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上市公司如何通过并联交易表操纵利润
三、关联方交易下的利润操纵分析
关联方交易下的利润操纵是指利用关
联方关系进行交易而达到利润操纵目的的
行为。相对于普通意义上的利润操纵, 它们
的显著不同点在于: 关联方交易下的利润
操纵是利用了关联方关系, 而关联方关系
往往存在于控制或被控制、共同控制或被
共同控制, 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各方, 即建立
控制、共同控制和施加重大影响是关联方
关系存在的主要特征。从这一点上看, 具有
关联关系的各方, 可谓是“一个鼻孔出气”,
这就为操纵者利用关联方关系操纵利润提
供了可操作的条件。纵观关联方交易下的
利润操纵案, 分析其利润操纵的共性和个
性, 相信会给人们一些启示。
( 一) 需求分析。关联方交易下的利润
操纵总是有一定的目标性, 也就是说, 操
纵者总是出于某一个或某几个特殊的需
要, 才实施利润操纵的。这个需求就成了
诱发操纵者利用关联方交易实施利润操
纵的“ 催生素”。其需求有三: 一是“ 配股”
需求, 为了保住上市公司的“ 壳资源”, 通
过关联方交易向壳公司注入利润或置换
出亏损。如ST“HHGK”( 由于众所周知的
原因, 文中涉及的仍在持续经营的上市公
司均用特殊符号表示, 下同) 1999 年利用
关联方交易, 将1.1 亿元的库存和债务一
并划给母公司( 其实转出去的存货市价早
已低于账面价值) , 母公司又豁免了ST
“HHGK”5000 多万元的债务, 仅此而已, 就
使ST“HHGK”当年实现了0.35 元的每股
收益, 步入绩优股行列, 为实现配股打下
基础。二是“ 保牌”需求, 当上市公司经审
计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均为负值,
或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每股净资产
低于股票面值时, 就会在其股票名前加
“ST”; 当上市公司出现连续三年亏损等情
况, 其股票将会暂停上市, 就会由“ST”变
为“PT”, 就会终止上市而“ 摘牌”。惟有不
亏损, 才能不加“ST”、“PT”或“摘牌”。前文
述及的ST“HHGK”, 1997 年面临摘牌威
胁, 它凭借着与母公司“CLHH”( 集团) 有
限责任公司的巨额关联交易渡过难关。三
是“ 逃税”需求, 目前我国大多数上市公司
的所得税率为15%, 而一般企业为33%,
税率的巨大差异, 一些上市公司通过关联
交易尽可能地把利润往上市公司转移。
( 二) 手段分析。关联方交易下的利润
操纵的手段是多种多样的。随着国家有关
政策、法规、制度的不断完善, 其利用关联
方交易操纵利润的空间越来越小。制定政
策、法规、制度的专家们已经设想了可能会
构成利润操纵手段的种种情况, 并在相关
的政策、法规、制度中明文禁止, 除非一些
利令智昏的操纵者还敢明目张胆地利用关
联方交易进行利润操纵。比如财政部《关联
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
规定》实施后, 已经没有人使用过高或过低
定价方法来操纵利润了, 但这同时又出现
了新的问题, 显现出了狭小空间内的利润
操纵的新特点。主要表现在: 一是手段的隐
蔽性, 即利用关联方交易利润操纵的手续
越来越齐全, 与非利润操纵越来越不明显,
越来越带有“技巧性”, 越来越“狡猾”, 比如
关联方交易超越一般的股权转让和资产置
换, 直接表现为大股东对上市公司的资产
馈赠, TG 公司将净资产1.89 亿元的某风景
区开发公司赠予ST“BZ”, 使ST“BZ”当年业
绩扭亏有望就是典型的一例。二是手段的
迂回性, 即利用关联方交易利润操纵的手
段显示出一种复杂的关系, 处于一种“斩不
断, 理还乱”的局面, 比如上市公司N1 将商
品高价销售给没有关联关系但同N1 关系
良好的客户N2, N2 再将商品按原进价或略
高于原进价卖给N2 的关联方N3, 最后再
由与N1 有关联方关系的N4 购回, 这种关
联方一方高价卖出, 关联方另一方再高价
购回的迂回购销, 显然已达到了操纵利润
的目的。
❷ 上市公司如何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
关联交易,一般是指买卖或劳务,因为关联方,所以认识对方,然后互相买卖形成大量虚假收入,收入多了,自然利润就高了,就这么简单。
❸ 基于关联交易的上市公司利润操纵问题探究—以亚星化学为例这个选题好写毕业论文嘛
可以写,就是这方面的论文研究比较多,创新比较难。
❹ 上市公司如何通过关联方交易来操纵利润
这个有很多种,比如托管经营,资金拆借,但如果你要是写论文,这些就都要认真考虑才能写了,一定要与时俱进,如果在论文答辩的时候,老师会问你,已经合并报表了,怎么托管经营还能调节利润,我论文答辩的时候就吃了这个亏,你最好查查新会计准则下上市公司操纵利润的手段。
❺ 上市公司进行关联交易 在哪种情况下属于违规,哪种情况下不属于违规
上市公司进行关联交易,
履行审批披露手续不属于违规,
没有履行审批披露手续属于违规。
❻ 上市公司如何通过关联方交易来操纵利润[证券投资学简答题]
啊?要原句啊,我只能说通过实务来跟你说哎
操纵利润主要是对利润表中的数据进行操作,
1、产品销售,通过低于或者高于市场价格买卖产品、劳务、固定资产、这么对与利润影响很大,故证监会要求10%以上的关联交易属于重大,必须披露
2、资金往来,资金是有其时效性的,上市公司通过资金的拆借将本来使用可以获利的资金零成本出借与关联方,导致利润流出。
3、关联方担保,这个对利润影响不是那么直接,但存在着关联方有意让企业受损的可能性
关联交易的三大类都有了 我想应该够你用了吧
❼ 上市公司如何通过关联方交易来操纵利润
关联方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关联方交易的特征及不公平的关联方交易产生的根源
关联方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关联方交易是一种独特的交易形式,具有两面性的特征,具体表现在:从制度经济学角度看,与遵循市场竞争原则的独立交易相比较,关联方之间进行交易的信息成本、监督成本和管理成本要少,交易成本可得到节约,故关联方交易可作为公司集团实现利润最大化的基本手段;从法律角度看,关联方交易的双方尽管在法律上是平等的,但在事实上却不平等,关联人在利己动机的诱导下,往往滥用对公司的控制权,使关联方交易违背了等价有偿的商业条款,导致不公平、不公正的关联方交易的发生,进而损害了公司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在我国,关联方交易广泛地存在于上市公司的日常业务经营活动中,而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进行的关联交易更有其深刻的根源。我国的股票市场是因经济体制改革而设立,因国企改革而得到发展。它的设计和组建并不是按照欧美国家那样完全以市场化的方式进行,而是带有明显的计划经济和行政控制的色彩,融资是企业改制上市的主要目的。这就导致原有企业单纯为了上市融资而实行股份制,制度改造和机制转换不彻底,仅仅停留在表面和形式上,造成了大量的控股股东和上市公司之间不公平的关联方交易的产生。这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不合理,国有股”一股独大”的现象相当普遍。并且,国有股和法人股均为非流通股,造成非流通股本比重过大,使得国有资产大量沉淀。同时,国有股股权行使的固化,使得国有产权配置难以变动,违背了“同股同权”的原则。而股权行使的主要途径不外乎两种方式:一是直接介入公司内部,参与运作;二是在股票市场中出售股票,”用脚投票”,从外部影响公司的决策和运转。对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来说,国有股的非流通性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他们获取与社会公众股股东相同的收益机会。因此,这些控股股东行使股权的途径主要集中到对上市公司事务的介入和干预上来,并通过不公平的关联方交易获取收益。
第二,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很不完善,股东大会实际操纵在大股东手中,中小股东的利益难以在公司的决策和实际运作中体现。董事会由大股东和内部人控制的现象较为严重,监事会实际上只是一个受到董事会控制的议事机构,独立董事数量很少,难以对董事会进行约束。在这种情况下,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有可能利用手中的控制权为自身谋取最大化的利益,使得企业经营行为更多地呈现非市场化。
第三,在这种不彻底的改制下形成的上市公司,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并不是真正具有独立人格的法人实体。由于在改组上市过程中大量采用了“剥离”和“分立”的形式,导致一些上市公司对控股股东存在着较大的经济依赖性,他们之间进行的关联方交易是难以避免的。以济南轻骑为例,它是由轻骑集团的三个产品生产车间改组上市的,自1993年底改制上市后直到2000年的7年里,上市公司都没有尝试建立独立的材料供应与产品销售网络,而一直依赖集团公司,并且没有独立的研发能力,实质上仍然是一个摩托车和发动机生产车间。加之在“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和不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的作用下,上市公司的经营活动完全控制在控股股东手中,也丧失了公司的独立人格。
根据以上分析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由于我国股票市场中股权融资制度、融资机制、融资程序的错位而导致的上市公司制度改造和机制转换的不彻底,是引发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公平的关联方交易产生的根源。
❽ 急求救: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我想请教如何界定“及其关联方”,有没有什么法规依
关法规梳理如下:
——《公司法》
第二百一十七条
(四)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
第三条 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
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
(与旧准则相比,关联方范围扩大了。旧准则: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
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本准则将其视为关联方;如果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本准则也将其视为关联方。)
第四条 下列各方构成企业的关联方:
(一)该企业的母公司.
(二)该企业的子公司.
(三)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四)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
(五)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
(六)该企业的合营企业.
(七)该企业的联营企业.
(八)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
(九)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与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
(十)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第五条 仅与企业存在下列关系的各方,不构成企业的关联方:
(一)与该企业发生日常往来的资金提供者,公用事业部门,政府部门和机构.
(二)与该企业发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经济依存关系的单个客户,供应商,特许商,经销商或代理商.
(三)与该企业共同控制合营企业的合营者.
第六条 仅仅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企业,不构成关联方.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
第五十三条
发行人应根据《公司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披露关联方、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1号――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
第三十四条
发行人应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披露关联方、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七十一条
(三)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4.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上述第1、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上市规则》
10.1.2
上市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10.1.3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
(二)由上述第(一)项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三)由第10.1.5条所列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四)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
(五)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
10.1.4
上市公司与前条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10.1.5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第10.1.3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10.1.6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上市公司的关联人:
(一)根据与上市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第10.1.3条或者第10.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10.1.3条或者第10.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简析:
从对关联方的界定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与《上市规则》是一致的,而与《会计准则》略有区别,例如持股5%以上的股东、潜在关联人与未来关联人等方面。
由于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第11号要求按照《会计准则》进行披露,似乎可以理解为:编制发行申请文件、会计师审计时采用《企业会计准则》标准;上市公司进行日常信息披露和定期报告披露时采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