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什么是涨停板制度
你好,涨跌停板制度又称为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制度。是指期货合约在一个交易日的交易价格波动不得高于或低于以上一交易日结算价为基准的规定涨跌幅度,超出的报价将视为无效。
【举例】
『贰』 涨跌停板制度的问题
超过10%的股票是因为计算百分比的时候是采用4舍5入的原则,对于股价相对低的股票常常会出现高于10%的情况,所以高一点很正常。
你也应该不会看到符合你说的条件的涨11%的股票吧。
限制了涨跌停为10% 为什么有的股涨了10%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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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有以下四种情况
1、今日涨停价=上一交易日收盘价*(1+10%) (结果到分,之后的数字要四舍五入到分)
因为有四舍五入的过程,所以实际涨幅会有像你看到的情况.不会超过11%
2、新发行第一天上市的股票(股票名称前面有个N)涨跌幅不受限制。第2天就恢复正常
3、分红/送股后复牌,复牌当天不设涨跌幅限制。
4、股改复牌的股票,复牌当天不受涨跌10%的限制
『叁』 什么是涨停板股市里又规定一天只能又一个涨停板或者跌停板吗
我在另一个帖子里有解说,这里转过来供你参考下,希望对你有帮助.
我就我的了解做一下说明吧.
目前的股票有做涨停和跌停的规定.
普通A股的涨停/跌停幅度为10%;股票前带S ST *ST之类的股票的涨停/跌停幅度为5%.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有几种情况是不设涨停/跌停限制的.
比如1.新股发行当日2.股票停牌后复牌(恢复上市)的当日,此等情况下不做涨停/跌停.
然后说明什么是涨停/跌停(以一般A股为例)
当股票的交易价持续上升,达到前一天收盘价的110%时,股票涨停,当股票的交易价格连续下跌,达到前一天收盘价的90%时,股票跌停.
那么涨停和跌停的限制是什么.
涨停和跌停限制的是股票的波动幅度.也就是说限制当日的最高和最低价格.至于它还动不动,你还能不能买卖,那是没有关系的.因为作为买方或者卖方,只要有对手出现交易委托并接近你的价格就可以交易.也就是说虽然股票涨停了,但如果这时有人愿意出售的话,做为买家,只要你价格刚好,又比其他买价有相对有限权的话,你就可以买入,同样,如果跌停的话,只要有愿意买入的买家,那么这时候你也可以卖出你的股票.也就是说在规定的幅度内,怎么交易,交易多少都是买卖双方的自由.
然后开始解答你的问题.
从上面的介绍,假如一个股票涨停了,这时有人想以比涨停价低的价钱卖出一些股票,而这个时候,想以涨停的价格买入这只股票的人的买入数量比要卖出的那笔股票数量少,那这个时候股票会以下来次高的价格进行交易.这时就会出现你说的情况,也就是涨停后又掉下来的情况.
最后,一只股票涨停后一天内会不会动.
股票是一种投资,而股票的价格取决于投资者,买股票的人对这只股票的信心.假如大家都觉得这只股票应该值这么多钱,那么它就值这么多钱,所以假如一只股票出现强劲的利好消息,并且有大量的资金买入它,那么这只股票可能达到涨停并在当天一直维持在涨停价格,但是在存在人为把股票价格拉高后,制造假像,吸引其他买家来买的同时他乘机出售股票导致股票价格下降这样的情况.
股票其实也象玩扑克牌,如果没有什么戏法,那为什么总有些人赚有些人亏.
回答者:hyxfengye - 助理 三级 4-24 22:58
『肆』 涨跌停板制度的具体作用
你好,涨跌停板制度的作用:
1、涨跌停板制度是为交易所和客户的风险控制创造了必要条件,涨跌停板可以锁定客户每日交易的盈亏,为设置初始保证金和维持保证金水平提供了依据,从而有效的控制了股票交易的保证金制度。通常情况下,交易所会收取保证金大于在涨跌幅度内会发生亏损金额,从而保证股票价格达到涨跌停板时不会出现透支的情况。
2、涨跌停板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地减缓和抑制突发事件和过度投机行为对股票价格的冲击,结市场一定的时间来充分化解这些因素对市场所造成的影响,防止价格的狂涨暴跌,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3、涨跌停板制度使股票价格在更为理性的轨道上运行,从而使股票市场更好地发挥价格发现的功能。市场供求关系与价格间的相互作用应该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但股票价格对市场信号和消息的反应有时却过于灵敏。通过实施涨跌停板制度,可以延缓股票价格波幅的实现时间,从而更好地发挥股票市场价格发现的功能,在实际交易过程中,当某一交易日以涨跌停板收盘后,下一交易日价格的波幅往往会缩小,甚至出现反转,这种现象恰恰充分说明了涨跌停板制度的上述作用。
4、在出现过度投机和操纵市场等异常现象时,调整涨跌停板幅度往往成为交易所控制风险的一个重要手段。例如.当交割月出现连续无成交量而价格跌停板的单边市场行情时,通过适度缩小跌停板幅度,可以减小价格下跌的速度和幅度,把交易所、会员单位及交易者的损失控制在相对较小的范围之内。
本信息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不应以该等信息取代其独立判断或仅根据该等信息作出决策,如自行操作,请注意仓位控制和风险控制。
『伍』 股票的涨跌停制度是多少
这个涨跌幅限制标准就是股票上涨幅度和下跌幅度,只能是上一个交易日收盘价格的10%。
比如说某一只股票,上一交易日收盘价格是10元,那么这个交易日的价格最多只能上涨到11元,最多下跌9元。
如果你报了一个高于11元的价格或者低于9元的价格,委托就是无效的。
涨跌幅限制还有一些例外情况:
比如,股票名称前带有“ST”、“*ST”、“SST”、“S*ST”、“NST”标识的,一定要注意提高警惕,它们的单日涨跌幅度不得超过5%。
ST:特别处理,这是指证券交易所对连续两年都亏损的上市公司进行特别处理。
*ST:指证券交易所对连续三年都亏损的上市公司进行特别处理。
S*ST:指证券交易所对连续亏损三年的上市公司发出退出股票市场的信号。
NST:意思是这家公司之前ST过,现在经过特殊处理后重新进入股票市场。
新股上市第一天,对主板和中小板来说,股价涨幅不受10%的限制,但是最高涨幅不能超过发行价的44%。
跌幅也不受10%的限制,最多不能低于发行价的64%。
对于创业板和科创板的新股,上市前5个交易日,没有涨跌幅限制,日常涨跌幅限制是20%,幅度相对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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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 涨停板的交易制度
一只股票,涨跌幅限制在昨日收盘价10%以内。
在不超过这个幅度内,仍然可以交易。
『柒』 涨跌停板制度
涨跌停板制度源于国外早期证券市场,是证券市场中为了防止交易价格的暴涨暴跌,抑制过度投机现象,对每只证券当天价格的涨跌幅度予以适当限制的一种交易制度,即规定交易价格在一个交易日中的最大波动幅度为前一交易日收盘价上下百分之几,超过后停止交易。
我国证券市场现行的涨跌停板制度是1996年12月13日发布,1996年12月26日开始实施的,旨在保护广大投资者利益,保持市场稳定,进一步推进市场的规范化。制度规定,除上市首日之外,股票(含A、B股)、基金类证券在一个交易日内的交易价格相对上一交易日收市价格的涨跌幅度不得超过10%,超过涨跌限价的委托为无效委托。
我国的涨跌停板制度与国外制度的主要区别在于股价达到涨跌停板后,不是完全停止交易,在涨跌停价位或之内价格的交易仍可继续进行,直到当日收市为止。
『捌』 股票涨停板制度
涨跌停板制度源于国外早期证券市场,是证券市场中为了防止交易价格的暴涨暴跌,抑制过度投机现象,对每只证券当天价格的涨跌幅度予以适当限制的一种交易制度,即规定交易价格在一个交易日中的最大波动幅度为前一交易日收盘价上下百分之几,超过后停止交易。
我国证券市场现行的涨跌停板制度是1996年12月13日发布,1996年12月26日开始实施的。制度规定,除上市首日之外,股票(含A、B股)、基金类证券在一个交易日内的交易价格相对上一交易日收市价格的涨跌幅度不得超过10%,
ST股涨跌幅度不得超过5%,超过涨跌限价的委托为无效委托。
我国的涨跌停板制度与国外制度的主要区别在于股价达到涨跌停板后,不是完全停止交易,在涨跌停价位或之内价格的交易仍可继续进行,直到当日收市为止。在国外发达股票市场,当股票市场发生巨大波动时,个别股票的涨跌停板限制才启动。
『玖』 涨跌停板的涨跌制度
涨跌停板制度源于国外早期证券市场,是证券市场上为了防止交易价格的暴涨暴跌,抑制过度投机现象,对每只证券当天价格的涨跌幅度予以适当限制的一种交易制度,即规定交易价格在一个交易日中的最大波动幅度为前一交易日收盘价上下百分之几,超过后停止交易。
我国证券市场现行的涨跌停板制度是1996年12月13日发布、1996年12月16日开始实施的。制度规定,除上市首日之外,股票(含A股、B股)、基金、债券等各类证券在一个交易日内的交易价格相对上一交易日收市价格的涨跌幅度不得超过10%,超过涨跌限价的委托为无效委托。
我国的涨跌停板制度与国外的主要区别在于股价达到涨跌停板后,不是完全停止交易,而是在涨跌停价位或涨跌停价位之内的交易仍可继续进行,直到当日收市为止。
以上海期货交易所为例,涨跌停板制度的具体规定如下:
第一,期货交易所实行涨跌停板制度,由交易所制定各期货合约的每日价格最大波动幅度。
第二,当某期货合约以涨跌停板价格成交时,成交撮合实行平仓优先和时间优先的原则,但平当日新开仓位不适用平仓优先的原则。
第三,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以下简称单边市)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在某一交易日收盘前5分钟内出现只有停板价位的买入(卖出)申报、没有停板价位的卖出(买入)申报,或者一有卖出(买入)申报就成交、但未打开停板价位的情况。连续的两个交易日出现同一方向的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情况,称为同方向单边市;在出现单边市之后的下一个交易日出现反方向的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情况,则称为反方向单边市。
第四,当某期货合约在某一交易日(该交易日称为Dl交易日,以下几个交易日分别称为D2、D3、D4、D5、D6交易日)出现单边市,则D1交易日结算时该合约交易保证金按下述方法调整:铜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比例为7%,收取比例已高于7%的按原比例收取;铝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比例为7%,收取比例已高于7%的按原比例收取;天然橡胶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为7%,收取比例已高于7%的按原比例收取;燃料油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为10%,收取比例已高于10%的按原比例收取。D2交易日,铜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为5%,铝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为5%,天然橡胶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为6%,燃料油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为7%。
第五,该期货合约若D2交易日未出现单边市,即:铜期货合约的涨跌幅度未达到5%,铝期货合约的涨跌幅度未达到5%,天然橡胶期货合约的涨跌幅度未达到6%,燃料油期货合约的涨跌幅度未达到7%,则D3交易日涨跌停板、交易保证金比例恢复到正常水平。
若D2交易日出现反方向单边市,则视作新一轮单边市开始,该日即视为Dl交易日,下一日交易保证金和涨跌停板参照上述第四条规定执行。
若D2交易日出现同方向单边市,则当日收盘结算时该合约交易保证金按下述方法调整:铜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为9%,收取比例已高于9%的按原比例收取;铝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为9%,收取比例已高于9%的按原比例收取;天然橡胶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为9%,收取比例已高于9%的按原比例收取;燃料油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为l5%,收取比例已高于15%的按原比例收取。D3交易日铜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为6%,铝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为6%,天然橡胶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为6%,燃料油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为10%。
第六,若D3交易日未出现单边市,即:铜期货合约的涨跌幅度未达到6%,铝期货合约的涨跌幅度未达到6%,天然橡胶期货合约的涨跌幅度未达到6%,燃料油期货合约的涨跌幅度未达到l0%,则D4交易日涨跌停板、交易保证金比例恢复到正常水平。
若D3交易日出现反方向单边市,则视作新一轮单边市开始,该日即视为D1交易日,下一日交易保证金和涨跌停板参照第四条规定执行。
若D3交易日期货合约出现同方向单边市(即连续三天达到涨跌停板)时,则当日收盘结算时,该铜期货合约按9%收取交易保证金,收取比例已高于9%的按原比例收取;该铝期货合约按9%收取交易保证金,收取比例已高于9%的按原比例收取;该天然橡胶期货合约按9%收取交易保证金,收取比例已高于9%的按原比例收取;该燃料油期货合约按20%收取交易保证金,收取比例已高于20%的按原比例收取,并且交易所可以对部分或全部会员暂停出金。
当D3交易日期货合约出现同方向单边市(即连续三天达到涨跌停板)时,若D3交易日是该合约的最后交易日,则该合约直接进入交割;若D4交易日是该合约的最后交易日,则D4交易日该合约按D3交易日的涨跌停板和保证金水平继续交易;除上述两种情况之外,D4交易日该合约暂停交易一天。交易所在D4交易日根据市场情况决定对该铜、铝、天然橡胶、燃料油期货合约实施下列两种措施中的任意一种:
措施一:D4交易日,交易所决定并公告在D5交易日采取单边或双边、同比例或不同比例、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提高交易保证金,暂停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开新仓,调整涨跌停板幅度,限制出金,限期平仓,强行平仓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化解市场风险;但调整后的涨跌停板幅度不超过20%。在交易所宣布调整保证金水平之后,保证金不足者须在D5交易日开市前追加到位。若D5交易日该期货合约的涨跌幅度未达到当日涨跌停板,则D6交易日该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和交易保证金比例均恢复正常水平;若D5交易日该期货合约的涨跌幅度与D3交易日同方向再达到当日涨跌停板,则交易所宣布为异常情况,并按有关规定采取风险控制措施;若D5交易日该期货合约的涨跌幅度与D3交易日反方向达到当日涨跌停板,则视作新一轮单边市开始,该日即视为Dl交易日,下一交易日保证金和涨跌停板参照第四条规定执行。
措施二:在D4交易日结算时,交易所将D3交易日闭市时以涨跌停板价位申报的未成交平仓报单,以D3交易日的涨跌停板价位,与该合约净持仓盈利投资者(或非经纪会员)按持仓比例自动撮合成交。同一投资者持有双向头寸,则首先平自己的头寸,再按上述方法平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