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要求赔偿,只能换网络接入商
Ⅱ 面对股价操纵,股票深套,股民如何维权
只要投资的上市公司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就可以准备相关材料,并邮寄到周兰律师股民维权团队,证监会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律师向上市公司本地法院起诉。胜诉后上市公司支付赔偿款。
操纵股票市场,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2)一起股票交易损害赔偿案扩展阅读: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属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不同情况。
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非法获取的股票和其他非法所得、罚款:一、在证券委批准可以进行证券交易的证券交易场所之外进行股票交易的。
Ⅲ 股票维权索赔可以获赔多少钱
有很大一部分投资者想当然的认为索赔金额就是账面亏损,其实法律有规定了计算方法,今天教大家快速学会如何计算索赔金额。
首先股票损失认定应当知道几个关键概念:
计算投资差额损失要先确定虚假陈述行为的几个时间点: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及基准价。
实施日是指作出虚假陈述或者发生虚假陈述之日。例如超华科技(002288)因虚增2014年的利润,受理法院认定2014年的年报发布日为虚假陈述实施日。
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全国范围发行或者播放的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之日。
在俞强律师代理的案件中,我们总结了一下,通常以立案调查公告日认定为揭露日,但有些案件也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公告日认定为揭露日。
基准日是指虚假陈述揭露或者更正后,为将投资人应获赔偿限定在虚假陈述所造成的损失范围内,确定损失计算的合理期间而规定的截止日期。基准日分别按下列情况确定:
1、揭露日或者更正日起,至被虚假陈述影响的证券累计成交量达到其可流通部分100%之日。但通过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的证券成交量不予计算。
2、按前项规定在开庭审理前尚不能确定的,则以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后第30个交易日为基准日。
3、已经退出证券交易市场的,以摘牌日前一交易日为基准日。
4、已经停止证券交易的,可以停牌日前一交易日为基准日;恢复交易的,可以本条第1项规定确定基准日。
基准价就是指揭露日至基准日收盘价的平均价。
计算投资差额损失,需要搞清楚投资差额损失计算的基准日、基准价。基准日,是指虚假陈述揭露日起,至被虚假陈述影响的证券累计成交量达到其可流通部分100%之日;基准价,则是从虚假陈述揭露日到基准日之间,根据每天的收盘价格计算得出。
虚假陈述行为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投资人因虚假陈述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投资者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及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及利息。
如果投资人只进行了一笔股票买卖,其投资差额损失就不会存在计算差异。司法实践中,投资人进行股票交易往往很复杂,不同的计算方法就会得出不同的损失金额。
赔偿的损失由哪些部分组成?
投资人实际损失包括:
1、投资差额损失
2、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
3、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印花税
4、前款所涉资金的利息,自买入至卖出证券日或者基准日,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在这四项里,佣金、印花税、活期利息占索赔比例不到0.5%,所以我们重点来看投资差额损失的计算。
只有在虚假陈述实施日至揭露日之间买进的,并且在揭露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才具有索赔资格。
具体算法是(买入均价-卖出均价)*可索赔数量=投资差额损失(仅限于揭露日至基准日卖出的情形),如果是实施日至揭露日之间买进,一直到基准日之后卖出或者没有卖的,投资差额损失=(买入价-基准价)*可索赔数量。
Ⅳ 李某诉蔡某股票冻结损害赔偿案
个人作为价值投资者,从价值投资的角度回答一下。
首先,价值投资肯定不能只看分红,但更不能不看分红。事实上,分红对投资者而言意义十分重大。
1、分红其实是股票回报投资者的初衷
大家知道,股票是17世纪初荷兰东印度公司成立时才出现的。大航海时代,每条船出去后,都有很大的风险,当热如果安全回来,回报率也很高。如果以债券的方式给船的经营提供资金,经营者负担过重,所以股权融资更加适合。经营者负担小,而投资者作为股东变相地承担经营的风险,当然也可以完整地承接经营收益。
注意,当时的股东们的目标就是获取分红,而不是依靠股票的波动获取收益。至于有公开市场用于交易股票,那都是后话了。
不忘初心,方得始终。如果没有分红,股票的投资价值根本无从谈起。这是我们需要关注分红的原点,也是股票获得收益的最终归宿。
2、分红是投资者整体能获得收益的(几乎)唯一途径
耶鲁大学的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罗伯特·席勒(Robert J. Shiller),在介绍股票时也有这样的论断——
投资股票的目的是为了获得分红。
我们将所有投资者视为一个整体,那么大家共同投资股票最终能赚什么钱呢?基本只有来源于分红。
你所谓的低买高卖,无非是换个人接盘罢了。唯有分红,才是落袋为安,是全体投资者从股市中抽得走的收益。
3、分红是企业证明自己良好运营的一个有效手段
企业的利润,是真金白银的利润,还只是财报上通过会计手段做账出来的一个数字而已,通过分红是可以直接证明的。
被巴菲特誉为西海岸哲学家的芒格曾说过:“世界上有两种生意,第一种可以每年赚12%的收益,然后年末你可以拿走所有利润;第二种也可以每年赚12%,但是你不得不把赚来的钱重新投资,然后你指着所有的厂房设备对股东们说:这就是你们的利润。我恨第二种生意。”
4、分红是投资者的定心丸,也是股价的维稳器。
熊市的时候,作为一名普通投资者,你会慌吗?大部分人是会的,包括我。但分红可以帮我们少慌一些。
假如你每年都能收到稳定的现金分红,股价跌了,又何妨?好比你花100元买了张每年分红5元的债券(相当于利率5%),现在它价格跌到50元(相当于利率10%),难道你就会卖了吗?可能反而会更坚定信心吧。
时刻谨记“投资最终是为了获得分红”还是重要且必要的,至少可以帮我们筛选企业、规避一些不必要的陷阱。
最后,如果大家有机会投资一些实业,或者用于收租的房子,可能更能体会到分红的意义。或者现实中你投钱给朋友做生意,如果他不分红,可能会觉得他在耍流氓,忧心忡忡。所谓价值投资,从投钱给朋友做生意的角度想想,大家获取会豁然开朗。
Ⅳ 炒股损失索赔的计算方法是什么索赔的步骤是什么
1、股票索赔条件范围(时间):实施日到揭露日期间买入,并没有卖出的股票。其中揭露日确定的非常关键,决定着是否能够获赔,赔偿多少问题,但也最为复杂,对此韩友维律师有专门文章论述,在此不再涉及。
2、差额损失计算方法:买入平均价减卖出价(或基准价)
其中买入平均价的计算方法最为复杂,下面将专门论述。卖出价一般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确定。基准价也较好确定。
3、印花税目前为千分之一,佣金按照实际收取金额计算,利息按照银行活期利率计算,计算期间从买入到卖出或基准日。以上计算基数为差额损失金额。
4、关于买入平均价的计算方法和计算标准
如果投资人只进行了一笔股票买卖,其投资差额损失就不会存在计算差异。司法实践中,投资人进行股票交易往往很复杂,不同的计算方法就会得出不同的损失金额。
《若干规定》对买入平均价格如何计算,并没有做出详细的规定。最高法院通过公布案例的方式变相认可了股票索赔差额损失计算方法属于法院自由裁量范围。各地法院计算方法标准不一、千差万别,同一个案件如果由不同的法院审理,损失认定金额会相差很大。韩友维律师团队综合当前各方观点,将股票索赔投资差额损失计算方法归纳为三类、六种:三类是指算术法(不计算卖出股票)、冲抵法(冲抵卖出股票)、加权法(计算卖出股票);以上每类下分2种共6种。
(1) 简单算术平均法:即不考虑投资人每次买入股票数量,单纯考虑每次买入股票的单价,将所有单价根据投资人买入股票次数做平均化处理,确定买入均价。
(2) 综合算术平均法:即不考虑卖出股票,将买入股票的总金额与买入股票的总数量相除得出买入平均价。如南京中院、成都中院、宁波中院。
(3) 先进先出法:即投资人最先卖出的股票推定为其最先买入的股票,两者进行冲抵,将未冲抵的买入股票依据买入价进行均价计算。如南宁中院、广州中院。
(4) 后进先出法:即投资人最先卖出的股票推定为其最后买入的股票,两者进行冲抵,将未冲抵的买入股票依据买入价进行均价计算。如济南中院。
(5) 普通加权平均法:即投资人将其所购买的所有股票总价与其在揭露日前出售的所有股票总价相减,同时,将其所购买的股票总量与卖出股票总量相减,最后,将股票总价之差与股票总量之差相除,计算出每一股对应的均价,如丰华股份案。如上海一中院、上海二中院、北京二中院等。
(6) 移动加权平均法:即将投资人每笔买入与下一笔买入进行加权计算,将得出的结果再与下一笔买入进行加权计算,如此循环,直至计算至最后一笔买入。如广西高院。
Ⅵ 4年前股票交易纠纷案,还可以起诉吗
最好咨询一下律师,看有没有过了诉讼时效。
Ⅶ 股票不能委托,造成损失能否要证券所赔
如果是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要求赔偿。
证券所人员不满待遇,故意不开服务器,如果你能掌握确凿证据,完全有理由要求赔偿!!!
Ⅷ 钱某与某证券公司营业部赔偿纠纷案有什么样的结局
徐光唐满
案情简介
原告:钱某
被告:某证券公司某某营业部
原告钱某系在被告公司某营业部开户的股民,从事股票交易多年。2007年1月8日,钱某从银行的储蓄账户往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上转入资金3万元,但因证券公司和银行之间的信息传输出现故障导致钱某的资金账户多出了6万元资金,即单边账。钱某当日在得知资金账户上无故多出了6万元资金后,以其资:金账户上的全部款项购入某权证,且于当日抛出获利,后又用其资金账户上的所有款项重新购入某股票。当日晚,证券公司和银行进行例行对账,发现了该笔单边账,按双方签订的协议应当由证券公司负责调账,因为该客户银行储蓄账户上只有3万元存款,银行方面仅转出了3万元资金,从而使得证券公司被动地形成了透支融资的现象。次日,营业部工作人员与钱某进行了多次沟通,希望其能补足该笔透支资金或将相应价值的股票抛售填平资金账户上的赤字。但沟通没有能够解决问题,钱某拒绝了上述方案,并认为该笔错账资金是其和银行之间的关系,与证券公司无关。营业部在沟通无效的情况下于当日收盘之前将钱某股票账户上的用透支资金购买的相应股票强行平仓,收回透支资金。钱某以证券公司行为侵犯其财产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证券公司赔偿其股票差价损失并要求被告退回平仓的佣金、印花税和过户费。
争议焦点
该透支的6万元的所有权之归属,强制平仓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审理判决
经审理法院认为,证券公司是否应对该强制平仓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及责任比例,应依据双方的过错程度而定。就钱某在此次事件中的行为而言,其在2007年1月8日委托证券公司为其购买股票过程,明知其通过银证转账转入证券资金账户仅为3万元,加上账户中原有233.43元,其可用资金应为30233.43元,而钱某对证券资金账户在银证转账后竟出现90233.43元的可用资金数额,不仅没有进行资金来源的查证,反而贸然将全部资金投入股票买卖。且在1月9日证券公司向其说明多余资金6万元系银证转账系统失误所致,要求返还6万元透支金额的情况下,仍拒绝退还。钱某明显存在透支故意。而证券公司在1月8日股市收盘后发现透支,并在1月9日股市开盘时即与钱某进行沟通要求返还透支资金6万元。金通证券在1月9日股市即将收盘但沟通无效的情况下,才对钱某利用透支资金购买的股票进行强制平仓,属于及时阻止钱某单方透支交易行为。首先,依据银行与证券公司对2007年1月8日银证转账业务结束后进行的例行清算,确认钱某的透支金额非属银行所有,应由证券公司对此进行调账。故钱某超出自有资金余额仍购买股票,其行为已直接构成对证券公司财产权的侵害。其次,证券市场的特性在于股票价格存在波动性,股票价格的变动并非可以完全预见,也不以当事人的意志而转移。如证券公司不及时强行平仓,可能造成损失,及发生损失迅速扩大的迹象,而投资者也很难有足够的资金弥补亏损。所以,证券公司为避免发生重大损失,将钱某利用透支资金购买的股票进行强行平仓,可以视同证券公司在一定条件范围下的自行救济,由此可能造成的损失应由客户自行承担。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没有提起上诉。
Ⅸ 股票交易 算错,我的损失谁承担
可能1.你以前买卖过这个权证。系统是将你以前的成本一起加进去的。盈亏也是累加的。你可以在“当日委托”或“当日成交”中查询你这笔成交价格。交易系统出错的可能性不大。
可能2.你使用了市价委托。
可能3,你买进的数量太少,券商收取了最低5元的佣金,导致成本上升。
Ⅹ 股票出现纠纷案应该怎么办
在两个月左右买卖几十只股票,在这样频繁的操作当中,无论是 牛市还是熊市 ,虽然牛市股价在上涨,但是 仍然有不少的股民照样输钱。 他不但能全身而退,而且还能获利、我先不管他给你盈利了多少 百分比 就是这种 心态 已经是很不错了 ,因为大多数炒股票的人,都有一种 患得患失 这样的心情,正因为这样的心情,所以才导致 股市一大批人 长年累月、 输钱、 吃套,一套就是好几年,而且 输了的钱 好几年 都 难以赚回来。 所以像他这样的股民,虽然算不上短线高手,但是 其 ,看盘 和 选股的 技术 还是很不错的。 你说他帮你操作买卖、常常踏空少赚很多钱, 那是因为 做短线操盘的纪律,就是不能太贪婪,毕竟股市,变幻莫测 风云突变,谁敢保证明天 不会有突发事件,况且很多的股票就是在涨势喜人的时候,给你放冷抢,让人防不胜防,到最后 又是 竹篮打水一场空,这种情况在股市里屡见不鲜, 所以 落袋为安 ,循序渐进 ,积沙成塔 ,最好了 。 因此 我觉得楼主应该分成给他,毕竟人家帮你操作买卖,忙进忙出的,现在已经获利了不是吗,虽然两个月左右 只盈利了 %18 左右 不是很多,但是你看看,CCTV2经济频道 ,还有,媒体,网络、 报纸报道的信息,有的 炒股 十几年的老股民 ,炒股票都炒十几年了,不但没有一分钱盈利,还把 养老金 退休工资全部 套在里面,至今无法解套,十几年 了, 楼主, 十几年了,不但没有一分钱的盈利,仅仅只是 ,期望能够 解套,就 阿弥托福了, 所以 《做人要厚道》 再说了 你怕他给你炒亏了,那你自己炒股就不亏钱吗, 对不对,在股市里 自己炒股 输得 倾家荡产的多的是 , 如果你要是怕的话,现在分成 以后可以不合作了嘛,股市里面的钱 多的是,你永远赚不完的、 不要吝啬这几个钱,让人把你看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