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监管草案都任何平台都不能保正本息,只能提供中介服务,建议找深金在线,有抵押,风控严格,借贷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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❷ 网都有跟哪些保险公司合作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
您好,汇聚全国各家保险公司多达500余款保险产品,提供保险在线投保、理赔服务。
❸ 保险公司意外险与小贷公司合作需要向总公司申请吗
都是骗子,根本不是什么贷款公司,千万不要继续!
【网络反诈骗联盟团队】特别提醒:
请警惕网络上发布的各种虚假贷款和办理大额信用卡信息的骗局!网上各种小额贷款公司和担保类公司发布的所有只凭身份证就可以贷款或者办理信用卡的信息基本都是低级骗局,无论公司是否注册备案,都不要相信,骗子先骗你签订传真合同,并按捺手印,然后会一步步骗取你交纳保险费、支付首月利息、缴纳履约费、保证金、担保费、放款费、公证费、征信费、抵押金、开卡费等等,还会以你银行流水不足、查验你的还款能力或者是验资为名,要求你将自己账户上所有的资金打至骗子的账户,甚至要求你到指定银行办理银行卡并存入一定的现金,然后绑定骗子的手机号码等低级诈骗手段,殊不知这种手段会骗光你账户上所有的钱,如果你不按骗子的要求交纳费用,骗子会以你已经和他们签了合同为名,威胁要把你拉入黑名单、并威胁起诉你违约、赔偿巨额违约金等等,这实为低级的诈骗手段和典型诈骗!
请永远记住,凡是对方以任何理由要求你先支付任何费用的,都是绝对的诈骗,无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要先给其他人汇款、转账以及缴纳任何费用,以免被骗!更不要相信骗子的任何威胁,由于对方涉嫌诈骗,所以,和骗子签的合约没有任何法律效力,更不存在违约之说,骗子威胁到法院起诉赔偿违约金的低级诈骗手段更是纯属无稽之谈,无需任何担心。
所以,特此提醒广大网友,小额贷款公司是不能跨区放贷的,办理信用卡请到正规银行,不要相信网上各种投资、融资担保公司以及各类小额贷公司发布的此类贷款或者办卡信息,特别是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大城市的这类公司基本都是骗子公司!如果被骗,无论金额大小,都请选择报警!如此猖狂诈骗,还请各地公安机关大力打击和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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❹ P2P网贷平台和保险是怎么合作的
保险公司与P2P网贷平台的业务合作方式较为丰富,主要包括账户资金险、履约保证保险、借款人安全险等,其中履约保证保险最受投资人的青睐。履约保证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向履约保证保险的受益人承诺,如果投保人不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则由该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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❺ p2p保险合作模式有哪些
1、借款人购买账户安全险
这种保险主要是保证用户账户的安全,个人账户资金安全保险,是指由投资人购买的,并且保险责任仅针对平台操作过程中因盗刷、盗用导致账户资金损失这一非常规风险。而与投资者资金安全直接相关的、网贷平台运营过程中的风险:借款人的信用风险、资金兑付风险、市场风险均不在该保险的保障范围内。
2、借款人购买交易资金损失险
交易资金损失险,是指保险公司为投资人在平台每笔交易过程中可能的资金损失进行保障,包括资金的充值、提现、投资及还款等。
3、借款人投保意外险
P2P平台为平台借款人的人身安全投保,一旦借款人出现亡故、伤残、重大疾病等情况以致无法还款时,保险公司来向投资人进行赔付。
如微金所与中国人寿合作,中国人寿财险为微金所提供了300万元额度上限的借款人人身意外险。
需要注意的是,既然是意外险,也就意味着只有在发生意外时,这一保险才具有保障效力,而并非投资人所期望的本息保障。
4、融资方投保抵押物财产险
这种保险是指融资方对担保抵押物投保财产险,抵押物出现意外时比如遭受火灾、洪水时,保险公司将对抵押物进行赔付。这种情况只有在抵押物出现意外情况时才有保障效力,同样并非投资人所期待的本息保障。
5、借款人投保履约信用保证保险
履约信用保证保险,即P2P平台上的部分项目采用信用保证保险进行承保,由借款人投保,保证偿还投资人借款,如果借款人不能按时还款,将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赔偿款项将直接支付给投资人,用来保障投资人的本金和投资收益。
6、融资方投保履约保证保险
另一种履约保证保险则由融资方购买,融资方将基础资产作质押,如果发生逾期或坏账,则由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为P2P平台的融资方提供保证保险,融资方将基础资产比如银行承兑汇票或商票做质押,如果发生逾期或坏账,则由保险公司理赔。
7、P2P平台投保风险准备金管理保险
国外保险公司在小微企业信用保险方面积累了更多经验。近日,和德保险与国内一家P2P公司签约,引入一种新型的保险保障机制,被称为风险准备金管理保险。
据了解,其主要的运作模式是由P2P公司每月缴纳保费,保险公司为P2P公司的风险准备金池子提供保障,确保风险准备金始终能覆盖坏账,一旦出现风险准备金不足,则由保险公司垫付。作为条件之一,P2P公司的风险准备金则由保险公司的资产管理部门进行管理。
6、其他形式合作
P2P平台与保险公司合作模式也还在继续探索之中,除了以上的形式,国内某大型P2P平台的负责人表示,也曾考虑过让投资人通过互助保险的形式来保障投资回报和实现风险防范等方式。
❻ 与保险公司合作的p2p平台是不是比较靠谱
合作模式主要有以下四种:
1、增信合作,主要是指履约保证保险业务,这类业务是指保险公司向履行保证保险的受益人(出借人)承诺,如果被保险人(借款人)不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履行义务的,则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形式。这意味着,在网络借贷平台上,如果借款人无法按规定还款,则由保险公司向投资人赔偿损失,为平台起到一定增信作用。
2、产品合作,目前主要包括保险公司对P2P交易资金、账户安全、信用标的借款人人身安全等进行承保,主要合作险种为账户安全保险、借款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借款抵押物保险及信用保险等。此外,还有为平台高管提供避责服务的董监及高级管理人员职业责任保险。而一般来说,借款人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借款抵押物保险通常会打包合作。
3、业务合作,更像是保险公司承保业务与P2P网贷平台的业务共赢之举。一个案例是,网贷平台的借款人,持有约定保险公司的保单,在网贷平台提出保单质押借款申请,网贷平台发挥信息中介作用,将借款信息公布在网站供投资人选择;投资者可以将自己的闲置资金,出借给借款人。实际上保险公司相当于为网贷平台借款人提供了信用背书。
4、渠道合作,就是将P2P网贷平台作为保险公司产品的网络销售渠道,如此前某平台销售多家保险公司的万能险。
比较靠谱的模式,从官方的口径看,P2P监管细则征求意见稿的出台更让P2P平台与金融机构的“联姻”愈加频繁。也就是说资金安全保障和履约保障的“联姻合作”模式比较靠谱。
资料来源: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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❼ 险企与P2P合作 哪种模式最靠谱
合作模式主要有以下四种:
1、增信合作,主要是指履约保证保险业务,这类业务是指保险公司向履行保证保险的受益人(出借人)承诺,如果被保险人(借款人)不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履行义务的,则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形式。这意味着,在网络借贷平台上,如果借款人无法按规定还款,则由保险公司向投资人赔偿损失,为平台起到一定增信作用。
2、产品合作,目前主要包括保险公司对P2P交易资金、账户安全、信用标的借款人人身安全等进行承保,主要合作险种为账户安全保险、借款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借款抵押物保险及信用保险等。此外,还有为平台高管提供避责服务的董监及高级管理人员职业责任保险。而一般来说,借款人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借款抵押物保险通常会打包合作。
3、业务合作,更像是保险公司承保业务与P2P网贷平台的业务共赢之举。一个案例是,网贷平台的借款人,持有约定保险公司的保单,在网贷平台提出保单质押借款申请,网贷平台发挥信息中介作用,将借款信息公布在网站供投资人选择;投资者可以将自己的闲置资金,出借给借款人。实际上保险公司相当于为网贷平台借款人提供了信用背书。
4、渠道合作,就是将P2P网贷平台作为保险公司产品的网络销售渠道,如此前某平台销售多家保险公司的万能险。
比较靠谱的模式,从官方的口径看,P2P监管细则征求意见稿的出台更让P2P平台与金融机构的“联姻”愈加频繁。也就是说资金安全保障和履约保障的“联姻合作”模式比较靠谱。
资料来源:搜狐
❽ 与保险公司合作的平台
1、借款人购买账户安全险
这种保险主要是保证用户账户的安全,个人账户资金安全保险,是指由投资人购买的,并且保险责任仅针对平台操作过程中因盗刷、盗用导致账户资金损失这一非常规风险。而与投资者资金安全直接相关的、网贷平台运营过程中的风险:借款人的信用风险、资金兑付风险、市场风险均不在该保险的保障范围内。
2、借款人购买交易资金损失险
交易资金损失险,是指保险公司为投资人在平台每笔交易过程中可能的资金损失进行保障,包括资金的充值、提现、投资及还款等。
3、借款人投保意外险
P2P平台为平台借款人的人身安全投保,一旦借款人出现亡故、伤残、重大疾病等情况以致无法还款时,保险公司来向投资人进行赔付。
如微金所与中国人寿合作,中国人寿财险为微金所提供了300万元额度上限的借款人人身意外险。
需要注意的是,既然是意外险,也就意味着只有在发生意外时,这一保险才具有保障效力,而并非投资人所期望的本息保障。
4、融资方投保抵押物财产险
这种保险是指融资方对担保抵押物投保财产险,抵押物出现意外时比如遭受火灾、洪水时,保险公司将对抵押物进行赔付。这种情况只有在抵押物出现意外情况时才有保障效力,同样并非投资人所期待的本息保障。
5、借款人投保履约信用保证保险
履约信用保证保险,即P2P平台上的部分项目采用信用保证保险进行承保,由借款人投保,保证偿还投资人借款,如果借款人不能按时还款,将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赔偿款项将直接支付给投资人,用来保障投资人的本金和投资收益。
6、融资方投保履约保证保险
另一种履约保证保险则由融资方购买,融资方将基础资产作质押,如果发生逾期或坏账,则由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为P2P平台的融资方提供保证保险,融资方将基础资产比如银行承兑汇票或商票做质押,如果发生逾期或坏账,则由保险公司理赔。
7、P2P平台投保风险准备金管理保险
国外保险公司在小微企业信用保险方面积累了更多经验。近日,和德保险与国内一家P2P公司签约,引入一种新型的保险保障机制,被称为风险准备金管理保险。
据了解,其主要的运作模式是由P2P公司每月缴纳保费,保险公司为P2P公司的风险准备金池子提供保障,确保风险准备金始终能覆盖坏账,一旦出现风险准备金不足,则由保险公司垫付。作为条件之一,P2P公司的风险准备金则由保险公司的资产管理部门进行管理。
6、其他形式合作
P2P平台与保险公司合作模式也还在继续探索之中,除了以上的形式,国内某大型P2P平台的负责人表示,也曾考虑过让投资人通过互助保险的形式来保障投资回报和实现风险防范等方式。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❾ 网贷平台保险公司本息保障
保险公司提供本息保障”这个是网贷行业经常看到的宣传语,其实很多这样的平台宣传很可能会成为皇帝的新衣,不一定会实现。其实很多选择P2P网贷的投资者一方面是因为它的高收益,还有就是很多平台说的保险公司提供本息保障。很多平台在没有出事之前,就算出现少量的坏账,但为了自身的声誉,都会选择偿还本息。但是如果一旦出事的话,这样的宣传语就会成为皇帝的新衣,忽悠投资者。
其实对于这样的宣传语,专业人士也很无耐。如果不打出这样的宣传语,投资者就会有疑虑,如果打出来就跟其他的平台一样了。保险公司提供本息保障,又没有说明是什么保险公司,本息保障是怎么样保障法都是一笔带过,没有说清楚,里面可以有很多事情来做
这里要提醒投资人的是,投资有保险的P2P平台,也要需要保险的是什么险种,以及相应的赔偿规则等等。另外值得注意的是,部分平台只有个别项目有保险保障,需看清楚产品说明再决定是否投资。还有就总保障可能只有一个亿,但是他的平台资金已经远远超过这数目,超过部分是不能赔付的
❿ 网贷平台引入保险保障的可行性及其重要意义有哪些
为规范网贷平台的业务创新,2016年8月24日,银监会会同工信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办公室联合发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期维护金融市场稳定,实现网贷行业为小微企业和个人融资的功能。
一、《办法》对规范网贷行业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网贷行业业务创新快速多元,平台一方面通过承诺本息担保以吸收资金,另一方面通过建立资金池,将借款期限和金额进行拆分,再嵌套入各种交易结构,在市场上催生出了十多种运营模式,从“空标模式”到“双spv期限错配模式”,交易结构及代理链条越来越复杂。这些平台的资本实力及经营管理能力有限,无法获得相关金融机构之名,但通过立法漏洞却在行金融机构之实,因此风险不断积聚。据《2016年全国P2P网贷行业半年报》统计,2016年上半年累计停业及问题平台数量为515家,其中出现“跑路”或“提现困难”的共有268家。本次《办法》针对这些乱象,明确了平台的角色定位与业务边界,对保护消费者权益,降低互联网金融风险具有重大意义。
二、《办法》的重要内容及其解读
1.角色定位
《办法》第二条确立了P2P网贷是个体和个体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属于民间借贷范畴,机构从事的业务仅限于为借款双方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因此网贷机构的本质是信息中介,不是信用中介,网贷平台不承担借贷违约风险,客户需自担风险。
2.备案管理+经营许可
《办法》第五条规定我国对于网贷机构的准入采用备案+许可制度,大部分平台实现备案登记并非难事,但就目前我国电信业务经营(ICP)许可证的发放现状而言,获取ICP许可证并非易事。据数据显示,目前全国范围内正常运营的2000多家网贷平台中,仅有5.73%的平台获得了ICP经营许可证,且据笔者了解,目前工信部并不对仅有APP的平台发放ICP许可证,这无形中提高了行业的准入门槛,势必会加速行业的洗牌。
3.业务范围限制
考虑到网贷业务尚处于起步阶段,《办法》对网贷平台的业务管理采用了底线监管思维,制定“负面清单”以界定业务边界,主要包含十三条禁令,如禁止平台为自身融资集资、向出借人提供担保、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这将对市场上的P2P运营模式产生冲击。例如在“空标模式”下,平台通过关联企业发空标以积聚资金建立资金池,再以资金池中的资金用于偿还以保证流动性。这与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相抵触。再如在“居间人模式下”,居间人向借款人发放借款后通过平台以类资产证券化等形式实现债权转让,这也违反了第十条第八款的规定。这些禁止性规定与办法第二条的原则性规定相呼应,是将平台限制为信息中介的具体举措。
4.出借人和借款人的权益保护
《办法》第四章以及其他各章从事前预防、事中管理、事后处置三方面对出借人和借款人的权益保护作出了规定,涉及出借人的投资决策、风险揭示和评估、客户信息保护、客户资金保护以及纠纷解决等各方面。如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借款人授权网络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代出借人行使决策。这主要用于规制在“平台匹配”模式下平台根据借款期限、利率等因素自动匹配形成债权债务关系,而无须出借人同意的现象。《办法》还通过设置“合格出借人”条款对客户对象进行删选。如规定出借人应当具备投资风险意识、风险识别能力,拥有非保本类金融产品投资的经历并熟悉互联网。机构需对出借人的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进行尽职调查,实行风险管理等。但目前的规定依然比较笼统,如何判定出借人是否具有投资风险意识,具有非保本类金融产品的经历是否内含年限标准和盈利标准?何为熟悉互联网等,还需进一步解释。
5.平台运营的风险控制
《办法》对于风险控制的措施主要为三大部分,一是限制借款集中度和合法性的风险。第十七条规定网络借贷金额应以小额为主,并设置了同一借款人的借款余额上限。自然人在同一平台上借款余额不得超过20万元,在不同平台上累积不超过100万元;法人的分别为100万和500万元,以此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相衔接。《办法》还规定出借人应向网贷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身份信息以及保证出借资金的来源合法。二是要求机构应当将自身资金与客户资金进行分账管理,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资金进行托管,以防止机构设立资金池或欺诈、侵占、挪用客户资金的情形。三是要求网贷机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除了要求平台充分披露融资项目信息、风险评估结果等,还规定了重大风险信息报送机制,便于监管部门对重大事件设置处置预案。但上述规定操作性尚待加强,如由谁监测借款人在不同平台上的累计借款余额?客户的融资信息不同平台之间是否能披露共享?客户的信息填列是否真实由谁审核?如何保证出借资金来源合法?出借人违反法定义务应承担什么责任等并不明晰。同时《办法》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仅具有框架性,尚需出台实施细则。
三、网贷平台引入保险保障的可行性及其重要意义
在网贷平台的业务模式下,借贷双方存在信息壁垒,其贷款违约及纠纷解决相比线下更为繁琐复杂,本息的收回可能存在延迟,对线上小额融资市场发展不利。事实上保险公司提供增信服务,凭借保险风险分散的特点及保险公司资金雄厚的优势,能对保护客户权益起到巨大作用。但《办法》中网贷平台“不得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的规定使不少人产生疑问,网贷业务与第三方担保合作是否还存在可能?
1.平台层面的相关立法
首先,从文义解释的角度看,第十条第三款是指禁止网贷平台自身为出借人的债权实现提供自我担保、关联担保,并非针对第三方机构。其次,以体系解释而言,第三十五条规定借款人、出借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资金存管机构、担保人等应当签订资金存管协议。本条中在网贷机构之外单列出“担保人”,可见第三方担保并没有被禁止。除此之外,在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一条中,也曾出现过网贷平台应当披露其与增信机构合作情况的论述,虽然在正式稿中予以删除,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信息披露具体细则另行制定,因此笔者认为,此次删除涉及信息披露的规定是源于立法技术层面的考虑。因此保险保障机制的引入并不存在立法层面上的障碍。
2.保险公司层面的相关立法
我国保险法规定,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必须是能够确定的经济利益。因此投资损失属于不可保风险,保险公司不能为投资风险提供保险业务。但本次《办法》第二条明确将网贷业务产生的法律关系定义为民间借贷关系,而非投资关系,因此债权具有确定的经济利益,双方依法订立的民事合同及相关赔偿责任均可以受到保险法的保护。
3.保险保障的实践
目前,网贷平台已经开始与保险公司寻求合作,保险公司以网贷平台为信息中介,为出借人和借款人提供保证保险服务。目前的一些险种如个人账户资金安全险、抵押物财产险、借款人意外险等均是对非常规风险进行承保,相比之下,履约保证保险对于保护出借人顺利收回本金和利息的力度更大。所谓履约保证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在借款人不按约定或法律规定履行还款义务时先行向出借人承担本息偿付责任的一种保险合约。在2015年8月,米缸金融与天安财险合作率先推出了履约保证保险。从实际效果看,这种模式逐渐被业界认可,据不完全统计,至2016年5月已有20多家网贷平台开始推行。
4.改进与发展
2016年2月,保监会印发《关于加强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审慎选择合作的互联网平台。笔者认为,这是在当时平台风险控制、信息披露都不完善的情况下风险监管的必然要求,并非禁止相关业务。且保监会同年8月发布的保险业“十三五”规划中明确提出,要围绕互联网开展商业模式,积极推动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的发展。因此,随着《办法》及其相关细则的持续完善,网贷平台与保险公司的合作将会更加深入,并进一步推进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