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上市公司并购小企业,上市公司要出哪些公告呢
案例:A在证券市场上陆续买入了B公司股票,但持股达6%时才予以公告。被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信息披露违法为由处罚。之后A意欲继续购入B公司股票,但遭到B公司股东C、D反对,但是B公司股东E同意(持股4%)。对此,如果A要实现继续收购B公司股票的意愿,有哪些途径可以实现?
故我们回到开始的案例中,A实现收购目的的路径至少还有两种,其一,A可以与股东E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进行个别的协议收购;其二,A可邀请其他公司对B公司展开收购,如果收购达到30%,则继续按要约收购进行。尽管A因信息披露不及时被处罚,但其已收购完毕的股份不会因此受到影响,其收购行为仍可继续进行。
2. 上市公司出一般性公告 能买卖自家股票吗
只要是公告出现,自家公司都不能买卖股票,以防利用消息炒作股票。
3. 上市公司对外公告的信息有哪些
公司高层人事变动
公司主营业务的变更
公司股票融资的投资计划
公司的经营业绩(季报、半年报、年报)
公司的对外担保
公司的经济诉讼
股票非正常波动与公司的关系
等等
4. 怎样看上市公司公告
你好,上市公司的公告分不定期公告和定期公告,庄家与上市公司联手之后,上市公司事前有什么样的消息,他都了然于胸,甚至他们私下蓄意制造所谓的利空、利好消息,借此达到其不可告人的目的。散户一定要注意,尤其是不定期公告最易被庄家利用。
一、不定期公告的作用
不定期公告在庄家操盘的不同阶段有不同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个阶段:
1、建仓阶段
在此阶段中,庄家的目的是为了在低位吸到大量的廉价筹码,特别是大大低于股价正常的波动区间的筹码,因此上市公司通常会利用散户的恐惧心理,不断抛出极具杀伤力的“利空”公告,来诱骗散户中的筹码,如隐瞒利润。虚报亏损或者是亏大经营环境的恶化事实与程度等。具体了利用公告进行诱骗的方式有以下几种。
(1)出现严重亏损
并非所有的公告亏损的个股都能变成黑马,但不少黑马确是是从那些亏损股中诞生的,大家可关注那些公告亏损之后,股价连续条款下行,随之在低位连续放量的个股,此类个股多是庄家利用“亏损炸弹”来骗等。
(2)由于自然灾害等原因的影响,中期(或年报)业绩将受严重影响
对上市公司的此类公告,往往需要慎重理解,当股价开始飞涨,公司连忙出来公告“没有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请大家注意风险,其真实含义往往是”有重大未披露的消息,此时买入并无风险。
从历史的经验看,很多上市公司公告“重大利空消息”时,往往蕴含着重大的买入机会。
(3)债务缠身
上市公司公告债务缠身的消息,给人的感觉是这家公司马上要倒闭破产,事实上这不过是庄家的“苦肉计”
(4)将被ST或暂停上市
要想在低位骗走筹码变肥易事,ST制度便想帮了庄家一个大忙,庄家利用人民对ST的恐惧温江股价大幅打低,再在低位将筹码收入囊中。利空的公告也可能出现在庄家洗盘阶段。
2、拉升阶段
庄家在拉升阶段为了提高市场追高的热情,降低抛售压力,往往需要借助外在的市场力量来实现其推高的意图。这时候的公告都是具有想象空间的利好,这些公告不一定是实质性的利好,但一定有足够的想象空间,具有朦胧性,弹性较大。
作为散户对于传言的巨大市场号召力就绝对不可小视,必然提高警惕,判断真假。否则,此时追涨就积极有可能成为庄家的“轿夫”。此阶段的追入,风险相对较小,如果介入成本不算太高,多少还有点“抬轿费”。
3、出货阶段
庄家在出货阶段,发布的公告一般都是重大题材,能够使市场相当多的人足以相信其仍然存巨大的上扬空间和成才潜力,这个时候一般还配合有其他途径消息的大肆宣传,让散户听了热血澎湃,唯恐抢不到筹码。这个时候如果介入风险较大,弄不好长时间都无法解套。
二、如何应对不定期公告的利空效益
1、分清庄股所处的阶段
分清庄股的所在的阶段,是庄家的建仓期、拉伸期还是出货期,如无法分辨时,可以依据股价所处的价位,是在相对高位还是相对低位。如果处在相对低位,则不能盲目割肉,否则容易割在地板上,相反,说不定就是一匹大黑马。
2、关注量能的变化
成交里的变化是关键,复牌当日应有成交里的放大,但成交量不应形成巨量。一般来说,公告利空复牌后,散户的恐慌不会形成巨量,如果成交量温和放大,说明庄家控有较多的筹码,放量只是市场杀出的恐慌盘而已。而一旦成交量过分放大,则说明庄家在此打压,低位之后还有低位。
3、关注后期的股价走势
复牌之后,密切注意盘面是否有庄家介入痕迹,接下来一段时期的走势,股价是否快速恢复。如果在重大利空消息的影响之后,股价不跌反涨,说明有庄家介入,而非市场自然力量所致。
风险揭示:本信息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不应以该等信息取代其独立判断或仅根据该等信息作出决策,不构成任何买卖操作,不保证任何收益。如自行操作,请注意仓位控制和风险控制。
5. 证监会有哪些关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披露的规章制度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披露的规章制度:
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和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拟进行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职能部门提出议案,议案应就该关联交易的具体事项、定价依据和对公司及股东利益的影响程度做出详细说明。
第十二条 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含人民币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含5%)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本制度第四章所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第十三条 公司拟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总额高于人民币300万元,且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0.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决定。独立董事做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第十四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持股5%以下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有关股东应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第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公司应将该协议的订立、变更、终止及履行情况等事项按照《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予以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四)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基于其他理由认定的,其独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 (五)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股东;
(六)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股东。 第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0万元(含人民币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含0.5%)以上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二十条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与交易有关的协议或者意向书;
(三)董事会决议、决议公告文稿和独立董事的意见(如适用); (四)交易涉及到的政府批文(如适用); (五)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适用); (六)独立董事事前认可该交易的书面文件;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一条 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发表的独立意见; (三)董事会表决情况(如适用);
(四)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人基本情况;
(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成交价格与交易标的账面值或者评估值以及明确、公允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关系,以及因交易标的的特殊性而需要说明的与定价有关的其他事项;若成交价格与账面值、评估值或者市场价格差异较大的,应当说明原因;交易有失公允的,还应当披露本次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利益的转移方向;
(六)交易协议其他方面的主要内容,包括交易成交价格及结算方式,关联人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和比重,协议生效条件、生效时间和履行期限等;对于日常经营中发生的持续性或者经常性关联交易,还应当说明该项关联交易的全年预计交易总金额;
(七)交易目的及交易对公司的影响,包括进行此次关联交易的真实意图和必要性,对公司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等;
(八)从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九)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有助于说明交易真实情况的其他内容。 公司为关联人和持股5%以下(不含5%)的股东提供担保的,还应当披露截止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上述数额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应当以公司的出资额作为交易金额,适用本制度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
公司出资额达到第十二条规定标准时,如果所有出资方均全部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额比例确定各方在所设立公司的股权比例的,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适用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等关联交易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披露的计算标准,并按交易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发生额,经累计计算的发生额达到本制度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标准的,分别适用上述各条的规定。
已经按照本制度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四条 公司进行前条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时,应当按照以下标准,并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本制度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以及由同一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已经按照本制度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一方因参与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行为所导致的关联交易,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的下述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二十七条 有关关联交易的审议及信息披露,应同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相关制度。
6. 证监会网站上,上市公司发布的公告都有哪些类型一般什么时候会发布公告,
1、证监会网站没有上市公司发布的公告,在证监会网站发布的通常会监管信息,上市公司的公告一般会发布在深交所和上交所的官网上。
2、深交所上市公司公告发布地址:http://www.szse.cn/main/disclosure/news/xxlb/
3、上交所上市公司公告发布地址:http://www.sse.com.cn/disclosure/diclosure/public/
4、交易所的公告主要包括有:交易提示(停牌复牌信息、市场日历、休市安排),交易所公告,监管信息公开,上市公司信息(最新公告、发行上市公告、定期报告预约情况、定期报告、公告摘要、XBRL实例文档、风险警示板),融资融券信息(融资融券公告、融资余额/融券余量超25%信息),基金信息(基金公告、ETF公告、ETF公告申购赎回清单、交易型货币基金公告申购赎回清单),交易信息披露(交易公开信息、大宗交易信息、新股首日交易信息、QFII/RQFII信息披露、要约收购、交易所申报上限),债券信息(债券公告、国债、公司债回购折算率、债券质押式回购定盘利率、债券应计利息额、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债券、公司债券项目信息平台)
7. 指定上市公司公告发布的媒体有哪些
指定上市公司公告发布的媒体有:
1.三报一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市场周刊
2.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www.szse.cn
3.巨潮资讯www.cninfo.com.cn
4.上海证券报:http://202.109.75.197:8080/jjsj/jjgs/motifyPassword.jsp
5.证券时报:http://market.p5w.net/kfsjj/
6.中国证券报:http://220.194.35.3/fund/LoginWindow.asp
8. 上市公司如何发公告
上市公司发公告方法:
沪深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公司相关公告都是以PDF文件形式发布的,至于发布的格式你可以到沪深交易所的上市公司相关公告作参考。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址:www.sse.com.cn
深圳证券交易所网址:www.szse.cn
上市公司发公告流程:
1.上市公司都有一个部门,叫作证券部。
2.上市公司都有董事会秘书和若干证券事务代表。
3.上市公司的披露信息一般是由董事会秘书安排证券事务代表与交易所联系,然后由证券交易所安排具体的披露事宜。
9. 上海证交所规定上市公司必须公告的重大事项包括
2006年12月1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
1,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2,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3,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4,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 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 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 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 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 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5,涉及上市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上市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