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创业板公司的哪些交易为关联交易
创业板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具体包括以下事项:
1.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2.销售产品、商品
3.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4.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5.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6.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7.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交易事项
8.本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B. 创业板上市公司与董监高及其配偶发生关联交易,应当如何处理
创业板上市公司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发生关联交易,应当在对外披露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C. 创业板公司发生关联交易达到怎样的标准就需披露
(1)上市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2)上市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100万元以上,或者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达到1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
(3)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上市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或者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达到10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
D. 拟上市创业企业如何解决关联交易问题
回答:贵公司的情况是关联交易,在准备上市的过程中需要加以规范。 创业企业关联交易的原则 在法律上并不禁止关联交易,但关联交易应该遵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能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比较复杂、频繁,披露比较困难的关联交易,可能会被认为是“不宜上市的关联交易”。因此除生产经营所必须的、历史形成的、有关知识产权的关联交易,创业企业应尽可能减少关联交易。 创业企业申请发行上市应披露的关联方 《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征求意见稿)及《创业板上市公告书》(征求意见稿)中都规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披露关联方。因此创业企业应披露的关联方主要有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其他企业或受其他企业控制,以及同受某一企业控制的两个或多个企业(例如母公司、子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间);合营企业;联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密切的家庭成员;受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另外,创业板特别强调还应披露核心技术人员关联方的有关情况;披露的关联关系应包括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由发行人董事判断其关系的实质,而不仅仅是法律形式。 创业企业申请发行上市应披露的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根据《创业板市场规则咨询文件》(征询意见稿),应披露的关联交易包括在会计期间内(通常为两年又一期)向关联方内累计购买量占其总采购量5%且金额达到人民币100万元的,或向关联方销售收入占其总销售收入5%且金额达到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重大影响的关联交易。企业应当披露关联交易在营业收人或营业成本中的比例、产生的损益,关联交易的名称、数量、单价、总金额、占同一业务的比例、定价政策及其决策依据,并说明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对关联交易公允性的意见。企业还应说明关联交易是否符合决策程序的规定,关联股东和关联董事在审议时是否回避,以及独立董事和监事会是否发表不同意见等。 创业企业关联交易的解决方案 首先,创业企业应注意本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是否主要来自关联交易,如果是,则会对创业板上市产生严重障碍,这会使人对企业的独立经营能力产生怀疑,因此应努力避免关联交易在主营业务收入中的占较大比例。 其次,如果是企业正常生产活动中的关联交易,则企业应整理有关交易的法律文件,弄清交易的履行情况,如在披露范围内,应尽早与关联方作出有关关联交易的协议,保证在协商、签约和履行相关关联交易时,不会利用大股东的有利条件和优势地位侵犯企业和中小股东的利益,承诺信守诚实信用、公平合理原则。这种关联交易应按照法定程序通过。如问题中所述的长期合作的交易,关联双方可以签订不定期的或一定期限的总的类似承诺的关联交易协议。 再有,对创业板企业来说,比较敏感的是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协议,拟上市的创业企业应将主要的知识产权如核心技术、商标由握在企业自己手里,如实在需与关联方合作,则应签定较长期限的关联交易协议,在长时间内不会影响到企业的独立性,不会对企业造成不良的影响。 另外,创业板也要求披露关联交易所带来的风险。相关热词:上市关联交易
E. 深交所创业板ipo中止审查是什么意思
ipo 中止审查代表这只股票暂时不考虑上市。
中止审查原因:
数据过期是主因,企业需要补财报。
审查不通过,有些条件未达到,需要补充。
不符合IPO的条件。
创业板上市条件如下:
一、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二)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或者最近一年盈利,最近一年净利润不少于五百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三)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四)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
二、发行人注册资本、经营业务
(一)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二)发行人应当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
(三)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三、发行人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二)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三)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四)发行人最近一年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有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五)发行人最近一年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六)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四、发行人纳税、股权、治理结构
(一)发行人依法纳税,享受的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
(二)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
(三)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四)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
(五)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六)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七)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八)发行人具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九)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
(十)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股票发行上市相关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五、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资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二)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四)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五)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
(六)发行人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并有明确的用途。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应当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发行人应当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F. 创业板市场关联交易应如何披露
□吕睿智孙迅关联交易的披露是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一个重要有机组成部分,对于提高证券市场的效率,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开、公正、公平,保护相关利益人,特别是中小投资者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正因为如此,随着创业板市场呼之欲出,对创业板市场关联交易披露的研究就显得十分必要和迫切。创业板市场更应注重关联交易的披露
一、创业板市场对信息披露的要求高于主板市场创业板市场上市公司股本规模较小,公司统计和财务核算比较容易,其财务报表的披露要比主板市场上市公司更为及时;创业板市场公司上市条件比主板市场宽松,公司经营年限可以相对较短,不设最低赢利要求,但证券投资的风险会因此而加大,投资者对其信息披露的质量要求也会更高。这就要求建立比主板市场更为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最大限度地维护信息公平,提高信息效率,来实现资本的优化配置。
二、关联交易在创业板市场上具有放大效应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当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交易时,由于关联方能对上市公司或其董事会加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就有可能接受一些对公司不合理乃至于偏袒关联方的条件,使得公司的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受到侵害。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其他股东利益主要有三种方法:(1)利用转移价格实现利润向关联人转移;(2)资产转移或其他经济业务采取不利于上市公司的条件,使上市公司多发生现金支出;(3)由于上述情况而导致上市公司盈利能力下降,财务风险上升。
对公司起到实质上的控制或重大影响通常是通过持有公司一定比例的股份。与上市公司相关的企业和个人,从自身的利益出发,往往利用股权分散的特点,只收购一小部分的股份,就能对上市公司加以控制和影响。显而易见,关联方资格取得的成本被大大降低了。
一方面,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提高了;另一方面,关联交易作用又被放大了。这样,创业板市场加强对关联交易的披露就显得更为重要。创业板市场关联交易的披露有其自身的特点
一、独立董事制度的设立使得关联人士界定变得复杂创业企业股票发行上市条例(草案)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在创业板市场上市的公司应当设立独立董事,强化法人治理结构。”这使得创业板上市公司中会存在地位相对超然的独立董事。如果只是简单地参照主板市场的有关规则,独立董事既然是董事会成员,理所当然就是关联人士。但是笔者却对此持相反的看法。
严格来讲,独立董事是除了他们的董事身份和在董事会中的角色之外,既不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并领取薪水,也不在公司内有其他实质性利益关系的那一部分(而不是全部)外部董事或非执行董事。他们的基本职责是确保董事会考虑所有股东的利益,而非某一特定部分或团体的利益。正因如此,独立董事的资格确认比较严格。
这样,独立董事就不应该属于关键管理人员,因而也就不应该是关联人士。
二、创业板市场关联交易的披露范围更广,内容更丰富,而且侧重点有所不同
(1)关联交易定价政策的披露。在创业板市场中,绝大多数的企业从行业属性来看,属于朝阳行业,其产品的技术含量较高,产品的替代性较弱,很可能有一些产品是独一无二的,难以找到相应的市场价格。这样,关联方就可以在关联交易中利用自己的特殊关系,对公司产品价格的制定加以控制或施加影响,形成有利于己的价格,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因此,及时、准确、详细地披露此项信息,会对相关利益人的决策产生重要影响。
(2)研究开发项目转移的披露。在创业板市场上市的公司多是技术密集型企业,具有较好的发展潜力。从某种意义上说,技术的先进性是其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上市公司的某一项研究项目,很可能因为关联方的要求而放弃或者转移给关联方或其他企业,这就会对公司的当前经营和长远发展产生重大的乃至于决定性的影响。信息使用者利用此项信息进行决策的相关性提高了,相应披露的信息含量也就必须增大,以满足使用者的需要。
创业板市场关联交易披露的原则
一、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关联方的实质在于对企业进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而控制和重大影响不能简单地以量化的股权或权益来表述,更重要地是以实际拥有的统治和影响力来说明。如果上市公司对某一企业的技术依赖程度较高,公司的生产经营需要依赖其技术或技术资料,尽管在公司股权的份额比例较小,没有达到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比例,但是实际上这个企业却可以依据对此技术的控制而对公司施加重大影响,就必须将此企业认定为公司的关联方。
二、重要性原则
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较大的,以及如果不及时、详尽披露可能误导投资者决策的信息,应当认为是重要的,须进行重点披露。反之,则认为是非重要的,可以合并披露或暂不披露。正是遵循此项原则,才需要加强对定价政策和研究开发项目转移的披露。创业板上市公司的规模小,投资风险也大于主板,因此在重要性方面有着更严格的要求,我们应对此引以注意。
三、例外原则
这里的“例外”,是指如果按照有关规定,应对关联交易进行披露,但是可能对利益相关者造成的损害大于利用此项披露进行决策所获得的利益。这时就应按一定的程序提出豁免,免于该项关联交易的披露,以维护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最为典型的是对关联交易披露涉及高新技术时,所要求的豁免。高新技术是指对公司产品或服务质量提高、利润增长,乃至对公司的生存与发展有重要影响的技术,有关高新技术的关联交易的披露很可能造成技术泄密。
如果高新技术的关联交易的披露可能造成技术泄密、使公司丧失竞争力,或由于其他原因不能及时、详尽地披露,也必须经法定程序提出豁免,以使上市公司免于负担未披露关联交易信息而应承担的责任。但是,这个原则是对关联交易披露的修正,只是一个“例外”而已。
G. IPO审核的关联方有哪些
关联交易是市场经济中普遍存在的的经济现象,同时也是投资及IPO尽职调查的重点关注项目之一,关联交易事项的处理对投资时的投资决策及企业IPO都起到决定性的作用。
虽然关联交易问题不是上市审核的实质性问题,但历届发审委将对关联交易的审核作为重点事项,因关联交易直接关系到被尽调企业业务的独立性、业绩的真实性及内控的有效性,对企业关联事项的彻底尽调对投资者意义重大。
H. 创业板未过会原因分析
截止2010年3月5日,创业板发审委共召开审核会议44次,审核企业85家,否决17家,否决率为18%(含取消审核2家)。创业板企业被否决原因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成长性问题,比如通过研发费用资本化、提前或延迟确认收入、非经常性损益调节等方式包装成长性;
独立性问题,比如经营业绩严重依赖关联交易、没有独立的生产或销售能力等;
公司治理问题,比如股权结构复杂,存在代持、委托持股问题、报告期内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等;
内部控制问题,比如内部控制薄弱、会计核算严重不规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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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创业板对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关联交易的规定是怎样的
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上市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