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一般纳税人申报印花税时,系统默认减半,怎么办
我感觉,既然是系统默认减半,就应该是对的。因为现在国家有减税降费政策,有些也适用一般纳税人的。不放心,可以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
❷ 2020年签订的劳务费合同享受印花税减半征收政策吗
你好朋友,2020年签订的劳务费合同享受印花税减半征收政策,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❸ 印花税减半的账务处理
按照政策印花税现在减半征收,减掉的那一半需要做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印花税
贷:其他收益
❹ 印花税技术合同是否减半征收
各地在贯彻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过程中,对各类技术合同如何计税贴花,提出了一些问题。y有关政策规定如下:
一、关于技术转让合同的适用税目税率问题
技术转让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和非专利技术转让。为这些不同类型技术转让所书立的凭证,按照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的规定,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目、税率。其中,专利申请机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所书立的合同,适用“ 技术合同”税目;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所书立的合同、书据,适用“产权转移书据”税目。
二、关于技术咨询合同的征税范围问题。技术咨询合同是当事人就有关项目的分析、论证、评价、预测和调查订立的技术合同。有关项目包括:1.有关科学技术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软科学研究项目;2. 促进科技进步和管理现代化,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技术项目;3.其他专业项目。对属于这些内容的合同,均应按照“技术合同”税目的规定计税贴花。至于一般的法律、法规、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不属于技术咨询,其所立合同不贴印花。
三、关于技术服务合同的征税范围问题。技术服务合同的征税范围包括: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培训合同和技术中介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就解决有关特定技术问题,如为改进产品结构、改良工艺流程、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保护资源环境、实现安全操作、提高经济效益等,提出实施方案,进行实施指导所订立的技术合同。以常规手段或者为生产经营目的进行一般加工、修理、修缮、广告、印刷、测绘、标准化测试以及勘察、设计等所书立的合同,不属于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培训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对指定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特定项目的技术指导和专业训练所订立的技术合同。对各种职业培训、文化学习、职工业余教育等订立的合同,不属于技术培训合同,不贴印花。技术中介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以知识、信息、技术为另一方与第三方订立技术合同进行联系、介绍、组织工业化开发所订立的技术合同。 四、关于计税依据问题。对各类技术合同,应当按合同所载价款、报酬、使用费的金额依率计税。为鼓励技术研究开发,对技术开发合同,只就合同所载的报酬金额计税,研究开发经费不作为计税依据。但对合同约定按研究开发经费一定比例作为报酬的,应按一定比例的报酬金额计税贴花。
五、关于加强对技术合同征税的管理问题。为加强对技术合同缴纳印花税的征收管理,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各级税务部门要积极取得科委和技术合同登记、管理机构的支持配合,共同研究解决印花税源泉控制的管理办法,因地制宜建立监督纳税、代征税款、代售印花等管理制度。
综上, 印花税技术合同无减半征收的规定,但对技术开发合同应缴的有印花税有优惠政策,即:技术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载的价款、报酬或使用费。为了鼓励技术研究开发,对技术开发合同,只就合同所载的报酬金额计税,研究开发经费予以扣除不作为计税依据。单对合同约定按研究开发经费一定比例作为报酬的,应按一定比例的报酬金额贴花。如,甲企业与丙企业签订一份技术开发合同,记载金额共计500万元,其中研究开发费用为100万元。该合同甲乙各持一份。则甲乙一共应缴纳的印花税税额=(500一100)x 0.3%。x2=0.24 (万元)。
❺ 购销合同的印花税有没有减半条例
没有的。
购销合同,按购销金额的万分之三缴纳,“计征总额”为购销金额。农民、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购买农业生产资料或者销售自产农产品产生的购销合同,免征或减征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五条 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列明的价款或者报酬,不包括增值税税款;合同中价款或者报酬与增值税税款未分开列明的,按照合计金额确定。
(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的计税依据,为产权转移书据列明的价款,不包括增值税税款;产权转移书据中价款与增值税税款未分开列明的,按照合计金额确定。
(三)应税营业账簿的计税依据,为营业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
(四)应税权利、许可证照的计税依据,按件确定。
(5)评券交易印花税减半扩展阅读:
一、印花税纳税单位的各项应税凭证在书立、领受时贴花完税。同时须自行设立印花税专用登记簿,将合同名称、签订日期、税率、对方单位名称、应税凭证所载计税金额、按日、序时逐笔记载,以便于汇总申报及税务部门监督检查。
印花税纳税单位应认真填写印花税纳税申报表,在规定期限内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二、对实行印花税汇总缴纳的单位、按规定报送印花税纳税申报表,对应税凭证的管理仍执行原办法,可不按日序时逐笔登记。
三、印花税纳税申报工作均由纳税单位的财务部门负责,并指定专人负责各项应税凭证的管理、印花税的贴花完税工作、按规定填报印花税纳税申报表。
四、印花税纳税单位使用印花税票贴花完税的,使用缴款书缴纳税款完税的,以及在书立应税凭证时由监督代售单位监督贴花完税的,其凭证完税情况均应进行申报。
五、凡印花税纳税申报单位均应按季进行申报,于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向所在地地方税务局报送"印花税纳税申报表"或"监督代售报告表"。
六、申报时间:凡印花税纳税单位均应按季进行申报,于每季度终了后十日内向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报送"印花税纳税申报表"或"监督代表报告表"。
只办理税务注册登记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等印花税纳税单位,可在次年一月底前到当地税务机关申报上年税款。
印花税的纳税期限是在印花税应税凭证书立、领受时贴花完税的。对实行印花税汇总缴纳的单位,缴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的应税经济凭证所征收的一种税。1988年8月,国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于同年10月1日起恢复征收。
❻ 如何申请降低股票交易印花税
印花税是国家收的,这个没人可以说能降低,国家也不可降低
能申请的只能是股票佣金。这个证券公司会根据资金量大小来适当降低,也不会降太多的,毕竟证券公司也要赚钱
❼ 印花税的调整对股票和债券有什么影响
上调印花税这条消息的出台看似来的突然,其实也是情理之中的。因为早有征兆和传言的,甚至媒体上周就请业内人士对“可能出台的上调印花税”进行了评述,但是财政部官员对此予以否认。抛开当前市场有无泡沫的争论,单从换手情况来看已显示出当前市场投机气氛的过度膨胀,我国股市市值只有日本的一半,但近期交易量已数倍于包括日本在内的主要亚洲经济体交易量的总和,这显然是不正常的。所以,上调印花税可以抑制一下成交量,降低换手,给股市降降温,改变炒作之风盛行的局面,增加交易成本。通过调高印花税提高市场交易成本,市场频繁的换手必然降低,相对持股时间会稍长,这有利于引导市场投资者继续向价值化投资理念转变,更有利于市场的长期发展。试问,如果大家都秉承价值投资理念,拿着好股票一直持有,“死了都不卖”,没人去做短线投机,管理层也不用费心来搞什么风险教育了。不过券商就有点惨了,好不容易借助大牛市咸鱼翻身了,要是没人频繁的买卖股票,那还有什么手续费收入啊。
另外,不知大家有没有注意到这两天权证市场显得不是很活跃,认购权证明显没有正股走的好,体现出滞涨局面,这会不会与印花税上调有关联呢?要知道权证是不收印花税的,从交易成本的角度来考虑,权证市场会有火爆行情的。当然,大家也要留意管理层会不会继续使出组合拳,对权证也征收印花税,关于这也早有传闻在商讨中。 总之,上调印花税的政策,从长期角度来说,对于股市未来的繁荣稳定无疑产生重要作用,但从短期来看,股指会受一定打压,但后市震荡上升的格局应该不会改变,震荡幅度应不会太大。毕竟目前股票短期的交易差价一般都非常可观,印花税可能提高0.2个百分点的成本上升与之相比很有限。从这个角度来说,政策发出的信号作用相对实际影响要更明显一些。尽管如此,历史上历次印花税相应调高后大盘的走势值得注意。 相关新闻:历次印花税相应调整后股指的走势
1992年6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和原国家体改委联合发文明确按3%。的税率缴纳印花税,虽然当天指数并没有反应剧烈,但随后指数在盘整一个月后即掉头向下,一路从1100多点跌到300多点,跌幅超过70%。
而1997年5月12日,证券交易印花税率由3%。提高到5%,更是在当天就形成大牛市的顶峰,此后股指下跌500点,跌幅达到30%多。
令人回味的是,与之相对应,印花税的每一次下调,都伴随着大盘的波段走牛。
1991年10月为了刺激低迷的股市,深市将印花税率调整到3%。。大牛市行情从这里启动,半年后上证指数从180点飙升至1992年5月的1429点,升幅高达694%。
1999年6月1日为了活跃B股市场,国家税务总局再次将B股交易税率降低为3%。,上证B指一个月内从38点拉升至62.5点,涨幅高达50%多。B股至此步入牛市行情中。
2001年11月16日印花税率再度调低至2%。,股市产生一波100多点的波段行情,11月16日这天正是这轮波段行情的启动点。
证券交易印花税历次变动情况
1990年6月28日, 深圳市颁布《关于对股权转让和个人持有股票收益征税的暂行规定》,首先开征股票交易印花税,由卖出股票者按成交金额的6‰交纳。
1990年11月23日,深圳市对股票买方也开征6‰的印花税。
1991年10月, 为了刺激低迷的股市,深圳市将印花税率调整到3‰, 1991年10月1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也开始对股票买卖双方实行双向征收,税率为3‰。
1992年6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体改委联合发布《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暂行规定》文件,明确规定股票交易双方按3‰的税率缴纳印花税。
1997年5月12日, 针对当时证券市场过度投机的倾向,证券交易印花税率从3‰提高到5‰。
1998年6月12日, 为了使证券市场能持续稳定向前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税务总局将证券交易印花税率从5‰下调至4‰。
1999年6月1日,为了活跃B股市场,国家税务总局再次将B股交易税率降低为3‰。
2001年11月16日,财政部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交易印花税率从4‰调整为2‰。对买卖、继承、赠予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0.2%的税率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2005年1月23日, 为进一步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决定从2005年1月24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由现行2‰调整为1‰。即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 A股、 B股股权转让书据,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1‰的税率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