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创业板的关联方资金占用中经营性的资金占用也要披露吗
国足出线了!确实值得高兴,作为足球媒体人,国家队能够进入12强赛,对于我们而言是有切身利益的。国足的成绩于足球媒体而言,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在国内足球市场如此火爆,中超逐渐成为亚洲第一联赛,中央举全国之力发展足球之际,中国足球太需要国家队的胜利。
高洪波从5年前的世预赛征程中下课,5年后他又在世预赛中回归。当年的高家军与现在相比,大部分人员已不同,战术打法也没有可比性,但有一点可以肯定的是,球队依然是如此的团结。高洪波、卡马乔和佩兰都曾先后在国足帅位下课,唯高洪波在被辞退后有球员发声公开力挺的,其中就包括2011亚洲杯上被传闻与他不和的郜林。一名“高一期”和“高二期”都是国足核心的球员私底下曾如此评价高洪波,“老高是有追求的,大家也愿意为他卖命。”
于是,呼唤高洪波继续担任国足教练的呼声渐高,相信经此一役,高教头也势必自信高涨,似乎更有资本竞选国足教练之位。
就我个人而言,是非常佩服高洪波的勇气和担当的。在中国足球最困难的时候,是他挺身而出接受这份“死亡任务”。12强赛,对于中国球迷而言,就已经是“我们的世界杯”,成绩已经不太强求,要的就是球员能够踢出精气神,相信没有谁能够比高洪波更加胜任,不管大牌洋帅还是本土教练。
在高洪波当初接过国足主帅的帅印时,中国足协就给他冠上一个“预选赛主帅”的别扭定语。不过,外界一直认为如果高洪波真的能够带领着国足创造奇迹,杀进最终的12强赛,他有很大的可能继续带领这支球队。
高洪波不是一个轻易对外流露自己真实想法的人,但他在29日晚间的赛后发布会上的神情明显不自然,有一些完成任务之后的如释重负,又掺杂了一些小心翼翼。但他一开口就总结性地感谢团队、球员这短短时间以来的工作,这已经充满了一种告别的意味。
他说:“我现在也是中国足协的执委,仍然会在中国足球的专业发展方面提出自己的建议。作为一个中国教练,能够再次回到国足主帅这个位置,感谢领导对于自己的信任和支持,这也是完成这个比赛很好的基础。”
当时有记者问他带队打进12强赛,如果不能继续任教是否委屈,高洪波将自己的情绪收拾得非常好,“我已经是51岁的年纪了,过了知天命的年龄。作为一名中国足球教练,在中国的土地上不管今后在任何岗位干任何工作,都是继续为中国足球服务。”
这是明智的态度,但千万不要在全民狂欢中,一时头脑发热。再来竞选国足教练。要知道,中国足球走了不少弯路,不是你所能承担得起的。
本来事情到此为止,足协继续开展选帅,一切将往专业而有希望的方向发展,但没想到
4月5日,中国足协在官方网站发布公告,宣布正式聘请高洪波为中国男足国家队主教练。在中国足协的公告中写到:3月29日,中国男足2比0战胜卡塔尔队成功晋级2018年世界杯亚洲区12强。中国足球协会主席办公会经过慎重研究,决定正式聘请高洪波作为中国男足国家队主教练。
高洪波担任代理主教练期间,队伍的精神状态、战斗意志以及团队协作精神取得积极变化。在困难的局面下,国足以敢拼敢抢的精神打出状态并取得最终的胜利。主教练得到了全体队员的信赖以及技术专家组的肯定,同时也得到广大球迷的认可。中国足协认为,高洪波是继续率领队伍征战世预赛亚洲区12强比赛的合适人选。
那让我们看看,在中国队出线之余,高洪波在这两战当中起到了怎样的作用呢。是不是让佩兰执教就肯定会输呢?
打马尔代夫,鱼腩队,只赢了个4比0,全场比赛无亮点,指挥无亮点。打卡塔尔,在几乎全替补队容的情况,赢了个二比0,同样在临场指挥中也没看出跟上一场有何变化和新意。这两场比赛,就认定教练的成功,完全没有说服力。
在打马尔代夫时,高说过,输在心理,这真是一语中的,中国队是没有底气,无论是队员,还是教练,都是土鳖。
何为输在心理,要知道教练与教练之间不是在于理论有多少,也不是在于一两场比赛的决策对与否、输与赢,而是整体的实战经验和气场。
在中超各队争相天价聘请国际名帅的时候,继续让没有任何与国际强队比赛经验的本土教练带领国足队员征战国际赛场,在心理上能有底气吗?
再看恒大,几年获得亚冠、超冠,不得不佩服人家的管理及远见。当还是韩国教练的时候,战绩说得过去,恒大决策层却断然换国际名帅,当时媒体和球迷一边倒的反对,但结果如何,今天相信没有谁认为这次换帅是错误,这才叫决策魅力,才叫运筹千里。
而中国足球的今天,也到了关健的决策时刻,是曾续这场意外的出线狂欢,继续安全稳妥的为官之道,还是亦然决然,果断通过技术专家组选择国际名帅来指导,这是真正检验足协领导决策力的时刻。
遗憾的是,足协在意料之中选择了顺应民意,继续让高洪波担任国足主帅。
当媒体与球迷陷入狂欢的时候,足协作为一个专业的管理机构,更需要冷静的决策,在这么短的时间内,就断然决定了主帅的人选,同时所给出的理由也完全不具专业性。这样的足协,真的能有所作为吗?
高洪波在之后也表态:我能带国足打十二强赛是全体中国教练的荣耀。
这真的是荣耀吗?到底是能带国足打十二强赛是荣耀,还是在比赛中取得战绩或者能展现出拼博的士气才是荣耀?这一点必须要分清。
高洪波,不能说他能力不行,但也要有自知之明,虽然这次国足出线是有功,但运气的成分占多数,中国的足球环境大家都知道,成绩好,媒体球迷一片赞叹,成绩一团糟,马上指责骂声也蜂踊而上,现在国家队在高的带领下一团和气,但如果败了呢,还会如此吗?
认真看看网上支持高洪波担任国足主教练的文章,发现更多的是基于激情和情怀的因素,更多的是出于对足协这些年所请的国外教练糟糕业绩的一种逆反心态。而不是从专业的角度来判断。
当然,既然国足主帅人选已定,说多无异。总之,中国足球之路,任重道远,希望高洪波能带领中国队在十二强比赛中打出气势,打出风格,打出水平。至于战绩,就别再苛求了。
『贰』 创业板的信息披露与主板股票信息披露的主要区别
创业板信息披露更及时
强化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中介机构等信息披露责任意识;同时实行临时报告实时披露,上市公司可以在中午休市期间或下午3时30分后通过指定网站披露临时报告。在公共媒体中传播的信息可能或者已经对相关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等紧急情况下,公司可以申请相关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临时停牌,并通过指定网站披露临时报告。
此外,要求上市公司及时披露公司核心技术人员离职、核心技术发生变化等情况。同时对“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事项,只要12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达到100万元就需进行公告。此外,上市首日信息披露更充分,年报等定期报告披露更及时,规定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公司,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披露相关会计期间的业绩快报。
『叁』 创业板上市公司与董监高及其配偶发生关联交易,应当如何处理
创业板上市公司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发生关联交易,应当在对外披露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肆』 创业板上市公司与关联自然人的交易额达到多少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
创业板上市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
『伍』 证监会有哪些关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披露的规章制度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披露的规章制度:
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和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拟进行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职能部门提出议案,议案应就该关联交易的具体事项、定价依据和对公司及股东利益的影响程度做出详细说明。
第十二条 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含人民币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含5%)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本制度第四章所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第十三条 公司拟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总额高于人民币300万元,且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0.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决定。独立董事做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第十四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持股5%以下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有关股东应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第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公司应将该协议的订立、变更、终止及履行情况等事项按照《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予以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四)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基于其他理由认定的,其独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 (五)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股东;
(六)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股东。 第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0万元(含人民币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含0.5%)以上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二十条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与交易有关的协议或者意向书;
(三)董事会决议、决议公告文稿和独立董事的意见(如适用); (四)交易涉及到的政府批文(如适用); (五)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适用); (六)独立董事事前认可该交易的书面文件;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一条 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发表的独立意见; (三)董事会表决情况(如适用);
(四)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人基本情况;
(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成交价格与交易标的账面值或者评估值以及明确、公允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关系,以及因交易标的的特殊性而需要说明的与定价有关的其他事项;若成交价格与账面值、评估值或者市场价格差异较大的,应当说明原因;交易有失公允的,还应当披露本次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利益的转移方向;
(六)交易协议其他方面的主要内容,包括交易成交价格及结算方式,关联人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和比重,协议生效条件、生效时间和履行期限等;对于日常经营中发生的持续性或者经常性关联交易,还应当说明该项关联交易的全年预计交易总金额;
(七)交易目的及交易对公司的影响,包括进行此次关联交易的真实意图和必要性,对公司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等;
(八)从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九)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有助于说明交易真实情况的其他内容。 公司为关联人和持股5%以下(不含5%)的股东提供担保的,还应当披露截止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上述数额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应当以公司的出资额作为交易金额,适用本制度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
公司出资额达到第十二条规定标准时,如果所有出资方均全部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额比例确定各方在所设立公司的股权比例的,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适用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等关联交易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披露的计算标准,并按交易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发生额,经累计计算的发生额达到本制度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标准的,分别适用上述各条的规定。
已经按照本制度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四条 公司进行前条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时,应当按照以下标准,并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本制度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以及由同一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已经按照本制度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一方因参与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行为所导致的关联交易,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的下述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二十七条 有关关联交易的审议及信息披露,应同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相关制度。
『陆』 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有哪些要求
答:是的,创业板临时报告实行实时披露制度。上市公司可以在中午休市期间或下午三点三十分后通过指定网站披露临时报告。在公共媒体中传播的信息可能或者已经对上市公司相关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且有关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漏等紧急情况下,公司可以申请相关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临时停牌,并在上午开市前或者市场交易期间通过指定网站披露临时报告。
2、问:创业板在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披露上有哪些特别要求? 答:首先,采取业绩快报制,提高信息披露的及时性。根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征求意见稿)的规定,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公司,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披露相关会计期间的业绩快报,业绩快报应披露上市公司本期及上年同期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数据和指标。 其次,强调要披露内控制度检查意见及募集资金专项审核报告。公司报送定期报告时应提交审计委员会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进行检查和评估后发表的专项意见;上市公司仍有募集资金在使用的,公司应当在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专项审核的情况。 3、问:创业板上市规则对公平信息披露原则是否制定了相应的规定? 答:《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征求意见稿)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平性提出了明确要求,具体包括以下方面: (1)上市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方式与投资者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并应同时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进行,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 (2)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上市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和信息保密工作,应采取行之有效的方式来落实公平信息披露原则。 (3)上市公司因特殊情况需要向银行、税务、统计部门、中介机构、商务谈判对手方等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依据本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还应当要求中介机构、商务谈判对手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该公司证券。 4、问:创业板是否对上市公司技术变化披露方面有特别要求? 答:是的。
『柒』 创业板公司发生关联交易达到怎样的标准就需披露
(1)上市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2)上市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100万元以上,或者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达到1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
(3)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上市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或者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达到10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
『捌』 创业板对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关联交易的规定是怎样的
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上市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玖』 创业板公司上市条件及相关规定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主要应符合如下条件:
(改制/上市评估 010-81132459)
一是发行人应当具备一定的盈利能力。为适应不同类型企业的融资需要,创业板对发行人设置了两项定量业绩指标,以便发行申请人选择:第一项指标要求发行人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且持续增长;第二项指标要求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五百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二是发行人应当具有一定规模和存续时间。要求发行人具备一定的资产规模,具体规定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发行后股本不少于三千万元。具体要求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三是发行人应当主营业务突出。《暂行办法》要求发行人集中有限的资源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并强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政策。同时,要求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发展主营业务。
四是对发行人公司治理提出从严要求。根据创业板公司特点,在公司治理方面参照主板上市公司从严要求,要求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强化独立董事职责,并明确控股股东责任。
『拾』 创业板市场关联交易应如何披露
□吕睿智孙迅关联交易的披露是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一个重要有机组成部分,对于提高证券市场的效率,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开、公正、公平,保护相关利益人,特别是中小投资者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正因为如此,随着创业板市场呼之欲出,对创业板市场关联交易披露的研究就显得十分必要和迫切。创业板市场更应注重关联交易的披露
一、创业板市场对信息披露的要求高于主板市场创业板市场上市公司股本规模较小,公司统计和财务核算比较容易,其财务报表的披露要比主板市场上市公司更为及时;创业板市场公司上市条件比主板市场宽松,公司经营年限可以相对较短,不设最低赢利要求,但证券投资的风险会因此而加大,投资者对其信息披露的质量要求也会更高。这就要求建立比主板市场更为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最大限度地维护信息公平,提高信息效率,来实现资本的优化配置。
二、关联交易在创业板市场上具有放大效应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当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交易时,由于关联方能对上市公司或其董事会加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就有可能接受一些对公司不合理乃至于偏袒关联方的条件,使得公司的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受到侵害。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其他股东利益主要有三种方法:(1)利用转移价格实现利润向关联人转移;(2)资产转移或其他经济业务采取不利于上市公司的条件,使上市公司多发生现金支出;(3)由于上述情况而导致上市公司盈利能力下降,财务风险上升。
对公司起到实质上的控制或重大影响通常是通过持有公司一定比例的股份。与上市公司相关的企业和个人,从自身的利益出发,往往利用股权分散的特点,只收购一小部分的股份,就能对上市公司加以控制和影响。显而易见,关联方资格取得的成本被大大降低了。
一方面,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提高了;另一方面,关联交易作用又被放大了。这样,创业板市场加强对关联交易的披露就显得更为重要。创业板市场关联交易的披露有其自身的特点
一、独立董事制度的设立使得关联人士界定变得复杂创业企业股票发行上市条例(草案)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在创业板市场上市的公司应当设立独立董事,强化法人治理结构。”这使得创业板上市公司中会存在地位相对超然的独立董事。如果只是简单地参照主板市场的有关规则,独立董事既然是董事会成员,理所当然就是关联人士。但是笔者却对此持相反的看法。
严格来讲,独立董事是除了他们的董事身份和在董事会中的角色之外,既不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并领取薪水,也不在公司内有其他实质性利益关系的那一部分(而不是全部)外部董事或非执行董事。他们的基本职责是确保董事会考虑所有股东的利益,而非某一特定部分或团体的利益。正因如此,独立董事的资格确认比较严格。
这样,独立董事就不应该属于关键管理人员,因而也就不应该是关联人士。
二、创业板市场关联交易的披露范围更广,内容更丰富,而且侧重点有所不同
(1)关联交易定价政策的披露。在创业板市场中,绝大多数的企业从行业属性来看,属于朝阳行业,其产品的技术含量较高,产品的替代性较弱,很可能有一些产品是独一无二的,难以找到相应的市场价格。这样,关联方就可以在关联交易中利用自己的特殊关系,对公司产品价格的制定加以控制或施加影响,形成有利于己的价格,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因此,及时、准确、详细地披露此项信息,会对相关利益人的决策产生重要影响。
(2)研究开发项目转移的披露。在创业板市场上市的公司多是技术密集型企业,具有较好的发展潜力。从某种意义上说,技术的先进性是其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上市公司的某一项研究项目,很可能因为关联方的要求而放弃或者转移给关联方或其他企业,这就会对公司的当前经营和长远发展产生重大的乃至于决定性的影响。信息使用者利用此项信息进行决策的相关性提高了,相应披露的信息含量也就必须增大,以满足使用者的需要。
创业板市场关联交易披露的原则
一、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关联方的实质在于对企业进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而控制和重大影响不能简单地以量化的股权或权益来表述,更重要地是以实际拥有的统治和影响力来说明。如果上市公司对某一企业的技术依赖程度较高,公司的生产经营需要依赖其技术或技术资料,尽管在公司股权的份额比例较小,没有达到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比例,但是实际上这个企业却可以依据对此技术的控制而对公司施加重大影响,就必须将此企业认定为公司的关联方。
二、重要性原则
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较大的,以及如果不及时、详尽披露可能误导投资者决策的信息,应当认为是重要的,须进行重点披露。反之,则认为是非重要的,可以合并披露或暂不披露。正是遵循此项原则,才需要加强对定价政策和研究开发项目转移的披露。创业板上市公司的规模小,投资风险也大于主板,因此在重要性方面有着更严格的要求,我们应对此引以注意。
三、例外原则
这里的“例外”,是指如果按照有关规定,应对关联交易进行披露,但是可能对利益相关者造成的损害大于利用此项披露进行决策所获得的利益。这时就应按一定的程序提出豁免,免于该项关联交易的披露,以维护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最为典型的是对关联交易披露涉及高新技术时,所要求的豁免。高新技术是指对公司产品或服务质量提高、利润增长,乃至对公司的生存与发展有重要影响的技术,有关高新技术的关联交易的披露很可能造成技术泄密。
如果高新技术的关联交易的披露可能造成技术泄密、使公司丧失竞争力,或由于其他原因不能及时、详尽地披露,也必须经法定程序提出豁免,以使上市公司免于负担未披露关联交易信息而应承担的责任。但是,这个原则是对关联交易披露的修正,只是一个“例外”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