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频繁交易的话,手续会高出一些,特别是做短线的交易者,不过现在的行情做短线确实比较适合,如果做长线的话,会受到经济因素和长期离开因素的影响被套牢。
股票买进的手续费用:
1、佣金按成交金额的0.12%—0.3%收取,由各证券公司自定标准,最低为每单交易5元;
2、过户费。每一千股收取1元,不足一千股按1元收取,以后每多一手加1毛。
3、通讯费(很多券商不收)。每单交易上海、深圳本地收取1元、外地收取5元。
股票卖出的手续费用:
1、佣金按成交金额的0.12%—0.3%收取,由各证券公司自定标准,最低为每单交易5元;
2、过户费。每一千股收取1元,不足一千股按1元收取,以后每多一手加1毛。
3、通讯费(很多券商不收)。每单交易上海、深圳本地收取1元、外地收取5元。
4、印花税。按卖出股票总金额的0.1%收取。
Ⅱ 股票可以在一天之内频繁买卖吗
不可以
T+1交易原则
Ⅲ 玩股票频繁交易属不属于投机
是 如果交易额太大 这是犯法的
股票投机就是投资者在股市中以自己所承担的高风险为代价来图取收益的最大化。
投机者是股票交易中最为活跃的参与者,是为了高收益而敢冒大风险的特殊投资者,也是一个成熟股市的不可或缺的“润滑剂”。
如果股价趋势照我的需求发展着,当吸纳的数量超过我在炒作初期被迫吸进的股数时,我卖出的股票数量比我持股数量还多。对我来说,这样相当安全,因为我其实已根据自己的控股筹码卖出。当然大众的需求减弱时,股价会停止上涨,这时我会等待。
接着假设这只股票已经停止上涨,有一天盘势很疲弱时,整个大盘可能会出现回档,我的这只股票毫无买盘可言,某些眼光锐利者就开始放空股票,群众也会跟着这样做。不管什么原因,我这只股票开始下跌,我就开始买进,给它支撑。我这样做,不会让我财力减少,当然,其实我做的是回补先前用较高价位放空的股票。 那时大众或交易者的需求,让我能够用高价放空。你总是应该让人们知道,这支股票下跌时,总是会有人要。我这种回补买单是我所谓的稳定程序中的一环。 市场扩大时,我当然一路向上卖出股票,但是始终不会大到阻止涨势。我这样是完全根据自己的稳定计划来做,显然我在合理而有秩序的涨势中,卖出越多股票越能鼓励保守的投机客。我卖的越多越有力量在股价疲软的日子里给这支股票以强大的的支撑。因为我始终维护放位的部位。
Ⅳ 股票操盘中,有限制频繁买卖单以及撤单的规定吗
这个是没有的,但是对于资金量大,且对于同一证券品种和同一证券帐户的频繁撤单的大单委托,沪、深证券交易所都会有相应的后台监控,最好是不要被其视为交易异常帐户,否则会被其追踪是否会有违规操作。
Ⅳ 每天买卖股票股票犯法吗
正当手段买卖股票不犯法。
买卖股票犯法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9年2月修正版第一百八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四)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从上述第一项可以看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是属于操纵证券市场罪。
Ⅵ 个人多少资金以上频繁买卖股票属于恶意操纵股市
个人频繁买卖没关系的,多少资金也没关系。只要没有大幅影响股价算不上恶意操纵的。
证券和期货监管法律下“恶意操纵股市”的认定
股市的主要监管法律是《证券法》(2014年修正)及配套规定,而股指期货市场的主要监管法规是《期货交易管理条例》(2012年修订)(下称“《条例》”)及配套规定。
《证券法》适用范围不包括股指期货,《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立法依据并未包含《证券法》,因此,一般认为两者分属不同的部门法。
作为“恶意做空”的“市场操纵”行为与“恶意做空”股市最具有关联性的规定,是《证券法》第七十七条和第二百零三条规定的“[证券]市场操纵”行为;并且,由于“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是通过在期货市场的操作实施的,该行为也可能操纵了期货市场,从而构成《条例》第四十条和第七十七条的“[期货]市场操纵行为”。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2015年7月2日表态,证监会根据证券和期货市场监察异动报告,“决定组织稽查执法力量对涉嫌市场操纵,特别是跨市场操纵的违法违规线索进行专项核查”,也表明监管层针对的“恶意做空”行为主要是市场操纵行为。
如果恶意做空者还“唱空”,即在操纵交易价格和交易量的过程中,编造和散布关于股市或关于个股、股指等证券或衍生产品的虚假信息,这种活动不仅构成市场操纵行为的一部分,还可能构成“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行为,受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条例》第四十条和第六十八条的规制。对此本文不进行专门分析和讨论。
《证券法》和《条例》规定的“市场操纵”行为
《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列举了“操纵证券市场”的主要表现形式:
“第七十七条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条例》第七十一条具体规定的操纵期货交易市场行为包括下列行为:
(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合约,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
(二)蓄意串通,按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期货交易,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期货交易量的;
(三)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期货交易量的;
(四)为影响期货市场行情囤积现货的;
(五)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行为。”
从行文来看,《条例》对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行为与《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基本类似。但是,《条例》不能直接适用于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行为,仅能适用于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行为,但相关市场主体是否旨在通过操纵期货市场来操纵证券市场则在所不问。
证券法,是指有关调整证券的发行、买卖和其他交易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对有价证券的发行、交易、清理等各方面活动进行规范,提供法律保证和限制的行为规范,它以证券交易法为主,同时包括公司法、破产法等法规中有关证券的相关条款。
《证券法》是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的法规,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按国际惯例、由国家最高立法机构组织而非由政府某个部门组织起草的经济法。
证券法 网络
Ⅶ 股票自己一天内多次买入再卖出,犯法吗为什么
不管你是多少次买入或卖出,你一天内多次卖出的都只能是你昨天买进的股,今天买进的今天是卖不出的,个人频繁操作是不违规的,机构好像就会违规。
Ⅷ 个人多少资金的投入股市频繁买卖属于恶意操纵股市犯法
经反复研究修改后的最新一稿《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明确:对不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所涉及的金额或者连续12个月的累计数额占净资产50%以上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致使上市公司损失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买入或卖出证券成交额累计在50万元以上的;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人持有或者实际控制证券的流通股份数量达到该证券的实际流通股份总量30%以上,且在该证券连续20个交易日内联合或者连续买卖股份数累计达到该证券同期总成交量30%以上的;金融机构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受托财产数额累计30万元以上的,将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立案标准,直接负责人、责任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90年代几千万的话就能做庄了,现在的话没个几亿想都别想。个人频繁买卖没关系的,只要没有大幅影响股价算不上恶意操纵的。
Ⅸ 请问股票在一日之内可否频繁买卖
不可以的
当天买入的股票当天是不可以卖出的,必须要等到第二天才可以卖出
这个就是所谓的T+1交易
要是钱足够多的话,可以当天一直买股票
相应的手上股票足够多的话,也是可以一直卖出的
自1995年1月1日起,为了保证股票市场的稳定,防止过度投机,股市实行“T+1”交易制度,当日买进的股票,要到下一个交易日才能卖出。同时,对资金仍然实行“T+0”,即当日回笼的资金马上可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