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哪些企业会上科创板
科创企业应当是符合国家战略、掌握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属于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软件和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等。
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且达到相当规模的创新企业。”如今日头条、滴滴、蚂蚁金服、商汤等。
“科创板规则”规定:亏损企业将被允许上市。上交所同时推出了5套上市标内准,强调以市容值为核心的指标体系和财务指标经营条件,企业经营的确定性越高,经营成果越好,对市值的要求越低。重点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以及生物制药等高新技术产业。
发行方面,“科创板规则”强制要求中介机构必须通过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跟投,跟投比例为2%—5%,锁定期为2年。以进一步压实保荐机构的责任,与上市公司及投资者形成利益共同体,保证上市公司的质量。
(1)科创板交易制度设计扩展阅读:
根据上交所发布的《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交所发行上市部门负责人透露,科创板企业上市标准的制定,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
1、是科创板的基本定位。上交所发行上市部门负责人表示“对1个板块来说,成功的标志是投融资的平衡。我们毫无疑问希望是能够尽量包容那些处于高速发展期到成熟阶段的这一类企业,因为这样的企业上市之后,它能够由小做到大,真正给投资者带来回报。”
2、考虑到科创板是个增量改革,目前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同样也有科创型企业,因此在科创板的制度设计过程中,对科创企业的特点有必要进行有针对性的规定。
3、在企业的指标设置上
①研究和对标海外主要成熟市场,如纳斯达克,港交所等。
②结合中国目前发展阶段和企业经营的特征,将共性规律和差异性都体现和反映在指标设计中。
Ⅱ 科创板12个规则
如下:
1、着重设计更加合理的股份减持制度,保持控制权和技术团队稳定,对尚未盈利公司股东减持作出限制,优化股份减持方式,为创投基金等其他股东提供更为灵活的减持方式,强化减持信息披露。
2、要求科创板公司的并购重组应当围绕主业展开,标的资产应当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具有协同效应,严格限制通过并购重组“炒壳”“卖壳”。
3、要求个人投资者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的资产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并参与证券交易满24个月。未满足适当性要求的投资者,可通过购买公募基金等方式参与科创板。
4、将科创板股票的涨跌幅限制放宽至20%,新股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
5、科创板股票自上市后首个交易日起可作为融券标的,且融券标的证券选择标准将与主板A股有所差异。
6、不再要求单笔申报数量为100股及其整倍数,对于市价订单和限价订单,规定单笔申报数量应不小于200股,可按1股为单位进行递增;市价订单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为5万股,限价订单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为10万股。
7、可以根据市场情况,按照股价所处高低档位,实施不同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以降低低价股的买卖价差,提升市场流动性;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有效申报价格范围和盘中临时停牌情形作出另行规定。
8、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将设置科创板上市委员会与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
9、上交所,放宽科创板战略配售的实施条件,允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1亿股以上的发行人进行战略配售。
10、科创板引入盘后固定价格交易。盘后固定价格交易指在竞价交易结束后,投资者通过收盘定价委托,按照收盘价买卖股票的交易方式。
11、上交所表示,规范“商誉”会计处理,科创板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确认商誉,足额计提减值损失。
12、上交所公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5套市值指标。
Ⅲ 科创板重组审核规则正式落地,有哪些亮点道科创怎么看
科创企业够不到科创板的门槛?通过重组并购“曲线登场”或许是条新捷径。
8月23日,上交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重组审核规则》)的起草工作,并向市场公开征求意见。上交所表示,《重组审核规则》按照市场化、法制化的基本原则,强调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积极稳妥进行制度创新,着力构建高效、透明、可预期的重大资产重组审核机制。
早在今年3月,证监会发布《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其中指出,科创板并购重组由交易所统一审核,标的资产应当符合科创板定位,并与公司主营业务具有协同效应。而在《重组审核规则》落地后,科创板企业重组并购的计划可以“安排”起来了。
审核问询防止“忽悠式”重组
作为科创企业扩大规模、提高竞争力的重要手段,并购重组的制度设计在科创板市场上更是不可或缺的一环。
上交所介绍称,并购重组是科创公司持续提升质量、增强研发实力、保持商业竞争力的重要方式。《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科创板要建立高效的并购重组机制;科创公司并购重组由上交所审核,涉及发行股票的,实行注册制。
早在今年3月,证监会发布《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其中指出,科创板并购重组由交易所统一审核,由交易所审核通过后报经证监会履行注册程序,审核标准等事项由交易所规定。
对于重组并购而言,此前资本市场“讲故事”、“画大饼”的套路令不少投资者心生反感,“忽悠式”、“跟风式”重组更是是有发生。而在科创板的市场上,在“问出一个好公司”之后,也要“问明一次好重组”。
就重组条件而言,《重组审核规则》显示,科创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条件适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发行价格适用《重组特别规定》的有关规定,即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80%。从严把握重组上市标准和程序,重组上市资产需要符合科创板定位,上市条件更加严格,与发行上市审核执行统一的审核标准,并需要通过上交所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审核。
在审核方式和内容上,《重组审核规则》规定:上交所通过审核问询的方式,对并购重组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是否符合信息披露要求进行审核;并重点关注交易标的是否符合科创板定位、是否与科创公司主营业务具有协同效应,以及本次交易是否必要、资产定价是否合理公允、业绩承诺是否切实可行等事项。
以协同效应为例,《重组审核规则》指出,科创企业应当充分披露标的资产是否符合科创板定位,与科创公司主营业务是否具有协同效应。科创公司因本次交易而产生的超出单项资产收益的超额利益为协同效应,具体包括:
(一)增加定价权;
(二)降低成本;
(三)获取主营业务所需的关键技术、研发人员;
(四)加速产品迭代;
(五)产品或者服务能够进入新的市场;
(六)获得税收优惠;
(七)其他有利于主营业务发展的积极影响。
上交所介绍称,重组审核问询过程,既是帮助科创公司向投资者讲清说明重组方案的过程,也是从信息披露角度督促科创公司和相关方修正完善重组方案,震慑财务造假和利益输送,防范“忽悠式”“跟风式”重组等行为的过程。通过公开透明的审核问询及回复,可以充分发挥审核问询的监督矫正功能,将重组中存在的不当行为置于市场监督之下,向投资者充分提示风险,形成有效的市场约束。
“阳光审核”程序可预期
从审核程序上来看,科创企业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审核时间被限定为45天,公司回复总时限两个月。在审核时间基本确定的情况下,科创企业重组并购的时间更可预期,整体形成时间更短、预期更明确的审核制度安排。科创公司符合规定的重组方案,有望于1个月左右完成审核及注册程序。
《重组审核规则》中显示,上交所并购重组审核部门对科创公司并购重组申请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上交所审核联席会议审议。审核联席会议由上交所相关部门人员组成,对审核部门审核意见和科创公司重组方案进行审议并形成审议意见。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审核时间限定为45天,科创公司申请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回复审核问询的时间总计不得超过1个月;申请重组上市的,回复审核问询的时间总计不得超过3个月,审核中止等特殊情形的时间从中扣除。上交所审核通过的,将出具审核意见并报证监会履行注册程序。
另外,科创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且在符合“最近12个月内累计交易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最近12个月内累计发行的股份不超过本次交易前科创公司股份总数的5%且最近12个月内累计交易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任一条件之时,上交所在受理申请文件后,将提交审核联席会议审议。
上交所表示,在现有基础上,科创板并购重组进一步推进“阳光审核”,更加强调审核标准、程序的可预期性。一是规定重组审核时限,提高审核的可预期性;二是细化明确重组信息披露重点内容和具体要求,审核标准更加公开。三是向市场全程公开受理、审核问询、审核联席会议等审核进度,审核过程更加透明。
据悉,《重组审核规则》充分吸收了现有并购重组审核“分道制”“小额快速”等有益经验,进一步优化重组审核程序,提高审核效率。上交所介绍称,结合科创公司的日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情况、中介机构执业质量,对于合规合理、信息披露充分的重组交易,以及符合“小额快速”标准的重组交易,将减少审核问询或直接提交审核联席会议审议。
不过,“阳光审核”、“简化审核”并不意味着对审核过程有所放松。注册制下,并购重组审核工作更加注重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重组申请存在不符合法定条件、信息披露要求情形的,上交所将依法依规不予受理或终止审核;审核中发现异常情况的,将开展必要的核查、检查;重组相关方及有关人员涉嫌证券违法的,依法报告证监会查处。
上交所指出,通过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从源头上提高科创板并购重组质量,并对不当行为、违法违规行为从严监管,形成监管震慑。
另外,电子化审核将在科创板重组并购市场上发挥重要作用。据上交所介绍,目前上交所正在加紧开发并购重组审核业务系统。该系统完成开发并投入使用后,重组审核将实现全程电子化审核问询、回复、沟通咨询等事项,全部通过该系统在线上完成,更加便利科创公司和相关方提交审核材料、回复审核问询、了解审核进度或进行审核沟通。
更加强调信息披露
在注册制下的重组审核,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制度取向将更加明确。
在《重组审核规则》中,规则明确要求:科创公司、交易对方及有关各方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信息,保证所披露或者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具体来看,《重组审核规则》分别对科创公司等重组参与方各自的信息披露义务进行规定,并明确相关信息披露主体应当从重组合规性、标的资产科创定位及协同效应、交易必要性、定价合理性、业绩承诺可行性等方面,充分披露信息并揭示风险。
科创企业资产重组需要向投资者披露哪些必要信息?具体而言,需至少包括以下事项:
(一)标的资产与科创公司主营业务的协同效应;
(二)交易方案的合规性、交易实施的必要性、交易安排的合理性、交易价格的公允性、业绩承诺和补偿的可实现性;
(三)标的资产的经营模式、行业特征、财务状况;
(四)本次交易和标的资产的潜在风险。
此外,与此前科创板中要求申请文件及问询回复具备“可读性”、“易于理解”一致,《重组审核规则》中也指出,相应信息披露内容除真实、准确、完整外,还应简明易懂,便于一般投资者阅读和理解。
上交所介绍称,加强以信息披露为中心,主要体现在两方面:
一方面是要坚持从投资者需求出发,从信息披露充分、一致、可理解的角度展开问询,督促科创公司、重组交易对方、财务顾问、证券服务机构等重组参与方,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
另一方面,根据并购重组业务特点和以往存在的突出问题,要求科创公司和相关方重点披露重组交易是否具备商业实质、并购资产是否具有协同效应、交易价格是否公允、业绩补偿是否可行、交易设计是否损害科创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并充分提示重组交易的潜在风险。
中介机构责任需压严压实
在科创企业上市过程中,保荐券商与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一同为科创企业保驾护航。而在重组并购的舞台上,对独立财务顾问的要求将进一步提升。
《重组审核规则》指出,独立财务顾问、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严格履行职责,对其所制作、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机构和相关人员应当对与其专业职责有关的业务事项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独立财务顾问、证券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对信息披露进行核查把关。
持续督导期间,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就科创公司关于重组事项披露的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存在其他未披露重大风险,发表意见并披露。强化重组业绩承诺督导,督导职责需要履行至业绩承诺全部完成,持续督导期为交易实施完毕当年剩余时间以及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
此前,在部分科创板企业申报过程中,曾有保荐券商篡改申报文件数据等行为,为此遭遇来自监管部门的谴责批评乃至监管函。而对于重组并购而言,中介机构责任更需压严压实。
根据《重组审核规则》,独立财务顾问、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未履行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义务,违反行业规范、业务规则,或者未依法履行尽职调查、报告和披露以及持续督导职责的,交易所可以视情节轻重对其单独或者合并采取下列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一)口头警告;
(二)书面警示;
(三)监管谈话;
(四)通报批评;
(五)公开谴责;
(六)3个月至3年内不接受独立财务顾问、证券服务机构提交的申请文件或者信息披露文件;
(七)1年至3年内不接受独立财务顾问、证券服务机构相关人员签字的申请文件或者信息披露文件。
根据中证协统计的2019年上半年证券公司经营业绩数据,今年上半年共有39家券商开展并获得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净收入,其中仅中信建投、华泰联合、中信证券、中金公司4家净收入超过1亿元,业务资源仍向头部券商倾斜。
上交所表示,中介机构勤勉尽责,是实施注册制的重要基础,需要在重组审核中贯彻落实。压实中介机构责任,需要明确履职要求,建立与之匹配的责任追究机制。
一方面,强化独立财务顾问前端尽职调查职责,要求申报时同步交存工作底稿;另一方面,聚焦资产整合、有效控制、会计处理、合规运作、业绩补偿等并购重组实施中的多发、频发问题,从信息披露角度,充实细化独立财务顾问职责要求和惩戒机制,将持续督导责任落到实处。
Ⅳ 科创板异常交易监管
科创板是新兴事物,上市主体是一批新经济企业,这也意味着监管难度加大,如何做好科创板的监管,守住风险防控底线,是需要思考解决的关键问题。
不同于“企业发展壮大再上市”的先例,科创板允许尚未盈利的高新企业登上资本市场舞台,这类企业研发投入较大、技术迭代快、失败率较高、经营风险大,在科技创新过程中,不断积累不断试错让企业存在研发失败风险,且新技术新产品更迭较快,彼时高科技很有可能此时就全民普及应用,科技随时的颠覆更新,很难用一套标准对高精尖企业进行界定,行业是动态发展,也就必然要求监管不能一成不变。
纵观成熟市场,对科创企业的接纳也都经历了一个探索适配的过程。以美国市场为例,每年都有大量的高新技术企业登陆纳斯达克,相应的,每年也有大量的科技企业从纳斯达克离开,“宽进严出”的制度设计让纳斯达克过去十年间,退市企业家数明显超过上市企业数量,同时,伴随着企业业绩出现较大变化,个股股价波动率也显著较高,美股投资者经过市场教育,对此习以为常。回归到我国资本市场,在退市常态化还未完全设立、价值投资理念缺失的市场环境下,中小投资者占大多数的A股要一下子适应科创板机制恐怕不太现实,在开板初期,“逢新必炒”的投资习惯可能会在科创板上重现,需重视短期投机炒作风险。
在放权给市场的同时,对科创板的监管需秉承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监管理念,以应对可能发生的风险问题。一是通过制度设计做好事前防控。设置投资者适当性门槛,压实中介机构责任,利用降低资金申报频率、完善融券机制等方式降低科创板上市初期过度炒作的概率;二是强化交易所一线监管,在事中监管方面下足功夫。明确科创板的异常交易标准和问询标准,在市场波动明显偏离企业价值时引导信息披露,加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与二级市场交易监管联动,如有必要可通过监管手段让市场恢复平稳;三是加强稽查执法为科创板运行做好事后保障。对于科创板运行过程中发现的市场操纵、内幕交易等线索,第一时间进行查处震慑违法违规者,通过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加强与公安司法部门协作等方式加大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打击力度,不断完善投资者司法保护机制保护中小投资者。
科创板是一个新设板块,在发行、交易、退市、持续监管等制度设计上有别于原有板块,在新板块推出和新旧制度磨合过程中,不可避免会对原有板块带来一定影响,积极方面如带来增量资金,带动同行业相应板块更趋活跃等,而风险方面有的可以预估,有的则难以
Ⅳ 科创板、注册制,对A股会产生什么影响哪些企业最受益
科创板时间表及市场规模预估:
1)近期或出台科创板规则征求意见稿;
2)2019年上半年之前或迎来首批科创板上市公司;
3)初步预期2019全年的科创板上市企业或在150家左右,粗略预估募资规模500-1000亿元;
4)未来科创板有望吸引体量更大的海外中概股或独角兽企业上市。
对资本市场的可能影响:结合以上分析,中金认为科创板对资本市场的短中期影响至少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对A股市场有一定资金面压力但影响相对有限;
2)更多优质成长性企业将在科创板上市,带动主题预期提升的同时对现有公司也有一定的资金分流影响;
3)市场化发行预期下,通过网下或战略投资者形式参与需要注重基本面投资而非简单的“打新”操作;
4)创投类企业和券商将受益于科创板的事件驱动效应,或有阶段性表现。
设立科创板,是深化资本市场改革的重要举措,将稳步试点注册制。科创板建设的稳步推进,将提振两条投资主线的配置偏好:科创板实施注册制,且交易制度上创新,“龙头券商”将受益;为创投基金提供了一条便捷的退出通道,利好“创投”类企业等。
Ⅵ 投资科创板的门槛及要求
你好,股民参与科创板条件:
1、股票交易必须满两年。
2、投资者在开通科创板账户之前的二十个交易日,账户必须有不低于50万元的流动资金。
只要满足以上两个条件的投资者就可以去券商运营部那里注册进入科创板的权限,如果不满足条件的话,是不能进入科创板买卖股票的。对于不满足条件的投资者还是有可以进入科创板的方法的,那就是绕道基金,从基金那里投资科创板。
风险揭示:本信息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不应以该等信息取代其独立判断或仅根据该等信息作出决策,不构成任何买卖操作,不保证任何收益。如自行操作,请注意仓位控制和风险控制。
Ⅶ 怎么看待科创板的临停制度
科创板前5个交易中虽然是实现无涨跌幅限制,但现在对于科创板设定了30%、60%的临时停牌制度,这个停牌的阀门真正意义就是让市场有一个思考时间,同时也是为了提醒投资者风险性。
首先来看看科创板的临停制度情况,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30%、60%,实施盘中临时停牌,单次停牌10分钟;从这种临时停牌制度来看,科创板首日有可能会出现4次停牌,总共停40分钟的概率;这种临时停牌制度有些类似股市的熔断机制,同样是等股票涨跌到某阶段之时进行临停10分钟,给力市场一个冷静期;科创板的临停制度跟熔断机制不同之处就是当触及到极限之时就会停牌至收盘,而科创板的只是临停10分钟而已,这就是区别之处。
总之科创板目前已经成为A股市场主板的“试验田”,对于科创板的各种制度肯定也是属于一种创新,让有些制度先在科创板当中进行试点,让制度成熟之后,让市场已经接受之后,让这些制度更好的实施到主板市场,所以科创板的制度为了就是让科创板本身和主板一起共同努力,为金融市场逐步的健康发展起来。
Ⅷ 科创板、香港、纳斯达克上市应该怎么选择啊
科创板一出,对于想要冲击资本市场的企业来说,又多了一个重要的选择。
那问题来了,多了一个选择后,科创板、香港、纳斯达克,你的企业该选哪一个市场首发?
第一步:对比上市条件,更符合哪个市场?
在市场看来,科创板重大的进步包括首次将核准制改为注册制;允许同股不同权、VIE架构及红筹股在满足一定条件下上市;定价机制采用询价机制,进一步实现市场化;交易规则进一步放宽。这些条件的放宽也使科创板进一步向港股和纳斯达克市场的机制靠拢。
从上市的财务指标来看,科创板的一大突破是打破了盈利的桎梏。但科创板对于其市值规模的要求并不低。一些企业可能会面临一个尴尬的情况,即非盈利时期需要资金支持时会因为市值规模而被挡在科创板门外。
另外,对于红筹企业来说,从制度设计上,科创板衔接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8]21号),为红筹企业提供了无需拆红筹直接境内上市的机会。但总体而言,红筹企业的科创板上市门槛仍然较高。
与其他两个资本市场相比,科创板的上市财务指标与香港主板更为靠拢,不过香港主板在去年新规中对于未通过主板财务资格测试的生物科技企业门槛大幅降低,并允许同股不同权企业上市和已经在欧美上市的创新型企业在港二次上市。
而香港创业板对上市企业的门槛就更低了。根据香港创业板上市规则,其对拟上市企业无任何盈利要求,仅要求上市时的预期最低市值为1.5亿港元;公众持有的股本证券最少由100个人持有;以及前两个财政年度经营所得的净现金流入总额必须最少达3000万港元。
相较而言,纳斯达克的分层则更为丰富。根据纳斯达克的上市指引,纳斯达克市场共有三个分层市场,针对不同的层级给予不同的约束条件。具体来说,“全球精选市场”吸引大盘蓝筹企业和其他两个层次中已经发展起来的企业;“资本市场”主要吸引规模较小、风险较高的企业;还有介于两者之间、吸引中等规模企业的“全球资本市场”。从纳斯达克三层次中的“资本市场”的上市规则来看,上市财务要求已经非常低了。
国元证券数据显示,纳斯达克市场2016年IPO数量只有70家,但退市企业却有244家,相当于当年IPO数量的3倍多。近年来,纳斯达克退市率最低的一年发生在2014年,但也达到了32%。
企业在选择上市地点时,是否符合当地市场的上市条件是头等大事。
第二步:哪个市场会有较高估值
如果在各地均符合上市条件,那对于企业来说,第二步就要看看在哪个市场会有较高的估值。
在科创板火箭速度推进之下,多家公司表明自己已开始进行科创板上市准备工作,其中也不乏已在其他地区上市的企业或筹备港股或美股上市的、想要回归科创板怀抱的企业。另外,根据市场上了解到的情况,也有已经够上主板申请条件但如今在科创板和主板之间做着选择题的企业。
这些企业考虑科创板的原因中显然也包括对于科创板估值情况的良好预期。
事实上,相似的情况在香港市场上一度上演,但目前看似乎并不美好。去年,港交所允许同股不同权等创新型企业在香港上市之后,市场当时一片看好,众多独角兽和新经济股票也扎堆赴港上市。但有数据统计,截至去年10月上旬,港股市场共完成超过160只新股IPO,其中有超过120只破发,破发率超过75%。
对于科创板也是如此。在初始阶段,科创板也存在各种不确定性,市场和投资人需要一定的时间来充分了解这个市场,这也是正常的发展规律。不过,科创板有一大亮点不可忽视,即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的跟投机制,由于保荐机构需要自己真金白银地进行跟投,因此这会使得定价在拟发行人和券商之间有一定的博弈,保荐人在其中可以起到一定的平衡作用。
另外,不同的市场由于投资偏好的差异对不同行业也会有一定估值的区别对待。具有冒险精神的纳斯达克市场投资人对高科技股就比较有好感,也将纳斯达克塑造成了科技股的高估值“天堂”;而香港市场对奢侈品类股票则有一定的偏好,这和其贸易港口的城市功能有关。
第三步:“软环境”也是很现实的考虑
而第三步,企业需要考虑一些例如融资成本、上市后的维护成本、监管环境、法律环境、股东退出等“软环境”。
在融资成本方面,一个很现实的问题是,如果选择去香港或纳斯达克上市,那么在投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这“上市三大件”的选择范围十分有限,且收费较高,并且在上市后也需要中介机构帮助递交当地证券监管部门要求的文件,融资成本较高。
而如果选择在科创板上市,那么中介机构的选择可以拓展到很多规模不大的本土机构,融资成本较低。
例如在纳斯达克上市的公司,对其CFO的要求较高,通常需要有融资背景、最好投行出身、对公司业务了解、具有财务知识,同时也要英语表达流利,因为需要与投资人做沟通,而这些英语沟通按照纳斯达克市场的要求是有语音录音发布在网站上的。具有这样素质的人才,其薪资水平相当之高。
在监管环境方面,如果选择美国市场,可能需要面对其对于中概股越来越严格的监管。2013年,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已经与财政部、证监会签署了执法合作备忘录,可以在证监会允许的范围和形式下共享赴美上市中国企业的审计工作底稿。而香港市场则并没有此类机制。
在法律环境上,美国的“萨班斯法案”等对于造假上市等违法行为的处罚相当严重,而美国的证券集体诉讼制度也已非常成熟。
股东退出上,在非红筹架构或者VIE模式下,如果选择在纳斯达克上市,那股东上市前持有的内资股在上市后无法退出。在境内上市就不存在这个问题,而在香港“全流通”试点下这个问题以后也会逐步解决。
另外,美国的做空机构也不是“好惹的”,中概股被做空机构狙击的事件已经屡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