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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交易印花税法律法规依据

发布时间:2021-08-02 23:04:21

A. 房产证过户手续和费用的法律依据

需要交纳的税费主要有:
1、 契税:一般是房款的1% (面积在90平米以下并且是首套房的可以缴纳1%,面积在90平以上144平以下缴纳1.5%,面积在144平米以上的需要缴纳4%)
2、 营业税:房产证未满5年的交5.5%,产证满五年可以免交营业税。
3、 个人所得税,1%(房产证满5年并且是唯一住房的可以免除)
4、交易费:3元/平方米(但是一般需要买房人把双方的交易费都交了,也就是6元每平米)
5、 测绘费:按各区具体规定
6、 权属登记费及取证费:一般情况是在200元内。

B. 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不是需要缴纳印花税,在企业管理法律实务中,印花税怎么规定的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号)的规定,印花税是对在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举的各种凭证所征收的一种兼有行为性质的凭证税。分为从价计税和从量计税两种。
应纳税额=计税金额×税率,应纳税额=凭证数量×单位税额。
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书立的凭证(合同)暂不征收印花税,但在土地开发建设,房产出售、出租活动中所书立的合同、书据等,应按照印花税有关规定缴纳印花税。凡进行房屋买卖的,签定的购房合同应按产权转移书据所载金额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在办理买卖过户手续时,应监督买卖双方在转让合同或协议上贴花注销完税后,再办理立契过户手续。
在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件时,应按权利许可证照,按件交纳印花税五元,房地产权属管理部门应监督领受人在房地产权属证上按件贴花注销完税后,再办理发证手续。

C. 二手房交易税费按法律规定应该谁承担

二手房交易税费按法律规定应该谁承担? ①登记费:住房,权利人按每套房屋80元交纳;非住房,双方各按买卖房价总额的2‰交纳。 ②转让手续费:住房按每平方米6元交纳,由转让双方各承担50%;非住房转让手续费,按每平方米18元交纳,由转让双方各承担50%。 ③契税:受让人按成交价格(或市场价格)的3%缴纳契税;个人购买售价在5000元/m2(含本数)以下自用普通住宅(不含别墅),于1999年 8月1日后签定合同的,按成交价格的1.5%缴纳契税;市内六区范围内,个人购买售价在3000元/m2(含本数)以下自用普通住宅,于2002年10月 1日后签定合同的,按成交价格的1%实际缴纳契税。 ④印花税:存量房按合同记载金额的0.5‰的税率计税,各自全额贴花。房屋权属证书每本5元。 ⑤工本费:核发一本房屋权属证书的,免收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房屋所有权人核发房屋所(共)有权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按每本10元交纳证书工本费。 1、契税 普通住宅二次交易总房款的1.5%;公寓3%; 2、过户费 二次交易总房款高于50万,交纳总房款的1%;二次交易总房款低于50万的,交纳5000元; 3、印花税 二次交易总房款的1‰; 4、营业税、教育附加税、城建税 二次交易总房款的5.5%; 5、个人所得税 增值差价的20%特别备注:1、个人购房不满两年就上市交易的,全额交纳营业税、教育附加税、城建税;个人购房满两年以后上市交易的,全免以上三税;2、两年界定的起始点有两个,二者可取其中最早的来界定:1、取得产权证的时间;2、契税完税证明的时间;3、二手房交易按政府指导价计税,税务机关将以房屋交易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确定的成交价格为依据,对于成交价格低于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发布的“指导价”且无正当理由的,均以“指导价”作为核定的基数征收税款。另外,采用指导价格计税的,将根据二手房的建成年代不同,乘以相应的百分比,确定计税价格。

D. 二手房交易中有哪些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中适用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物权法》,《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

二手房交易中房地产买卖合同中规避国家税收的价格条款无效。该无效部分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当事人以逃避税收为由请求确认合同全部无效的,不予支持。

买卖双方为逃避税收在居间买卖合同中约定虚假成交价,一方要求以真实成交价订立现售合同,对方不同意导致现售合同未能订立的,视为房地产买卖合同不成立。原居间买卖合同没有约束力,当事人请求适用定金罚则、赔偿损失或者支付佣金的,不予支持。

(4)房产交易印花税法律法规依据扩展阅读:

房地产买卖合同中付款方式等其他条款在不同合同中约定不一致的,应认定符合当事人真实意思的条款有效,非真实意思的条款对当事人没有约束力。

房屋登记的所有权人出卖共有房屋,合同当事人或其他共有人以出卖人擅自处分房屋侵害了共有人权利为由主张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但是买受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房屋为登记权利人与他人共有的除外。

E. 纳税答疑:印花税的征税范围和计税依据是如何规定的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使用的应税经济凭证所征收的一种税。其范围包括经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以及经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具体征税范围和计税依据如下:

一、经济合同。

在《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列举了10种应税经济合同五档税率,其中财产租赁合同、仓储保管合同税率为千分之一;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货物运输合同税率为万分之五;购销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技术合同税率为万分之三;借款合同税率为万分之零点五;财产保险合同税率为万分之零点三。执行中应从以下几方面引起注意:

(一)购销合同。购销合同应税凭证包括四部分:一是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合同;二是出版单位与发行单位之间订立的图书、报刊、音像征订凭证;三是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四是发电厂与电网之间、电网与电网之间签订的购售电合同。需注意以下几点:

1、计税依据为购销金额,不得作任何扣除。

2、合同未列明金额的,按合同所载购、销数量,依照国家牌价或者市场价格计算应纳税额。

3、调剂合同(双方或多方互调合同)、以货易货合同属于“购”和“销”两个合同,应就“购”和“销”两个合同计算缴纳印花税。

4、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不属于购销合同,按照产权转移书据万分之五征收印花税。

5、单位和个人订阅图书、报刊、音像的征订凭证不征收印花税;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南方电网公司系统内部各级电网互供电量以及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二)加工承揽合同。应税凭证包括加工、定做、修缮合同,同时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也属于加工承揽合同。计税依据为加工或承揽收入的金额,计算完税时主要看材料是谁提供的:

1、在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情况下,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和原材料金额的,应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购销合同”计税;若合同中未分别记载,则应就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

2、在委托方提供主要材料或原料,受托方只提供辅助材料情况下,无论加工费和辅助材料金额是否分别记载,均以辅助材料与加工费的合计数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对委托方提供的主要材料或原料金额不计税。
(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包括勘察、设计合同,计税依据为勘察、设计收取的费用(即勘察、设计收入)。
(四)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计税依据为承包金额,不剔除任何费用。如果施工单位将自己承包的建筑项目再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施工单位,其所签订的分包或转包合同,仍应按所载金额另行计税。即总包合同不能按减除分包合同、转包合同后的差额计税,总包合同计税了,分包合同和转包合同也应当同时计税。
(五)财产租赁合同。计税依据为租赁金额(即租金收入),不包括融资租赁合同(暂按借款合同计税)和企业与主管部门签订的有关经营权的租赁承包合同。
(六)借款合同。包括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但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合同。按以下办法计税:

1、凡是一项信贷业务既签订借款合同,又一次或分次填开借据的,只以借款合同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计税;凡是只填开借据并作为合同使用的,应以借据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计税。

2、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以其规定的最高额为计税依据,在签订时贴花一次,在限额内随借随还不签订新合同的,不再另贴印花。

3、在基本建设贷款中,如果按年度用款计划分年签订借款合同,在最后一年按总概算签订借款总合同,且总合同的借款金额包括各个分合同的借款金额的,对这类基建借款合同,应按分合同分别贴花,最后签订的总合同,只就借款总额扣除分合同借款金额后的余额计税贴花。

4、在贷款业务中,如果贷方系由若干银行组成的银团,银团各方均承担一定的贷款数额。借款合同由借款方与银团各方共同书立,各执一份合同正本。对这类合同借款方与贷款银团各方应分别在所执的合同正本上,按各自的借款金额计税。

5、对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的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应按合同所载租金总额,暂按借款合同计税。

6、对借款方以财产作抵押,从贷款方取得一定数量抵押贷款的合同,应按借款合同贴花;在借款方因无力偿还借款而将抵押财产转移给贷款方时,应再就双方书立的产权书据,按产权转移书据的有关规定计税。
(七)保险合同。包括信用保证合同,但只对财产保险合同征收印花税,人寿保险合同不征收印花税。计税依据为支付(收取)的保险费金额,不包括所保财产金额。
(八)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计税依据为合同所载的价款、报酬或使用费。需注意三点:

1、技术开发合同只就合同所载的报酬金额计税,研究开发经费不作为计税依据;

2、技术转让合同中包括专利申请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所书立的合同,不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所书立的合同,这部分属于产权转移书据合同,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3、咨询合同不包括一般的法律、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合同,即对法律、会计、审计咨询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九)货物运输合同。包括民用航空、铁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 运输、公路运输和联运合同,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计税依据为取得的运输费金额(即运费收入),不包括所运货物的金额、装卸费和保险费等。且国内运输与国际运输计税方法不同:

1、国内货物联运。

①由起运地统一结算全程运费的,以全程运费作为计税金额,由起运地运费结算双方缴纳印花税;

②分程结算运费的,以分程的运费作为计税金额,分别由办理运费结算的各方缴纳印花税。

2、国际货运。

①我国运输企业运输的,运输企业以本程(国内)运费计算应纳税额;托运方所持的运费结算凭证,按全程运费计算应纳税额。

②外国运输企业运输进出口货物的,运输企业所持的运费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托运方所持的运费结算凭证,以运费金额为依据计算缴纳印花税。
(十)仓储保管合同。包括仓储、保管合同,仓单或栈单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计税依据为仓储保管的费用(即保管费收入)金额,不包括储存和保管货物金额。
以上是10种经济合同印花税的不同计税规定,除此之外,还应注意以下五点:

一是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视同合同征税;对于企业集团内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主体之间自愿订立、明确双方购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二是对于企业集团内部执行计划使用的、不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三是未按期兑现合同亦应贴花。

四是同时书立合同和开立单据的不重复贴花。

五是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如(1)技术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收入,是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是按实现利润分成的,(2)财产租赁合同只是规定了月(天)租金标准而无期限的。对于这类合同,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5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二、产权转移书据。

产权转移即财产权利关系的变更行为,表现为产权主体发生变更。产权转移书据是在产权的买卖、交换、继承、赠与、分割等产权主体变更过程中,由产权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所订立的民事法律文书。

印花税税目中的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共5项产权的转移书据,其中:“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 是指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不动产、动产所有权转移所书立的书据,包括股份制企业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因购买、继承、赠与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其他4项则属于无形资产的产权转移书据。

此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也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产权转移书据的印花税以书据中所载的金额为计税依据,税率为书据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
三、营业账簿。印花税在税目中将营业账簿分为记载资金的账簿(简称资金账簿)和其他营业账簿两类,因其核算的内容不同,分别采取按金额和按件两种计税方法。其中:“资金账簿”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贴花,税率为万分之五,该公司注册时缴纳的1万元印花税就是根据注册资本2000万元和万分之五的税率计算的,但只在注册时全额贴花,从次年开始,只对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增加数额计税,未增加的不再计税。其他营业账簿,包括日记账和各明细分类账簿,每件按五元按年计税贴花。具体计税办法如下:

从核算形式和单位性质上看:一级核算单位对财会部门设置的账簿计税;分级核算单位的对财会部门和设置在其他部门和车间的明细分类账都计税;对实行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记载经营业务的账簿,按其他账簿定额计税贴花,不记载经营业务的账簿不计税贴花;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对营业账簿分别就记载资金的账簿和其他账簿按规定计税。同时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1、跨地区经营的分支机构(由各分支机构在其所在地缴纳)。上级单位核拨资金的,记载资金的账簿按核拨的账面资金数额计税;上级单位不核拨资金的,只就其他账簿按定额贴花。
2、增量贴花的几种情形(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1)实行公司制改造并经县以上政府和有关部门批准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成立的新企业(重新办理法人登记的),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或因企业建立资本纽带关系而增加的资金。

(2)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增加的资金。

(3)企业债权转股权新增加的资金。

(4)企业改制中经评估增加的资金。

(5)企业其他会计科目记载的资金转为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的资金
3、车间、门市部、仓库设置的不属于会计核算范围或虽属会计核算范围,但不记载金额的登记簿、统计簿、台账等,不贴花。
4、对会计核算采用单页表式记载资金活动情况,以表代账的,在未形成账簿(账册)前,暂不贴花,待装订成册时,按册贴花。
四、权利、许可证照。
“权利、许可证照”包括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等。按件每件五元贴花。
五、经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现行印花税只对印花税条例、细则列举的凭证征收,没有列举的凭证不征税,因此,这部分凭证一般是指按照《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关于“纳税人对凭证不能确定是否应当纳税的,应及时携带凭证,到当地税务机关鉴别。”“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对凭证的性质发生争议的,应检附该凭证报请上一级税务机关核定。”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针对基层税务机关不能确定的征税凭证以及其他在条例、细则中没有列举的凭证作出的征税规定,是对印花税条例、细则列举征税凭证的完善和补充。如:《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明确“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明确“企业,个人出租门店,柜台等签订的合同,属于财产租赁合同,应按照规定贴花”等等。
在实际工作中,除了把握以上五类经济凭证的计税政策外,还应注意以下几方面问题:

一是各类凭证不论以何种形式或名称书立,只要其性质属于条例中列举征税范围内的凭证,均应照章征税。

二是应税凭证均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凭证。

三是适用于中国境内并在中国境内具备法律效力的应税凭证,无论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书立,均应依照印花税的规定计税。

四是按金额比例贴花的应税凭证,未标明金额的,应按照凭证所载数量及市场价格计算金额,依适用税率贴足印花。

五是应税凭证所载金额为外国货币的,按凭证书立当日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计算应纳税额。

六是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所执的一份全额贴花。

七是同一凭证因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率,如分别载有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

八是已贴花的凭证,修改后所载金额增加的,其增加部分应当补贴印花税票。

九是按比例税率计算纳税而应纳税额又不足1角的,免纳印花税;应纳税额在1角以上的,其税额尾数不满5分的不计,满5分的按1角计算贴花。对财产租赁合同的应纳税额超过1角但不足1元的,按1元贴花。
此外,为了全面把握印花税的征税范围,还应了解印花税免税的范围,以保证正确履行纳税义务,下列凭证和业务免征印花税。

1、已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抄本。但以副本或抄本作为正本使用的,另贴印花。

2、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

3、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业产品收购合同。

4、无息、贴息贷款合同。

5、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

6、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订立的租房合同,凡房屋用于生活居住的,暂免贴花。

7、军事物资运输、抢险救灾物资运输,以及新建铁路临管线运输等的特殊货运凭证。

8、对国家邮政局及所属各级邮政企业,从1999年1月1日起独立运营新设立的资金账簿,凡属在邮电管理局分营前已贴花的资金免征印花税,1999年1月1日以后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9、对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或批准进行的国有(含国有控股)企业改组改制而发生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行为,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对不属于上述情况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行为,仍应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10、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改制的企业改制前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各类应税合同,改制后需要变更执行主体的,对仅改变执行主体,其余条款未作变动且改制前已贴花的,不再贴花。

11、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改制的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12、投资者买卖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免征印花税。

13、对国家石油储备第一期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14、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发生的凭证和产权转移书据享受印花税的优惠政策。但与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这些合同或产权转移书据,只是对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免征印花税,而对其他的当事人应该照章征收印花税。

15、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16、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公租房租赁双方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建造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造、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

17、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F. 商业用房交易买卖双方缴税明细有没有法律规定

你好,不知道你是指哪个地区的税费呢?以及交易房产为一手还是二手呢?

以下是上海非居住用商用房买卖应支付税费,供你参考:

(二手)卖方
税种收费及费率
合同印花税 0.05%
营业税及附加境内5.55%;境外5.025%(非居住用房为转让价与购进合同价差额部分)
土地增值税根据成交价格确定税率
所得税个人:(差额部分-各项税费-合理交易费用)*20%
境外法人:(差额部分-营业税)*10%
境内法人:按公司所得税征收标准(一般为33%)

非居住用商品房买卖应支付税费

(二手)买方
税种收费及费率
交易手续费房价*0.5%
合同印花税按房价的0.05%
权证印花税 5元
契税房价*3%
买卖合同公证费按公证处规定收费(详见公证流程与费用)
配图费65元/份
房产证登记费300元/套(单元)

转让非居住用房,则涉及到以下五项税收:一是按房价的0.05%缴纳印花税;二是按转让价与购进合同价的差价的5%缴纳营业税;三是按营业税额的11%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四是按转让房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征收土地增值税,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指购进房价加可以扣除的印花税、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50% ~100%的部分,税率为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100% ~200%的部分,税率为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0%的部分,税率为60%;五是所得税。

G. 普通住房二手房买卖中各种费用的法定承担方及其法律依据,要精确!

二手房买卖中各种收费很多,有国家的、地方的、还有当地房管局、建设局和评估公司以及房地产经纪机构经过地方物价部门批准的各种收费,我不知道你是什么地方,因为有些地方的一些地方性的收费标准不一样。 下面是广东房屋登记、过户的具体收费表。提供参考。 新购商品房办理房地产证收费标准: 交易过户-----购房业主: 费用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缴交方 房屋所有权登记费 单位登记80元/宗 个人登记50元/宗 每增加一本证书可按每本10元收取工本费 穗价[1999]217号 穗价[2000]58号 穗价[2002]123号 穗价[2003]104号 粤价函[1999]532号 粤价[2002]163号 计价格[2002]595号 穗价[2003]1号 粤价[2002]116号 穗价函[2003]387号 登记方承担 交易手续费 卖方:3元/平方米(商品房、集资房) 卖方:1.5元/平方米(解困、安居、房改房) 穗价[2002]97号 粤价[2002]108号 卖方承担 权证印花税 5元/本 买方承担 费用名称 收费标准 缴交方 契税 解困房、安居房及商品房的个人购买普通 住宅:交易价×1.5% 其余:交易价×3% 集资房按规定标准1.5%计算,其征收基数:近郊1000元/平方米;中郊700元/平方米;远郊500元/平方米。 买方承担 费用名称 收费标准 征收单位 缴交方 印花税 卖方:交易金额×0.05% 买方:交易金额×0.05% 市地税局 (此项费用不由交易中心代征) 买卖双方共同承担 房屋赠与登记收费标准: 费用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缴交方 房屋所有权登记费 企业登记80元/宗 个人登记50元/宗 每增加一本证书可按每本10元收取工本费;权利人因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办证书以及按规定需要更换证书且权属状况没有发生变化的,收取证书工本费每本10元。 穗价[1999]217号 穗价[2000]58号 穗价[2002]123号 穗价[2003]104号 粤价函[1999]532号 粤价[2002]163号 计价格[2002]595号 穗价[2003]1号 粤价[2002]116号 穗价函[2003]387号 登记方承担 权证印花税 5元/本 买方承担 测绘费 住宅用房:1.36元/m 2 商业楼用房:2.04元/m 2 多功能综合楼用房:2.72元/m 2 国测财字[2002]3号 申请方承担 房地产平面附图转绘 按房屋面积测绘收费标准的30% 费用名称 收费标准 备注 征收单位 缴交方 契税 受赠人按产价3%缴交 每宗房屋交易 市财政局 买方承担 土地增值税 具体标准参看附件三 房屋有增值部分 市地税局 (调房总站代征) 赠与方承担 营业税及附加 具体标准参看附件二 市地税局 (调房总站代征) 赠与方承担 土地出让金 由房地产估价管理所核定具体标准参看附件一 市国土房管局 赠与方承担 房屋继承登记收费标准: 费用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缴交方 房屋所有权登记费 个人登记50元/宗 每增加一本证书可按每本10元收取工本费;权利人因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办证书以及按规定需要更换证书且权属状况没有发生变化的,收取证书工本费每本10元。 穗价[1999]217号 穗价[2000]58号 穗价[2002]123号 穗价[2003]104号 粤价函[1999]532号 粤价[2002]163号 计价格[2002]595号 穗价[2003]1号 粤价[2002]116号 穗价函[2003]387号 登记方承担 权证印花税 5元/本 买方承担 测绘费 住宅用房:1.36元/平方米 商业楼用房:2.04元/平方米 多功能综合楼用房:2.72元/平方米 国测财字[2002]3号 申请方承担 房地产平面附图转绘 按房屋面积测绘收费标准的30% 购买预售商品房办理退房登记收费标准: 费用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缴交方 交易手续费 原契约、合同中 建筑面积×3元/平方米 粤价[2002]108号 穗价[2002]97号 申请方承担 房屋交易(二手房)过户登记收费标准: 费用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缴交方 交易手续费 买方:3元/平方米 卖方:3元/平方米 穗价[2002]97号 粤价[2002]108号 买卖双方承担 房屋所有权登记费 企业登记80元/宗 个人登记50元/宗 每增加一人每本证书收取10元工本费 穗价[1999]217号 穗价[2000]58号 穗价[2002]123号 穗价[2003]104号 粤价函[1999]532号 粤价[2002]163号 计价格[2002]595号 穗价函[2003]387号 穗价[2003]1号 登记方承担 权证印花税 买方:5元/本 买方承担 费用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缴交方 房屋测量费 住宅用房:1.36元/m 2 商业楼用房:2.04元/m 2 多功能综合楼用房:2.72元/m 2 国测财字[2002]3号 申请方承担 房地产平面附图转绘 按房屋面积测绘收费标准的30% 费用名称 收费标准 备注 征收单位 缴交方 契税 买方:个人购买普通住宅按产价1.5%计收,其余按3%计收 每宗房屋交易 市财政局 买方承担 印花税 买方:房屋产价的0.05% 卖方:房屋产价的0.05% 每宗房屋交易 市地税局 (交易中心代征) 买卖方各承担一半 土地增值税 具体标准参看附件三 房屋有增值部分 市地税局 (调房总站代征) 卖方承担 个人所得税 具体标准参看附件四 市地税局 (调房总站代征) 卖方承担 营业税及附加 具体标准参看附件二 市地税局 (调房总站代征) 卖方承担 土地出让金 房改房上市,按产价1%征收;其他类型的二手房交易,由房地产估价管理所核定(具体标准参看附件一) 未办理土地有偿转让,需补交土地出让金 市国土房管局 卖方承担 附件一:土地出让金缴交标准 类别 转让方式 收费标准 备注 商业 公对公、公对私、私对私 按标定地价的50%收取 卖方承担 工业 公对公、公对私、私对私 按标定地价的25%收取 住宅 公对公、公对私 按标定地价的50%收取 私对公 按标定地价的10%收取 私对私 按标定地价的10%收取 附件二:房地产转让应征营业税及附加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堤围防护费等4种税费实行捆绑征收,具体税率为: 1.单位转让房地产: (1)不能提供上手购房发票的: 普通单位:营业税=转让收入×5% 城市维护建设税=营业税×7% 教育费附加=营业税×3% 堤围防护费=转让收入×0.13% 合计税金=转让收入×5.63% 外资单位:营业税=转让收入×5% 堤围防护费=转让收入×0.09% 合计税金=转让收入×5.09% (2)提供上手购房发票: 普通单位:营业税=(转让收入-上手购入价)×5% 城市维护建设税=营业税×7% 教育费附加=营业税×3% 堤围防护费=转让收入×0.13% 合计税金=(转让收入-上手购入价)×5.63% 外资单位:营业税=(转让收入-上手购入价)×5% 堤围防护费=(转让收入-上手购入价)×0.09% 合计税金=(转让收入-上手购入价)×5.09% 2.个人转让房地产: (1)非居住用房(非住宅): 提供上手购房发票:(转让收入-上手发票价)×5.5% 不能提供上手发票:转让收入×5.5% (2)居住用房(住宅): 普通住房: 购买未满2年转让的:转让收入×5.5% 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免征。 非普通住房: 购买未满2年转让的:转让收入×5.5% 购买超过2年(含2年)转让的:(转让收入-上手发票价)×5.5% 3.购买时间的界定: (1)购买时间:以房地产证或契税完税证填发日期为准。 (2)结束时间:以转让房屋时向房管部门申请交易填报的《广州市房地产买卖、登记申请表》上注明的受理日期为准。 ※普通住房标准: 1.广东省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住房套内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下(含120平方米)、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1.2倍以下(含1.2倍)。 地级以上市可根据本地实际,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对单套住房套内建筑面积标准适当上浮,但上浮幅度不得超过10%,并必须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执行。各市套内建筑面积的浮动幅度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一律按上述标准执行。各地级以上市所辖区、县(市)应执行统一标准。 2.广州市出台的“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规定:住宅小区建筑面积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住房建筑面积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含1.2倍)以下,同时符合这3个条件的才能享受契税按1.5%征收的优惠。 附件三:房地产转让应征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计算依据为增值额。 增值额=转让收入-应扣除项目金额。 土地增值税适用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按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之比,取决适用税率速算公式: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增值额×30%=税金;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5%=税金;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15%=税金;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35%=税金。 扣除项目金额包括: 1.购、建未满五年的房地产为取得时的成本费用;购买的须提供上手购房发票或购房合同,自建、合建的提供经审计的工程结算书及票据;购、建已满五年的为旧房重置成新折旧评估价(由房管部门审核); 2.应补交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3.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营业税、印花税、评估费等; 4.土地使用权转让为已发生的土地成本费用。 附件四:房地产转让应征个人所得税 1.个人所得税有两种计征方法(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1)据实征收:(每次转让房产收入额—房产原值—合理费用)×20% (2)核定征收: 非居住用房(非住宅):个人转让房产收入×7.5%×20% 居住用房(住宅): 自用未满5年的:个人转让房产收入×5%×20% 自用满5年(含5年)且是唯一住房的免征。 注:据实征收由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征收。 2.个人自用房屋时间的届定(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以个人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核准发证时间或契税完税填发时间为开始时间,以转让房屋时房管部门受理交易申请的时间为结束时间计算是否自用满五年。若纳税人对自用开始时间有异议,可在税款缴纳前出具有关证明文件,由调房总站代征点核实开始时间并计算自用时间:(时间不一致的,按孰先原则处理) 购买商品房:《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楼时间; 购买房改房:《单位出售公有住房缴款明细表》注明的缴款时间 自建房:规划部门的竣工验收时间。 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房屋,以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自用时间为准。 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表 收费项目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元) 批准机关及文号 备注 房屋所有权登记费 宗 个人登记50元/宗 企业登记80元/宗 (除个人外) 穗价[2002]123号 粤价[2002]163号 计价格[2002]595号 穗价[1999]217号 粤价函[1999]532号 穗价[2000]58号 穗价[2003]1号 粤价[2002]116号 穗价[2003]104号 穗价函[2003]387号 1、对农民建房只收土地证书费5元/证,房屋所有权登记费10元/证。补换证书也按此规定执行。 2、每增加一本证书可按每本10元收取工本费;权利人因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办证书以及按规定需要更换证书且权属状况没有发生变化的,收取证书工本费10元/证。 3、凡我市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凭持我市劳动社保部门颁发的《失业证》或《下岗证》,可享受有关收费优惠政策,该优惠政策至2005年12月31日止。 土地证书费 证 普通证书:个人5元 单位10元 计价格[2001]1734号 穗价[2001]220号 国家特别证书20元 (以上税费标准可在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网站上查询)

H. 房产证办理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主要是民法当中的不动产管理条例
房产证办理流程是:
(1)买卖双方进行房产交易后一个月内持房屋买卖合同和其他证件到房地产交易所办理买卖过户登记。去办理登记需要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商品房销售合同》等证件和资料。
(2)买卖双方接到交易所办理过户手续的通知后,应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图章等,在交纳了手续费、契税、印花税后就可以办理过户手续。交易所会给买方发放房产卖契,原则上房产证需买卖双方共同办理。买卖双方或一方因故不能办理买卖过户手续和产权登记的,可出具委托书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
(3)办理完买卖过户手续后,买方应持房地产交易所发给的房产卖契,在三个月内到房屋所在地的市或区(县)的房屋土地管理局登记申请。办理申请需要的证件和资料有:卖方所有的整栋楼的房屋所有权证、《商品房购销合同》、商品房销售发票存根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表》、《墙界表》、《面积计算表》。
(4)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验证后,买方可领取房地产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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