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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关联交易被否案例

发布时间:2021-07-26 21:07:16

㈠ 新三板 关联交易的内控程序有哪些

关联交易分为日常性关联交易预计和偶发性关联交易,应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进行决策:
(一)日常性关联交易指公司和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委托或者受托销售,租赁,投资(含共同
投资、委托理财、委托贷款),财务资助(挂牌公司接受的),关联方为公司提供借款或担保等的交易行为;
(二)对于每年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
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并披露;
(三)如果在实际执行中的日常性关联交易总金额超过本年度关联交易预计总金额应该经过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四)除日常性关联交易之外的为偶发性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发生前经过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联交易在审议时,关联方应回避表决。

㈡ 新三板企业如有关联方交易价格不公允会怎么处罚

是否处罚取决于关联交易是否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及披露?如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或会收到股转公司的问询函,回答妥当或会要求对关联交易进行清理;
如未履行必要程序则违反了相关制度或会受到谈话、出警示函等处罚措施。
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㈢ 新三板扶贫概念股耐普矿机上会被否

新三板不叫上市,新三板全名叫 全国中小企业股权交易系统
简单说就是国家弄个地方,让一些上不了市的小公司可以把自己的股权拿去卖

新三板挂牌就是你公司通过了新三板的审核,给你一个号,你可以把自己的股权挂上去卖了

新三板普通人是不能在上面进行交易的,必须是国家认证的证券公司,每手交易必须是500万以上,在里面表现好的极少一部分可以上主板

简单理解 新三板式选秀才,,主板是翰林院,差太远了,90%的新三板公司都没办法上主板的,只能用新三板的名头到处宣传,壮壮声势!看看能不能有人来投资

望采纳,谢谢!!!

㈣ 现在拟挂牌新三板的一家公司,如果董事会成员与经理层完全重合,会成为被否原因吗

如果不存在独立董事的话,董事会成员全部担任经理层应该没什么问题。
此外应该注意的是,监事会人员的情况,监事会成员不宜担任财务负责人等角色。

㈤ ipo被否哪些问题值得关注

IPO被否的原因有很多,从审查意见看,证监会发审会主要关注的问题集中在3个方面:1、持续经营能力;2、财务数据真实性和合理性;3、关联交易规范性。此外,内部控制有效性、经营规范性、信息披露真实性和准确性三大问题也多次出现。
关注新三板研究中心统计,过去两个月来IPO上会通过率有所下降,其中创业板是最为明显的,低至78.3%。去年11月迄今IPO审查未通过的15家公司中,就有10家是创业板。
持续经营能力
拟上市公司在申请上市的路上,被否决发行上市申请、撤销已经通过的核准、向证监会撤回上市申请材料,均属于上市失败。IPO失败将对拟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造成重大打击,打乱企业未来的发展计划、失败导致员工流失、社会负面关注等,甚至导致企业走向衰败。因此对失败教训的借鉴,在企业准备发行上市阶段显得相当重要。但很多IPO企业冲刺上市失败,是自己作死,而非外在因素。

㈥ 新三板上市 关联交易需要作重大事项提示吗

是的,必须要重大事项提示。

一、关联交易
(一)定义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三十一条规定:挂牌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挂牌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1.1条规定,关联交易是指在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故关联交易的定义是指公司或是其附属公司与在本公司直接或间接占有权益、存在利害关系的关联方之间所进行的交易。
关联交易与普通交易之间的重大区别在于前者是发生在具有特定关联关系的当事人之间的交易。关联方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主要指公司的发起人、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行政管理人员及这些人员的家属和其所控股的公司。
(二)新三板对关联交易的认定和要求
1、如何认定为关联交易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三十二条规定:挂牌公司的关联方及关联关系包括《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规定的情形,以及挂牌公司、主办券商或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情形。对于关联方的认定,目前股转公司的审核态度是公司关联方根据公司法和会计准则确定即可,可不参考IPO标准。
2、监管部门要求
关联交易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形是允许存在的,监管部门对于公司关联交易的基本态度是减少和规范。公司存在的关联交易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实体上应符合市场化的定价和运作要求,做到交易价格和条件公允;
(2)在程序上必须严格遵循公司章程和相应制度的规定;
(3)在数量和质量上不能影响到公司的独立性;
(4)必须对关联交易进行信息披露。
(三)解决方案
对公司确实存在关联交易的情况,应该对此进行处理并解决。公司在挂牌上市前,需根据自身情况采取以下方法处理关联交易事项,以便顺利实现挂牌:
1、主体非关联化
主要方法有:将产生关联交易的公司股权转让给非关联方,对关联交易涉及的事项进行重组和并购,对已经停止经营、未实际经营或者其存在可能对拟挂牌公司造成障碍或不良影响的关联企业进行清算和注销,设立子公司完成原来关联方的业务等;
2、业务非关联化
即购买发生关联交易所对应的资产和渠道等资源,并纳入公司的业务运营体系;
3、程序合法化
即严格按公司章程和公司制度对关联交易进行审批和表决;
4、价格公允
即准备足够的证据证明交易的价格遵循市场定价机制;
5、信息披露规范
严格遵守信息披露的规范,对近两年一期的关联交易情况进行披露,具体如下:
(1)根据交易的性质和频率,按经常性和偶发性因素,分类披露关联交易及其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2)披露是否在公司章程中对关联交易决策权力和程序作了规定;
(3)披露关联交易是否履行了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审议程序是否合法,及交易价格是否公允;
(4)关联方交易应当分别就关联方以及交易类型予以披露;
(5)披露拟采取的减少关联交易的措施。
三、同业竞争
(一)定义
所谓同业竞争,可借鉴已经失效的《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1号》的定义:同业竞争是指一切直接、间接地控制公司或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自然人或法人及其控制的法人单位与公司从事相同、相似的业务。故同业竞争是指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发行人相同、相似的业务,从而使双方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的竞争关系。
(二) 新三板对同业竞争的认定和要求
在具有同业竞争的两家公司之间,尤其是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两家公司之间,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可以任意转移业务与商业机会,这样很容易损害被控制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所以,为维护挂牌公司和以中小股东为主的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很多国家的资本市场对同业竞争都实行严格的禁止。
企业如进行IPO,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是企业上市的基本条件之一。新三板目前没有严格禁止同业竞争,但相信将来对同业竞争的限制会越来越严格,因此,企业在挂牌时,也是尽可能要避免同业竞争。
1、如何认定为同业竞争
从实践经验来看,监管部门在判断公司与竞争方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时,通常会关注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考察产品或者服务的销售区域或销售对象。若存在销售区域地理距离远、销售对象不同等因素,即使同一种产品或者服务,也可能不发生业务竞争及利益冲突;
(2)如存在细分产品,可考察产品生产工艺是否存在重大差异。若公司与竞争方的产品同属于某一大类行业,但又存在产品细分情形,则两者之间的生产工艺也将可以成为考察是否存在同业竞争的重要方面;
(3)考察公司所在行业的特点和业务方式。有时在具体个案中,监管部门也会结合公司所在行业的特点和业务运作模式来具体判断是否构成同业竞争。
2、监管部门要求
上面已经提到,企业IPO是绝对不允许存在同业竞争的,鉴于企业IPO时同业竞争的绝对不可存在性,对于已经存在的同业竞争,拟挂牌公司必须在申请挂牌前彻底解决同业竞争问题。同时,有关主体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就避免同业竞争作出妥善安排和承诺。
股转公司对于同业竞争审核态度是不搞一刀切,分具体情况,尽量整改或提出整改措施,如实在难以解决的就如实披露,并在后续持续督导过程中关注。当然,前面已经提到,律师在提供服务时,还是尽可能彻底解决同业竞争问题。
(三)解决方案
同业竞争如果存在,对挂牌是一大障碍,因此,如果判断公司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必须采取各种措施解决,具体如下:
1、收购合并
将同业竞争的公司股权、业务收购到拟挂牌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吸收合并竞争公司等;
2、转让股权和业务
由竞争方将存在的竞争性业务或公司的股权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
3、停业或注销
直接注销同业竞争方,或者竞争方改变经营范围,放弃竞争业务;
4、作出合理安排
如签订市场分割协议,合理划分拟挂牌公司与竞争方的市场区域,或对产品品种或等级进行划分,也可对产品的不同生产或销售阶段进行划分,或将与拟挂牌公司存在同业竞争的业务委托给拟挂牌公司经营等;
5、多角度详尽解释同业但不竞争

㈦ 新三板企业补发偶发性关联交易的公告会有什么处罚吗

目前没有。

但如果偶发性关联交易涉及到资金占用,就得视金额大小、交易频率等等来判定性质严重程度,常见的会在折腾企业和持续督导券商好多次后发监管函。所以尽量不要发生资金占用类的关联交易。

㈧ 新三板关联方,关联交易所涉法律法规到底有哪些

关联方、关联关系、关联交易是所有公司尤其是公众公司在日常治理中经常遇到的关键词。对于新三板挂牌公司以及从事新三板业务的中介机构来说,熟知关联方相关概念及法律法规是开展工作的基本功。小编整理了一些关联方、关联交易相关的法律法规,供大家参考。
与挂牌公司关系最直接的是《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中对关联交易的规定: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
规则

第三节关联交易
第三十一条挂牌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挂牌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挂牌公司的关联方及关联关系包括《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规定的情形,以及挂牌公司、主办券商或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挂牌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执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权回避制度。
第三十四条对于每年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挂牌公司应当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予以分类,列表披露执行情况。
如果在实际执行中预计关联交易金额超过本年度关联交易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依据公司章程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第三十五条除日常性关联交易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挂牌公司应当经过股东大会审议并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
第三十六条挂牌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一方以现金认购另一方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挂牌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
《公司法》2012年修订
第二百一十六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一百二十四条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2013年修订
第十三条公众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保证交易公平、公允,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公司章程,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
第十四条公众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者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2013.12.30修订
4.1.4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应切实保证挂牌公司的独立性,不得利用其股东权利或者实际控制能力,通过关联交易、垫付费用、提供担保及其他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侵占挂牌公司资金、资产,损害挂牌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
第二章关联方
第三条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
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
第四条下列各方构成企业的关联方:

该企业的母公司。
该企业的子公司。
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
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
该企业的合营企业。
该企业的联营企业。
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
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与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
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第五条仅与企业存在下列关系的各方,不构成企业的关联方:

与该企业发生日常往来的资金提供者、公用事业部门、政府部门和机构。
与该企业发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经济依存关系的单个客户、供应商、特许商、经销商或代理商。
与该企业共同控制合营企业的合营者。
第六条仅仅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企业,不构成关联方。
第三章关联方交易
第七条关联方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第八条关联方交易的类型通常包括下列各项:
购买或销售商品。
购买或销售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提供或接受劳务。
担保。
提供资金(贷款或股权投资)。
租赁。
代理。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许可协议。
代表企业或由企业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
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㈨ 注意,会计差错调整会导致IPO被否

一、案例公司的基本情况

(一)合纵科技IPO

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纵科技)是从事电缆网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及相关技术服务的高科技企业。公司的主营业务是:面向国内电力网络、市政建设、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等诸多领域,生产和销售户外中高压(12~40.5kV)配电和控制设备,主要产品包括环网柜、箱式变电站、配电系统故障检测装置、电缆附件等共计四大类十一个系列。

合纵科技是2007年9月在新三板挂牌,股份代码430018,是申报创业板的新三板公司之一。合纵科技于2011年11月公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创业板发审委于2011年11月对公司的上市申请进行了审核,并否决了公司的上市申请。

公布的否决原因:你公司因2008年度及2010年1-6月原始财务报表存在不符合收入确认原则和关联交易统计不完整导致合并报表内部交易抵销不彻底的情况,对申报财务报表进行了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使申报财务报表与原始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差异。其中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中,2010年1-6月因跨期收入调整主营业务收入290,918.20元,调整应收账款16,707,788.74元,因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抵消错误调整销售利润-1,352,975.90元。上述事项说明你公司会计核算基础工作不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存在缺陷。

(二)脉山龙

深圳市脉山龙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脉山龙)是国内第一家通过自主创新的“远程服务平台”为用户提供从信息系统咨询设计—信息系统建设—信息系统运维全过程服务的服务外包商。

脉山龙于2010年5月公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创业板发审委于2010年5月对公司的上市申请进行了审核,并否决了公司的上市申请。

公布的否决原因:报告期内,申请人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调减2007年度并计入2008年度主营业务收入1,182.6万元,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21.8%、13.12%;调减2007年度并计入2008年度净利润517.7万元,占当期净利润的比例分别为42.49%、40.06%,且该调整事项发生在申请人变更为股份公司之后,说明申请人会计核算基础工作不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存在缺陷。

二、案例分析

两个案例,公开的否决原因都是由于报告期内存在重大会计差错而被认定为内控制度存在缺陷。重大差错的原因,可能是会计方法错误,可能是跨期因素,也有可能涉嫌财务舞弊。无论何种原因的差错更正,都可以归结于内控缺陷,而内控缺陷都可以上升到“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的发行条件。

(一)合纵科技被否决原因

1、内控缺陷

申报稿招股说明书的报告期为2008年至2011年6月三年又一期,可以推测,公司应该是2010年下半年进行的上市申报。从差错的期间看,不是整个报告期内都存在,而只是2008年度和2010年1-6月。2008年是报告期第一年,内控缺陷是一般是可以接受的。由于不涉及年度的汇算清缴,一般不会出现半年报的申报报表与原始报表差异,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估计是与其是新三板公司有关,即先在新三板公告半年报形成了原始报表,又经审计调整后形成申报报表。

形成差错的原因,是由于不符合收入确认原则和关联交易统计不完整导致合并报表内部交易抵销不彻底。收入原则和关联交易抵销都属于技术问题,是很容易解释清楚的。从差错的金额上看,对2010年当期的利润影响应该是很小的,并不具有重要性。

所以,从差错的时间、原因及重要性上来看,合纵科技的会计差错在性质上并不严重,且公司早已在新三板挂牌,其核算的规范性理应有一定保证,创业板发审委将其定性为内控重大缺陷有些勉强。

2、公告之外的可能原因

根据招股说明书,公司涉及一项重要的专利权诉讼:2010年10月,合纵科技被北京科锐以专利侵权为由诉至法院,2011年6月,合纵科技二审败诉。此事项保荐机构认为:该产品所涉及技术非发行人主营产品的核心技术,专利诉讼的经济赔偿及相关费用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较小,涉案产品停产对公司的生产、经营的影响较小。因此,该次纠纷不影响发行人核心技术及其产品,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造成实质性不利影响。

北京科锐是合纵科技的主要竞争对手之一,合纵科技的实际控制人及4个主要股东都是原北京科锐的员工,此外,合纵科技申报材料上报后北京科锐即提起上诉,显然是有备而来。或许正是北京科锐这种不正常的关系,才会使发审委对于公司核心技术所面临的被诉风险难以判断,这才是被否决的更重要的原因。

(二)脉山龙被否决原因

1、内控缺陷

申报稿招股说明书的报告期为2007年至2009年三年,差错涉及2007和2008年两个会计年度,且该调整事项发生在申请人变更为股份公司之后,从时间上看,相对严重一些。形成差错的原因是收入跨期,即2008年收入提前计入了2007年,相对也比较容易理解。但从重要性上看,更正利润占当期净利润的比例分别为42.49%、40.06%,金额相当大。

从上述差错的时间、性质和重要性来看,会计差错总体上还是比较严重的。

2、公告之外的可能原因

根据招股说明书,脉龙山报告期内利润水平较低,报告期营业收入,净利润及原始报表净利润如下表:


可以看出,脉龙山营业收入最高都没有过亿,规模偏小,审核中一般认为这样的袖珍公司经营风险较大,业绩不稳定,影响持续盈力能力的判断。此外,更重要的是,如果不是差错更正,三年业绩没有成长性,根本不符合创业板的上市条件。这样,这笔跨期更正的真实性难免引起发审委的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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