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保监局车险信息平台
人保交强险怎么查询?1.打955182.查你办保险的支公司理赔电话,他们能以最快速度查到3.或者找到给你办保险的业务员让他代你查一、保险人须履行的告知义务(一)向投保人提供投保单并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交强险),向投保人介绍交强险条款,主要包括:保险责任、各项赔偿限额、责任免除、投保人义务、被保险人义务、赔偿处理等内容。其中:关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内容必须在投保单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投保提示书》等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二)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公司按照《交强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实行交强险的费率浮动。(三)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人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审核医疗费用。(四)告知投保人不要重复投保交强险,即使多份投保也只能获得一份保险保障。(五)告知有挡风玻璃的车辆投保人应将保险标志贴在车内挡风玻璃右上角;告知无挡风玻璃的车辆驾驶人应将保险标志随车携带。(六)有条件地区,可告知投保人如何查询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七)告知投保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规定在投保交强险同时缴纳车船税,法定免税或有完税、免税证明的除外。二、保险人应提示投保人履行告知义务(一)保险人应提示投保人提供以下告知资料1、已经建立车险信息平台的地区提示投保人按当地保监局以及行业协会制定的单证简化方法提交相关单证。2、对于尚未建立车险信息平台的地区①提示首次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人提供行驶证复印件。新车尚未取得行驶证的,提供新车购置发票复印件或出厂合格证复印件,待车辆获得牌照号码办理批改手续时,再提供行驶证复印件。②在原承保公司续保交强险的业务,投保人不需再提供资料。③对于从其他保险公司转保的业务,提示投保人应提供行驶证复印件、上期交强险保险单原件或其他能证明上年已投保交强险的书面文件。(二)保险人应提示投保人对以下重要事项如实告知1、机动车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发动机号、牌照号码(临时移动证编码或临时号牌)、使用性质;2、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址、身份证或驾驶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3、机动车交通事故记录(仅无车险信息平台地区的转保业务须提供);4、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告知事项。(三)保险人应提示投保人提供准确、便捷的联系方式,提示投保人准确提供联系电话、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等联系方式,便于保险人提供保险服务。(四)保险人应提示投保人解除合同时及时交还相关单证提示投保人:交强险合同解除时,应将保险单等交还保险人进行核销。三、投保提示书保险人可通过随投保单附送或在营业场所张贴等方式,向投保人提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投保提示书》(见附件七)相关内容。有条件的地区和公司,可采取一式两份的方式,一份交投保人,一份经投保人签字确认后留存。当地保监局或保险行业协会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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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你好精英小李,请问互联网保险可信吗属于保监会监管吗
正规渠道销售的互联网保险是可信的,互联网保险推广平台也需要到保监会申请互联网保险牌照,受保监会监管。第三方网络平台也应该应具备下列条件:具有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且网站接入地在境内;可靠的互联网运营系统和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能够完整向保险机构提供开展保险业务所需的身份信息、账户信息以及投保操作轨迹信息等。
Ⅲ 互联网保险强监管时代 第三方网络平台哪些业务不能碰
非持牌机构不得违规从事互联网保险中介业务,除了“保费试算、报价比价、业务推介、资金支付等保险销售活动”外,还有哪些业务属于互联网保险中介服务?第三方网络平台发布保险产品广告,提供保险产品排名服务、以网络问卷调查或大数据分析的形式给予投保建议或者观点,免费赠送保险产品和保险服务是否合规?
近期保监会下发《关于整治机动车辆保险市场乱象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要求“各财产保险公司应加强对第三方网络平台合作车险业务的合规性管控。财产保险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网络平台提供网页链接服务,但不得委托或允许不具备保险中介合法资格的第三方网络平台在其网页上开展保费试算、报价比价、业务推介、资金支付等保险销售活动。”
因为《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下称《办法》)早已对保险机构和第三方网络平台进行了明确的角色分工:(1)保险机构管理和负责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销售、承保、理赔、退保、投诉处理及客户服务等保险经营行为;(2)第三方网络平台只能为保险机构提供网络技术支持辅助服务。若要开展保险业务,应取得保险业务经营资格。而在实践中,第三方网络平台容易僭越“网络技术服务”的角色,充当互联网保险中介的角色,此次明确禁止的几类保险销售行为就是大部分第三方网络平台从事互联网中介业务常采用的模式。
这一通知的下发释放的不仅仅是对车险的整治信号,也对第三方网络平台非法经营保险中介业务发出了警告。
一
监管收紧,合法与非法的界限在哪?
此次《通知》还禁止了“保险机构委托第三方开展保费试算、报价比价、业务推介、资金支付等保险销售活动”,意味着以往第三方网络平台通过在网页上注明“XX服务由XX保险机构提供”的方式也行不通了,也表明了互联网保险的监管政策进一步收紧。
然而在《通知》下发前,我国《保险法》《办法》等相关法律对互联网保险销售等互联网保险中介服务的认定标准和表现形式并没有明确,而且互联网保险中介服务相比传统保险中介服务呈现出了跨地域经营、程序化运行、线上交流等新特征,对于本身就融合了技术服务与信息中介服务功能为一体的第三方网络平台来说,合法与非法界限模糊。
但通过近一年对非持牌机构违规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排查,此次保监会在《通知》中已经明确认定第三方网络平台在其网页上开展保费试算、报价比价、业务推介、资金支付等活动为保险销售活动。
该通知下发后,有很多第三方网络平台负责人咨询我们,除了“保费试算、报价比价、业务推介、资金支付等保险销售活动”,还有哪些业务属于互联网保险中介服务?第三方网络平台还能发布保险产品广告吗?提供保险产品排名服务、以网络问卷调查或大数据分析的形式给予投保建议或者观点,免费赠送保险产品和保险服务是否属于互联网保险中介活动?笔者针对上述问题主要从保险中介业务内涵来分析第三方网络平台哪些行为属于违规从事互联网保险中介业务。
二
保险中介业务内涵
根据我国《保险法》,保险中介机构包括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和保险公估机构,虽然三者立场不同,但共同特征在于介于保险公司和投保人之间,在保险合同订立前、中、后提供一系列服务,包括咨询与销售、承保、理赔、退保、投诉处理及客户服务、风险管理与安排、价值衡量与评估、损失鉴定与理算等中介服务活动,并从中依法获取佣金或手续费的机构。而根据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Insurance Supervisors,简称IAIS)的定义,保险中介指通过任何媒介招揽、协商、销售保险合同的行为。
因此保险中介业务内涵很广泛,围绕保险合同订立产生一系列中介服务基本都可以被纳入保险中介范畴。
三
互联网保险中介服务认定
互联网保险中介服务本质仍然是保险中介服务,并非网络技术服务。根据最新监管趋势及《保险法》《办法》《通知》的基本精神,笔者认为若第三方网络平台以介于保险机构和投保人之间的第三方的身份,负责在保险合同订立前、中、后提供包括咨询与销售、承保、理赔、退保、投诉处理及客户服务、风险管理与安排、价值衡量与评估、损失鉴定与理算等活动就是从事保险中介服务,应取得保险中介经营资格。通过上述分析,针对第三方网络平台的疑问,笔者观点如下:
1
第三方网络平台若只是接受保险机构委托发布广告、为消费者提供信息,保险机构对广告的合规性、真实性负责,则不属于保险中介行为。
2
第三方网络平台对保险产品进行排序、评价、比较的行为或以网络问卷调查或大数据分析的形式给予投保建议或者观点,往往有向用户推介保险产品的主观意图,应属于保险中介服务中的保险销售行为。
3
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赠送保险有关行为的通知》相关规定,只有人身保险公司可以按照规定赠送人身保险,赠送保险的行为视为保险销售行为。因此若第三方网络平台向用户赠送保险产品或者保险服务等,应视为保险中介服务中的保险销售行为。
四
第三方网络平台合规与创新
互联网保险业务兴起于2011年,2012年-2015年进入高速增长阶段, “互联网+保险”开启了保险销售与产品的创新时代。越来越多的互联网企业加入到保险行业的盛宴中,为保险行业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但随着互联网保险规模爆发、业务不断扩张也带来了种种风险。事实上,大部分互联网企业对保险业务和经营规则并不熟悉,合规风控意识淡薄,很多平台以科技创新为名实质违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不断触及监管边界。2016年10月保监会联合14个部门发布了《互联网保险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强调加强风险排查,对借创新之名实行违法违规活动的机构予以查处。其中无牌机构非法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是整治工作的重点之一。
鉴于互联网保险中介行为内涵广泛,并且监管呈现不断从严趋势,若不具备保险中介合法资质,第三方网络平台只能为保险机构提供网络链接、界面搭建等网络技术辅助服务和非推介性质的广告服务,不能进行保费试算、咨询、报价比价、投保方案建议与制定、业务推介、资金支付等保险中介业务,不能对保险信息做任何主观分析、加工、处理。
因此第三方网络平台若想继续在互联网保险业务中分一杯羹,要么争取通过申请或收购方式成为持牌机构,要么只能转型为专业技术公司,用核心技术降低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运营风险,提升业务转化效率和用户体验。
在互联网保险强监管时代,如何在合规的前提下探索、创新与发展已成为互联网企业需要重点思考和解决的问题。
Ⅳ 保监会说要大力整治第三方保险平台,去掉那些不规范的,有没有正规一点的平台
1、是否有资质全国销售;
很多独立的保险网站,所拥有的都是保险兼业、地区性兼业代理的资质,是不合法的。选择此类网站的安全系数相对也比较低。网络保险平台是一个随着电子商务的兴起而出现的一个新型的模式,是将来保险发展的趋势,但是当前市场监管还没有特别完善,因为在选择保险平台的时候最好是要选择具有全国销售资质的平台。
2、是否有网上销售保险产品的资质;
根据中国保监会发布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对保险电子商务网站的准入资质、经营管理等提出了监管意见,不具有全国保险业务经营许可资质的、注册资本金未达到1000万人民币的、非保险专业中介的,均不得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
3、产品是否正规、能否到保险公司网站查询验真;
网络保险平台销售的产品应合规、报备。
4、支付是否有保障。
钓鱼网站或支付不顺畅的网站,其安全性有待考量。
Ⅳ 保监会是正式要监管网络互助吗
专家表示,大多数“互助计划”只是简单收取小额捐助费用,与保险产品存在本质差异,“而且目前互助保险的经营主体尚未正式纳入保险监管范畴,部分经营主体的业务模式甚至存在不可持续性,消费者需要关注其中的风险。”
互助类保险到底是不是保险?
“互助保险并不是真正意义的保险产品,借助互联网平台可以有效地聚拢人气,但是替代不了真正的保险产品。”资深某保险行业观察人士坦言,“其平台运营的可持续性有待观察。”
事实上,监管层也曾发布风险提示公告,指出部分“互助计划”借助保险名义进行宣传,极易造成保险消费者将其与保险产品混淆。
保监会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局相关人士指出,大多数“互助计划”只是简单收取小额捐助费用,与保险产品存在本质差异,主要体现社会公益性质;部分机构、网站或个人将虚设的“互助计划”包装成相互保险在互联网、微博、微信平台销售,采用低门槛、先收费、无服务的形式,可能诱发诈骗行为,由于传播速度较快,收费金额较小,容易给广大保险消费者造成经济损失。
业内人士坦言,随着越来越多互助组织和互助平台的产生,一方面确实希望他们能够更多的帮助到有需要的消费者,作为社保和商业保险的一种补充方式,另一方面,互助保险的现状未必有这么理想,由于平台自身的专业性以及平台资金募集后信息的透明公开度尚不完善,所以每一笔案件的资金流向、会员信息等需要专业人士和监管的介入,“目前很多平台都是科技公司在运营,并没有保险产品销售的资质牌照,此外,由于没有资本金、准备金,风险管控乏力,特别是完全依靠网络渠道招募会员,对会员身份核准、健康状况筛查等也带来很多挑战,道德风险巨大。”
保监会提示
部分机构、网站或个人将虚设的“互助计划”包装成相互保险,在互联网、微博、微信平台销售,采用低门槛、先收费、无服务的形式,可能诱发诈骗行为,由于传播速度较快,收费金额较小,容易给广大保险消费者造成经济损失,消费者需防范非法集资风险。
风险
网络互助仍处于“裸奔”状态
事实上,现有“互助计划”经营主体没有纳入保险监管范畴,部分经营主体的业务模式存在不可持续性,相关承诺履行和资金安全难以有效保障,且个人信息保密机制不完善,容易引发会员纠纷,蕴含一定潜在风险。
去年5月,保监会出台《相互保险组织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对相互保险公司这一组织机构开闸,目前已经有20多家机构申请牌照。“国内的互助保险目前还没有取得实质性的突破。”雨乔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监管层对于这类保障平台的慎重也是正常的,尤其是在保障领域,过于激进的创新、缺乏监管的创新在保障这块需要慎之又慎,若是一味去鼓励创新,忽视了对于消费者真正的保障,反而会有危害。
“很多平台都是打着相互保险的旗号在进行运营,但是事实上两者有着本质的区别。”相互保险则通过精算进行风险定价和费率厘定,遵循保险经营的等价有偿原理,财务稳定性具有充分保障。其次,我会《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相互保险组织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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