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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交易错误代理赔偿损失案

发布时间:2021-08-06 05:00:31

股票委托 如何让代理人不承受损失赔偿

第六十三条 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第六十四条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指定代理人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权。第六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第六十六条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第六十七条 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第六十八条 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一)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三)代理人死亡;(四)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五)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第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终止:(一)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二)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三)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四)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五)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⑵ 炒股损失索赔的计算方法,索赔的步骤是什么

股票索赔步骤就是民事诉讼的程序过程,可以参考我之前的网络知道问答。

股票索赔计算方法比较复杂,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利息、印花税。

⑶ 钱某与某证券公司营业部赔偿纠纷案有什么样的结局

徐光唐满

案情简介

原告:钱某

被告:某证券公司某某营业部

原告钱某系在被告公司某营业部开户的股民,从事股票交易多年。2007年1月8日,钱某从银行的储蓄账户往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上转入资金3万元,但因证券公司和银行之间的信息传输出现故障导致钱某的资金账户多出了6万元资金,即单边账。钱某当日在得知资金账户上无故多出了6万元资金后,以其资:金账户上的全部款项购入某权证,且于当日抛出获利,后又用其资金账户上的所有款项重新购入某股票。当日晚,证券公司和银行进行例行对账,发现了该笔单边账,按双方签订的协议应当由证券公司负责调账,因为该客户银行储蓄账户上只有3万元存款,银行方面仅转出了3万元资金,从而使得证券公司被动地形成了透支融资的现象。次日,营业部工作人员与钱某进行了多次沟通,希望其能补足该笔透支资金或将相应价值的股票抛售填平资金账户上的赤字。但沟通没有能够解决问题,钱某拒绝了上述方案,并认为该笔错账资金是其和银行之间的关系,与证券公司无关。营业部在沟通无效的情况下于当日收盘之前将钱某股票账户上的用透支资金购买的相应股票强行平仓,收回透支资金。钱某以证券公司行为侵犯其财产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证券公司赔偿其股票差价损失并要求被告退回平仓的佣金、印花税和过户费。

争议焦点

该透支的6万元的所有权之归属,强制平仓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审理判决

经审理法院认为,证券公司是否应对该强制平仓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及责任比例,应依据双方的过错程度而定。就钱某在此次事件中的行为而言,其在2007年1月8日委托证券公司为其购买股票过程,明知其通过银证转账转入证券资金账户仅为3万元,加上账户中原有233.43元,其可用资金应为30233.43元,而钱某对证券资金账户在银证转账后竟出现90233.43元的可用资金数额,不仅没有进行资金来源的查证,反而贸然将全部资金投入股票买卖。且在1月9日证券公司向其说明多余资金6万元系银证转账系统失误所致,要求返还6万元透支金额的情况下,仍拒绝退还。钱某明显存在透支故意。而证券公司在1月8日股市收盘后发现透支,并在1月9日股市开盘时即与钱某进行沟通要求返还透支资金6万元。金通证券在1月9日股市即将收盘但沟通无效的情况下,才对钱某利用透支资金购买的股票进行强制平仓,属于及时阻止钱某单方透支交易行为。首先,依据银行与证券公司对2007年1月8日银证转账业务结束后进行的例行清算,确认钱某的透支金额非属银行所有,应由证券公司对此进行调账。故钱某超出自有资金余额仍购买股票,其行为已直接构成对证券公司财产权的侵害。其次,证券市场的特性在于股票价格存在波动性,股票价格的变动并非可以完全预见,也不以当事人的意志而转移。如证券公司不及时强行平仓,可能造成损失,及发生损失迅速扩大的迹象,而投资者也很难有足够的资金弥补亏损。所以,证券公司为避免发生重大损失,将钱某利用透支资金购买的股票进行强行平仓,可以视同证券公司在一定条件范围下的自行救济,由此可能造成的损失应由客户自行承担。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没有提起上诉。

⑷ 股票交易软件瘫痪导致不能交易损失由谁承担

自认倒霉把,这样的事情发生的很少,就算弄到法院,你也很难有证据来证明因为他的软件瘫痪你有很大损失,而且损失鉴定也没法、办法举证,所以这种事情是没有办法的,
你可以换个政群公司。

⑸ 股票不能委托,造成损失能否要证券所赔

如果是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要求赔偿。

证券所人员不满待遇,故意不开服务器,如果你能掌握确凿证据,完全有理由要求赔偿!!!

⑹ 股票维权索赔可以获赔多少钱

有很大一部分投资者想当然的认为索赔金额就是账面亏损,其实法律有规定了计算方法,今天教大家快速学会如何计算索赔金额。

首先股票损失认定应当知道几个关键概念:

计算投资差额损失要先确定虚假陈述行为的几个时间点: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及基准价。

实施日是指作出虚假陈述或者发生虚假陈述之日。例如超华科技(002288)因虚增2014年的利润,受理法院认定2014年的年报发布日为虚假陈述实施日。

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全国范围发行或者播放的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之日。

在俞强律师代理的案件中,我们总结了一下,通常以立案调查公告日认定为揭露日,但有些案件也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公告日认定为揭露日。

基准日是指虚假陈述揭露或者更正后,为将投资人应获赔偿限定在虚假陈述所造成的损失范围内,确定损失计算的合理期间而规定的截止日期。基准日分别按下列情况确定:

1、揭露日或者更正日起,至被虚假陈述影响的证券累计成交量达到其可流通部分100%之日。但通过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的证券成交量不予计算。

2、按前项规定在开庭审理前尚不能确定的,则以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后第30个交易日为基准日。

3、已经退出证券交易市场的,以摘牌日前一交易日为基准日。

4、已经停止证券交易的,可以停牌日前一交易日为基准日;恢复交易的,可以本条第1项规定确定基准日。

基准价就是指揭露日至基准日收盘价的平均价。

计算投资差额损失,需要搞清楚投资差额损失计算的基准日、基准价。基准日,是指虚假陈述揭露日起,至被虚假陈述影响的证券累计成交量达到其可流通部分100%之日;基准价,则是从虚假陈述揭露日到基准日之间,根据每天的收盘价格计算得出。

虚假陈述行为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投资人因虚假陈述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投资者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及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及利息。

如果投资人只进行了一笔股票买卖,其投资差额损失就不会存在计算差异。司法实践中,投资人进行股票交易往往很复杂,不同的计算方法就会得出不同的损失金额。

赔偿的损失由哪些部分组成?

投资人实际损失包括:

1、投资差额损失

2、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

3、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印花税

4、前款所涉资金的利息,自买入至卖出证券日或者基准日,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在这四项里,佣金、印花税、活期利息占索赔比例不到0.5%,所以我们重点来看投资差额损失的计算。

只有在虚假陈述实施日至揭露日之间买进的,并且在揭露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才具有索赔资格。

具体算法是(买入均价-卖出均价)*可索赔数量=投资差额损失(仅限于揭露日至基准日卖出的情形),如果是实施日至揭露日之间买进,一直到基准日之后卖出或者没有卖的,投资差额损失=(买入价-基准价)*可索赔数量。

⑺ 股票交易 算错,我的损失谁承担

可能1.你以前买卖过这个权证。系统是将你以前的成本一起加进去的。盈亏也是累加的。你可以在“当日委托”或“当日成交”中查询你这笔成交价格。交易系统出错的可能性不大。
可能2.你使用了市价委托。
可能3,你买进的数量太少,券商收取了最低5元的佣金,导致成本上升。

⑻ 炒股损失索赔的计算方法是什么索赔的步骤是什么

1、股票索赔条件范围(时间):实施日到揭露日期间买入,并没有卖出的股票。其中揭露日确定的非常关键,决定着是否能够获赔,赔偿多少问题,但也最为复杂,对此韩友维律师有专门文章论述,在此不再涉及。

2、差额损失计算方法:买入平均价减卖出价(或基准价)

其中买入平均价的计算方法最为复杂,下面将专门论述。卖出价一般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确定。基准价也较好确定。

3、印花税目前为千分之一,佣金按照实际收取金额计算,利息按照银行活期利率计算,计算期间从买入到卖出或基准日。以上计算基数为差额损失金额。

4、关于买入平均价的计算方法和计算标准

如果投资人只进行了一笔股票买卖,其投资差额损失就不会存在计算差异。司法实践中,投资人进行股票交易往往很复杂,不同的计算方法就会得出不同的损失金额。

《若干规定》对买入平均价格如何计算,并没有做出详细的规定。最高法院通过公布案例的方式变相认可了股票索赔差额损失计算方法属于法院自由裁量范围。各地法院计算方法标准不一、千差万别,同一个案件如果由不同的法院审理,损失认定金额会相差很大。韩友维律师团队综合当前各方观点,将股票索赔投资差额损失计算方法归纳为三类、六种:三类是指算术法(不计算卖出股票)、冲抵法(冲抵卖出股票)、加权法(计算卖出股票);以上每类下分2种共6种。

(1) 简单算术平均法:即不考虑投资人每次买入股票数量,单纯考虑每次买入股票的单价,将所有单价根据投资人买入股票次数做平均化处理,确定买入均价。

(2) 综合算术平均法:即不考虑卖出股票,将买入股票的总金额与买入股票的总数量相除得出买入平均价。如南京中院、成都中院、宁波中院。

(3) 先进先出法:即投资人最先卖出的股票推定为其最先买入的股票,两者进行冲抵,将未冲抵的买入股票依据买入价进行均价计算。如南宁中院、广州中院。

(4) 后进先出法:即投资人最先卖出的股票推定为其最后买入的股票,两者进行冲抵,将未冲抵的买入股票依据买入价进行均价计算。如济南中院。

(5) 普通加权平均法:即投资人将其所购买的所有股票总价与其在揭露日前出售的所有股票总价相减,同时,将其所购买的股票总量与卖出股票总量相减,最后,将股票总价之差与股票总量之差相除,计算出每一股对应的均价,如丰华股份案。如上海一中院、上海二中院、北京二中院等。

(6) 移动加权平均法:即将投资人每笔买入与下一笔买入进行加权计算,将得出的结果再与下一笔买入进行加权计算,如此循环,直至计算至最后一笔买入。如广西高院。

⑼ 股票在交易委托后,那其中收益或损失谁来负责

只要股票在你手中,你就享有股票的一切权利,该股票的收益仍属于你

⑽ 系统风险该如何计算 证券民事赔偿案件损失计算方法探讨

在确定了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后,系统风险又该如何计算呢?这里请东方电子(资讯行情论坛)证券民事赔偿案的原告代理律师团谈谈相关研究成果,希望能对难题破解有所帮助。---编者    如何衡量和确定系统风险?《1.9司法解释》并没有给出具体的确定标准。根据系统风险的定义我们看到:系统风险是证券市场的固有风险,是投资者无法回避的风险因素。为确定系统风险造成损失,笔者认为应当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1、首先应当选择股票价格指数来衡量系统风险    (1)股票价格指数的计算方法    在编制股票价格指数时选定一个基日,以基日股价总水平作为基准,用即日股价总水平与基日股价总水平相对比,反映即日股价总水平相对于基日股价总水平而言的高低和变动程度。    单只股票的价格水平可以用个股股价直接衡量,整个股市的价格总水平则需要用股份数将个股股价综合为股市总市值来衡量,即用个股股价乘以股份数得到个股市值,再将个股市值汇总得到股市总市值。因此,股价指数就是即日总市值与基日总市值的比数。    (2)股价指数是反映股市动态的综合指标,能够反映系统风险的影响    通过股价指数的编制方法,我们看到:股票价格指数是对股票市场上的股票价格进行平均计算和动态对比后得出的数值,是反映股市动态的综合指标,是衡量股市价格总水平涨落的尺度标准。它能够比较准确地反映证券市场整体行情的变化和整体发展趋势,完全符合系统风险的内在定义标准。因此股价指数可以用来衡量系统风险。    2、股价指数的选取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股价指数包括综合指数类、成份指数类和深证基金指数类。    如果将全部上市股票纳入指数计算范围,就得到通常的综合指数;如果只选一部分股票作为指数股,就得到通常的成份股指数;深证基金指数则仅将上市的基金纳入计算范围。    由于综合指数将全部上市股票纳入指数的计算范围,因此综合指数具有完全的代表性,也更能客观地反映整个市场的系统风险。    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指数包括深证综合指数、深证A股指数、深证B股指数。深圳证券交易所全部股票均用于计算深证综合指数,其中的A股用于计算深证A股指数,B股用于计算深证B股指数。    因东方电子只发行A股股票,故笔者选择深证A股指数作为确定市场系统风险的计算依据,排除仅B股股票才其受影响的外汇管制、汇率波动等系统风险因素。    3、不同时间买卖不同数量的股票,受系统风险影响不同    如果用第一笔买入证券日至揭露日期间深证A指的下跌幅度作为系统风险的变化趋势,显然忽略了在此过程中不同时间买卖不同数量股票的差别。因为第一笔买入证券日和揭露日的深证A指是确定的,则计算所得下跌比例是确定的。也就是说,采用这种计算方法,无论在此期间投资者如何买卖股票,只要其第一笔买入日一样,计算所得系统风险的影响比例就相同,这显然不符合事实和客观情况。为充分考虑系统风险对具体买卖交易的不同影响,也为了和平均价格及投资差额的计算保持一致和可比性,深证A指可与这些数据的计算保持一致,以买卖股票的数量为权数作加权平均。这样,买卖不同数量股票受系统风险影响的因素得以考虑,同时每一笔买入的深证A指都参与了计算,准确客观。    揭露日前卖出证券的价格未参与买入平均价的计算,因此卖出日的股票指数也不应参与系统风险的计算。根据股票价格指数的定义和计算方法,证券市场的除权对股票价格指数的计算不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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