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公司新三板挂牌过程中有重大违规行为在哪检举
查询新三板挂牌信息可直接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上进行查看,新四板挂牌公司信息都有。
⑵ 新三板公司财务造假财务人员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新三板公司财务造假财务人员会承担以下处罚:
根据会计法第四十三条: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⑶ 近五年新三板中财务造假的公司有多少
姓五年新三板的中财务造假的公司来说的话,如果造假来的话,一般来说的话都会通报的,或者会网络上公布出来的。
⑷ 做新三板公司被查封被抓员工要负什么责任
这个你要只只知道具体的责任是怎么样的 才可以做很好的啊
⑸ 我被人骗卖了新三板,现在出不来,算不算诈骗
新三板交易都是直接在自己股票账户里面交易的,合法合规的。你买股票被套了算诈骗吗?中国大部分股民都被套。另外,开通新三楼反权限就跟开通创业板权限一样,是有风险提示的,开通新三板权限时证券公司的员工都会跟你讲清楚的,你开通了新三板权限就说明你已经认可了新三板的风险,你现在买进去又出不来,你说怪谁?新三板的交易是很不活跃的,本来就是做长线的,买了至少都是放上一年以上的,买之前你就要有心理准备了。
⑹ 以新三板转板蒙骗投资者,致使投资者上当,投资者应该办
证券欺诈是指证券经营机构、证券登记、清算机构及证券发行人或者发行代理人等在证券发行、交易及其相关活动中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以及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愿、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1、法律制度的禁止和防范
1998年12月28日,历时6年凝聚专家心血的《证券法》终于问世了。作为新中国第一部调整证券市场行为的《证券法》,对于筹集建设资金、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障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将起到重要作用。
这部《证券法》对证券欺诈行为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作了具体规定。具体在《证券法》第183条至193条。同时还规定对证券监管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这对规范证券市场、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仍可看出一些不完善之处。在这里以有关证券欺诈的法律规定为例,无论是内幕交易,还是操纵市场以及欺诈客户等,他们的法律责任只有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而涉及民事责任的微乎其微,这显然是法律制度失衡。
2、提高证券市场的可视性和能见度,加大被害人的抗制能力证券市场是信息密集度极高传递速度极快的场所。这使发行、交易过程中的可视性和能见度受到影响。信息越多,传输速度越快,可监管控制就越难以提高,对市场及其参与者的控制就越困难。
如果一味追求证券市场的信息容量和传递速度,违法犯罪的信息就不会被及时发现,也就谈不上被害人及时知道自己正在被害,更谈不上监管机关及时知悉有加害行为发生。因此提高证券市场信息的可视性和能见度,其根本目的就是使被害人、监管者以及相关主体及时知道有加害行为产生,进行各种抗衡,约束行为人。同样如果可能的犯罪人在实施犯罪的预备阶段,清楚地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将在众目睽睽之下进行,就有放弃犯罪念头的可能。可以通过对有关市场参与者身份的信息、交易和操作过程的信息以及有关管理过程的信息的公开透明,提高证券市场的可视性和能见度,提高中小投资者对股市的投资信心。3、加强职业道德培训,提高证券从业人员的自律能力无论是法律的禁止,还是提高可视性与能见度,都是外在的约束机制。这些外在的约束机制要通过内在的约束起作用,即行为人的自律。
传统的犯罪,不管出于何种理由和原因而杀人、抢劫都是天理国法所不容的,但是当这些行为变换形式发生在证券交易大厅里,发生在“红马甲”与客户之间的委托买卖中却显得“合情合理”,甚至是衡量一个人“能力”大小的尺码,而从不顾忌由此会给多少人带来直接、间接的损失。而内心深处早已形成的道德感、罪责感被溶化、动摇。这是导致证券欺诈行为产生的原因,同时也是我们对付欺诈的一个契机。首先通过岗前培训、业务培训等方式,加大职业道德的力度,巩固人们内心早已形成的道德感,使之成为自我约束的一个力量。其次通过证券立法和普法教育,使行为人对现行法律的规定了解、掌握,从而使其对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有个价值权衡,从中受到震撼,放弃犯罪念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