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一个农贸市场的会计想知道要交什么税啊
1、对于单位纳税人而言,主要涉及增值税(产品)及附加、营业税(服务)及附加、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税务管理较严格。
2、(1)在农贸市场里销售的主要是农产品,国家税法对于农业生产者(包括单位和个人)生产并销售的农产品(自产自销,相当于自己当农民,种出来之后再拿到市场上销售),基本全部是免税的。
(2)在农贸市场里销售的非农产品,就要正常按规定缴纳税款了。
(3)如果不是自产自销农产品,税收这块只是优惠,并没有免税。
3、税收法规的规定:
(1)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类、水果、坚果的种植,中药材的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免征企业所得税;
花卉、茶、海水养殖、内陆养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个人所得税基本没有什么优惠,只是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可以减征。
B. 农贸市场怎么纳税
《集贸市场税收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划分大、中、小型集贸市场的年应纳税额(国税部门征收的税款,下同)标准为:年应纳税额在10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为大型集贸市场,年应纳税额在100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为中型集贸市场,年应纳税额在1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集贸市场。
二、集贸市场内未达增值税起征点户和免税户,应当按年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资料。具体报送内容由主管国税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对在集贸市场内经营的非独立核算的企业经销网点,主管国税机关应与企业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建立信息定期交换制度,原则上每年至少交换一次征管信息,共同监控经销网点和场外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防止税收流失。
四、各省辖市局负责对大型集贸市场进行重点监控,实行动态管理,建立起重点集贸市场长效监管机制。大型集贸市场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自2005年起,应分别于每年1月31日和7月31日前向省辖市国家税务局报送《重点集贸市场税收征管情况报告表》(表式见皖国税函〔2004〕69号)和主要做法,便于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及时掌握重点集贸市场的生产经营和税收征管情况。
C. 企业投资建设一家农贸市场,对于农贸市场要交哪些税有无税收优惠政策急!
印发关于农贸市场建设与经营管理优惠政策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关于农贸市场建设与经营管理优惠政策的若干规定》已经第52次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十日
关于农贸市场建设与经营管理优惠政策的若干规定
为加快农贸市场建设和退路进场工作实施步伐,进一步规范市场经营管理行为,改善城市环境,促进市场繁荣发展,特制定如下优惠政策。
一、市场建设方面的优惠政策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建或联建市场,按乡镇企业用地对待。
(二)征用农民集体土地用于市场建设( 不连带进行房地产开发),可以租赁方式供地。
(三)在城区范围内实施市场建设,并连带房地产开发的,按出让方式供应土地;所收出让金实行先征后返,由市财政全额返还各区政府,由区统筹用于市场建设。
(四)市场建设中涉及转移土地、房产权属的契税,先由市财政征收入库,再由市财政按市场建设面积比例返还给各区政府,由区统筹用于市场建设,房地产开发部分的契税不予返还。
(五)市场建设中涉及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地方税收,地税部门负责征收后,由各区统筹用于市场建设。
(六)免收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基金、散装水泥基金。
(七)减半征收暂住人口费、白蚁防治费。
(八)人防易地统建费按蚌政(1999)50号文件规定的最低标准收取。
(九)建设市场不连带进行商品房开发,免征城镇基建教育附加费。
(十)凡市外来我市投资参与市场建设的,免收电增容供电工程贴费。
(十一)结合棚户区地块改造实施市场建设已按原确定的等级标准享受棚户区规费减免政策的,仍享受原来的优惠政策;其他新建市场项目的规费减免,按本规定执行。
二、市场经营管理方面的优惠政策
(十二)对2000年以后开业的农贸市场,一律实行扎口管理。市场内所有应交规费由市场设立的管理机构统一收取。
(十三)凡在重点农贸市场从事经营的业户,由市场主办单位统一办理有关证照。
(十四)外地业户进入农贸市场从事经营,其子女可就近入托入学,享受本市居民同等待遇。
(十五)凡新进入农贸市场从事经营的业户,自颁发营业执照之日起,其交纳的各种税收,属市、区级留成部分,第一年由市、区财政全额返还,第二年至第三年按50%返还。
(十六)凡新进入农贸市场从事经营的业户,自颁发营业执照之日起,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第一年免收,第二年减半征收。
三、附则
(十七)本规定适用于市辖四区经市政府批准新建的农贸市场建设项目,各区可依据本规定,对具体建设项目进行个案分析,自行掌握执行。
(十八)工商、物价等部门要继续对各项经营性收费实行清理整顿。严禁法律、法规、规章、省政府或省财政、物价部门明文规定之外的收费、罚款,如在市场建设和管理中发生乱摊派、乱集资行为,由市场主办单位如数退回或追回。
(十九)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截留政策,对有令不行,延误市场建设的责任单位和个人,将严肃追究其责任。
(二十)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市场建设方面的优惠政策至2003年4月30日停止执行,适用期两年。
D. 做农贸市场公司有什么税收政策
印发关于农贸市场建设与经营管理优惠政策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关于农贸市场建设与经营管理优惠政策的若干规定》已经第52次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十日
关于农贸市场建设与经营管理优惠政策的若干规定
为加快农贸市场建设和退路进场工作实施步伐,进一步规范市场经营管理行为,改善城市环境,促进市场繁荣发展,特制定如下优惠政策。
一、市场建设方面的优惠政策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建或联建市场,按乡镇企业用地对待。
(二)征用农民集体土地用于市场建设(
不连带进行房地产开发),可以租赁方式供地。
(三)在城区范围内实施市场建设,并连带房地产开发的,按出让方式供应土地;所收出让金实行先征后返,由市财政全额返还各区政府,由区统筹用于市场建设。
(四)市场建设中涉及转移土地、房产权属的契税,先由市财政征收入库,再由市财政按市场建设面积比例返还给各区政府,由区统筹用于市场建设,房地产开发部分的契税不予返还。
(五)市场建设中涉及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地方税收,地税部门负责征收后,由各区统筹用于市场建设。
(六)免收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基金、散装水泥基金。
(七)减半征收暂住人口费、白蚁防治费。
(八)人防易地统建费按蚌政(1999)50号文件规定的最低标准收取。
(九)建设市场不连带进行商品房开发,免征城镇基建教育附加费。
(十)凡市外来我市投资参与市场建设的,免收电增容供电工程贴费。
(十一)结合棚户区地块改造实施市场建设已按原确定的等级标准享受棚户区规费减免政策的,仍享受原来的优惠政策;其他新建市场项目的规费减免,按本规定执行。
二、市场经营管理方面的优惠政策
(十二)对2000年以后开业的农贸市场,一律实行扎口管理。市场内所有应交规费由市场设立的管理机构统一收取。
(十三)凡在重点农贸市场从事经营的业户,由市场主办单位统一办理有关证照。
(十四)外地业户进入农贸市场从事经营,其子女可就近入托入学,享受本市居民同等待遇。
(十五)凡新进入农贸市场从事经营的业户,自颁发营业执照之日起,其交纳的各种税收,属市、区级留成部分,第一年由市、区财政全额返还,第二年至第三年按50%返还。
(十六)凡新进入农贸市场从事经营的业户,自颁发营业执照之日起,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第一年免收,第二年减半征收。
三、附则
(十七)本规定适用于市辖四区经市政府批准新建的农贸市场建设项目,各区可依据本规定,对具体建设项目进行个案分析,自行掌握执行。
(十八)工商、物价等部门要继续对各项经营性收费实行清理整顿。严禁法律、法规、规章、省政府或省财政、物价部门明文规定之外的收费、罚款,如在市场建设和管理中发生乱摊派、乱集资行为,由市场主办单位如数退回或追回。
(十九)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截留政策,对有令不行,延误市场建设的责任单位和个人,将严肃追究其责任。
(二十)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市场建设方面的优惠政策至2003年4月30日停止执行,适用期两年。
E. 农贸市场收的摊位费交什么税
农贸市场收的摊位费交营业税。
营业税(Business tax),是对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营业税属于流转税制中的一个主要税种。2011年11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公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
依据现行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发生应税行为,原则上,赠与人是需要缴纳营业税的,缴纳营业税的税率是5%。
F. 农贸市场的账务处理
房产税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城建税印花税
土地使用税
所得税
G. 农贸市场卖菜交什么税
正规的是地税吧
H. 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有哪些税收优惠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号)的规定:“一、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
五、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执行。”
I. 农贸市场过户
一、农贸市场房屋在房屋用途上为非住宅,非住宅的房屋交易无论卖房人取得房屋产权超没超过五年,在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时都要按规定缴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土地增值税、所得税、印花税。如果该房屋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时,所需税费如下:
1、契税;按房屋交易额5%缴纳。(买方承担)
2、销售不动产营业税:按房屋交易额5.5%缴纳。(卖方承担)
3、土地增值税:按房屋交易额1%缴纳。(卖方承担)
4、所得税:按房屋交易额1%或房屋现值-房屋原值差额20%缴纳。(卖方承担)
5、印花税:按房屋交易额万分之十缴纳。(买卖双方各承担一半)
6、房屋产权登记费:550.00元。(买方承担)
7、房屋交易手续费:按房屋交易额1.9%缴纳。(买卖双方各承担一半)
8、房屋评估费:按房屋评估额0.5%的缴纳。买方承担。
J. 农贸市场的具体的法律规定
这个属于地方管理,没有国家的法律。当地应该会制定一些政策;
以下是安徽的农贸市场具体法律规定:
为加快农贸市场建设和退路进场工作实施步伐,进一步规范市场经营管理行为,改善城市环境,促进市场繁荣发展,特制定如下优惠政策。
一、市场建设方面的优惠政策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建或联建市场,按乡镇企业用地对待。
(二)征用农民集体土地用于市场建设( 不连带进行房地产开发),可以租赁方式供地。
(三)在城区范围内实施市场建设,并连带房地产开发的,按出让方式供应土地;所收出让金实行先征后返,由市财政全额返还各区政府,由区统筹用于市场建设。
(四)市场建设中涉及转移土地、房产权属的契税,先由市财政征收入库,再由市财政按市场建设面积比例返还给各区政府,由区统筹用于市场建设,房地产开发部分的契税不予返还。
(五)市场建设中涉及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地方税收,地税部门负责征收后,由各区统筹用于市场建设。
(六)免收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基金、散装水泥基金。
(七)减半征收暂住人口费、白蚁防治费。
二、市场经营管理方面的优惠政策
(十二)对2000年以后开业的农贸市场,一律实行扎口管理。市场内所有应交规费由市场设立的管理机构统一收取。
(十三)凡在重点农贸市场从事经营的业户,由市场主办单位统一办理有关证照。
(十四)外地业户进入农贸市场从事经营,其子女可就近入托入学,享受本市居民同等待遇。
(十五)凡新进入农贸市场从事经营的业户,自颁发营业执照之日起,其交纳的各种税收,属市、区级留成部分,第一年由市、区财政全额返还,第二年至第三年按50%返还。
(十六)凡新进入农贸市场从事经营的业户,自颁发营业执照之日起,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第一年免收,第二年减半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