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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披露约定的比例

发布时间:2021-07-16 18:37:13

㈠ 上市公司购买非关联交易产品,金额达多少需披露请给出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你好,上市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㈡ 同期资料中关联交易的披露标准

在反避税管理中,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活动都是围绕企业的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这一主题展开的,而同期资料在证明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此外,同期资料的准备能帮助企业合理安排交易定价,根据税法的规定对转让定价安排作出必要调整,并评估可能造成的其他直接或间接的税务后果以及非税务影响。总之,企业可以预先采取措施以降低被税务机关调查及实施纳税调整的风险,减少因转让定价安排而可能发生的巨额机会成本。1、准备和提供同期资料的主体实务中,同期资料合规义务主体主要有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及具有海外投资或者海外关联方的境内私营企业和国有企业。《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15条规定了同期资料义务豁免的情形,分别是:(1)关联购销金额低于2亿元且其他关联交易金额低于4000万元;(2)关联交易属于执行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范围;(3)外资股份低于50%且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企业在判断自身是否应当履行同期资料合规义务时,应当根据该15条的规定,从外资股份比例、发生关联交易的关联方以及关联交易金额三个方面进行测试。2、准备和提供同期资料的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4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14条以及《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13条和第16条的规定,企业应在关联交易发生年度的次年5月31日之前准备完毕该年度同期资料,并自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20日内提供。3、同期资料的主要内容同期资料的核心目的是测试和论证关联交易的定价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主要内容可以分为披露展现和分析论证两个部分。需要披露的内容主要包括组织结构、关联交易信息、生产经营情况等等。需要分析和论证的内容主要包括可比性分析和转让定价方法分析。企业在同期资料中,应当根据自身披露的相关事实充分论证自身关联交易定价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实践中,同期资料可以采用企业自身的口吻论述,也可以采用第三方的口吻论述,在具体行文时存在一些区别,但并不会对同期资料的功能和目的产生影响。

㈢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不会计入营业收入吗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有许多种,不仅仅是计入营业收入,还有其他科目,以下具体分析:
1、公允的关联交易与非公允的关联交易
公允的关联交易,是指一个具体关联交易的实质内容主要是交易结果,对交易的相关权益人特别是交易所涉及的非关联方,都是公平合理的。
非公允的关联交易,是指一个具体关联交易的实质内容主要是交易结果实质上是不公平的,有损于交易的相关权益人特别是交易所涉及的非关联方的权益。
这是最常见的分类,因为非公允性是关联交易最容易出现的问题,也是法律规制关联交易的原因与重点。一方面要保证公允关联交易积极作用的发挥,另一方面要让非公允关联交易者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并为受害者提供一定的救济。
2、实际的关联交易与虚构的关联交易
实际的关联交易,是指在经济生活或者企业的经营活动中,确实发生了关联交易。
虚构的关联交易,是指在在经济生活或者企业的经营活动中并未实际发生而只是虚构文件并在企业财务报表中有记载的关联交易。
作出如此区分的主要意义,在于对会计报表进行调校。实际当中,有的公司为了粉饰业绩,虚构出一些实际并未发生的关联交易,也就是缺乏经济实质的交易。
3、重大的关联交易与非重大的关联交易
这种区分一般是以交易金额为判断标准的,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在进行关联交易的披露、批准时参照不同的要求。如零星的关联交易可以不经股东大会批准程序,且有的零星关联交易不需要披露;再如,上市公司对普通关联交易和重大关联交易的披露要求也不相同。

㈣ 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计算公式是什么

将报表分为三个方面:单个年度的财务比率分析、不同时期的比较分析、与同业其它公司之间的比较。这里我们将财务比率分析分为
偿债能力分析、
资本结构分析(或长期偿债能力分析)、
经营效率分析、
盈利能力分析、
投资收益分析、
现金保障能力分析、
利润构成分析。

【A.偿债能力分析】:
流动比率 = 流动资产/流动负债流动比率可以反映短期偿债能力。一般认为生产企业合理的最低流动比率是2。影响流动比率的主要因素一般认为是营业周期、流动资产中的应收帐款数额和存货周转速度。

速动比率 =(流动资产-存货)/流动负债由于种种原因存货的变现能力较差,因此把存货从流动资产种减去后得到的速动比率反映的短期偿债能力更令人信服。一般认为企业合理的最低速动比率是1。但是,行业对速动比率的影响较大。比如,商店几乎没有应收帐款,比率会大大低于1。影响速动比率的可信度的重要因素是应收帐款的变现能力。

保守速动比率(超速动比率)=(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票据+应收帐款)/流动负债进一步去掉通常与当期现金流量无关的项目如待摊费用等。

现金比率 =(货币资金/流动负债)现金比率反应了企业偿还短期债务的能力。

应收帐款周转率 = 销售收入(赊销)/平均应收帐款

平均应收帐款=(期初应收款+期末应收款)/2表达年度内应收帐款转为现金的平均次数。如果周转率太低则影响企业的短期偿债能力。

应收帐款周转天数 = 360天/应收帐款周转率表达年度内应收帐款转为现金的平均天数。影响企业的短期偿债能力。

【B.资本结构分析(或长期偿债能力分析)】:

股东权益比率 = 股东权益总额/资产总额×100%反映所有者提供的资本在总资产中的比重,反映企业的基本财务结构是否稳定。一般来说比率高是低风险、低报酬的财务结构,比率低是高风险、高报酬的财务结构。

资产负债比率 = 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反映总资产中有多大比例是通过借债得来的。

产权比率 = 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100%

资本负债比率 = 负债合计/股东权益期末数×100%它比资产负债率这一指标更能准确地揭示企业的偿债能力状况,因为公司只能通过增加资本的途径来降低负债率。资本负债率为200%为一般的警戒线,若超过则应该格外关注。

长期负载比率 = 长期负债/资产总额×100%判断企业债务状况的一个指标。它不会增加到企业的短期偿债压力,但是它属于资本结构性问题,在经济衰退时会给企业带来额外风险。

有息负债比率 =(短期借款+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股东权益期末数×100%无息负债与有息负债对利润的影响是完全不同的,前者不直接减少利润,后者可以通过财务费用减少利润;因此,公司在降低负债率方面,应当重点减少有息负债,而不是无息负债,这对于利润增长或扭亏为盈具有重大意义。在揭示公司偿债能力方面,100%是国际公认的有息负债对资本的比率的资本安全警戒线。

【C.经营效率分析】:

净资产调整系数 =(调整后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调整后每股净资产 = (股东权益-3年以上的应收帐款-待摊费用-待处理财产净损失-递延资产)/ 普通股股数减掉的是四类不能产生效益的资产。净资产调整系数越大说明该公司的资产质量越低。特别是如果该公司在系数很大的条件下,其净资产收益率仍然很高,则要深入分析。

营业费用率 = 营业费用 / 主营业务收入×100%财务费用率 = 财务费用 / 主营业务收入×100%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的指标。

三项费用增长率 =(上期三项费用合计-本期三项费用合计)/ 本期三项费用合计三项费用合计 = 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三项费用之和反应了企业的经营成本如果三项费用合计相对于主营业务收入大幅增加(或减少)则说明企业产生了一定的变化,要提起注意。

存货周转率 = 销售成本/平均存货
平均存货 =(期初存货+期末存货)/2

货周转天数 = 360天/存货周转率存货周转率(天数)表达了公司产品的产销率,如果和同行业其它公司相比周转率太小(或天数太长),就要注意公司产品是否能顺利销售。

流动资产周转率 = 销售收入/平均流动资产

总资产周转率 = 销售收入/平均资产总额该指标越大说明销售能力越强。

固定资产周转率 = 销售收入/平均固定资产该比率是衡量企业运用固定资产效率的指标,指标越高表示固定资产运用效果越好。

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 =(本期主营业务收入-上期主营业务收入)/上期主营业务收入×100%一般当产品处于成长期,增长率应大于10%。

其他应收帐款与流动资产比率 = 其他应收帐款/流动资产其他应收帐款主要核算与生产经营销售活动无关的款项来往,一般应该较小。如果该指标较高则说明流动资金运用在非正常经营活动的比例高,就应该注意是否与关联交易有关。

【D.盈利能力分析】:

营业成本比率 = 营业成本/主营业务收入×100%在同行之间,营业成本比率最具有可比性,原因是原材料消耗大体一致,生产设备及工资支出也较为一致,发生在这一指标上的差异可以说明各公司之间在资源优势、区位优势、技术优势及劳动生产率等方面的状况。那些营业成本比率较低的同行,往往就存在某种优势,而且这些优势也造成了盈利能力上的差异。相反,那些营业成本比率较高的同行,在盈利能力不免处于劣势地位。

净资产收益率 = 净利润/平均所有者权益 ×100%又称“股东权益收益率”“权益回报率”,
这个指标反应股东投入的资金能产生多少利润。

总资产收益率 = 净利润/平均总资产×100%
也叫“资产回报率”“投资报酬率”“总资产报酬率”“资产收益率”“总资产净利率”

平均总资产 = (期初资产总额+期末资产总额)/2资产收益率反应了企业的总资产利用效率,或者说是企业所有资产的获利能力。

每股收益率 = 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利润 /当期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

销售毛利率 =销售毛利/主营业务收入×100%

销售毛利 =(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

销售净利率 =净利润 /主营业务收入×100%
也叫“税后利润率”

营业利润率 = 营业利润/主营业务收入×100%

税前利润率 = 利润总额/主营业务收入×100%这几个指标都是从某一方面反应企业的获利能力。

经常性净资产收益率 = 剔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股东权益期末数×100%一般来说资产只能产生“剔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所以用这个指标来衡量资产状况更加准确。

主营业务利润率 = 主营业务利润/主营业务收入×100%一个企业如果要实现可持续性发展,主营业务利润率处于同行业前列并保持稳定十分重要。但是如果该指标异忽寻常地高于同业平均水平也应该谨慎了。

固定资产回报率 = 营业利润/固定资产净值×100%
总资产回报率 = 净利润/总资产期末数×100%
经常性总资产回报率 = 剔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总资产期末数×100%
这几项都是从某一方面衡量资产收益状况。

【E.投资收益分析】:

每股净资产 = 期末净资产 /期末普通股股数

市盈率 = 普通股每股市场价/普通股每股净利润

净资产倍率 = 每股市场价/每股净资产值

资产倍率 = 每股市场价/每股资产值

【F.现金保障能力分析】:
利息保障系数 = 息税前利润 / 利息
销售商品收到现金与主营业务收入比率 =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主营业务收入×100%正常周转企业该指标应大于1。如果指标较低,可能是关联交易较大、虚构销售收入或透支将来的销售,都可能会使来年的业绩大幅下降。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比率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净利润×100%
净利润直接现金保障倍数 =(营业现金流量净额-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流入+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流出)/主营业务收入×100%

营业现金流量净额对短期有息负债比率 = 营业现金流量净额/(短期借款+1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100%

每股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股数
每股自由现金流量 = 自由现金流量/股数
(自由现金流量=净利润+折旧及摊销-资本支出-流动资金需求-偿还负债本金+新借入资金)

【G.利润构成分析】:

为了让投资者清晰地看到利润表里面的利润构成,我想在这里对由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规定必须有的损益项目(含: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折扣与折让、投资收益、补贴收入、营业外收入、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支出、存货跌价损失、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外支出、所得税、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对净利润的比率列一个利润构成表。

㈤ 请问上市公司披露有关联方交易,在披露的年报数据里都把这些关联方交易的金额抵消了吗

抵消的是合并范围内的关联方交易,披露的是非合并范围内的关联方交易。
举个例子,A公司有子公司B,B公司又有子公司C。同时A公司有联营公司D.那么在在B公司的报告时,C和B的交易是抵消的,但B和A、D的交易就属于关联方交易需要披露。所以抵消的不会披露,披露的不可能抵消

㈥ 证监会有哪些关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披露的规章制度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披露的规章制度:
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和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拟进行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职能部门提出议案,议案应就该关联交易的具体事项、定价依据和对公司及股东利益的影响程度做出详细说明。
第十二条 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含人民币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含5%)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本制度第四章所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第十三条 公司拟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总额高于人民币300万元,且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0.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决定。独立董事做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第十四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持股5%以下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有关股东应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第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公司应将该协议的订立、变更、终止及履行情况等事项按照《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予以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四)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基于其他理由认定的,其独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 (五)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股东;
(六)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股东。 第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0万元(含人民币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含0.5%)以上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二十条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与交易有关的协议或者意向书;
(三)董事会决议、决议公告文稿和独立董事的意见(如适用); (四)交易涉及到的政府批文(如适用); (五)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适用); (六)独立董事事前认可该交易的书面文件;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一条 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发表的独立意见; (三)董事会表决情况(如适用);
(四)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人基本情况;
(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成交价格与交易标的账面值或者评估值以及明确、公允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关系,以及因交易标的的特殊性而需要说明的与定价有关的其他事项;若成交价格与账面值、评估值或者市场价格差异较大的,应当说明原因;交易有失公允的,还应当披露本次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利益的转移方向;
(六)交易协议其他方面的主要内容,包括交易成交价格及结算方式,关联人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和比重,协议生效条件、生效时间和履行期限等;对于日常经营中发生的持续性或者经常性关联交易,还应当说明该项关联交易的全年预计交易总金额;
(七)交易目的及交易对公司的影响,包括进行此次关联交易的真实意图和必要性,对公司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等;
(八)从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九)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有助于说明交易真实情况的其他内容。 公司为关联人和持股5%以下(不含5%)的股东提供担保的,还应当披露截止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上述数额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应当以公司的出资额作为交易金额,适用本制度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
公司出资额达到第十二条规定标准时,如果所有出资方均全部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额比例确定各方在所设立公司的股权比例的,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适用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等关联交易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披露的计算标准,并按交易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发生额,经累计计算的发生额达到本制度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标准的,分别适用上述各条的规定。
已经按照本制度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四条 公司进行前条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时,应当按照以下标准,并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本制度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以及由同一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已经按照本制度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一方因参与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行为所导致的关联交易,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的下述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二十七条 有关关联交易的审议及信息披露,应同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相关制度。

㈦ 创业板市场关联交易应如何披露

□吕睿智孙迅关联交易的披露是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一个重要有机组成部分,对于提高证券市场的效率,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开、公正、公平,保护相关利益人,特别是中小投资者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正因为如此,随着创业板市场呼之欲出,对创业板市场关联交易披露的研究就显得十分必要和迫切。创业板市场更应注重关联交易的披露
一、创业板市场对信息披露的要求高于主板市场创业板市场上市公司股本规模较小,公司统计和财务核算比较容易,其财务报表的披露要比主板市场上市公司更为及时;创业板市场公司上市条件比主板市场宽松,公司经营年限可以相对较短,不设最低赢利要求,但证券投资的风险会因此而加大,投资者对其信息披露的质量要求也会更高。这就要求建立比主板市场更为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最大限度地维护信息公平,提高信息效率,来实现资本的优化配置。
二、关联交易在创业板市场上具有放大效应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当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交易时,由于关联方能对上市公司或其董事会加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就有可能接受一些对公司不合理乃至于偏袒关联方的条件,使得公司的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受到侵害。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其他股东利益主要有三种方法:(1)利用转移价格实现利润向关联人转移;(2)资产转移或其他经济业务采取不利于上市公司的条件,使上市公司多发生现金支出;(3)由于上述情况而导致上市公司盈利能力下降,财务风险上升。
对公司起到实质上的控制或重大影响通常是通过持有公司一定比例的股份。与上市公司相关的企业和个人,从自身的利益出发,往往利用股权分散的特点,只收购一小部分的股份,就能对上市公司加以控制和影响。显而易见,关联方资格取得的成本被大大降低了。
一方面,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提高了;另一方面,关联交易作用又被放大了。这样,创业板市场加强对关联交易的披露就显得更为重要。创业板市场关联交易的披露有其自身的特点
一、独立董事制度的设立使得关联人士界定变得复杂创业企业股票发行上市条例(草案)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在创业板市场上市的公司应当设立独立董事,强化法人治理结构。”这使得创业板上市公司中会存在地位相对超然的独立董事。如果只是简单地参照主板市场的有关规则,独立董事既然是董事会成员,理所当然就是关联人士。但是笔者却对此持相反的看法。
严格来讲,独立董事是除了他们的董事身份和在董事会中的角色之外,既不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并领取薪水,也不在公司内有其他实质性利益关系的那一部分(而不是全部)外部董事或非执行董事。他们的基本职责是确保董事会考虑所有股东的利益,而非某一特定部分或团体的利益。正因如此,独立董事的资格确认比较严格。
这样,独立董事就不应该属于关键管理人员,因而也就不应该是关联人士。
二、创业板市场关联交易的披露范围更广,内容更丰富,而且侧重点有所不同
(1)关联交易定价政策的披露。在创业板市场中,绝大多数的企业从行业属性来看,属于朝阳行业,其产品的技术含量较高,产品的替代性较弱,很可能有一些产品是独一无二的,难以找到相应的市场价格。这样,关联方就可以在关联交易中利用自己的特殊关系,对公司产品价格的制定加以控制或施加影响,形成有利于己的价格,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因此,及时、准确、详细地披露此项信息,会对相关利益人的决策产生重要影响。
(2)研究开发项目转移的披露。在创业板市场上市的公司多是技术密集型企业,具有较好的发展潜力。从某种意义上说,技术的先进性是其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上市公司的某一项研究项目,很可能因为关联方的要求而放弃或者转移给关联方或其他企业,这就会对公司的当前经营和长远发展产生重大的乃至于决定性的影响。信息使用者利用此项信息进行决策的相关性提高了,相应披露的信息含量也就必须增大,以满足使用者的需要。
创业板市场关联交易披露的原则
一、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关联方的实质在于对企业进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而控制和重大影响不能简单地以量化的股权或权益来表述,更重要地是以实际拥有的统治和影响力来说明。如果上市公司对某一企业的技术依赖程度较高,公司的生产经营需要依赖其技术或技术资料,尽管在公司股权的份额比例较小,没有达到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比例,但是实际上这个企业却可以依据对此技术的控制而对公司施加重大影响,就必须将此企业认定为公司的关联方。
二、重要性原则
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较大的,以及如果不及时、详尽披露可能误导投资者决策的信息,应当认为是重要的,须进行重点披露。反之,则认为是非重要的,可以合并披露或暂不披露。正是遵循此项原则,才需要加强对定价政策和研究开发项目转移的披露。创业板上市公司的规模小,投资风险也大于主板,因此在重要性方面有着更严格的要求,我们应对此引以注意。
三、例外原则
这里的“例外”,是指如果按照有关规定,应对关联交易进行披露,但是可能对利益相关者造成的损害大于利用此项披露进行决策所获得的利益。这时就应按一定的程序提出豁免,免于该项关联交易的披露,以维护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最为典型的是对关联交易披露涉及高新技术时,所要求的豁免。高新技术是指对公司产品或服务质量提高、利润增长,乃至对公司的生存与发展有重要影响的技术,有关高新技术的关联交易的披露很可能造成技术泄密。
如果高新技术的关联交易的披露可能造成技术泄密、使公司丧失竞争力,或由于其他原因不能及时、详尽地披露,也必须经法定程序提出豁免,以使上市公司免于负担未披露关联交易信息而应承担的责任。但是,这个原则是对关联交易披露的修正,只是一个“例外”而已。

㈧ 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达到多少金额应公告

见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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