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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创业板市场的交易制度选择

发布时间:2021-07-27 16:36:58

❶ 我国创业板的交易机制

创业板买卖规则:

(1)创业板股票的交易单位为“股”,投资基金的交易单位为“份”。申报买入证券,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不足100股(份)的证券,可以一次性申报卖出。
(2)证券的报价单位为“每股(份)价格”。“每股(份)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为人民币0.01元。(3)证券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限制比例为10%。涨跌幅的价格计算公式为:
涨跌幅限制价格=(1±涨跌幅比例)×前一交易日收盘价计算结果四舍五入至人民币0.01元。证券上市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
[编辑本段]创业板IPO管理暂行办法
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行为,促进自主创新企业及其他成长型创业企业的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应当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第四条 发行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认真履行审慎核查和辅导义务,并对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 为证券发行出具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并对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七条 创业板市场应当建立与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投资者准入制度,向投资者充分提示投资风险。
第八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发行人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对发行人股票发行进行监督管理。
证券交易所依法制定业务规则,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保障创业板市场的正常运行。
第九条 中国证监会依据发行人提供的申请文件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核准,不表明其对该股票的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第二章 发行条件
第十条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二)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五百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三)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四)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
第十一条 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第十二条 发行人应当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
第十三条 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第十四条 发行人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二)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三)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四)发行人最近一年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有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五)发行人最近一年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六)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第十五条 发行人依法纳税,享受的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
第十六条 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
第十七条 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第十八条 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
第十九条 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第二十一条 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第二十二条 发行人具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股票发行上市相关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五条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资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二)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第二十六条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发行人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并有明确的用途。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应当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
第二十八条 发行人应当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第三章 发行程序
第二十九条 发行人董事会应当依法就本次股票发行的具体方案、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及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第三十条 发行人股东大会应当就本次发行股票作出决议,决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 股票的种类和数量;
(二) 发行对象;
(三)价格区间或者定价方式;
(四) 募集资金用途;
(五) 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
(六) 决议的有效期;
(七) 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八) 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 发行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作申请文件,由保荐人保荐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
第三十二条 保荐人保荐发行人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应当对发行人的成长性进行尽职调查和审慎判断并出具专项意见。发行人为自主创新企业的,还应当在专项意见中说明发行人的自主创新能力。
第三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收到申请文件后,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第三十四条 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由相关职能部门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进行初审,并由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
第三十五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发行人的发行申请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并出具相关文件。
发行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六个月内发行股票;超过六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
第三十六条 发行申请核准后至股票发行结束前发生重大事项的,发行人应当暂缓或者暂停发行,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现不符合发行条件事项的,中国证监会撤回核准决定。
第三十七条 股票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发行人可自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后再次提出股票发行申请。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八条 发行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编制和披露招股说明书。
第三十九条 中国证监会制定的创业板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准则是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论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予以披露。
第四十条 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显要位置作如下提示:“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第四十一条 发行人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上签名、盖章,保证招股说明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并在核查意见上签名、盖章。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对招股说明书出具确认意见,并签名、盖章。
第四十二条 招股说明书引用的财务报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后六个月内有效。特别情况下发行人可申请适当延长,但至多不超过一个月。财务报表应当以年度末、半年度末或者季度末为截止日。
第四十三条 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为六个月,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前招股说明书最后一次签署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四条 申请文件受理后、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发行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发行人可在公司网站刊登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所披露的内容应当一致,且不得早于在中国证监会网站披露的时间。
第四十五条 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能含有股票发行价格信息。
发行人应当在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的显要位置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第四十六条 发行人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七条 发行人股票发行前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全文刊登招股说明书,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刊登提示性公告,告知投资者网上刊登的地址及获取文件的途径。
发行人应当将招股说明书披露于公司网站,时间不得早于前款规定的刊登时间。
第四十八条 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及其他与发行有关的重要文件应当作为招股说明书备查文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和公司网站披露。
第四十九条 发行人应当将招股说明书及备查文件置备于发行人、拟上市证券交易所、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其他承销机构的住所,以备公众查阅。
第五十条 申请文件受理后至发行人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依法刊登招股说明书前,发行人及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当事人不得以广告、说明会等方式为公开发行股票进行宣传。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建立适合创业板特点的上市、交易、退市等制度,督促保荐人履行持续督导义务,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行为,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五十二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建立适合创业板特点的市场风险警示及投资者持续教育的制度,督促发行人建立健全维护投资者权益的制度以及防范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的内部控制体系。
第五十三条 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的,发行人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的,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签名、盖章系伪造或者变造的,发行人及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当事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为公开发行股票进行宣传的,中国证监会将采取终止审核并在三十六个月内不受理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的监管措施,并依照《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四条 保荐人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发行保荐书的,保荐人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的,保荐人或其相关签名人员的签名、盖章系伪造或变造的,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职责的,依照《证券法》和保荐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五条 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将采取十二个月内不接受相关机构出具的证券发行专项文件,三十六个月内不接受相关签名人员出具的证券发行专项文件的监管措施,并依照《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六条 发行人、保荐人或证券服务机构制作或者出具文件不符合要求,擅自改动已提交文件的,或者拒绝答复中国证监会审核提出的相关问题的,中国证监会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机构和责任人员采取监管谈话、责令改正等监管措施,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警告。
第五十七条 发行人披露盈利预测的,利润实现数如未达到盈利预测的百分之八十,除因不可抗力外,其法定代表人、盈利预测审核报告签名注册会计师应当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法定代表人处以警告。

❷ 什么是创业板

【定义】创业板市场可以称为二板市场,也可以称为第二股票交易市场,它是不同于主板市场的一个证券市场,但都是股票发行和交易的场所。 【作用】 1.创业板是专为暂时无法在主板上市的创业型企业、中小企业和高科技产业企业等需要进行融资的企业提供融资途径。 2.创业板是对主板市场的重要补充,在资本市场有着重要的位置。 3.增加创新企业股份的流动性,便于企业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鼓励员工参与企业价值创造。 【分类】 1. 独立型创业板:完全独于主板之外,它与主板是两个独立、平行的资本市场,相互之间没有依附关系; 2. 附属型创业板:旨在为主板培养上市公司,换言之,就是充当主板市场的“第二梯队”。

❸ 我国建立创业版市场的资料

A、创业板市场也即人们通常所称的二板市场,即股票第二交易市场,这里的“第二”是相对于主版市场而言。

在国外,二板市场又叫另类股票市场,也就是针对中小型公司、新兴企业尤其是高新技术企业上市的市场。二板市场主要功能是为中小型创业企业,特别是为中小型高科技企业服务,一般来说它的上市标准与主板市场有所区别。开设创业板市场是世界上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和地区的普遍做法,旨在支持那些一时不符合主板上市要求但又有高成长性的中小企业,特别是高科技企业的上市融资。因此,它的建立将大大促进那些具有发展潜力的中小型创业企业的发展。

*关于融资:
创办股票市场的宗旨之一是为上市公司融资。事实上,在股票市场正常运行的2000年就创造了年融资2109.31亿元人民币的最高佳绩。
狭义上讲,融资即是一个企业的资金筹集的行为与过程。也就是公司根据自身的生产经营状况、资金拥有的状况,以及公司未来经营发展的需要,通过科学的预测和决策,采用一定的方式,从一定的渠道向公司的投资者和债权人去筹集资金,组织资金的供应,以保证公司正常生产需要,经营管理活动需要的理财行为。公司筹集资金的动机应该遵循一定的原则,通过一定的渠道和一定的方式去进行。我们通常讲,企业筹集资金无非有三大目的:企业要扩张、企业要还债以及混合动机(扩张与还债混合在一起的动机)。从广义上讲,融资也叫金融,就是货币资金的融通,当事人通过各种方式到金融市场上筹措或贷放资金的行为。

融资可以分为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直接融资是不经金融机构的媒介,由政府、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直接以最后借款人的身份向最后贷款人进行的融资活动,其融通的资金直接用于生产、投资和消费。间接融资是通过金融机构的媒介,由最后借款人向最后贷款人进行的融资活动,如企业向银行、信托公司进行融资等等。
(http://..com/question/32296063.html)

*酝酿了多年的创业板有望明年(2008年)落地深圳。深圳市创业投资同业公会秘书长王守仁表示,深圳设立创业板的方案已经上报国务院待批,预计明年深圳将正式开设创业板。
方案获批后,企业在创业板上市的具体条件、交易规则、信息披露等规则将陆续制定发布。但创业板推出的具体时间尚未确定。目前,准备登陆创业板的企业已达1000多家。
目前,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建设步伐在加快。有关专家介绍,主板目前和将来会在上海,而深圳则以中小板、创业板为主。而且证监会将会制订统一监管的OTC规则。

B、中国创业板
一、创业板主要的特征

正在筹备的中国创业板市场,至今已有多家已提出和将提出上市申请,正准备提出的企业就更多了,预计首批上市企业会在50家以上。从不同渠道已透露信息及国外创业板市场特征综合分析,可以预测中国的创业板市场将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创业板市场的主要特征相近或相似。

1、门槛比较低
创业板的上市门槛比较低,这是所有已建立创业市场的一个共同特征。但是,即将开设的创业板“低”到什么程度呢?尽管创业板上市方案没有最终审定,不少专家预计它的一些核心内容:有形资产8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就可以上市;发行股东人数至少有300人,每人至少有1000股,不需要主板市场千人千股。对上市企业不追求其赢利指标,只需至少有两年的经营记录,充分反映两年的高成长性,主营业务要占销售收入的70%以上,主营业务的销售收入、利润的递增额必须超30%。

2、提高信息披露
中国创业板市场预计将大大提高信息披露密度。定期报告每季度一次。同时,对高级管理人员的非财务信息还得定期披露。所谓非财务信息,包括高级管理人员获得的成果、专利、获奖状况、违法违纪行为等。另外,对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处置情况也要及时报告。为了降低信息披露的成本,所有情况披露将在网上进行,投资者也可以随时了解上市公司的情况。

3、实行全流通
创业板上市企业的股份实行全流通,为风险投资的全面退出提供渠道。发起人股份的流通时间,自公开发行一年后可以流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股票自上市一年起可以流通。

4、涨跌幅度较宽
为了保证交易活跃,创业板市场预计将放宽股价的涨跌幅度至30%,在交易活跃同时,为了提高股民在创业板市场的抗风险能力,创业板提高了入市标准,平均入市水准提高到30万元,每一笔交易至少要在5万元以上,这有利于散户更好地规避风险。

此外,创业板市场大多数采用高效率的电脑交易系统,无须交易场地,交易费用低、效率高等特征,同时创业板市场还将建立严格的保荐人计划及严格公司管理。

二 建立创业板市场将给中国市场带来的机会

中国主板市场在筹集建设资金、转换企业机制、优化资源配置、增加国家税收、提高经济效益等方面,已经发挥了重大作用,成绩十分显著。1999年11月,香港创业板市场正式出台,对中国影响很大,建立创业板市场将是中国市场的又一次机遇:

1、促进高新技术企业、中小企业和高成长性企业的发展
效的、规范的退出机制。创业板市场的建立,可以为风险投资基金提供规范的退出机制,促进风险投资基金发展。

2、提供新的投资渠道
中国目前投资渠道不多,品种较少。创业板市场的建立为广大投资者提供新的投资渠道,使他们能够分享高新技术发展的成果。从国外资料看,创业板市场的回报率,大大高于主板市场回报率,更高于储蓄存款回报率。

3、是资本市场国际竞争的需要
目前,除美国等发达国家之外,亚洲许多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也纷纷发展创业板市场。我国建立创业板市场,符合资本市场国际竞争的需要。

4、有助于主板市场的改革和完善
建立创业板市场,有助于推动中国主板市场的改革和完善。中国主板市场由于缺乏经验,存在不少不规范、不合理的东西,正需要逐步完善。

三 中国建立创业板面临的风险

中国创业板诞生的日子已经为期不远。尽管目前在建立创业板模式和时机问题上仍然有种种争议,但创业板是中国金融市场上又一次难得的资本积累的机会,同时也是一次风险空前的尝试。中国创业板目前主要面临的风险:

1、股价易操纵
由于创业板市场比主板市场门槛低,在创业板市场上市的公司股本规模普遍偏小,流通股就更小,因此股价极易被人为操纵。特别是进入创业板市场的主要是机构投资者,炒作小盘股,船大调头难,一旦重仓持有一支股票,必然要炒到很高的价位,否则难以出货。股市就是“故事”。在中国股市中,盘子越小,故事越多,庄家操纵个股的情况比比皆是。创业板因无国家股、法人股,上市一段时期后,即为全流通盘。这样,庄家全控盘、操纵股价定将更加司空见惯。另一方面,创业板市场题材大,容易被炒作。在创业板市场运行初期,上市公司数量较少,市场资金供给充裕,创业板市场有可能出现过度投机的现象。创业板市场,本身无市盈率概念,绝大多数股票的市盈率将长几百倍,股价受庄家意志左右,全凭资金说话,投资者随时会面对血本无归的风险。

2、国有机构可能会大胆炒作
进入创业板市场的机构投资者不少为国有机构,这就容易出现类似以往中国国债期货市场的问题,即国有机构动用国家资金大胆炒作,不怕亏本。这种现象如果在创业板市场上出现,不仅会进一步引起创业板市场的过度投机,也会导致严重的交易混乱。
3冲击主板市场
如果创业板市场实行股份全部流通,而目前在主板上市公司国家股、法人股不能流通,那么除大型企业愿意在主板上市外,中小型公司可能更积极寻求创业板市场,在我国目前中小型企业居多情况下,主板上市公司的供应量必然受影响。创业板市场的建立短期内必然对主板市场产生冲击,股民可能从股市抽资,出货换筹码。经济学家认为,股民们的投资决策是根据企业的效益。但炒股的人都知道,股民通常跟着庄家走。庄家选股则有随机性,往往盘子愈小,跳升得越快,圈钱就越容易,这也就是庄家对创业板市场特别感兴趣的原因,因此,在创业板市场的建立一定时期内必然冲击主板市场,它必将影响主板市场的稳定性、股票市值、股票交易量等。

3、股价难定
准备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有可能一开始就是“绩差股”,甚至亏损股。所谓的“高科技”,究竟是否真正“高”?所谓的创业板,究竟是否有东西“创”?市场人士很难对它做出准确的判断。创业板上市公司不重“出身”,而重未来,不能简单以净资产和市盈率来判断其价值,还要考虑知识产权、商誉、无形资产、技术折股的价值因素。但这些因素都很难定价。这就带来两个风险:一是发行价较高,一级市场就不再象主板市场认购新股那样获利,有可能上市即被套。二是上市公司上市首日的定价,有可能即是今后几年的最高价位,投资者可能即买即套。

4、联合操控
由于上市公司管理层、新技术发明者大比例持股,对企业有很大的决定权,容易因决策的随意性而导致投资决策的重大失误,不排除个别道德水准低、心术不正者在其持股的禁销期满前,与庄家联手操纵股价,对公司股票进行恶炒,然后,一抛了之,随后,因项目失败而宣布摘牌。

5、投资者更易受骗
与主板市场上市前的业绩包装和股权包装不同,创业板中将主要集中在对科技产品的含量和未来发展的过度包装,把未来说成现在,把小的说成大的,把个别项目说成主业。一则外行很难辨别真假,二则民营企业没有国家股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管,导致蒙骗广大投资者,造成一上市就质次价高,埋下巨大风险。同时,在主板市场中,小盘股具股本扩张优势,只要长期投资,只赢不输。但是,若拿此公司搬到创业板,可能会产生不同的效果。大资产肆意哄抬小盘股股价,而这些股可能无投资价值,长年亏损,最终不得不摘牌,使投资者蒙受重大的损失。

6、大起大落将成家常便饭
如果中国创业板没有完善防范机制,小盘股要么被炒到天上,要么被重重地摔在地底下,长期低迷,大资金被套,就像原来未对国内开放的B股市场一样,很难有机会退出。一旦上市公司基本面出现问题,就可能连连暴跌,大起大落,不仅拖累创业板个股联动下跌,而且会引发主板市场暴跌。创业板涨跌停板可能达30%,大起大落将是家常便饭。若真的出现象美国Nasdaq那样50%的股票上市后跌到上市价,70%的股票上市第二年便跌近发行价,其中80%左右的股票上市第三年因亏损破产而被摘牌的话,中国投资者的心理能承受得了吗?个人和社会会出现什么灾难性的后果,很难想象。

7、违规更难处理
从主板市场看,由于中国监管手段落后和庄家违规手段的隐蔽,1996年、1997年尚有二级市场个别违规事件被查,但1999年和2000年则一件没有,更何况增加了一个创业板市场,因没有市盈率标准,无法制定恶炒,因30%涨跌停板,无法制定股价异常波动,原有法规难以参照,故更难查处违规。一查,小盘股市场很可能全部跌停板。同时,对上市公司的违规,如未实现利润目标,投资失败而摘牌,很难区别其故意与非故意的界限。若等问题成堆时再大力整顿,代价就惨重了。

四 建立创业市场必须采取的措施
有风险并不能否定创业板市场推出的意义,中国大陆创业板的建立是非常必要的,但是目前准备不是十分充分,条件不是十分成熟,对创业板的监管也缺乏现成经验。因此推出创业板后有可能面临上述及其他一系列风险,甚至更加严重的问题。但不能因此否定创业板市场,必须在发展的过程中不断解决问题,不断加以完善。创业板市场是在中国市场经济体系初步建成,中国即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中国资本市场须要按照市场化、国际化进行规范的条件下建立。因此,在市场运作和各项政策措施上要强调有所突破,有所创新,有所前进:

1、要突破实际存在的所有制歧视,主板市场主要是为国企改革服务的。虽然政策上没有限制非国有企业作为发起股东和控股股东,但实际上非国有企业发起上市十分困难。创业板市场应不再分为国家股、法人股、公众股,不再限制部分股东持有的股票进行流动。坚持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对于发起股东的股票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票,不能无限期冻结,而应制定逐步流通的办法。

2、必须减少政府干预
如果地方政府干预过大,将给创业板未来运行带来极大风险,其风险甚至可能大于目前的A股市场。如:上市公司应由市场选择,不应由行政机关由上而下逐级下达指标,再由下而上推荐企业,把行政选择改为市场选择。

3、要突破配股和增资扩股的限制
主板市场配股和增资扩股基本上都要由证管部门批准,但配股和增资扩股是企业与股东的关系,政府不必干预。

4、应当实行股份全流通
创业板企业应当实行股份全流通,如果高层管理人员任期内股份不得流通,不但会产生目前A股市场股权结构不合理的问题,而且创业板企业高层管理人员为出售股权而辞职,将对企业的发展前景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为创业板运行带来风险。

5、建立完善保荐人制度
由于创业板市场的上市标准较低,所以必须建立更加完善保荐人制度,其内容包括两个方面内容:一是对保荐人资格的要求,二是保荐人的责任。如在香港,主板市场保荐人在发行上市工作完成之后即不再承担责任;在二板市场,保荐人的责任期限为两年。

6、坚持走专业化经营和专业化发展的道路
创业板企业应当高度重视投资项目的选择及减少关联交易,坚持走专业化经营和专业化发展的道路。由于创业板企业多属成长型中小企业,融资后,应避免乱投资造成的投资资金损失和经营状况恶化,减少由于关联交易中存在着的诸多可能不利于上市公司发展和效益提高的行为,保证公司质量,降低创业板运行风险。

7、市场规则有待建立和完善
创业板已一再推迟,其原因主要是初步拟定的创业板市场规则还存在很多有待完善的地方,还存在和主板市场一样的问题,比如说仍然有审批制问题,上市企业的质量问题,上市企业行为及监督问题,不正当交易的防范问题,不合格企业的淘汰问题等等,这些问题解决不好都有可能给创业板市场带来很大风险,必须建立一套完整的市场规则。
由与创业板本身特点注定其发生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行为、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要求监管必须比主板市场更加严格。如美国纳斯达克市场的口号:保护投资者,保证市场规范。为此必须建立键全创业板市场的法律法规体系,确保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性。所有经纪人的行为必须符合市场规范和道德标准。对违纪行为须发实行更加严厉的惩罚措施。

8、积极借鉴美、欧等国家和地区的经验
中国创业板市场的未来面临很好的发展机遇,但要取得成功,仍有一段很长的路要走,必须积极借鉴美国、欧洲、日本及香港等地的经验。纳斯达克国际公司总裁约翰沃尔先生曾在深交所为深圳证券界人士作了题为《纳斯达克和中国创业板市场》的专题演讲。在演讲中,约翰沃尔先生介绍了纳斯达克的经验和成就,并就中国创业板市场的发展问题发表了看法,强调一个成功的资本市场不能只简单地看其成交量的大小,指数的升跌,最重要地是看其对国家经济发展的贡献,这些看法及建议对中国创业板市场是有益的。中国创业板可在将在信息互换、人员培训、经验交流、网络技术等方面与纳斯达克、EASDA
(http://www.670068.com/chuangye/HTML/109311_7.html)

C、香港创业版(GEM)的主要目标是为在香港及内地营运的大量有增长潜质的企业筹集资金,以及内地的一些有发展前景的大中型国有科技企业和中小型民营科技企业,提供一个集资市场。

境内企业申请到香港创业版上市的条件如下:
1、经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家经贸委批准、依法设立并规范运作的股份有限公司;
2、公司及其主要发起人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在最近2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符合香港创业版上市规则规定的条件;
4、上市保荐人认为公司具备发行上市可行性并依照规定承担保荐责任;
5、国家科技部认证的高新技术企业优先批准。

❹ 我国创业板市场是否实施做市商制度

当然不是。简单点说,做市商制度是指交易品价格由做市商报出,投资者根据自己情况选择和做市场去买或去卖。买卖双方的对手都是做市商。也就是说不论你是买时卖,另外一边都是做市商。不仅仅是创业板,包括目前的A股市场,都未实行做市商制度。交易品价格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买卖双方也是直接交易。

❺ 请问我国上市公司一般采用哪种定价模型创业板采用哪个模型

20%。自己忽悠去。
上市公司下属的子公司上市时,子公司与总公司的同一业务额度不能超过总公司的20%。子公司必须是专业公司(或+20%总公司同一业务额)才可上市

❻ 我国创业板和美国纳斯达克有什么不同从准入,制度和模式等方面说

在中国发展创业板市场是为了给中小企业提供更方便的融资渠道,为风险资本营造一个正常的退出机制。同时,这也是我国调整产业结构、推进经济改革的重要手段。对投资者来说,创业板市场的风险要比主板市场高得多。当然,回报可能也会大得多。
各国政府对二板市场的监管更为严格。其核心就是“信息披露”。除此之外,监管部门还通过“保荐人”制度来帮助投资者选择高素质企业。
二板市场和主板市场的投资对象和风险承受能力是不相同的,在通常情况下,二者不会相互影响。而且由于它们内在的联系,反而会促进主板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壮大。
[编辑本段]创业板的分类
按与主板市场的关系划分,全球的二板市场大致可分为两类模式。一类是“独立型”。完全独立于主板之外,具有自己鲜明的角色定位。世界上最成功的二板市场——美国纳斯达克市场(Nasdaq)即属此类。纳斯达克市场诞生于1971年, 纳斯达克(NASDAQ)股票市场是世界上主要的股票市场中成长速度最快的市场,而且它是首家电子化的股票市场。每天在美国市场上换手的股票中有超过半数的交易在纳斯达克上进行的,将近有5400家公司的证券在这个市场上挂牌。
[编辑本段]创业板开板时间:
中国证监会主席尚福林表示,经国务院同意,证监会已经批准深圳证券交易所设立创业板,创业板上市交易时间将于10月23日举行开板仪式。
首批创业板上市时间:
深交所负责人昨日表示,10月23日创业板开板仪式后,深交所还将对首批公司的上市申请进行审议,而首批28家创业板公司将于本月30日集中在深交所挂牌上市。这意味着备受市场关注的创业板市场将在30日正式开市交易。

nasdaq全球总裁

纳斯达克在传统的交易方式上通过应用当今先进的技术和信息——计算机和电讯技术术使它与其它股票市场相比独树一帜,代表着世界上最大的几家证券公司的 519位券商被称作做市商,他们在纳斯达克上提供了6万个竟买和竟卖价格。这些大范围的活动由一个庞大的计算机网络进行处理,向遍布52个国家的投资者显示其中的最优报价。其中高科技上市公司所占比重为40%左右,涌现出一批像思科、微软、英特尔那样的大名鼎鼎的高科技巨人。“三十年河东,三十年河西”,30年后的纳斯达克市场羽翼丰满,上市公司总数比纽约证交所多60%,股票交易量在1994年就超过了纽约证交所。另一类是“附属型”。附属于主板市场,旨在为主板培养上市公司。二板的上市公司发展成熟后可升级到主板市场。换言之,就是充当主板市场的“第二梯队”。新加坡的Sesdaq即属此类。
[编辑本段]创业板的历史
最新鸣锣成立的二板市场当属香港创业板市场。1999年11月25日,酝酿10年之久的香港创业板终于呱呱坠地。它定位于为处于创业阶段的中小高成长性公司尤其是高科技公司服务。截至今年4月底,共有上市公司25家,大多是网络、电脑、电信企业。一家公司若想在香港联交所上市,最近3年必须有5000万港元的盈利,但创业板不设盈利底线,只需公司有两年的“活跃业务纪录”。如果创始人在业界已是名声鹊起,那么这个两年的“纪录”也可以不要。香港联交所权威人士曾风趣地说,如果比尔·盖茨出来重新注册一家公司,创业板会马上愉快地接纳。
在证券发展历史的长河中,创业板刚开始是对应于具有大型成熟公司的主板市场,以中小型公司为主要对象的市场形象而出现的。19世纪末期,一些不符合大型交易所上市标准的小公司只能选择场外市场和地方性交易所作为上市场所。到了20世纪,众多地方性交易所逐步消亡,而场外市场也存在着很多不规范之处。自60年代起,以美国为代表的北美和欧洲等地区为了解决中小型企业的融资问题,开始大力创建各自的创业板市场。发展至今,创业板已经发展成为帮助中小型新兴企业、特别是高成长性科技公司融资的市场。
回顾创业板的发展历史,20世纪60年代可以称为创业板的萌芽起步时期。1961年,为了推进证券业的全面规范,美国国会要求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对所有证券市场进行特定的研究。两年之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放弃了对全面证券市场的研究,而是将目光盯住了当时处于朦胧和分割状态的场外市场。SEC提出了“自动操作系统”作为解决途径的设想,并由全国证券商协会(NASD)来进行管理。1968年,自动报价系统研制成功,NASD改称为全国证券商协会自动报价体系(NASDAQ系统)。1971年2月8日,NASDAQ市场正式成立,当日完成了NASDAQ系统的全面操作,中央牌价系统显示出2500个证券的行情。直到1975年,NASDAQ建立了新上市标准,要求所有的上市公司都必须将在NASDAQ市场上市的公司和OTC证券分离开来。
与美国NASDAQ市场的起步几乎同时的是,日本开始了创业板的脚步。1963年,日本东京证券交易所设立了针对中小公司的第二板,并正式起用了场外市场制度。不过,在其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日本的场外市场一直萎靡不振。
世界二板市场的发展大致可分为两阶段:第一阶段从20世纪70年代到90年代中期,第二阶段从90年代中期到现在。1971年,美国全美证券商协会建立了一个柜台交易的证券自动报价系统——纳斯达克(NASDAQ),开始对超过2500种柜台交易的证券进行报价。1975年,NASDAQ建立了新的上市标准,从而把在NASDAQ挂牌的证券与在柜台交易的其他证券区分开来。1982年,NASDAQ最好的上市公司形成了NASDAQ全国市场,并开始发布实时交易行情。但是,直到90年代初,NASDAQ的运作并不十分理想,1991年,其成交额才达到纽约股票交易所的1/3。NASDAQ市场真正得到迅速发展,是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的第二阶段。
世界上其他二板市场的发展,也基本上可以分为上述两个阶段。在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石油危机引起经济环境恶化,股市长期低迷对企业缺乏吸引力,各国证券市场都面临着很大危机,主要表现在公司上市意愿低,上市公司数目持续减少,投资者投资不活跃。在这种情况下,各国为了吸引更多新生企业上市,都相继建立了二板市场。从总体上看,这一阶段二板市大多经历了创建初期的辉煌,但基本上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失败而告终。
二板市场发展的第二阶段是从90年代中期开始的,其背景及原因是:
(1)知识经济的兴起使大量新生高新技术企业成长起来;
(2)美国纳期达克市场迅速发展,在加剧竞争的同时,为各国股市的发展指出了一个方向;
(3)风险资本产业迅速发展,迫切需要针对新兴企业的股票市场;
(4)各国政府重视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纷纷设立二板市场。
在此背景下,各国证券市场又开始了新一轮的设立二板热潮,其中主要有:香港创业板市场(GEM,1999)、台湾柜台交易所(OTC,1994)、伦敦证券交易所(AIM,1995)、法国新市场(LNA,1996)、德国新市场(NM,1996)等。
从目前的情况看,这一阶段的二板市场发育和运作远强于第一阶段,大多数发展较顺利,其中美国NASDAQ和韩国Kosdaq的交易量甚至一度超过了主板市场。但是,从整体上看,二板的市场份额还是低于主板,也有的二板(如欧洲的Easdaq)曾一度陷入经营困境。文章来源www.ipo668.cn
[编辑本段]创业板设立目的
(1)为高科技企业提供融资渠道。(2)通过市场机制,有效评价创业资产价值,促进知识与资本的结合,推动知识经济的发展。(3)为风险投资基金提供“出口”,分散风险投资的风险,促进高科技投资的良性循环,提高高科技投资资源的流动和使用效率。(4)增加创新企业股份的流动性,便于企业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鼓励员工参与企业价值创造。(5)促进企业规范运作,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编辑本段]创业板市场交易相关内容
在创业板市场交易的证券品种包括:(1)股票;(2)投资基金;(3)债券(含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金融债券及政府债券等);(4)债券回购;(5)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可在创业板市场交易的其他交易品种。

创业板买卖规则:

(1)创业板股票的交易单位为“股”,投资基金的交易单位为“份”。申报买入证券,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不足100股(份)的证券,可以一次性申报卖出。
(2)证券的报价单位为“每股(份)价格”。“每股(份)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为人民币0.01元。(3)证券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限制比例为10%。涨跌幅的价格计算公式为:
涨跌幅限制价格=(1±涨跌幅比例)×前一交易日收盘价计算结果四舍五入至人民币0.01元。证券上市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
[编辑本段]创业板IPO管理暂行办法
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行为,促进自主创新企业及其他成长型创业企业的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应当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第四条 发行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认真履行审慎核查和辅导义务,并对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 为证券发行出具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并对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七条 创业板市场应当建立与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投资者准入制度,向投资者充分提示投资风险。
第八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发行人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对发行人股票发行进行监督管理。
证券交易所依法制定业务规则,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保障创业板市场的正常运行。
第九条 中国证监会依据发行人提供的申请文件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核准,不表明其对该股票的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第二章 发行条件
第十条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二)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五百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三)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四)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
第十一条 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第十二条 发行人应当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
第十三条 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第十四条 发行人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二)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三)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四)发行人最近一年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有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五)发行人最近一年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六)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第十五条 发行人依法纳税,享受的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
第十六条 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
第十七条 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第十八条 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
第十九条 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第二十一条 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第二十二条 发行人具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股票发行上市相关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五条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资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二)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第二十六条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发行人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并有明确的用途。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应当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
第二十八条 发行人应当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第三章 发行程序
第二十九条 发行人董事会应当依法就本次股票发行的具体方案、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及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第三十条 发行人股东大会应当就本次发行股票作出决议,决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 股票的种类和数量;
(二) 发行对象;
(三)价格区间或者定价方式;
(四) 募集资金用途;
(五) 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
(六) 决议的有效期;
(七) 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八) 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 发行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作申请文件,由保荐人保荐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
第三十二条 保荐人保荐发行人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应当对发行人的成长性进行尽职调查和审慎判断并出具专项意见。发行人为自主创新企业的,还应当在专项意见中说明发行人的自主创新能力。
第三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收到申请文件后,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第三十四条 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由相关职能部门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进行初审,并由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
第三十五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发行人的发行申请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并出具相关文件。
发行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六个月内发行股票;超过六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
第三十六条 发行申请核准后至股票发行结束前发生重大事项的,发行人应当暂缓或者暂停发行,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现不符合发行条件事项的,中国证监会撤回核准决定。
第三十七条 股票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发行人可自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后再次提出股票发行申请。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八条 发行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编制和披露招股说明书。
第三十九条 中国证监会制定的创业板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准则是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论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予以披露。
第四十条 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显要位置作如下提示:“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第四十一条 发行人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上签名、盖章,保证招股说明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并在核查意见上签名、盖章。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对招股说明书出具确认意见,并签名、盖章。
第四十二条 招股说明书引用的财务报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后六个月内有效。特别情况下发行人可申请适当延长,但至多不超过一个月。财务报表应当以年度末、半年度末或者季度末为截止日。
第四十三条 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为六个月,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前招股说明书最后一次签署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四条 申请文件受理后、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发行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发行人可在公司网站刊登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所披露的内容应当一致,且不得早于在中国证监会网站披露的时间。
第四十五条 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能含有股票发行价格信息。
发行人应当在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的显要位置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第四十六条 发行人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七条 发行人股票发行前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全文刊登招股说明书,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刊登提示性公告,告知投资者网上刊登的地址及获取文件的途径。
发行人应当将招股说明书披露于公司网站,时间不得早于前款规定的刊登时间。
第四十八条 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及其他与发行有关的重要文件应当作为招股说明书备查文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和公司网站披露。
第四十九条 发行人应当将招股说明书及备查文件置备于发行人、拟上市证券交易所、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其他承销机构的住所,以备公众查阅。
第五十条 申请文件受理后至发行人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依法刊登招股说明书前,发行人及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当事人不得以广告、说明会等方式为公开发行股票进行宣传。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建立适合创业板特点的上市、交易、退市等制度,督促保荐人履行持续督导义务,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行为,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五十二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建立适合创业板特点的市场风险警示及投资者持续教育的制度,督促发行人建立健全维护投资者权益的制度以及防范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的内部控制体系。
第五十三条 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的,发行人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的,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签名、盖章系伪造或者变造的,发行人及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当事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为公开发行股票进行宣传的,中国证监会将采取终止审核并在三十六个月内不受理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的监管措施,并依照《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四条 保荐人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发行保荐书的,保荐人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的,保荐人或其相关签名人员的签名、盖章系伪造或变造的,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职责的,依照《证券法》和保荐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五条 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将采取十二个月内不接受相关机构出具的证券发行专项文件,三十六个月内不接受相关签名人员出具的证券发行专项文件的监管措施,并依照《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六条 发行人、保荐人或证券服务机构制作或者出具文件不符合要求,擅自改动已提交文件的,或者拒绝答复中国证监会审核提出的相关问题的,中国证监会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机构和责任人员采取监管谈话、责令改正等监管措施,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警告。
第五十七条 发行人披露盈利预测的,利润实现数如未达到盈利预测的百分之八十,除因不可抗力外,其法定代表人、盈利预测审核报告签名注册会计师应当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法定代表人处以警告。

❼ 我国创业板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现状

个人认为:国内创业板市场,甚至可以所所有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均存在问题。都是机构和上市公司配合一起来忽悠散户。

❽ 我国目前创业板和沪深股票市场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没有任何一个股票市场能够保证购买股票会获得高收益。创业板虽然定位于高成长性的创业企业,但这并不代表所有在创业板上市的企业都会获得高成长。企业的发展受到内外部诸多因素的影响,一些企业上市后获得资金支持,迅速发展壮大,投资者获得了高收益,但也会有一些企业被市场淘汰,从而导致投资者的损失。此外,证券市场尤其自身的运动规律,即便发展良好的企业,其股价也不会只涨不跌,证券市场本身的波动也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❾ 我国创业板市场的特点有哪些

特点

1、在上市条件方面对企业经营历史和经营规模有较低的要求,但注重企业的经营活跃性和发展潜力

2、买者自负的原则。创业板需要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营业能力自行判断,坚持买者自负原则。

3、保荐人制度。对保荐人的专业资格和相关工作经验提出更高要求。

4、以“披露为本”作为监管方式。它对信息披露提出全面、及时、准确的严格要求。

5、以增长型公司为目的。上市条件较主板市场宽松。

(9)我国创业板市场的交易制度选择扩展阅读

中国设立创业板市场的必要性

1、主板市场门槛相对太高,对于那些刚刚步入扩张阶段或稳定成熟阶段的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来说,存在难以逾越的规则障碍。

2、在现有制度框架内,主板市场上的法人股、国有股不能流通和交易,这与风险投资通过股权转让,一次性撤出实现回报的根本特性相矛盾。

3、在主要服务于国企改制、加大融资渠道的倾斜性政策背景下,现即将涌现的以非国有企业为基本成分的高新技术企业很难进入主板市场的信道。

4、在主板市场严格的指标管理机制下,即使能够进入主板市场信道,也无法满足众多的高新技术企业的融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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