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两家是上交所和深交所,一家企业不可以同时在不同的交易所上市。
② 请问下合肥有哪些证券交易所呀
合肥没有交易所,但是证券公司肯定不少。象银河,海通,国泰君安等。重要是选择一家好的券商进行交易,可以亲自去考察券商的情况,如场地硬件条件,交易人数多寡,是否创新试点券商等。
③ 合肥股票交易站都在哪些地方
您好,你说的股票交易站是金融证券代理机构,就是我们常说的证券公司,合肥目前有54家证券公司,近100个营业部,几乎是到处都是!但是您如果是想做股票建议您最好找一个专业型强的,有耐心的理财型经理开户,专业性强可以保障您不亏钱,有耐心是对刚入股市人而言什么都不懂,您的客户经理要有耐心教您!有什么其他问题可以直接打我电话!我在这一行做了好多年了!
④ 合肥有几家证券公司,或者几家大一点的最好把地理位置也说一下,越清楚越好,非常感谢。
华安证券 合肥市阜南路166号润安大厦A座
国元证券 合肥市寿春路179号国元大厦
总部在合肥的就这两个了,都还比较大,你是找工作的话可能只是到营业部,那就多了,很多证券公司在合肥都有营业部,像国信证券,华林证券,华泰证券,华安证券,广发证券,中投证券,湘财证券……
⑤ 合肥有哪些证券公司
华安,华泰,华林,国元等等,证券公司大把的有,你打电话比较下交易费率啥的再做决定。
⑥ 合肥有几个证券交易所分别在哪儿
全国只有两个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证券公司,合肥有银河,海通,国泰君安等。
重要是选择一家好的券商进行交易,可以亲自去考察券商的情况,如场地硬件条件,交易人数多寡,是否创新试点券商等。
华安证券,现在搬到对面的永达大厦二楼,也就是KFC旁边。咨询电话:3653831 委托热线:3661606 3655788
安徽国元:0551-5610102 E-mail:[email protected]
⑦ 全国股票交易所有几家
在我国有四个: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大陆),香港交易所,台湾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成立于1990年11月26日,同年12月19日开业,为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归属中国证监会直接管理。秉承“法制、监管、自律、规范”的八字方针,上海证券交易所致力于创造透明、开放、安全、高效的市场环境,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其主要职能包括:提供证券交易的场所和设施;制定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接受上市申请,安排证券上市;组织、监督证券交易;对会员、上市公司进行监管;管理和公布市场信息。
深圳证券交易所位于深圳罗湖区,地王大厦斜对面。成立于1990年12月1日,于1991年7月3日正式营业,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由中国证监会直接监督管理。深交所致力于多层次证券市场的建设,努力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主要职能包括:提供证券交易的场所和设施;制定本所业务规则;接受上市申请、安排证券上市;组织、监督证券交易;对会员和上市公司进行监管;管理和公布市场信息;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职能。
香港最早的证券交易可以追溯至1866年。香港第一家证券交易所——香港股票经纪协会于1891年成立,1914年易名为香港证券交易所,1921年,香港又成立了第二家证券交易所——香港证券经纪人协会,1947年,这两家交易所合并为香港证券交易所有限公司。
台湾证券交易所在1961年10月23日成立,于1962年2月9日开始运作。交易所位于台北市信义区信义路5段7号3楼(台北101办公大楼3楼)。
⑧ 安徽省合肥市的证券公司有哪些
1、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华安证券”)是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于2000年12月28日注册成立的证券公司,前身是1991年5月成立的安徽省证券公司,注册资本金28.21亿元[1], 董事长、法人代表为李工。
2、国元证券
国元证券(以下简称“公司”)是为顺应信证分业、行业重组的发展趋势,由原安徽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和原安徽省信托投资公司作为主发起人,于2001年(辛巳年)8月设立。
2007年10月30日以股权分置改革为契机,借壳北京化二股份有限公司成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综合类证券公司,注册资本19.641亿元人民币。
(8)合肥有几家股票交易所扩展阅读:
证券公司经营的风险控制: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证券公司的净资本,净资本与负债的比例,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净资本与自营、承销、资产管理等业务规模的比例,负债与净资产的比例,以及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例等风险控制指标作出规定。
证券公司从每年的税后利润中提取交易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证券交易的损失,其提取的具体比例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对证券公司的财务状况、内部控制状况、资产价值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为了控制和化解证券公司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保障证券业健康发展,国务院于2008年4月23日通过了《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该条例规定了证券公司的停业整顿、托管、接管、行政重组、撤销、破产清算和重整、监督协调以及法律责任等。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处置证券公司风险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监督。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以及省级人民政府建立处置证券公司风险的协调配合与快速反应机制。
处置证券公司风险过程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维护社会稳定。处置证券公司风险过程中,应当保障证券经纪业务正常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