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3种网上开店无须办证照
日期:2008-03-07 16:00:14 点击:8 评论:0
《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去年12月1日正式实行,但只在第26条第2款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无具体内容。市工商局此次公布的意见稿对该条款进行了细化,明确指出网上经营不需要办理执照的3种情况(详见附件),其中包括个人在网上开店出售、置换 [阅读全文]
电子商务面临诚信问题 落实规范有难度
日期:2008-01-10 10:46:08 点击:11 评论:0
近日商务部出台了《关于促进电子商务规范发展的意见》(下面简称《意见》),要求规范电子商务信息传播、交易、电子支付和商品配送等行为。电子商务经过近十年的发展后,在国民经济中的影响力与日俱增,但由于一直没有一部相关的法律予以规范,电子商务在发展过程中也面 [阅读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日期:2008-01-02 12:35:36 点击:8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是我国第一部电子商务方面的国家法律文件,对我国电子商务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电子商务签名法于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阅读全文]
《电子签名法》与我国电子商务发展
日期:2008-01-02 12:32:30 点击:22 评论:0
所谓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通俗地说,也就是通过密码技术对电子文件所进行的电子形式的签名。电子签名运用一定的加密技术,将签名人信息转化为加密状态,并在需要时进行解密还原。电子文件在 [阅读全文]
电子商务法律体系框架
日期:2008-01-02 12:08:55 点击:22 评论:0
电子商务是在一个虚拟空间上进行交易的。在电子商务的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之间,买卖双方与银行之间,买卖双方、银行与认证机构之间都将彼此发生业务联系,从而产生相应的法律关系。 买卖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实质上表现为双方当事人的权力和义务。买卖双方的权利和 [阅读全文]
电子商务地方法规:上海市电子商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日期:2008-01-02 12:07:34 点击:5 评论:0
《上海市电子商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数字证书部分)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电子商务数字证书(以下简称数字证书)认证服务价格管理,规范本市数字证书认证服务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上海市价格管理条例》及相关法规 [阅读全文]
电子商务地方法规:上海市营业执照副本(网络版)管理试行办法
日期:2008-01-02 12:04:52 点击:10 评论:0
为加强互联网上经营行为的监管力度,有效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上海市营业执照副本(网络版)管理试行办法》九月一日起正式实施。该《试行办法》全文如下: 第一条 为适应互联网经济的发展,确认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互联网上的经营主体资格的真实性,保护 [阅读全文]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汇编》全文
日期:2008-01-02 11:56:31 点击:3 评论: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统筹规划我国电子商务认证机构,规范电子商务认证机构建设和运营,根据国家有关密码管理、计算机信息网络管理和信息安全等法规,特别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子商务认证机构是指为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的有关各方提供数字身份证书服务的独 [阅读全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
日期:2008-01-02 11:54:50 点击:2 评论:0
电子商务是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电子商务是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提高国民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率,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重大举措,对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普及,我国电子商 [阅读全文]
中国电子商务发展“十一五”规划
日期:2008-01-02 11:52:14 点击:26 评论:0
电子商务是网络化的新型经济活动,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迅猛发展,已经成为主要发达国家增强经济竞争实力,赢得全球资源配置优势的有效手段。“十一五”是我国发展电子商务的战略机遇期。抓住机遇,加快发展电子商务,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以工业化 [阅读全文]
网上交易管理办法正在着手制定
日期:2007-12-28 12:43:02 点击:7 评论:0
商务部信息化司副司长聂林海27日在首届中国电子商务与物流配送研讨会上表示,商务部致力推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将于近期发布和着手制定相关法规,年底前完成反映今年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现状的报告,2008年将发布第一批电子商务统计数据。 据聂林海介绍,商务部制定 [阅读全文]
Ⅱ 截至2017年针对网络营销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随着互联网的时代推进,繁生出网络营销这个新的代名词,而已知网络营销的方法有十五种,个人工作经验之谈,有五种营销方法会在2017年的网络营销市场中在占据较大市场.分别是:搜索引擎网络营销方法, BBS网络营销方法,博客网络营销方法,微博网络营销方法、微信网络营销方法。
第一种搜索引擎网络营销方法:搜索引擎营销分两种:SEO与SEO即搜索引擎优化,是通过对网站结 构(内部链接结构、网站物理结构、网站逻辑结构)、高质量的网站主题内容、丰富而有价值的相关性外部链接进行优化而使网站为用户及搜索引擎更加友好,以获得在搜索引擎上的优势排名为网站引入流量。PPC,是指购买搜索结果页上的广告位来实现营销目的,各大搜索引擎都推出了自己的广告体系,相互之间只是形式不同而已。搜索引擎广告的优势是相关性,由于广告只出现在相关搜索结果或相关主题网页中,因此,搜索引擎广告比传统广告更加有效,客户转化率更高。
第二种BBS网络营销方法:论坛是互联网诞生之初就存在的形式,历经多年洗礼,论坛作为一种网络平台,不仅没有消失,反而越来越焕发出它巨大的活力。论坛营销的主旨,无疑是讨论营销之道,论坛营销应在多样化的基础上,逐渐培养和形成自己的主流文化或文风。比如,设一些专栏,聘请或培养自己的专栏作家和专栏评论家,就网友广泛关心的话题发言。不是为了说服别人或强行灌输什么,而是引导论坛逐渐形成自己的主流风格
第三种博客网络营销方法是建立企业博客,用于企业与用户之间的互动交流以及企业文化的体现,一般以诸如行业评论、工作感想、心情随笔和专业技术等作为企业博客内容,使用户更加信赖企业深化品牌影响力。 博客营销可以是企业自建博客或者通过第三方BSP来实现,企业通过博客来进行交流沟通,达到增进客户关系,改善商业活动的效果。另一种,也是最有效而且可行的是利用博客(人)进行营销,这是博客界始终非常热门的话题,老徐与新浪博客的利益之急,KESO的博客广告,和讯的博客广告联盟,最近瑞星的博客测评活动等等,这其实才是博客营销的主流和方向。博客营销有低成本、分众、贴近大众、新鲜等特点,博客营销往往会形成众人的谈论,达到很好的二次传播效果,这个在外国有很多成功的案例,但在国内还比较少。
Ⅲ 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法规有哪些
1、《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意味着互联网金融行业将告别“缺门槛、缺规则、缺监管”的“野蛮生长”时代,纳入法制化规范发展轨道。 《意见》的出台,也标志着互联网金融行业即将迎来一次大的洗牌,操作和管理不规范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将难以生存,而正规企业将迎来发展的好时机。
2、《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
对互联网保险经营资质、行业发展做出界定。这是央行、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等十部门印发《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之后的首个落地的互联网金融分类监管细则。
3、《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
要互联网支付机构最终回归“支付业务”本色,不能有资金池,不能具备银行功能,比如进行清算业务,规规矩矩做资金通道。在这种情况下,不少第三方支付机构纷纷表示,托管业务被银行抢走,将会极大的打乱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战略布局。
4、《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
有利于完善多层次信贷市场,为发展普惠金融提供制度基础,也有利于规范民间融资、打击非法集资,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5、《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列举了十种可能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行为。规定经审理发现属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除判决驳回原告的请求外,还要严格按照本《规定》的内容,对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诉讼参与人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必须要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Ⅳ 国家关于互联网金融有哪些法律规定
我国当前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集成
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精神相结合的新兴领域,互联网“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的精神往传统金融业态渗透,形成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独特特色。近年来,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得到快速发展,但是我国金融法律体系对互联网金融这种新的金融业态普遍关注不够,尽管陆续出台了一些互联网金融法规,但是互联网金融法规总体偏少。笔者对现有相关互联网金融模式对应的监管法规进行了罗列如下:
一、刑法
互联网金融准入门槛低,仅仅凭借一台电脑,一套200元采购来的源代码就可以搭建一个P2P网贷平台,因此不可避免的出现了一些骗子利用P2P网贷平台恶意骗款跑路事件,给投资者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利用互联网进行非法活动的,可能涉及如下犯罪: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专门监管法规
1、第三方支付法规
2010年6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2010〕第2号),该办法第一条规定该办法的制定目的是为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规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行为,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该办法第二条明确了本办法所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一)网络支付;(二)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三)银行卡收单;(四)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该办法所称网络支付,是指依托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本办法所称预付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在发行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包括采取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该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是指通过销售点(POS)终端等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是第三方支付的重要监管法规。
2、P2P网络小额信贷法规
2011年8月23日,银监会发布《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 254号,该通知指出在当前银行信贷偏紧情况下,人人贷(PeertoPeer,简称P2P)信贷服务中介公司呈现快速发展态势。这类中介公司收集借款人、出借人信息,评估借款人的抵押物,如房产、汽车、设备等,然后进行配对,并收取中介服务费。有关媒体对这类中介公司的运作及影响作了大量报道,引起多方关注。对此,银监会组织开展了专门调研,发现大量潜在风险并予以提示。由此可见,该通知只是对人人贷的一个风险提示文件。
在2013年11月25日举行的九部委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上,央行对P2P网络借贷行业非法集资行为进行了清晰的界定,主要包括三类情况:资金池模式;不合格借款人导致的非法集资风险以及庞氏骗局。
3、众筹融资法规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近期批准了对众筹融资进行监管的草案,面向公众的众筹融资在2012年年初得到《促进创业企业融资法案》(Jumpstart Our Business Startups Act,简称JOBS法案)的认可,即在互联网上为各种项目、事业甚至公司筹集资金得到法律确认。这是美国政府对众筹融资进行监管的重要措施。
2013年9月16日,中国证监会通报了淘宝网上部分公司涉嫌擅自发行股票的行为并予以叫停。叫停依据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99号)规定,“严禁任何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至此,被称为中国式“众筹”,即利用网络平台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的行为被首次界定为“非法证券活动”。虽然众筹模式有利于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顽疾,但考虑到现行法律框架,国内的众筹网站不能简单复制美国模式,必须走出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众筹之路才更具现实意义。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众筹模式在形式上几乎很容易压着违法的红线,即未经许可、通过网站公开推荐、承诺一定的回报、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构成非法集资的行为。美国为众筹立法,我们可借鉴美国的JOBS法案对众筹模式进行规范,但还须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
4、虚拟货币法规
2009年6月4日,文化部和商务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09〕20号),该通知规定要严格市场准入,加强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主体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提供主体的管理。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业务须符合商务主管部门关于电子商务(平台)服务的有关规定。除利用法定货币购买之外,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不得采用其它任何方式向用户提供网络游戏虚拟货币。2009年7月20日,文化部发布《“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企业”、“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企业”申报指南》为开展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申请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服务”业务的申报和审批工作提供可操作性指导规则。
2008年9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818号),明确了虚拟货币的税务处理,即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加价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总之,一系列监管措施的出台使得虚拟货币的监管得到进一步明确,但是监管措施还仅仅局限于游戏里的虚拟货币。
5、互联网银行法规
2001年6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但是2007年被废止。
2006年1月26日,中国银监会颁布《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06年第5号),该办法所称电子银行业务,是指商业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利用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通讯通道或开放型公众网络,以及银行为特定自助服务设施或客户建立的专用网络,向客户提供的银行服务。电子银行业务包括利用计算机和互联网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网上银行业务),利用电话等声讯设备和电信网络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电话银行业务),利用移动电话和无线网络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手机银行业务),以及其他利用电子服务设备和网络,由客户通过自助服务方式完成金融交易的银行业务。《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是互联网银行的重要监管法规。
6、互联网保险法规
2011年9月20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保监发〔2011〕53号)》,该办法的制定目的是为了促进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规范健康有序发展,切实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2012年5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提示互联网保险业务风险的公告》(保监公告[2012]7号),对互联网保险业进行了向广大投保人进行了风险提示。此外,2011年4月15日,保监会发布《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互联网保险监管规定也将在不久的将来得到进一步完善。
总之,互联网金融创新层出不穷,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意味着新的金融模式的出现,也意味着需要新的监管法规。况且,当前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法规尚不完善,有些互联网金融模式已经出现,但是相关监管规定还处于滞后状态,即监管空白。期待监管机关尽快完善互联网金融相关领域的监管。
Ⅳ 关于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有哪些
刑法 互联网金融准入门槛低,仅仅凭借一台电脑,一套200元采购来的源代码就可以搭建一个P2P网贷平台,因此不可避免的出现了一些骗子利用P2P网贷平台恶意骗款跑路事件,给投资者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Ⅵ 企业销售理财产品法律法规
请您详细说明问题,以便可以准确的给您回复。
理财产品通常都不保本。您可以根据理财产品的期限,收益,风险等级等来选择适合自己的产品。
目前,我行的个人理财产品在主页上有公布,您可以进入主页,点击“理财产品”-“个人理 财产品”-“搜索”,分类您需要的产品信息。如需建议,请联系客户经理了解。(温馨提示:购买前请详细阅读产品说明书)
Ⅶ 互联网利用各种平台发表时应遵守哪些法律
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可见,在网络侵权领域,包括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两类侵权主体。
对于如何判定互联网平台是否构成侵权,主要在于判定互联网平台对于侵权行为是否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在立法方面,对于此类合理注意义务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在《互联网电子服务公告管理规定》中作了原则性规定,即平台不得发布明显危害国家利益和违反法律规定的内容。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平台所需尽到的合理注意义务标准也判定不一,需要法官结合具体的侵权行自由裁量。互联网平台作为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应该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否则,有可能侵犯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因此,互联网平台应该在追求商业利益和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之间做到平衡。
第一,不要发布明显危害国家利益和违反法律规定的内容。
囿于技术的发展,平台还不可能有能力对平台上的海量信息做到逐一审核,但对于明显违法内容却是可以通过设立关键词进行监控和屏蔽,即如果网友发布的内容包括这些关键词,则将被禁止发布。所以,对于此类内容,如果平台在有能力做到而未做到的情况下,就应当认为平台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而判定平台具有过错。
第二,不要发布侵犯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内容,第三方的合法权益主要包括肖像权、名誉权和知识产权等。
第三,需要对网络平台的服务性质尽到事先的告知义务
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应在平台明确标示“平台为广大网友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这个与侵权成立与否并无直接关系,其主要目的在于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对其行为性质能够进行初步举证。另外,要公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名称、联系人、网络地址等,主要目的在于便于权利人在发现侵权行为后向该服务提供者发送通知,否则在权利人无法发送的情况下,则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无法主张免责,否则有失公平。
第四,需要对权利人的合格通知内容及时删除。虽然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规定了通知删除程序,但对于具体通知的要求并未明确。如果权利人所发通知内容,本身就不构成侵权,则即使不删除也不构成侵权。如果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删除了,但是没有在合理期限内删除而是在通知几个月后删除,也应构成侵权。所以,可以要求对权利人所发的通知内容进行明确,通知同时必须提供初步的权利证明并明确所删除的内容,否则,有权不予删除。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各行各业都在进行互联网化的变革,在金融行业领域已经形成了互联网金融的概念,而其中争议较大的应为股权众筹。因为,我国对于股权众筹尚无明确法律规定,仅有的为证券业协会的关于《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的征求意见稿,尚未实施。各国对于证券发行都应该是施行严格监管的,在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则违法与守法的边界并不清楚,对于股权众筹最大的风险应该是是否涉及到非法集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以转让股权等方式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累计超过200人的,应当认定为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但是我国对于特定对象没有明确定义,因此,通过互联网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权时,作为众筹方和提供众筹渠道的股权众筹平台都有可能涉及到违法。为避免风险,股权众筹平台应该注意:
第一、对于注册用户实行实名注册制
股权投资有风险,无论是作为众筹方还是投资方都应实名注册,且还应对投资人设立相应的投资门槛,比如《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中的规定,参与股权众筹的投资人(个人)金融资产方面不低于
100 万元,或最近 3 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 30 万元,以做到风险可控,这就有别于传统的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
第二、对于众筹项目不能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发行的方式去进行项目推介
平台对众筹项目不做实质性判断,只是对经过核实后的真实的众筹项目作展示。当然,现在的平台的盈利模式基本为完成众筹后,从众筹款中提取一定的比例作为佣金,所以,平台可能为完成众筹,而对项目做一定的包装,但平台需注意保证项目真实性,不能虚假宣传。
第三、对于众筹资金要进行第三方监管
作为网络平台一定要和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合作,对于众筹资金必须汇入第三方支付平台而不能直接汇入项目方或平台账户,以保障资金安全。
第四、对于回报不能承诺,而是由投资人作为股东自担风险。
股权众筹一般是投资人对于企业项目本身感兴趣而选择投资,对于投资收益是风险自担,既享有权利,也承担义务。非法集资一般都是集资人会承诺远高于银行的利息来吸引投资人,因此,两者从回报方式来看,具有明显区别。
Ⅷ 有关互联网的法律法规
第一条 为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商加强自律,遏制淫秽、色情等不良信息通过互联网传播,推动互联网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特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 互联网站不得登载和传播淫秽、色情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禁止的不良信息内容。
第三条 淫秽信息是指在整体上宣扬淫秽行为,具有下列内容之一,挑动人们性欲,导致普通人腐化、堕落,而又没有艺术或科学价值的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信息内容,包括:
1、淫亵性地具体描写性行为、性交及其心理感受;
2、宣扬色情淫荡形象;
3、淫亵性地描述或者传授性技巧;
4、具体描写乱伦、强奸及其他性犯罪的手段、过程或者细节,可能诱发犯罪的;
5、具体描写少年儿童的性行为;
6、淫亵性地具体描写同性恋的性行为或者其他性变态行为,以及具体描写与性变态有关的暴力、虐待、侮辱行为;
7、其他令普通人不能容忍的对性行为淫亵性描写。
第四条 色情信息是指在整体上不是淫秽的,但其中一部分有第三条中1至7的内容,对普通人特别是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有毒害,缺乏艺术价值或者科学价值的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信息内容。
第五条 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信息、电子公告服务以及移动电信增值服务等业务,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审批或备案手续,取得合法资格;新闻信息应来源于具有向互联网站提供新闻信息资质的媒体或其他合法的内容提供商。
第六条 不渲染、不集中展现关于性暴力、性犯罪、性绯闻等新闻信息;此类内容须严格控制数量,并不得在多个频道或栏目同时登载。登载这类新闻信息,应有利于弘扬社会正气和维护社会公德,确保导向正确。
第七条 登载有关医学医疗、生理卫生、婚姻家庭、人体艺术和与此相关的自然、社会科学信息内容,应建立信息内容的审核制度,做到内容健康、科学,来源合法、可靠。
第八条 不开设或变相开设为不道德性行为和性交易提供便利的频道或专栏;开设交友类专题频道或栏目,应明确说明该栏目的目的、网友行为规范和公布有关法律警示;非注册用户不得在该类频道或栏目张贴信息,对注册用户上传的信息实行先审后发。
第九条 对利用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系统,短信息服务系统传播淫秽、色情等不良信息的用户,应将其IP地址列入“黑名单”,对涉嫌犯罪的,应主动向公安机关举报。
第十条 不与非法网站建立任何性质的合作关系;不与其他网站或企业建立违背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联盟或协作关系。
第十一条 不以任何形式登载和传播含有淫秽、色情等不良信息内容的广告;不为含有淫秽、色情等不良信息内容的网站或网页提供任何形式的宣传和链接。
第十二条 违反本自律规范的互联网站,应及时纠正违规行为;经劝说、警告无效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工作委员会有义务向政府有关部门建议,取消其提供相关信息服务的资质。
第十三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商和从业人员均有自觉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社会主义道德规范的责任和义务,自觉接受政府的管理。
第十四条 加入《互联网站信息服务自律公约》的成员单位应遵守本自律规范。
第十五条 《互联网站禁止传播淫秽、色情等不良信息自律规范》由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工作委员会负责监督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范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Ⅸ 现在都有哪些互联网法律服务平台这些平台都怎么样
网络律师创立于2016年,专注于为中小企业提供一站式的专业法律服务,平台从知识产权、合同文书、工商注册、投资融资、法律顾问五个维度为企业提供服务。致力于为中小微企业打造专属的 “线上法务部”。
在这个“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时代,创业者在创业过程中往往被许多法律问题所困扰,究其原因主要有创业艰辛时间精力有限、对法律认知模糊等等。同时,传统法律服务拥有服务费用高昂、服务响应滞后、服务流程模糊等弊病。因此,为了给创业者带来便利,为了优化法律服务,网络律师油然而生。
网络律师充分利用网络强大的“技术+资源”优势,立志构建一个高端智能化的法律服务平台,助力传统律师行业转型,开创法律服务的新篇章。
网络律师建立了清晰、简便、易行的路径,让客户能在短时间、短距离内找到合适、贴心的服务。我们注重服务质量,更注重用户体验,解决问题是基础,普及知识是本心,我们执拗而坚持,期待给用户“超预期的服务体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