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及关于公司治理的其他法律法规文件并没有明确要求监事会需要对关联交易的情况发表意见,极端的例子来看,监事会成员可能都是关联人,回避的话就没有表决的意义了,所以建议不要把这个议案放进去了,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就可以了。
㈡ 关联交易的规定
关联交易规定:
1、基本态度禁止不正当关联交易
正是由于关联交易的普遍存在,以及它对企业经营状况有着重要影响,因而应全 面规范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新修改的公司法的一个亮点,是首次对公司关联交易进行规制。
新公司法第21条第1款明确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这一强制性规定,体现了法律对关联交 易的基本态度,即对不公正关联交易给予禁止。
新公司法对关联交易做如此规定,是在充分衡量关联交易可能存在的合理性与危害性后,特别是在我国当前不公正关联交易日渐增多的社情况下,做出的一种切合实际的制度选择。
二、关联关联关系的界定
虽然我国的相关法律等对关联交易都有所涉及,却都没有明确对关联关系进行界定。比如会计法并不强调对交易的调整而是侧重于记载和披露,关联交易作为经济主体之间的一种交易行为,其基础的法律界定并不适合由会计法来进行。
虽然证券法也有较多规定,但因其只适用于上市公司而不具普遍性和基础性。要调整关联交易,首先要判定经济主体之间的关联关系,其次要重点调整市场主体多种形式的交易行为,因此相对而言,公司法更适合对关联交易作出基本的界定。
正因如此,新公司法对决定关联交易的关联关系以及规制关联交易的基本原则和措施,做出了基本的规定。
三、具体制度的支撑
要使禁止的法律原则得以有效的遵守,具体技术性条文的支撑是必不可少的,也是法律规定具备可操作性的基本条件。比如新公司法第125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此种具体的可操作的条文为防止不正当的关联交易提供有效的规制工具。
四、法律责任的规定
明确具体法律责任的规定也是一项法律制度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因为责任制度既能行为这起到威慑作用,以减少不正当关联交易的发生。同时对违反者予以处罚也有了明确的依据,为受害者提供必要的救济。
新公司法第21条第2款规定“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里明确了与公司具有关联关系的主体违反法律义务应承担的后果,是对该条第一款关于禁止不公正关联交易规定的保障。
除了上述直接针对关联交易和关联关系的规定外,新公司法有关股东诉讼、股东代表诉讼、累计投票制度、独立董事制度、公司对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担保的规定等,也都有助于调整公司不正当关联交易行为。
(2)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回避扩展阅读:
最高法院最新颁布的公司法“司法解释五”在2019年4月29日起施行。此司法解释实质内容仅有5条。
其开宗明义的第一二条规定: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原告公司请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赔偿所造成的损失,被告仅以该交易已经履行了信息披露、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为由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没有提起诉讼的,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关联交易合同存在无效或者可撤销情形,公司没有起诉合同相对方的,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简言之,关联交易面临的审查更严了。除了既有的公司内部审查机制外,中小股东可以更为直接地去法院挑战关联交易的双方即公司和关联交易人。攻防之势有所变化。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关联交易
参考资料来源:凤凰网财经-今天我们如何理解关联交易
㈢ 董事表决回避原则的关于关联交易董事表决回避的规定
法条: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释义:本条是关于关联交易董事表决回避的规定。
对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许多国家都通过立法加以规制。关联交易的生效要件就是界定 关联交易合法性的基本标准。尽管各国立法对关联交易的具体生效条件规定不一,但由于各国大体上都是采取双轨制的方式对关联交易实行规制,即一方面通过证券法律法规要求上市公司对其与关联方之间的所有重大交易进行披露,另一方面通过有关公司法律规范对公司与 其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实施实质性的限制,因此,各国关于关联交易的生效条件大都包括实质条件和程序条件两方面:
㈣ 董事持有关联交易对方股份 是否需要回避
需要回避。
第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下列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一)交易对方;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者影响的;
(八)其他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自然人。
㈤ 上市公司需要回避表决的关联方如何确定如题 谢谢了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会仅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被认定为具有关联关系。 财政部颁布的新《企业会计准则》中对关联方的定义为: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其中,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同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决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另外,仅仅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企业,不构成关联方。 关联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到价款。关联交易的类型主要包括:(1)购买或销售商品;(2)购买或销售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3)提供或接受劳务;(4)担保;(5)提供资金(贷款或股权投资);(6)租赁;(7)代理;(8)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9)许可协议;(10)代表企业或由企业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11)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企业发行上市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对关联交易和关联方又进行了进一步明确的规定,具体如下: 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1)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3)销售产品、商品;(4)提供或接受劳务;(5)委托或受托销售;(6)关联双方共同投资;(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上市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其中关联法人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3)由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4)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5)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另外,上市公司与上述第(2)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第(2)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除外。 关联自然人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包括:(1)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3)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4)前述第(1)、(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5)中国证监会、交易所或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此外,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上市公司的关联人:(1)因与上市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前述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规定情形之一的;(2)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规定情形之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