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为什么上市公司大股东持股到29.9%时候,为什么都避免触发要约收购
要约收购是一种风险比较大的行为,必须按照市场价收够其他份额的股份,除了要控制公司,一般都会避免该行为。
要约收购是指收购人向被收购的公司发出收购的公告,待被收购上市公司确认后,方可实行收购行为。它是各国证券市场最主要的收购形式,通过公开向全体股东发出要约,达到控制目标公司的目的。要约收购是一种特殊的证券交易行为,其标的为上市公司的全部依法发行的股份。
要约收购内容
1、要约收购的价格。价格条款是收购要约的重要内容,各国对此都十分重视,主要有自由定价主义和价格法定主义两种方式。
2、收购要约的支付方式。《证券法》未对收购要约的支付方式进行规定,《收购办法》第36条原则认可了收购人可以采用现金、证券、现金与证券相结合等合法方式支付收购上市公司的价款;但《收购办法》第27条特别规定,收购人为终止上市公司的上市地位而发出全面要约的,或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但未取得豁免而发出全面要约的,应当以现金支付收购价款;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应当同时提供现金方式供被收购公司 股东选择。
3、收购要约的期限。《证券法》第90条第2款和《收购办法》第37条规定,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4、收购要约的变更和撤销。要约一经发出即对要约人具有拘束力,上市公司收购要约也是如此,但是,由于收购过程的复杂性,出现特定情势也应给予收购人改变意思表示的可能,但这仅为法定情形下的例外规定。如我国《证券法》第91条规定,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提出报告,经批准后,予以公告。
⑵ 上市公司前十大股东能在二级市场频繁交易吗
公司前十大股东能在二级市场上频繁交易吗?到严格限制的。
⑶ 大股东买卖股票有什么规定
深交所有关负责人解释新规时表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计划在解除限售后六个月以内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股份达到5%以上的,应该在解除限售公告中披露拟出售的数量、时间、价格区间等;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在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后六个月以内暂无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5%以上解除限售流通股计划的,应该承诺:如果第一笔减持起六个月内减持数量达到5%以上的,他们将于第一次减持前两个交易日内通过上市公司对外披露出售提示性公告。
上交所规定,:即当买入股份比例首次达到5%时,必须暂停买入行为,并及时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在上述报告、公告的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份;对于持股比例已达5%以上的投资者,股份每增加或减少5%,均应及时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在报告期及报告后两日内不得再进行买卖
⑷ 大股东如何将股票卖出的
大股东可以采取以下几种变现股票的方法:
1.市场出售(Market sale)
2.大宗交易(Block trade)
3.私募(Private placement)
4.承销发行(Underwritten offering)
市场出售是最容易理解的出售老股的方式。每个市场都允许投资者在开市时向公众出售股票,前提要满足了披露等监管要求。通常这是向市场出售股票成本最低的一种方法,而且非常适合流动性强的大公司,因为可以在不影响股价的情况下出售更多的股票。这种出售方式最为保密,除非售股股东持股量超过了当地法规要求披露的限额。所以这种方法不适用于希望变现大量持有股票的大股东。使用这种方法出售大量股票最大的缺点是持续的抛售压力(特别是如果大股东的售股意图被市场所知,则压力更大)和市场呆滞(投资者停止买入,因为他们知道将会有更大的抛售压力,从而可能会出现更好的买点,而且如果当地法规允许卖空,则还会有投资者做空的压力)将拉低股价。除此以外,如果出售股票量过大,执行当天股票交易量不够,这也可能对股价造成负面影响。所以,售股股东所能获得的金额的确定性不高。
大宗交易是上市公司大股东变现的另一种常用方法。几乎所有市场都允许在特定时间段内执行大宗交易。从根本上讲,大宗交易是一种指令匹配系统,使大宗股票(有时是一个股票篮子)的买卖指令能够匹配并得以执行,或者是在就价格和数量谈判达成一致的各方之间进行股票的转让。通常会有最低数量和价格的限制,而且会有某些披露要求(如果买卖双方是关联方,则必须予以披露)。例如,在香港,在开市前30分钟(上午9:30-10:00)和开市期间(上午10:00-12:30和下午2:00-4:30)可以进行大宗交易,最低数量为600手,而且进行交易的证券公司必须确保交易对方不是关联方。而且没有价格限制。在台湾,可以在开市期间上午9:30-9:40和11:30-11:40和午间休息下午1:35-1:50执行大宗交易。数量必须至少为500,000股和1,500万元新台币,价格必须在当天最高买价和卖价或前一日收盘价的2%以内。(就美国上市公司而言,简单概括的说,按照规则144,未登记的股票可以在以下条件下公开转售:(1)已由股东实际持有至少一年;(2)欲销售的股票,连同在过去3个月的销售量,未超过公司已发行的股票量的1%或平均4周成交量;及(3)须通过经纪人发售。然而,根据规则144(K),若持有未登记股份至少已经二年不必遵守上述限制。)
向少数几家选定的投资者进行私募也是出售老股的一种方法。价格通常是事先谈判约定的,而且售股目标只选择专业投资者。然后将股票从卖方账户转至买方账户。这种做法类似于并购交易。除非在大量股票出售时发生控制权溢价,否则大多数时候价格也不会定得太高。规模较小、流通股较少的股票或有其它限制的公司通常采用这种方法。在使用这种方法时保密性是至关重要的,这样才能避免对股价造成冲击。在某些市场上,私募配售是无需登记和进行本地公开发行便可配售股票的一种方法。例如,在日本无需向股票交易所及其证券监管机关Kanto进行任何股票登记,便可向不超过49家机构投资者出售国际股票。在美国,大股东可依私募规则转售股票。值得一提的是,依此私募规则出售的股票转手后仍为限制性股票,有转售限制。
⑸ 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上限是多少
大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 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股本总额4亿元以下大股东持股比例上限75%,股本总额4亿元以上大股东持股比例上限90%。股权结构是公司治理机制的基础,它决定了股东结构、股权集中程度以及大股东身份、导致股东行使权力的方式和效果有较大的区别,进而对公司治理模式的形成、运作及绩效有较大影响,换句话说股权结构与公司治理中的内部监督机制直接发生作用;同时,股权结构一方面在很大程度上受公司外部治理机制的影响,反过来,股权结构也对外部治理机制产生间接作用。
⑹ 上市公司的大股东的股票可以卖吗
上市公司的大股东的股票是可以进行售卖的,但是在其抛售股票时,会导致该股票的股价下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三十七条证券交易当事人依法买卖的证券,必须是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非依法发行的证券,不得买卖。
第三十八条依法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买卖。
第三十九条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
(6)上市公司大股东一篮子交易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七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⑺ 上市公司大股东交易限制有哪些
可多了。我一时想到的列出来 不准短线操作(买进股票后半年内不准卖出) 买入卖出都要公告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