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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农村平台资源配置

发布时间:2021-07-27 14:50:48

A. 求一篇农村农业发展保险需求的课题研究报告要快 重谢

网上的,请自己删改↓ 农业保险是对种植业(农作物)、养殖业(畜禽等)在生产、哺育、成长过程中可能遭到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经济补偿的一种保险。我国在1982年恢复了农业保险业务,但这一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所创立的农业保险制度,未能很好地满足广大农民参与保险、扶危济困的需求。相比我国城市保险保障体系的发展和完善,农业保险的体系建设却严重滞后。供求失衡是目前我国农业保险资源配置中最突出存在的问题,一方面是巨大的潜在市场需求,而另一方面农业保险供给极为不足。
设立中国农业保险公司作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在我国都还处于起步阶段,很多方面还需要我们不断地去探索,也有许多问题需要我们去研究、解决与完善。农业保险既有我国保险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的一般特点和规律,也有许多新特色、新问题。目前我国农业保险的经营不论是从法律架构、治理环境、经营主体、保险模式、财政税收的扶持等方面,都不能满足农业经济发展的需求。所有这些都为农业保险课题留下了很大的研究空间和探索余地。
笔者认为对该课题的研究可分为四个部分:一、中国农业保险现状分析。可介绍我国农业保险的自然环境和经济环境状况,分析我国农业保险的总体情况和局部试点情况。二、制约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因素分析。可从供给、需求和政府政策方面力求找出制约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症结所在。三、各国农业保险制度的借鉴。通过研究国外发达国家及发展中国家在农业保险制度方面的国家立法、政府支持、运行模式和实践效果等,可总结各国制度对我国农业保险的启示。四、设立我国农业保险公司的构想。可在对设立农业保险公司的必要性、应遵循的基本原则进行论述,对不同模式的农业保险公司进行比较的基础上,提出对中国农业保险公司运作模式的设想及需要配套采用的政策措施。

B. 新农合保险怎样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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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农村保险业金融改革内容提要怎么写

1.1健全农村金融组织体系
保险公司可以依靠现有的机构覆盖优势,通过建立农村保险服务网络和支持地方金融组织创新,为健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作出贡献。一是健全农村保险服务网络。通过引导保险公司将机构延伸到乡镇地区、推广驻村保险服务员制度,大力发展农村保险中介服务渠道。同时可以探索成立地方性农业保险公司、农村保险互助合作组织等措施,进一步完善农村保险服务体系,解决农村保险市场主体较少、竞争不充分等问题。二是通过加强与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等金融机构合作,联合成立一站式金融服务场所,为农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三是支持地方金融机构改革与创新。通过参股等方式积极参与地方金融机构改革;发挥保险在风险防范、人员培训、信息技术等方面的优势,支持村镇银行运作试点。
1.2创新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优化农村金融资源配置
保险公司可以进一步发挥自身的金融职能,着力解决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供给不足的问题。一是扩大业务范围,促进农村产业结构升级。通过创新大宗农产品、特色农产品、高附加值农产品生产等特色农业保险,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科技创新企业等提供风险管理与转移服务,为农产品出口提供信用保险的融资服务。二是完善农村金融产品体系与服务形式,满足农民保障与理财需求。开发面向“三农”的人身险、财产险等产品,为农民的生产生活提供可靠保障;稳步发展理财类保险,为农村闲置资金提供保值增值服务;发挥驻村保险营销员的作用;为农民提供金融咨询服务。保险业是体制机制改革和对外开放都比较早的金融行业,在市场营销、风险管理、投资理财等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可以在优化配置农村金融资源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一是降低农村金融运行成本。推动农村金融资源的整合,探索建立保险与信贷等金融机构之间业务交叉代理模式,以达到节约运行成本、提高金融机构收益的目的。二是合理引导民间资金流向。发挥正规金融机构的政策导向作用,引导民间资金向符合政策方向的领域流动;指导农民将闲散资金按照合理的比例,投向保险、储蓄、证券等金融渠道。
1.3加强农村金融风险控制,推动农村金融环境建设
保险公司可以通过推动农村信用、法制、政策和社会等环境建设,为农村金融市场发展创造有利条件。一是推动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落实农村精神文明建设要求,加大对涉农企业和农民的信用教育与宣传,提高其诚信意识。在保险公司内部逐步建立农村信用档案,及时记录相关企业和个人的骗保骗赔、违法犯罪等信息,条件成熟时可与银行信贷征信体系对接。区别涉农企业和农户的信用状况,给予不同的服务待遇。二是争取有利于金融发展的支持政策。加强与县、乡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协调,提高政府机构对金融工作的认识,促成出台相关扶持政策,协助解决影响农村金融发展的突出问题。三是扩大金融机构在农村中的影响降低农村金融风险。加强保险机构与信贷机构之间的合作,建立信息共享平台,推动解决信贷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和不良贷款问题,促进农村小额贷款的安全发放。四是通过推广贷款人的人身保险业务、为贷款项目提供配套风险保障服务,以及与担保机构、农信社等金融机构合作,适当发展农村信用保证保险业务,为解决农村“贷款难”问题创造条件。
2金融发展理论最新进展及对保险在金融改革
和发展中发挥作用的启示当前保险在农村金融改革中发挥的作用仍存在以下不足:①目前农村金融改革与市场化仍有一定差距;②保险对于促进经济主体贷款成功的作用仍较小,现有的农村金融市场中,贷款成功更多取决于资本、资历甚至关系;③政府对于保险在金融改革中发挥的作用的认识仍有不足。依据Schumpeter的创新理论,创新应成为新经济增长理论中的核心变量。在“三农”领域,支持“三农”应明确界定为:以市场化的方式支持三农领域内的创新,方能对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和农村发展形成持续有效的支撑,如生产方式创新、技术创新、市场创新、组织创新等,这些又直接或间接依赖于农村金融的支持和发展。保险公司依靠其自身的独特优势,尤其是企业家精神,在新农村建设中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①保险是合理配置农村金融资源的重要渠道。在后税费时代,农村基层组织与农民的直接联系相对减少,农村融资渠道转变为保险及银行机构。相较而言,保险公司的机构覆盖优势更明显,农村保险服务网络和支持地方金融组织创新,为健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做出贡献。同时保险公司具有较强的市场信息收集和把握能力,更加懂得运用现有的农村有限资源创造更大的市场价值。②保险是保障调整产业结构的主导力量。保险公司拥有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资源优势,处于外部市场与农业生产互动之节点上。他们头脑灵活,观念前卫,在之前农业保险产品设计中拥有大量农业数据,熟悉市场行情,对市场信息敏感,有一定的市场发展趋势的预见性,知道产业结构调整的方向与方式;同时,保险公司利用信息资源优势不断与市场磨合,以市场为导向创新推出合理的保险产品,可以很大程度上缓解结构调整的盲目性带来的损失。以上分析说明,从现阶段中国的状况来看,如果农村金融发展着眼于向具有企业家精神并且在农业金融创新中具有比较优势的保险公司提供支持,则将有利于提高中国农业的生产效率和促进中国农村金融结构的完善。
3结论与政策建议
本文基于农村金融改革发展和企业家精神的理论视角,重新审视和反思我国的农村金融改革实践,并运用该理论框架实证检验了中国农村金融改革对保险业发展的作用。本文研究发现,现有农村改革在不断推进的同时仍需改进,由于忽略了对农村金融市场核心功能的讨论,特别是放大了农村金融的功能而带来扭曲。基于最新的金融发展理论,我们提出应该在农村金融改革的过程中,重视对保险业企业家精神的发展,最终在提高农村金融市场效率的同时更好地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具体到中国农村金融改革和发展对保险业作用检验显示:近几年来的农村金融改革对保险业企业家精神发展的影响仍有限,保险公司的创新行为仍需得到更多的财政及金融支持,据此本文提出如下政策建议:
3.1完善差异化补贴政策,发挥保险强农惠农富农作用
各级财政还要进一步加大对农村保险的支持力度,推动建立适度多元化的农业保险体系。对于大宗农产品保险,要重点加大支持力度,健全大宗农产品风险保障体系,结合实际逐步提高保障水平,促进及时恢复再生产。对于特色农业保险,鼓励各地结合实际,通过多种方式支持其发展,推动农业发展方式转变。中央财政将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精神、财力状况和地方开展情况等,选择部分关系国计民生、符合国家战略、具备可行条件的险种,如渔业保险等,研究相关的支持政策并开展试点。
3.2保险公司要不断开拓创新,促进农业保险多元化服务
推进产品多样化,不仅要继续认真做好大宗农产品保险,还应加强产品创新,因地制宜地研发特色农业保险品种。探索保障多层次,结合农户需求与农业发展需要,通过附加险等多种方式,提供多层次的风险保障。开发符合农业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组织等需求的保险条款。同时,推进农业保险条款的通俗化,以便于农户理解和工作开展。还应当加强金融协同性。拓展农业保险服务内涵和外延,积极推进农业保险与信贷、担保等农村金融手段的结合与创新,加强对现代农业发展的金融支持。
3.3完善相关配套制度政策,推动农村保险持续健康发展
一是完善农业保险基层服务体系制度。建议有关部门结合农业保险实践和基层工作需要,落实中央强农惠农精神。同时,从财务管理角度,进一步规范基层服务体系的发展。二是研究推动农业保险法制化建设。考虑到基层服务体系制度、渔业互保协会法律定位等问题,均不同程度地反映了农业保险法制建设的必要性,建议结合农业保险业务、政策等特殊性,进一步推动制定农业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农业保险的经营规则、政策支持、各方权责利关系等作出规定。
4结语
为了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在经济活动中给予政策支持,为农民企业家提供良好的环境;支持、鼓励德才兼备的农民企业家参与基层行政管理,提供良好的政治环境;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形成崇尚先进与进步的精英文化氛围,培育大批的现代农民企业家,充分发挥其在农村经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D. 保险公司理赔标准城镇和农村的区别

针对你的问题,回答如下:

  1. 所谓的城镇标准是指:以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来计算残疾赔偿金或是死亡赔偿金。

  2. 所谓的农村标准是指:以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为基数,来计算残疾赔偿金或是死亡赔偿金。

  3. 两者之间差距极大,且各地区的金额有很大的不同,但是绝非单纯依照是否为农村户口来做认定。

  4. 后续若有其他问题,或须协助计算索赔金额,可点我的名字,与我联系。

  5. 希望这个答案对你有所帮助,加油了。

E. 农村医疗保险怎样查询,

一、 电话查询,可拨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咨询服务电话:12333。

二、 窗口查询,请携带本人有效证件及社保卡号至当地社保局办公大厅窗口查询。

三、终端查询:参保市民可通过该终端进行社会保险查询、社保卡服务、个人权益打印、社会保险参保证明打印等多项功能的操作。

(5)保险公司农村平台资源配置扩展阅读:

建立意义:城乡收入差别分析,西方国家在建立社会农村医疗保险保障制度之初,工业化程度一般都已较高,由于这些国家农民少,所以他们的保障对象主要是企业职工,并没有单独的农村医疗保险。

我国与西方国情存在巨大差异,我国由于农民多,农业生产力落后,农村缺乏社会保障,这给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农业资源合理配置和农业现代化造成了严重障碍,加上历史和现实的原因,我国经济呈现出极不均衡状态,二元性特征突出,城乡差距较大。

从城乡居民收入水平来分析,城镇居民收入始终高于农村居民,并且有不断扩大的趋势,1978年至1985年7年间,城乡居民收入水平差距基本保持在410元左右,1985年以后,城乡居民收入水平差距明显拉大,并且呈现不断加剧的倾向。

2000年一季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632元,是农村居民人均现金收入587元的2.78倍,城镇居民收入增长幅度高出农村居民2.8个百分点,到三季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农村居民人均收入之比扩大到3.15倍,增幅差距也扩大到5.9个百分点。

并且由于中国实行城市福利制度,城镇居民享受大量隐性补贴,如住房、医疗福利、财政价格补贴等,实际收入差距更加巨大。

应该指出的是,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于中国城乡二元结构的壁垒,尤其是工农业产品价格差别的影响而造成的不合理结果。

1983年到1986年,因工农业产品剪刀差而导致农业部门向工业部门转移,总额始终在270亿元到310亿元之间,工农业产品剪刀差减去了农民的利益,是对农民的一种不公平的行,从某种意义上讲,中国的经济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是建立在牺牲农民利益的基础上的。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农村医疗保险



F. 农村金融保险知识】

1.1健全农村金融组织体系
保险公司可以依靠现有的机构覆盖优势,通过建立农村保险服务网络和支持地方金融组织创新,为健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作出贡献。一是健全农村保险服务网络。通过引导保险公司将机构延伸到乡镇地区、推广驻村保险服务员制度,大力发展农村保险中介服务渠道。同时可以探索成立地方性农业保险公司、农村保险互助合作组织等措施,进一步完善农村保险服务体系,解决农村保险市场主体较少、竞争不充分等问题。二是通过加强与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等金融机构合作,联合成立一站式金融服务场所,为农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三是支持地方金融机构改革与创新。通过参股等方式积极参与地方金融机构改革;发挥保险在风险防范、人员培训、信息技术等方面的优势,支持村镇银行运作试点。
1.2创新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优化农村金融资源配置
保险公司可以进一步发挥自身的金融职能,着力解决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供给不足的问题。一是扩大业务范围,促进农村产业结构升级。通过创新大宗农产品、特色农产品、高附加值农产品生产等特色农业保险,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科技创新企业等提供风险管理与转移服务,为农产品出口提供信用保险的融资服务。二是完善农村金融产品体系与服务形式,满足农民保障与理财需求。开发面向“三农”的人身险、财产险等产品,为农民的生产生活提供可靠保障;稳步发展理财类保险,为农村闲置资金提供保值增值服务;发挥驻村保险营销员的作用;为农民提供金融咨询服务。保险业是体制机制改革和对外开放都比较早的金融行业,在市场营销、风险管理、投资理财等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可以在优化配置农村金融资源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一是降低农村金融运行成本。推动农村金融资源的整合,探索建立保险与信贷等金融机构之间业务交叉代理模式,以达到节约运行成本、提高金融机构收益的目的。二是合理引导民间资金流向。发挥正规金融机构的政策导向作用,引导民间资金向符合政策方向的领域流动;指导农民将闲散资金按照合理的比例,投向保险、储蓄、证券等金融渠道。
1.3加强农村金融风险控制,推动农村金融环境建设
保险公司可以通过推动农村信用、法制、政策和社会等环境建设,为农村金融市场发展创造有利条件。一是推动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落实农村精神文明建设要求,加大对涉农企业和农民的信用教育与宣传,提高其诚信意识。在保险公司内部逐步建立农村信用档案,及时记录相关企业和个人的骗保骗赔、违法犯罪等信息,条件成熟时可与银行信贷征信体系对接。区别涉农企业和农户的信用状况,给予不同的服务待遇。二是争取有利于金融发展的支持政策。加强与县、乡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协调,提高政府机构对金融工作的认识,促成出台相关扶持政策,协助解决影响农村金融发展的突出问题。三是扩大金融机构在农村中的影响降低农村金融风险。加强保险机构与信贷机构之间的合作,建立信息共享平台,推动解决信贷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和不良贷款问题,促进农村小额贷款的安全发放。四是通过推广贷款人的人身保险业务、为贷款项目提供配套风险保障服务,以及与担保机构、农信社等金融机构合作,适当发展农村信用保证保险业务,为解决农村“贷款难”问题创造条件。
2金融发展理论最新进展及对保险在金融改革
和发展中发挥作用的启示当前保险在农村金融改革中发挥的作用仍存在以下不足:①目前农村金融改革与市场化仍有一定差距;②保险对于促进经济主体贷款成功的作用仍较小,现有的农村金融市场中,贷款成功更多取决于资本、资历甚至关系;③政府对于保险在金融改革中发挥的作用的认识仍有不足。依据Schumpeter的创新理论,创新应成为新经济增长理论中的核心变量。在“三农”领域,支持“三农”应明确界定为:以市场化的方式支持三农领域内的创新,方能对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和农村发展形成持续有效的支撑,如生产方式创新、技术创新、市场创新、组织创新等,这些又直接或间接依赖于农村金融的支持和发展。保险公司依靠其自身的独特优势,尤其是企业家精神,在新农村建设中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①保险是合理配置农村金融资源的重要渠道。在后税费时代,农村基层组织与农民的直接联系相对减少,农村融资渠道转变为保险及银行机构。相较而言,保险公司的机构覆盖优势更明显,农村保险服务网络和支持地方金融组织创新,为健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做出贡献。同时保险公司具有较强的市场信息收集和把握能力,更加懂得运用现有的农村有限资源创造更大的市场价值。②保险是保障调整产业结构的主导力量。保险公司拥有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资源优势,处于外部市场与农业生产互动之节点上。他们头脑灵活,观念前卫,在之前农业保险产品设计中拥有大量农业数据,熟悉市场行情,对市场信息敏感,有一定的市场发展趋势的预见性,知道产业结构调整的方向与方式;同时,保险公司利用信息资源优势不断与市场磨合,以市场为导向创新推出合理的保险产品,可以很大程度上缓解结构调整的盲目性带来的损失。以上分析说明,从现阶段中国的状况来看,如果农村金融发展着眼于向具有企业家精神并且在农业金融创新中具有比较优势的保险公司提供支持,则将有利于提高中国农业的生产效率和促进中国农村金融结构的完善。
3结论与政策建议
本文基于农村金融改革发展和企业家精神的理论视角,重新审视和反思我国的农村金融改革实践,并运用该理论框架实证检验了中国农村金融改革对保险业发展的作用。本文研究发现,现有农村改革在不断推进的同时仍需改进,由于忽略了对农村金融市场核心功能的讨论,特别是放大了农村金融的功能而带来扭曲。基于最新的金融发展理论,我们提出应该在农村金融改革的过程中,重视对保险业企业家精神的发展,最终在提高农村金融市场效率的同时更好地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具体到中国农村金融改革和发展对保险业作用检验显示:近几年来的农村金融改革对保险业企业家精神发展的影响仍有限,保险公司的创新行为仍需得到更多的财政及金融支持,据此本文提出如下政策建议:
3.1完善差异化补贴政策,发挥保险强农惠农富农作用
各级财政还要进一步加大对农村保险的支持力度,推动建立适度多元化的农业保险体系。对于大宗农产品保险,要重点加大支持力度,健全大宗农产品风险保障体系,结合实际逐步提高保障水平,促进及时恢复再生产。对于特色农业保险,鼓励各地结合实际,通过多种方式支持其发展,推动农业发展方式转变。中央财政将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精神、财力状况和地方开展情况等,选择部分关系国计民生、符合国家战略、具备可行条件的险种,如渔业保险等,研究相关的支持政策并开展试点。
3.2保险公司要不断开拓创新,促进农业保险多元化服务
推进产品多样化,不仅要继续认真做好大宗农产品保险,还应加强产品创新,因地制宜地研发特色农业保险品种。探索保障多层次,结合农户需求与农业发展需要,通过附加险等多种方式,提供多层次的风险保障。开发符合农业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组织等需求的保险条款。同时,推进农业保险条款的通俗化,以便于农户理解和工作开展。还应当加强金融协同性。拓展农业保险服务内涵和外延,积极推进农业保险与信贷、担保等农村金融手段的结合与创新,加强对现代农业发展的金融支持。
3.3完善相关配套制度政策,推动农村保险持续健康发展
一是完善农业保险基层服务体系制度。建议有关部门结合农业保险实践和基层工作需要,落实中央强农惠农精神。同时,从财务管理角度,进一步规范基层服务体系的发展。二是研究推动农业保险法制化建设。考虑到基层服务体系制度、渔业互保协会法律定位等问题,均不同程度地反映了农业保险法制建设的必要性,建议结合农业保险业务、政策等特殊性,进一步推动制定农业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农业保险的经营规则、政策支持、各方权责利关系等作出规定。
4结语
为了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在经济活动中给予政策支持,为农民企业家提供良好的环境;支持、鼓励德才兼备的农民企业家参与基层行政管理,提供良好的政治环境;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形成崇尚先进与进步的精英文化氛围,培育大批的现代农民企业家,充分发挥其在农村经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G. 保险公司农村转城二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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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1月22日(农历十月十七)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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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铜府发〔2010〕13号
铜梁县人民政府
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0〕78号),有效推动我县统筹城乡改革取得实质性突破,加快城镇化、工业化、城乡一体化进程,促进城乡资源要素有序流动,实现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现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科学发展观的总体要求,以推动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转户进城为突破口,引导农村居民向城镇有序转移,逐步缩小附着在户籍上的城乡差异,消除农民向城镇转移的体制性障碍,促进城乡资源要素合理流动,形成科学有序的人口城镇化机制,全面促进“五个铜梁”建设,全面助推全县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探索统筹城乡改革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有效途径。
二、基本原则
按照“统筹规划、自愿有偿、积极稳妥、综合配套、促进发展”的原则,以“转得成、稳得住、生活好、渐致富”为目标,分级设置准入标准,分类分阶段有序推进,着力消除人口自由流动障碍,不断提高进城农民生活水平,最终实现城乡户籍制度一体化,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三、总体目标
结合全县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综合考虑经济发展、自然环境、资源承载等因素,分阶段推动人口向县城和小城镇聚集,逐步建立城乡人口和资源要素自由流动的制度体系。
2010―2011年,重点推进有条件的农民工及新生代转为城镇居民,解决户籍历史遗留问题,力争新增城镇居民6.04万人,非农户籍人口比重由目前的19%上升到26.5%,实现转户人口在县城、小城镇合理布局。
2012―2020年,通过系统的制度设计,建立完善土地、住房、社保、就业、教育、卫生支撑保障机制,进一步放宽城镇入户条件,力争每年转移3万人,到2020年新增城镇居民27万人,非农户籍人口比重提升至60%,形成合理流动、权益公平、城乡一体的户籍制度体系。
四、集中解决有条件的农村居民转户
结合我县实际,坚持重点突破与面上推进相结合,建立畅通的户籍转移通道,重点引导有条件的农民工,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自愿进入城镇定居,两年内集中推动6.04万农村居民率先转户。
(一)推动有条件的农民工及新生代户籍转移
4.37万名在县城务工经商3年以上的农民工由所在街道负责转为城镇居民,解决其社会保障,按照依法自愿的原则,处理好承包地、宅基地、林地权属问题。
1.28万名在重庆市内就读的农村籍大中专学生,入学时户口迁入学校集体户或就地转为城镇居民的,保留其个人征地补偿收益权,符合资助条件的继续享受学费、生活费补助,毕业后对符合条件的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
600余名新增退役的农村籍义务兵和服役期未满10周年的士官自愿转为城镇居民的,享受城镇义务兵的安置政策,由县民政局负责组织实施。
(二)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1400余名历年已用地未转非人员,由所在乡镇(街道)及相关部门按市政府确定的有关原则办理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相关手续,参照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办法建立养老保险。
1900余名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对象自愿转为城镇居民的,享受城镇集中供养的“三无人员”待遇,由县民政局和所在乡镇(街道)负责组织实施。
五、户籍准入条件
按照宽严有度、分级承接原则,进一步放开县城、全面放开乡镇落户条件,积极引导全县农村居民向城镇转移落户,鼓励有条件的农村居民整户转为城镇居民。
(一)县城城区
1.农村居民在县城务工经商3年以上,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申请在合法稳定住所迁移入户。
2.农村居民在县城购买商品住房,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迁移入户。
3.农村居民在县城投资兴办实业,3年累计纳税5万元或1年纳税2万元以上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在合法稳定住所迁移入户。
(二)其他乡镇
农村居民本着自愿原则,可就近就地转为城镇居民。
(三)其他规定
1.农村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夫妻投靠、年老父母投靠子女自愿转为城镇居民的,可迁移入户。
2.城镇年老父母身边无子女,其农村子女可投靠迁移入户。
3.优秀农民工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自愿转为城镇居民的,不受居住时间限制。
六、建立完善户籍制度改革相关配套机制
结合户籍转移,系统建立土地、住房、社保、就业、教育、卫生支撑保障机制,逐步消除城乡户籍待遇差距,促进城乡户籍制度融合,推进城镇化加速发展。
(一)建立完善农村土地处置机制
1.农村居民整户转为城镇居民的,允许自转户之日起3年内继续保留承包地、宅基地及农房的收益权或使用权,3年过渡期结束后,可继续按照依法自愿的原则处置农村土地。在承包期内允许保留林权。
2.鼓励转户居民退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及农房。
(1)转户居民自愿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对农房及其构(附)着物实行一次性合并补偿,按退出时我县征地拆迁房屋补偿标准的1.1倍执行;房屋补偿后,由农户按退房协议约定时间自行拆除;退出农户自愿复垦的,按设计方案自行对宅基地复垦,并按土坯房3000元/亩、穿逗房4000元/亩、砖木房7000元/亩、砖混(预制板)房8000元/亩的标准支付复垦费用;对宅基地使用权按14000元/亩的标准一次性给予补偿;按县城5000元/人、乡镇4000元/人、市内其他区域2000元/人的标准一次性给予购房补助。
(2)转户居民自愿退出承包地的给予一次性补偿。补偿标准为田500元/亩·年、土300元/亩·年,补偿年限为自退出承包地之日起至第二轮承包期满(即截至2028年6月30日止,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的实际剩余年限,土地类别和面积以承包证为准。
3.家庭部分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保留其在以后整户转移中获得宅基地及农房、承包地的相应补偿或收益的权利,不再享有分配宅基地的权利。待家庭成员整户转为城镇居民时,退出宅基地及农房、承包地并享受相应补偿。
4.赋予县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农村土地整治流转职能,负责对农户退出的承包地、宅基地和农房进行补偿和处置。其中,退出的宅基地、承包地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范围内的,由县国有土地储备机构承担补偿费用。建立农村土地补偿周转金,用于农户退出的承包地、宅基地和农房所需资金的周转。
5.县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应积极盘活利用转户退出的土地。按照规划及用途管制、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变的要求,对退出的承包地加大整治力度,促进承包地向经营大户、龙头企业流转,实现规模经营,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土地产出水平。退出的宅基地,在优先保障农村发展建设用地需求的前提下,通过增减挂钩、地票交易等方式,实现其资产价值。
(二)完善养老保险制度
1.农村居民整户转为城镇居民,自愿退出宅基地,其年满16周岁以上的人员,可参照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2.农村居民家庭部分成员转为城镇居民,或者整户转出但未退出宅基地,在劳动年龄段的,可按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用人单位的,由用人单位统一参保并按规定缴费;没有用人单位的,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缴费。达到规定条件的,享受与城镇企业职工同等的养老保险待遇。
3.依法被征收土地的转户居民按照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办法参加养老保险。过去已征(占)用地未转非人员、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淹没失地人员,在完善征地审批及农转非手续后,参照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办法参加养老保险。
4.农村籍大中专学生在校期间办理农转非手续,并随家庭一起退出宅基地的,可参照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办法参加养老保险,建立养老保险关系,工作后接续参保。
5.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没有条件参加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三)健全医疗保险制度
1.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在劳动年龄段的,可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用人单位的,由用人单位统一参保并按规定缴费;没有用人单位的,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缴费。达到规定条件的,享受与城镇职工同等的医疗保险待遇。
2.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没有条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可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
(四)其他社会保障机制
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在住房、就业、教育、卫生等方面享有我县城镇居民的同等权利,并享有渝府发〔2010〕78号文件中的特殊规定。
七、相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形成合力
全县户籍制度改革工作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成立县户籍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户籍制度改革日常工作的组织与协调。
(二)明确责任,稳妥推进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将户籍制度改革作为一项中心工作放在突出的位置,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全力推进。各乡镇(街道)要积极组织实施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具体工作,配套推进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完成县政府明确的目标任务。县级各部门要根据工作职责,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制定完善相关工作细则,确保改革平稳进行。县发改委负责户籍制度改革相关政策措施的协调平衡;县公安局负责制定户籍登记准入实施细则,具体组织实施户籍登记准入工作;县国土房管局、县农委负责制定农村土地退出补偿实施细则;县人力社保局负责制定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实施细则;县国土房管局、县城乡建委负责做好转户进城人群的住房需求和平衡工作;县经信委负责做好用工企业农民工转户的动员和转户籍的服务工作;县城乡建委、县市政局负责城市人口扩容后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县教委负责做好学校规划建设工作,满足新增学生的入学需求;县卫生局负责做好城镇医疗机构规划建设工作;县民政局负责推进农村五保对象、新增农村籍义务兵和服役期未满10周年的士官转户进城的相关工作,负责做好城市社区管理、社会救助和福利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县计生委负责调整转户居民生育政策和奖励扶助政策,做好农村居民转户后的计划生育工作;县水务局负责推进大中型水利水电基础工程失地农村移民转为城镇居民的相关工作;县教委、县人力社保局负责组织实施对转户居民的集中培训;县财政局负责制订户籍制度改革资金平衡的具体方案,做好户籍制度改革推进所需资金的统筹工作。各乡镇、街道和各部门推进户籍改革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进行考核。
(三)加强宣传,确保稳定
各级各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多种渠道在全县广泛宣传户籍改革政策内容,对户籍改革涉及的重点群体深入开展政策讲解,引导群众主动参与户籍改革。在县内主要媒体设置户籍改革宣传专栏,积极宣传户籍改革成效,为群众答疑解惑,搭建政府与群众沟通桥梁,形成全社会支持改革、理解改革、参与改革的良好氛围。做好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情况的信息收集、社会舆情掌控工作,制订完善相关工作应急预案,及时掌控改革动态,有针对性地采取防范和控制措施,确保户籍制度改革顺利推进。
本意见实施过程中所涉及的具体问题,按照附件中相关的实施办法执行。
附件:1.铜梁县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居民转户实施办法(试行)
2.铜梁县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办法(试行)
3.铜梁县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就业与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试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四日
附件1:
铜梁县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
农村居民转户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加快城镇化进程,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0〕78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居民转户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办发〔2010〕204号)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按照宽严有度、分级承接原则,进一步放开县城、全面放开乡镇落户条件。
第三条本县籍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适用本办法,其他户口迁移、登记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第二章转户条件
第四条县城。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登记为城镇居民。
(一)购买商品住房。
(二)务工经商三年以上,具有合法稳定住所。
(三)投资兴办实业,三年累计纳税5万元或一年纳税2万元以上,具有合法稳定住所。
第五条其他乡镇。农村居民本着自愿原则,可就近就地登记为城镇居民。
第六条其他规定。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登记为城镇居民。
(一)农村籍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夫妻投靠、年老父母投靠子女。
(二)农村籍成年子女自愿投靠城镇身边无子女的年老父母。
(三)本市高等学校、中职技校学生可迁入学校集体户或就地转为城镇居民。
(四)优秀农民工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
(五)农村籍五保对象。
(六)农村籍义务兵和服役期未满10周年的士官退役。
第三章证明材料
第七条必备材料。
(一)入户申请书。
(二)本人及随迁人员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第八条其他证明材料。
(一)务工经商证明;
(二)住房证明;
(三)结婚证及亲属关系证明;
(四)被投靠人员户口簿;
(五)纳税额度证明;
(六)就学证明;
(七)优秀农民工证明;
(八)农村集中供养五保对象证明;
(九)农村退役士兵证明;
(十)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四章办理程序
第九条申请。办理转户事项应当由本人或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转户事由和相关情况,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受理。符合条件,证明材料齐全的,由入户地公安派出所窗口民警受理。
第十一条告知。符合条件,但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公安派出所窗口民警应当书面告知需补充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时限。凡需经调查核实、上报审批的户口办理事项,各级公安机关应严格按照下列时限及时办理:
(一)由公安派出所审批的,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需上报县公安局审批的,公安派出所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县公安局接到派出所上报材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将审批结果返回公安派出所;
(三)公安派出所在接到县公安局审批决定的2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备案。整户转为城镇居民的,由迁出地派出所出具确认通知书,送当地国土、农业、社保部门备案。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0年8月1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铜梁县公安局负责解释。
附件2:
铜梁县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
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我县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加快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促进农村土地资源有效利用,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0〕78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办发〔2010〕203号)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拥有合法农村住房及宅基地、承包地的农村居民,按照户籍管理相关规定自愿退出其农村住房及宅基地、承包地转为城镇居民的,其农村住房及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的构(附)着物(以下简称宅基地及建(构)筑物)、承包地的退出与利用,适用本办法。
已用地未转非人员、未转非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中的失地农村移民按照土地征收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农村土地的退出与利用,遵循统筹规划、依法自愿、合理、统一管理、用途管制的原则。
第四条县国土房管局负责全县宅基地及建(构)筑物退出与利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县农委负责全县农村承包地退出与利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公安局、财政局、民政局、城乡建委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做好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和指导村、社(组)做好转户居民的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承包地退出与利用工作。
第五条县土地整理储备中心通过贷款、财政投入资金、财政周转资金、地票收益等渠道具体筹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范围外的宅基地及建(构)筑物退出的农村土地补偿周转金。
县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具体负责下列工作:
(一)退出的宅基地及建(构)筑物、承包地的清理、登记、测算、审核、费用发放等具体实施工作;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范围外宅基地及建(构)筑物退出后的补偿、整治及管理、利用工作;
(三)通过贷款、财政投入资金、财政周转资金等渠道筹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范围外承包地退出的农村土地补偿周转金,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承担承包地退出后的补偿、整治工作。
县国有土地储备机构具体筹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范围内的宅基地及建(构)筑物、承包地退出的农村土地补偿周转金。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的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站具体负责做好退出承包地的管理与利用工作。
第六条积极引导、鼓励、扶持社会资本参与退出农村土地的整治、流转和农业产业化、规模化经营;支持和鼓励城市工商资本、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参与农村土地流转,提高农村退出土地的利用效率。
第二章退出和补偿
第七条符合《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0〕78号)规定的准入条件、自愿转为城镇居民的农村居民为本办法规范的农村土地退出对象。
第八条转户居民可按有关规定流转其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承包经营权,也可按本办法规定自愿退出并获得补偿。
第九条农村居民自愿转为城镇居民的,其宅基地及建(构)筑物退出按下列规定补偿:
(一)转户居民自愿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对房屋及构(附)着物实行一次性合并补偿,按退出时我县征地拆迁农村房屋补偿标准的1.1倍执行;房屋补偿后,由农户按退房协议约定时间自行拆除。
转户居民在转户前新建住房后旧房未拆除的,应限期自行拆除,不予补偿。
宅基地使用权补偿费按14000元/亩的标准执行。
购房补助按县城5000元/人、乡镇4000元/人、市内其他区域2000元/人的标准执行。
今后征地时不再享有补偿权利。
(二)家庭部分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保留其在以后整户退出时获得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相应补偿的权利,不再享有取得宅基地的权利。待家庭成员整户转为城镇居民时,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并按整户退出时的标准补偿。
(三)农村五保对象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后由民政部门统一安排集中供养的,由县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建立专户、专账管理,所取得的土地利用增值收益按有关规定支付给民政部门,专项用于农村五保对象的集中供养。
第十条转户居民自愿退出承包地的给予一次性补偿。补偿标准为田500元/亩·年、土300元/亩·年,补偿年限为自退出承包地之日起至第二轮承包期满(即截至2028年6月30日止,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的实际剩余年限,土地类别和面积以承包证为准。
家庭部分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保留其在以后整户退出时获得承包地的相应补偿或收益的权利。待家庭成员整户转为城镇居民时,退出承包地并按整户退出时的标准补偿。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H. 2019年农村保险市场面临严峻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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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发展农村人身保险市场,是对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和补充。目前我国农村人身保险起步晚、基础差,面临着亟待解决的问题。发展农村人身保险,必须积极开发真正适合农民需求的保险产品,力求做到条款简单、保费低廉、保障适度;加大农村人身保险的营销网络构建和业务管理体系等方面的创新力度;针对农村市场的特殊情况,各家保险公司在业务发展过程中要明确城市与农村不同的社会问题,避免社会矛盾的出现;保险公司应加强与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为发展农村人身保险争取尽可能好的外部环境。
[关键词]农村人身保险市场;保险产品;营销网络;业务管理;创新
国务院于2006年6月26日颁布了《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提出要“努力发展适合农民的商业养老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保监会主席吴定富强调:“我国绝大部分人口是农民,未来保险竞争的主战场是在农村,保险业要以战略眼光积极开拓这块潜在的巨大市场。”从我国的现实情况来看:一是特殊农民群体存在着人身保险需求。包括城市化过程中的失地农民、占全国人口10%的农民工等。二是我国农村人口的老龄化程度比城镇更加严重。这将逐步改变人们的消费及储蓄结构,增大养老危机意识。由于政府财力有限,我国现行的社会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障制度不可能在短期内全面覆盖广大的农村地区,其“广覆盖、低保障”的特点,也决定了其无法满足农民面临的养老、医疗等多层次的保障需求。因此,发展农村人身保险市场,对商业保险公司来说,是一个难得的机遇,也是对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和补充。
一、农村人身保险发展中面临的问题
目前我国保险业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农村保险市场仍处于初级阶段的初期,而农村人身保险更是起步晚、基础差,面临着各式各样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真正适合农村市场的人身保险产品的种类和数量均不足
寿险公司以往的发展战略是以城市为中心,加之农村市场竞争程度相对较低,因而保险公司开发适合农村市场保险产品的积极性不高、开发能力也有限,这制约了农村人身保险的开发和创新。因此,提供给农村市场的保险产品不能满足农村的需求。在当前阶段,风险保障是农民购买保险的主要目的,但目前为农民设计的保险产品,一是产品未能充分考虑城乡差异,同质化现象严重。在人均收入水平相差悬殊的城市和农村销售同种类保险产品显然不能适应广大低收入农民的保险需求。同时,保险产品结构单一,数量较少,远远不能满足农民对于防老、防病的迫切需求。二是保险产品价格相对较高,超出多数农民的购买能力。调查显示,就连经济发达的江苏省对于“县域家庭未购买保险的主要原因”这一问题的回答,也有1/5以上的被调查者认为是“收入低,家庭经济困难”。
(二)农村人身保险在营销体系和业务管理体系的建设与创新等方面仍有待加强
根据我国目前的情况,农村人身保险的营销渠道主要是以个人代理渠道为主的农村营销服务部体系。总体来看,农村营销网络的构筑还未成型,完整、有效的营销渠道体系的建立也尚需时日。同时我们也应看到,伴随着农村营销服务部的建设,教育培训工作没有及时跟上,营销人员整体素质仍有待提高,少数农村地区在客户回访、续期收费等方面存在着较为突出的问题,客户利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此外,在业务管理体系方面,机构、人员、资金、单证等管理亟待加强,业务、财务和管理信息工作亟需改善,以进一步适应农村市场的内控机制和标准化业务流程的建立。
(三)农村市场相对脆弱,如果开发不当,极有可能出现从众性投保、群体性退保等非理性行为,严重破坏市场资源
由于我国广大农村地区民风纯朴,农民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较弱,市场传染性强,销售误导和无理拒赔的后果可能相对城市来讲后果要严重得多。正如监管机构所讲:农村保险市场的开发就像生态一样需要保护,如果开发得好,潜力是巨大的,农村保险市场就像一个聚宝盆,挖掘不完;如果开发得不好,由于寿险产品的替代性很强,农民可能就不会再买保险产品,保险在这个地区就无法发展,甚至绝收。
(四)外部政策环境还不能满足农村人身保险的业务发展要求
广大农村地区的自然条件和经济状况决定了发展农村人身保险业务的经营成本远远高于城市。同时,几乎空白的社会保障体系使农村人身保险市场承担的社会责任也远高于城市。因而,政府的有效推动是发展农村保险业务的关键因素之一,但目前关于财政、税收等方面的配套政策还不能满足业务的发展,部分地方政府主动利用保险和保险公司的意识亟需加强,对农村人身保险发展的政策支持力度也有待加强。
二、发展农村人身保险的相应对策
(一)积极开发真正适合农民需求的保险产品,力求做到条款简单、保费低廉、保障适度
各家寿险公司应加大农村人身保险产品的创新力度,针对农民的收入状况和实际需要,重点开发医疗、养老、意外等保障险种。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发展投资分红型产品,但应尽量控制在较低的比例范围内。在产品设计与推广上,要调整好趸交、短期和长期业务的比例,保持合理的结构,将寿险小额期交业务放在优先发展的位置,以保护农村人身险业务的可持续性发展。需要注意的是,产品开发上要特别引导以劳动力为主要参保对象,而目前农村市场参保对象多为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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