是一个重大利空。
为了更好地深入了解本周重大利好消息,下面具体刑法修正案:
对于欺诈发行,修正案将刑期上限由5年有期徒刑提高至15年,并将对个人的罚金由非法募集资金的1%-5%修改为“并处罚金”,取消5%上限限制。对于信披造假,修正案将相关责任人员刑期上限由3年提高至10年,罚金数额由2万-20万修改为“并处罚金”,取消20万元的上限限制。
由于元旦是跨年时期,部分政策和制度会发生改变,为了避免未知风险,多头和空头都会选择多看少动,造成股市波动变窄,不会大涨大跌。
总结
通过上面分析得知,周末这个消息是重大利好不假,但这个重大利好是长期利好,对短期A股影响不大,更不可能刺激大涨的,希望投资者们淡定看待这个利好消息。
本周A股大概率继续走窄幅震荡,维持箱体震荡走势,想要大涨或者大跌都不可能,大涨力度不够,大跌有强支撑,本周震荡是唯一的走势。
B. 下周一科创板上市,主板会不会跌停好害怕
跌停是开板的目的吗?显然不是。你喝井里的水能把河水吸干吗?杞人忧天了
C. 上市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哪些标准时,要及时披露
上市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D. 证监会网站上,上市公司发布的公告都有哪些类型一般什么时候会发布公告,
1、证监会网站没有上市公司发布的公告,在证监会网站发布的通常会监管信息,上市公司的公告一般会发布在深交所和上交所的官网上。
2、深交所上市公司公告发布地址:http://www.szse.cn/main/disclosure/news/xxlb/
3、上交所上市公司公告发布地址:http://www.sse.com.cn/disclosure/diclosure/public/
4、交易所的公告主要包括有:交易提示(停牌复牌信息、市场日历、休市安排),交易所公告,监管信息公开,上市公司信息(最新公告、发行上市公告、定期报告预约情况、定期报告、公告摘要、XBRL实例文档、风险警示板),融资融券信息(融资融券公告、融资余额/融券余量超25%信息),基金信息(基金公告、ETF公告、ETF公告申购赎回清单、交易型货币基金公告申购赎回清单),交易信息披露(交易公开信息、大宗交易信息、新股首日交易信息、QFII/RQFII信息披露、要约收购、交易所申报上限),债券信息(债券公告、国债、公司债回购折算率、债券质押式回购定盘利率、债券应计利息额、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债券、公司债券项目信息平台)
E. 下周买什么权证好呢
上海证券交易所权证管理暂行办法》解读(震荡市操作注意事项!)
上海证券交易所日前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权证管理暂行办法》,为便于市场参与者更好理解和使用《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权证工作小组针对其中的一些重要规定和关键条款进行了
解读。
一、权证的定义和种类(主力资金异动,同步跟踪我的财富…)
《暂行办法》有关权证的定义揭示了权证二个主要特点:1、权证表征了发行人与持有人之间存在的合同关系,权证持有人据此享有的权利与股东所享有的股东权在权利内容上有着明显的区别:即除非合同有明确约定,权证持有人对标的证券发行人和权证发行人的内部管理和经营决策没有参与权;2、权证赋予权证持有人的是一种选择的权利而不是义务。与权证发行人有义务在持有人行权时依据约定交付标的证券或现金不同,权证持有人完全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自主选择行权还是不行权,而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暂行办法》涵盖了不同种类的权证产品:
A、以发行人为标准,可以分为公司权证和备兑权证。公司权证是由标的证券发行人发行的权证,如标的股票发行人(上市公司)发行的权证。备兑权证是由标的证券如股票发行人以外的第三人(上市公司股东或者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权证。考虑到市场发展的实际,除为解决股权分置而发行的权证外,《暂行办法》对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作为备兑权证发行人的资格条件没有规定。
B、以持有人的权利性质为标准,可以分为认购权证(向发行人购买标的证券)和认沽权证(向发行人出售标的证券)。
C、以行权方式为标准,约定持有人有权在规定期间行权的为美式权证,约定持有人仅能在特定到期日行权的属于欧式权证。
D、以结算方式为标准,可以分为实券给付结算型权证和现金结算型权证。实券给付结算以标的证券所有权发生转移为特征,发行人必须向持有人实际交付或购入标的证券,而现金结算方式则是在不转移标的证券所有权的情况下仅就结算差价进行现金支付。
从上述说明可以看出,《暂行办法》充分考虑了股权分置改革试点中可能出现的各类权证方案,也为交易所下一步发展权证市场预留了空间。宝钢集团在本次股权分置改革中发行的权证属于欧式实券给付型备兑认购权证。
二、发行上市审核
根据《暂行办法》第6至8条的规定,权证的发行审核将由交易所完成,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而权证的上市审核完全由交易所负责。
需要说明的是,公司权证发行与股票或债券发行密切关联,涉及融资行为,因此,公司权证的发行在向交易所提出申请前,首先应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有关核准。
三、标的证券的条件
《暂行办法》以列举的方式规定股票和其他证券品种可以作为标的证券。鉴于权证市场刚刚起步,《暂行办法》只针对选择单只股票作为标的证券的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于以基金、一篮子股票等为标的证券的具体条件,交易所将根据市场发展的需要及时予以明确和完善。
权证产品高收益、高风险的特点决定了标的股票如果不具备相当的流通规模,标的股票与权证价格联动所带来的价格波动和操纵风险将十分巨大。选择规模大、流动性强的股票作为标的股票是权证交易活跃而又稳定的重要基础。鉴此,《暂行办法》对标的股票的资格提出了严格要求。需要明确的是:第一,流通股指流通A股。第二,换手率的计算是以市价总值为计算依据,单日换手率=(当日标的股票的二级市场成交金额/市价总值)*100%。
四、权证的上市条件
《暂行办法》第十条对权证的上市条件做出了明确规定,主要包括:
1、权证的必备条款:权证类别(“认购”或“认沽”)、行权价格、行权方式(“欧式”或“美式”)、存续期间、行权日期、结算方式(实券给付还是现金结算)、行权比例。
2、权证存续时间的计算起点是上市日,具体计算可以日、月、年为单位。
3、权证发行人必须提供符合规定的履约担保。
4、权证发行人的履约担保。
《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在本所发行上市的权证,发行人应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有两种,发行人可自行选择。
第一,发行人通过在结算公司开设的专用账户提供足够数量的标的证券或现金,作为履约担保。交易所将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发行人需要提供的履约担保数量,并要求发行人在权证发行前完成履约担保。同时,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通过调整担保系数要求发行人追加履约担保品,担保系数是一个介于0和1之间的数字。目前宝钢权证的担保系数为100%。
以标的证券或者现金提供担保的,发行人应有义务保证标的证券或者现金不存在质押、司法冻结或其他权利瑕疵。
第二,提供经本所认可的机构如商业银行等作为履约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人。
五、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主要包含两个方面:1、权证发行人根据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所发布的各种公告。除《暂行办法》明确规定的权证发行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终止上市提示性公告和终止上市公告外,交易所还将以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指引等形式根据市场需要,结合股权分置改革的要求,督促发行人及时发布诸如行权价格调整、对市场传闻澄清等信息,以提高市场透明度,充分维护投资者利益。2、交易所在每日开盘前公布的每只权证可流通数量、持有权证数量达到或超过可流通数量5%的持有人名单。
六、权证的交易
权证交易与股票非常相似,在交易时间、交易机制(竞价方式)等方面都与股票相同。不同之处在于:
1、申报价格最小单位:与股票价格变动最小单位0.01元不同,权证的价格最小变动单位是0.001元人民币。这是因为权证的价格可能很低,比如在价外证时,权证的价格可能只有几分钱,这时如果其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就显得过大,因为即使以最小的价格单位变动,从变动幅度上看,都可能形成价格的大幅波动。
2、权证价格的涨跌幅限制:目前股票涨跌幅采取的10%的比例限制,而权证涨跌幅是以涨跌幅的价格而不是百分比来限制的。这是因为权证的价格主要是由其标的股票的价格决定的,而权证的价格往往只占标的股票价格的一个较小的比例,标的股票价格的变化可能会造成权证价格的大比例的变化,从而使事先规定的任何涨跌幅的比例限制不太适合。例如,T日权证的收盘价是1元,标的股票的收盘价是10元。T+1日,标的股票涨停至11元。其它因素不便,权证价格应该上涨1元,涨幅100%。按《办法》中的公式计算,权证的涨停价格为1+(11-10)×125%=2.25元,即标的股票涨停时,权证尚未涨停。
七、禁止权证发行人和标的
证券发行人买卖权证
《暂行办法》中规定权证发行人不得买卖自己发行的权证,标的证券发行人不得买卖标的证券对应的权证。由于权证是高杠杆性的产品,标的股票的微小变动都会导致权证价格的大幅度波动。如果允许权证发行人和标的股票发行人买卖权证,那么,权证发行人和标的股票发行人通过某种方式影响标的股票价格,就有可能导致权证价格的大幅波动,从而获得非法收益,给一般投资者造成损失。
八、权证的终止交易
《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权证存续期满前5个交易日,权证终止交易,但可以行权”。这里的前5个交易日包括到期日,即以到期日为T日,权证从T-4日开始终止交易。
九、权证的行权
《暂行办法》在行权方面做的一个主要规定是“当日买进的权证,当日可以行权。当日行权取得的标的证券,当日不得卖出”。这样规定的目的是维持权证价格和标的股票之间的互动关系,使得权证价格主要由标的股票决定的特点得到更有效的体现。当然,更理想的情况是允许当日行权取得的标的证券,当日可以卖出。但在综合考虑了风险控制等因素后,本所作出了现在的规定。
十、权证行权的结算
在行权结算方式方面,《暂行办法》对现金结算方式和证券给付方式都作出了规定。在现金结算方式中,标的证券结算价格对于权证发行人和持有人都非常重要,为此《暂行办法》规定“标的证券结算价格,为行权日前十个交易日标的证券每日收盘价的平均数”。这样较大程度地避免了结算价格被操纵的可能性。此外,从保护投资者角度出发,《暂行办法》允许现金结算的自动支付方式和证券给付的代理行权方式,并作出了相应规定。
十一、权证交易、行权的费用
权证是我国证券市场的又一创新产品。为鼓励这一产品的发展,本所在费用方面考虑给予一定的优惠措施,其交易、行权费用的制定基本参考了在本所上市交易的基金标准,例如权证交易佣金不超过交易金额的0.3%,行权时向登记公司按过户股票的面值缴纳0.05%的股票过户费。
十二、权证的创设机制
权证价格主要取决于标的股票市场价格及其波动性,其价格不应该完全受到供求关系的影响。在市场需求上升时,应该存在某种机制,允许权证供应量适时得以增加,以平抑价格暴涨。境外成熟的权证市场无一例外地使用了这种“持续发售”机制。为此,《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合格机构可以创设权证,以增加二级市场权证供给量,防止权证价格暴涨以致脱离合理价格区域
权证词典
权证:是一种权利凭证,约定持有人在某段期间内,有权利(而非义务)按约定价格向发行人购买或出售标的证券,或以现金结算等方式收取结算差价。
ü 标的证券:指权证发行人承诺按约定条件向权证持有人购买或出售的证券。
ü 行权:指权证持有人要求发行人按照约定时间、价格和方式履行权证约定的义务。
ü 行权价格:指发行人发行权证时所约定的,权证持有人向发行人购买或出售标的证券的价格。
ü 行权比例:指一份权证可以购买或出售的标的证券数量。比如某认购权证的行权比例为0.1,那么10份权证可以买入1份股票。
ü 价内权证:指权证持有人行权时,权证行权价格低于标的证券结算价格的认购权证;或者标的证券结算价格低于权证行权价格的认沽权证。当出现价内权证的时候,行权可以获利。
权证词典2
标的证券:
发行人承诺按约定条件向权证持有人购买或出售的证券。
认购权证:
发行人发行的,约定持有人在规定期间内或特定到期日,有权按约定价格向发行人购买标的证券的有价证券。
认沽权证:
发行人发行的,约定持有人在规定期间内或特定到期日,有权按约定价格向发行人出售标的证券的有价证券。
行权:
权证持有人要求发行人按照约定时间、价格和方式履行权证约定的义务。
行权价格:
发行人发行权证时所约定的,权证持有人向发行人购买或出售标的证券的价格。
行权比:
一份权证可以购买或出售的标的证券数量。
证券给付结算方式:
指权证持有人行权时,发行人有义务按照行权价格向权证持有人出售或购买标的证券。
现金结算方式:
指权证持有人行权时,发行人按照约定向权证持有人支付行权价格与标的证券结算价格之间的差额。
价内权证:
指权证持有人行权时,权证行权价格与行权费用之和低于标的证券结算价格的认购权证;或者行权费用与标的证券结算价格之和低于权证行权价格的认沽权证。
溢价(率)与
盈亏平衡点(打和点):
溢价就是根据正股现价、权证现价及行权价,推算出来的正股价格需要变动多少百分比才可让权证投资者在到期日实现盈亏平衡。
杠杆比率
(亦称名义杠杆比率):
杠杆比率=标的证券价格/(权证价格x行权比例);代表用1份标的证券的价格可以买入多少份“对应1份标的证券的权证”
有效杠杆比率
(亦称实际杠杆比率):
有效杠杆比率=杠杆比率x对冲值 (delta), 代表标的证券价格变动1%时,权证价格理论上会发生的变动百分比。
对冲值(delta):
代表权证价格对标的证券价格变动的敏感程度,亦即表示当正股价格变动一个单位时,权证价格将会变动多少。
认购权证的对冲值在0与+1之间(认沽权证的对冲值是-1与0之间),价平权证的对冲值为0.5。认股证越是价外,对冲值越接近0;认股证越是股内,对冲值越接近±1。
对冲值也可理解为表示该权证有多大概率在到期时被行权。
σ:标的股票波动率
(historical/implied volatility):
历史波动率(历史波幅):通过标的股票的历史交易价格数据计算得出;
隐含波动率(引伸波幅):根据其它参数和权证的实际市场价格推算出来的标的股票波动率。隐含波动率是理论上衡量权证便宜还是贵的主要指标。
权证价格的变化主要受到哪些因素的影响
作为一种衍生产品,权证的价值主要受其标的证券的影响。
以下五项是影响权证价值的主要因素:
· 标的证券的价格
· 标的证券的波幅
· 距离权证到期日的时间
· 利率
· 标的证券预计派发的股息
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每项因素对认购和认沽权证的影响概括如下表:
因素
认购权证价值
认沽权证价值
标的证券的价格上升
↑
↓
标的证券的波幅扩大
↑
↑
距离权证到期日的时间减少
↓
↓
利率上升
↑
↓
标的证券预计派发股息增加
↓
↑
F. 科创板上市公司退市整理期前25亇交易日内每多少亇丶交易日发布一次股票将被终止风险提示公告
首先,麻烦您把字写对!
科创板上市公司在退市整理期内,如何进行公告?
上市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仍应当积极履行信息披露及相关义务,提示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上市公司应当于退市整理期的第一天,发布公司股票已被上交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的风险提示公告,说明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的起始日和终止日等事项。
科创板上市公司应当在退市整理期前25个交易日内,每5个交易日发布一次股票将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在最后5个交易日内每日发布一次股票将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科创板公司强制退市后,投资者是否可以交易转让相关股票?
退市整理期届满后5个交易日内,上交所对公司股票予以摘牌,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转入股份转让场所挂牌转让。公司应保证股票在摘牌之日起45个交易日内可以挂牌转让。
G. 上市公司停牌会提前公告吗即在交易中会提前公告吗
一般情况下不会提前公告,最多只会在停牌的前一个交易日收盘后公告或在新闻中提示将要停牌,而不会在交易中提前公告。(除非是业绩公告,才会在若干个交易日前提示约定将在某天披露年报等信息)
这是为了尽量控制交易风险,如果该公司将公布的是某些重大事项,则极有可能对股价造成大幅波动,给投资者造成很大损失或给一些庄家带来借机操控股价以获取暴利的机会。
但需要提醒的是,不要寄希望于获取某些所谓的停牌前的内部消息来进行股票操作,除非你在那个企业或某大庄家中有可靠的任何消息,否则可能会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因为通常如果一个上市公司即将出台一个重大利空消息,则操盘机构会提前得到消息,在它停牌前几天将该股股价大幅拉升,吸引散户跟进从而自己趁机出逃。等股票复牌后会一路下跌,使你来不及逃跑。同样的,如果是利好消息,则庄家会大量砸盘吸引散户恐慌出逃,从而在低位获取大量筹码。等股票复牌后会一路上扬,使你来不及跟进。而等你看好该股跟进之后,庄家几经赚的盆满钵满开始逐步获利出局。
也就是说如果像单纯靠某些消息来获取暴利,可能只会掉入庄家的陷阱,充当抬轿子的角色。奉劝你买卖股票一定要踏踏实实从基本面、技术面等入手,那就一定没问题了。
H. 上市公司中报年报披露时间一般是披露当天几点公布
事实上,上市公司在财报披露期间内任何时间都可以把财报上传到指定网站,但如果上传时间是在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内,财报虽上传而指定网站并没有显示,只能等到当日交易时间结束后给予显示。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上市公司年报的披露时间为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季报的披露时间为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8)下周上市公司交易提示扩展阅读: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二十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I. 上市公司当天披露的信息,怎么显示的披露时间是第二天
我不同意推荐的答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时,都是通过交易所网上业务专区制作发布的,其中会有一个“拟披露日期”的选项。如果工作人员在专区提交信息披露申请的时间晚于11:30分,那么系统认可的有效的拟披露日期必须大于当日,所以如果是临时性公告,上市公司会将当日申请披露的公告日期填写成系统认可的拟披露日期(即申请的次日)以保持一致。所以就出现了今天披露的公告,日期写的却是明天的情形。而如果是三会决议公告等,系统认可的拟披露日期虽为信息披露申请的次日,但公告文稿的日期也必须填写为会议召开当日,以事实为准。需要强调的是,上市公司信披是一件非常严肃、谨慎的事项,公告一旦发出就表示了公司最权威的言论,根本不允许存在什么笔误,这是监管部门、上市公司非常忌讳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