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证券法对上市公司收购的信息披露有什么规定
你好,对上市公司收购信息的披露,证券法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
由于大量持股往往是收购的先兆,为保证广大投资者能充分、及时地得到相关信息的披露,保证他们能在公平的条件下作出投资判断,对收购者持有目标公司股权份额的变化这一重要信息,需要其对公众予以公告。一些国家的证券法律对这种信息披露都作出了严格的规定,如,德国规定收购者在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5%、10%、25%、50%及75%时必须进行信息披露;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规定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的股票时,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10日内必须向美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以及该公司备案,以后每增减2%均应补充备案。
我国证券法出台以前国务院颁布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采取了比较严格的管理,即要求当任何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达到5%时,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该公司、证券交易场所和证监会作出书面报告并公告,以后每当增减达到该种股票发行在外总额的2%时也要进行公告。由于这样规定使收购上市公司的成本太大,也不利于通过资产重组来调整产业结构、优化资源配置。因此,证券法将原条例规定的每增减"2%"修改为"5%"。
② 上市公司收购根据收购是否在证券交易所内进行分为哪些
您好,上市公司收购根据收购是否在证券交易所内进行可分为场内收购和场外收购。
③ 在某收购上市公司的交易中,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持有的股份,需要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吗
问:在某收购上市公司的交易中,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持有的股份,需要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吗?
答:君同法律在线咨询为您解答
投资一家股份公司之后,股东需要对其持有的股份承担相应的义务
④ 收购上市公司时,需要发出全面要约的情形有哪些请大家总结一下。
收购流程:
(一)经政府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进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变更、合并,导致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超过30%;
(二)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12个月内增加其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
(三)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0%的,继续增加其在该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地位;
(四)因上市公司按照股东大会批准的确定价格向特定股东回购股份而减少股本,导致当事人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
(五)证券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依法从事承销、贷款等业务导致其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超过30%,没有实际控制该公司的行为或者意图,并且提出在合理期限内向非关联方转让相关股份的解决方案;
(六)因继承导致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
(七)中国证监会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变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而认定的其他情形。
中国证监会自收到符合规定的申请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相关投资者可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中国证监会不同意其以简易程序申请的,相关投资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提出申请。
⑤ 收购上市公司的规定
1998年12月29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并于1999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作为管理证券发行与交易的基本法,用专章(第四章)17条(第78条至第94条)对上市公司收购加以规制。其中的相关规范,为上市公司的收购提供了合理的运作空间,在收购主体、收购方式、收购价格诸方面均有重大突破,必将对推动上市公司收购、保护投资者利益起到重要的作用。.............公司收购立法的原则
公司收购涉及到收购者、目标公司、目标公司股东、目标公司管理层,甚或收购公司股东、目标公司的雇员、债权人、消费者、社区,各方当事人的利益相互交叉,错综复杂。然而公司收购立法的首要目的,在于保护目标公司股东尤其是目标公司的小股东的利益。其缘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在公司收购中,收购者与目标公司股东之间的不平等
在信息的掌握与分析上,目标公司股东远比不上收购者,这使公司收购中的证券交易实际上是一种不平等的交易。毫无准备的小股东与有备而来的收购者(大多是规模较大的公司)无疑是一种一面倒的交易,目标公司股东很大程度上处于被剥削的地位。(注:张舫:《公司收购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00-101页。)
(二)在公司收购中,目标公司股东之间的不平等
目标公司的大股东有较强的与收购者讨价还价的能力,可以协议方式出售自己的股份,可得到收购者给予的优惠待遇,而小股东却没有这种力量。根据公司法理,“公司在基于股东资格而发生的法律关系中,不得在股东间实行不合理的不平等待遇,……”(注:刘俊海:《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的保护》,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30页。)因此须进行法律规制。
(三)在公司收购中,目标公司管理层滥用其控制权,侵犯股东的利益
一般情况下,公司固有的激励机制使公司与其管理层利益一致。但在公司面临收购时,一旦收购成功,原来的董事可能被逐出董事会,失去原有的高额年薪、津贴等。因此,尽管收购有利于公司,但董事基于失业的恐惧,很有可能拒绝一切收购。(注:jeffreg n.gordon lewis a.komhause:takeover oh two models(1986)96the yale law joumal pp296-297,转引自黎友强:《目标公司董事会有权采取反收措施吗?》,《法律科
⑥ 交易所又出防“割韭菜”什么新规
继上周发布《上市公司高送转信息披露指引(征求意见稿)》后,举牌信披规则也有新版本了。新规之下,“买而不举”、“蒙面举牌”、“快进快出收割韭菜”等现象将大为受限。
4月13日下午到晚间,沪深交易所发布《上市公司收购及股份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进一步规范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上市公司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行为。
第三是及时惩戒违规行为,将继续从严监管此类信息披露违规行为,保证市场正常的收购和交易秩序。
2017年全年,上交所已就收购和权益变动中存在的各类违规行为,采取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纪律处分措施近30次,涉及股东50余人次。违规类型主要包括:隐瞒一致行动关系、超比例增持、短线交易、违反减持预披露规定、违反增减持承诺、隐瞒控制权转让信息、收购人信息披露不实等。
本次大额持股信息披露标准的细化,适应了监管部门强化信息披露的内在要求,把大额持股变动信息披露间隔从5%变更为1%,可以让投资者更清晰地了解股东层面的变化,也便于普通投资者及时了解股东层面的重大变动,从而及时恰当地进行合理反应,有利于保护普通投资者公平地参与证券市场投资。
尤其是把持股比例未达到5%的第一大股东纳入信息披露义务人范围,更是便于加对强大股东变动信息的及时把握,也有利于公司治理结构的进一步完善,减弱管理层内部人控制等证券市场顽疾。该项举措的推出,进一步夯实了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基础,从长期来看,属于证券市场的重大利好。
⑦ 收购一家上市公司百分之二十的股份,是通过电脑网上收购吗还是去证券交易所
直接找到上市公司董事会,提出收购要约。不可能在二级市场收购这么多的股份。
⑧ 上市公司收购需要哪些法律文书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号《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收购人持有、控制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百分之三十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的次日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同时抄报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抄送证券交易所,通知被收购公司,并做出公告。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的,收购人不得继续增持股份或者增加控制。
前款收购人继续增持股份或者增加控制的,应当以要约收购方式向该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约;符合本办法第四章规定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
前款收购人持有、控制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百分之三十之前,已经报告、公告过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的,可以仅就本次报告书与前次报告书不同的部分做出报告、公告。
第二十四条 持有、控制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低于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百分之三十的收购人,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该上市公司股份的,其预定收购的股份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五,预定收购完成后所持有、控制的股份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三十;拟超过的,应当向该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约;符合本办法第四章规定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
第二十五条 以要约收购方式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的,收购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送要约收购报告书,同时抄报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抄送证券交易所,通知被收购公司,并对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做出提示性公告。
证券交易所可以根据证券市场管理的需要,做出被收购公司挂牌交易股票暂停交易的决定。
⑨ 谈谈券商的盈利模式。券商与 上市公司、交易所、投资者的合作关系流程。券商的是从股票哪里来的
1. 保荐+直投(类似于VC风险投资) 前期投入资金 然后保荐运作上市 享受原始股价格 利润相当丰厚的 !
2上市公司发行股票需要有券商来组织发行 一般分为承销(负责发行出去)包销(如果没有足够投资者申购 剩余部分券商自行购买)
3我们普通投资者是不能直接参与买和卖的 必须经过会员向交易所报价 然后再成交 券商是要先成为交易所会员 才可以进行代客买卖股票的中介业务
4券商如果符合规定 可以有自己的自营盘 拿出一部分盈利资金 或者是通过合法融入的资金 就可以参与买卖股票的权利!
补充:如果券商买卖的股票和客户发生利益冲突时 在三公原则下 是客户优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