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年
Ⅱ 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增持股份后,半年内停牌重组,是不是构成内幕交易啊
由于重大事项未决定好,所以要停牌来进行整合,不然股价很容易出现大波动。
Ⅲ 公司重组跟股价有什么关系
炒作资产重组有风险 资产重组并不是对任何股票都能带来“爆发式”效益的。 从二级市场来看,由于大盘蓝筹股的资产规模基数较大,资产重组对中小盘股票带来的价值增值效应比较明显。 从过往历史看,不论是国内还是海外市场,股价往往是过度反应了资产重组带来的股东价值。一旦投资的预期得不到满足,股价便逃脱不了下跌的命运。中金公司的报告指出,1996-1997 年以上海实业和北京控股为代表的香港红筹股注资热潮过程中,股价也曾经翻倍上涨,在股价上涨的过程中,投资者的预期也不断高涨。但是,能够注入上市公司,并且对投资者有吸引力的资产毕竟有限。以上海实业为例,其股价从5 元上涨到56 元,但一年之后,又跌回10 元。 整体上市等资产重组的市场风险在哪里? 中金公司认为,集团公司对上市公司的注资能够给投资者带来的利益,主要在于收购价格相对市场合理价格的折让。一般情况下,收购价格对于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都会有一定的折让,但这个折让往往反映的是被注入资产的价值有一定的不确定性,需要一段时间的运营才能表现出来。如果收购价格高于市场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那么收购将有损上市公司股东的利益,公司应该从市场收购同类资产。在香港市场上,中国联通以往的注资都采用了市场定价的原则,其每股盈利在注资后充其量也只有10%-20%的增厚。 此外,古今中外,都不乏大股东通过虚增被注入资产的盈利或作价从小股东套现的案例,这种风险不但在国内市场存在,在成熟市场一样存在。随着国内市场非流通股不断转为流通股,这损害小股东利益的注资风险将大大上升。 高股价不利于重组 股价涨幅过高会阻碍重组的发生。国内市场由于历史的原因,注资定价并不是完全市场化操作,一般情况都是根据待注入资产的评估净资产值作价(对应市净率为1),目前国内上市公司平均市净率为3倍左右,所以往往相对于市场合理价值给予了很高的折扣。以沪东重机为例,其股价在注资消息公布前为30 元,市净率为6.8倍,但注资定价仅1倍市净率,价格折扣高达85%;注资对上市公司盈利增厚达122%。 因此,重组注资消息一旦泄漏,往往会刺激股价提前反映,出现大幅上涨。 对于理性的集团公司而言,如果注资交易方式是通过增持上市公司的股票而不是现金交易,它的注资意愿不但要看注资价格的折让,还要看认购股票的价位。在高股价的情况下,首先意味增发股价较高,大股东换取的股权数少,控股权增厚效应有限;其次,高股价意味着未来股价下跌的可能性越大,大股东要承担注资后股票市值缩水的风险。所以,当股价在资产重组消息刺激下大幅度上涨,甚至过度反应的情况下,理性的注资人会选择待股价回落以后再做增发,当然除非控股股东有意向上市公司大幅转让利益或者高位资产套现。 注资消息在股价上提前反映越充分,要求的资产折让就会越高,未来一旦收购价折扣达不到市场预期,股价下跌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从a股市场和香港市场比较来看,a 股市场由于监管力度相对有限,通常注资重组的消息会提前通过内幕交易提前反映到股价中,股价上涨得更多,投资者要求收购价折扣更高。而一旦收购完成未能满足投资者预期,股价下跌幅度也更大,事实上a 股市场更是如此。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很多上市公司的注资或整体上市计划是与公司管理层股权激励计划捆绑在一起。
Ⅳ 企业并购:详解上市公司内幕交易,如何防范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是容易产生内幕交易的高发领域,特别是上市公司产业并购涉及的相关方较多时,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的难度较大,导致出现内幕交易的风险很高。
上市公司产业并购一旦涉及内幕交易,不仅会导致并购交易失败,相关当事人也将面临监管部门和法律的严惩,因此在筹划和实施产业并购的过程中,上市公司一定要使相关当事人充分了解内幕交易基础知识,深刻认识内幕交易的危害性,并在此基础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指导性意见的要求建立完善的内幕信息保密和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制度并严格执行。
Ⅳ 上市公司计划重组停牌前增持公司股票属于内幕交易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七条 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在计划重组停牌前增持公司股票,属于内幕交易。
Ⅵ 如何强化打击并购重组中的内幕交易
近日证监会对七宗内幕交易案作出处罚,其中六宗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事项相关。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常德鹏表示,上市公司并购重组领域已成为内幕交易违法行为的易发、高发地带。笔者认为,对并购重组中的内幕交易应从多个层面、多个角度严加打击和遏制。
对内幕交易还可利用推定办法。由于内幕交易越来越隐秘,有时要获取直接证据几乎不可能,此时对内幕交易的认定,更多只能通过“环境证据”来逻辑判断、即推定。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行政处罚案件证据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规定,内幕信息知情人等从事与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活动,但不能做出合理说明或提供证据排除其内幕交易的,法院可确认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内幕交易行为成立。监管部门应大胆使用法律所赋予的这把尚方宝剑,斩断市场主体进行迂回内幕交易的侥幸念头,推定关键是要把握好“度”,推定事件应是大概率事件。
总之,要遏制并购重组等伴生的内幕交易,就要让内幕交易者得不偿失,由此形成巨大震慑,使其形成不敢、不愿内幕交易的心理高压线。
来源:新京报2
Ⅶ 上市公司对重大资产重组行为的监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为,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上市公司质量不断提高,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购买、出售资产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达到规定的比例,导致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资产、收入发生重大变化的资产交易行为(以下简称重大资产重组)。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上市公司按照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行证券文件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行为,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重大资产重组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必须及时、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信息,保证所披露或者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重大资产重组活动中,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公司资产的安全,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为重大资产重组提供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循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严格履行职责,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并应当对其所制作、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所知悉的重大资产重组信息在依法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重大资产重组信息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违法活动。
第八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为进行监管。
第九条 中国证监会在发行审核委员会中设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并购重组委),以投票方式对提交其审议的重大资产重组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
第二章 重大资产重组的原则和标准
第十条 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三)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四)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五)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六)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七)有利于上市公司形成或者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购买、出售资产,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一)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
(二)购买、出售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同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50%以上;
(三)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购买、出售资产未达到前款规定标准,但中国证监会发现存在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的,可以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责令上市公司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补充披露相关信息、暂停交易并报送申请文件。
第十二条 计算前条规定的比例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购买的资产为股权的,其资产总额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与该项投资所占股权比例的乘积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营业收入以被投资企业的营业收入与该项投资所占股权比例的乘积为准,资产净额以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额与该项投资所占股权比例的乘积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出售的资产为股权的,其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以及资产净额分别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以及净资产额与该项投资所占股权比例的乘积为准。
购买股权导致上市公司取得被投资企业控股权的,其资产总额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营业收入以被投资企业的营业收入为准,资产净额以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额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出售股权导致上市公司丧失被投资企业控股权的,其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以及资产净额分别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以及净资产额为准。
(二)购买的资产为非股权资产的,其资产总额以该资产的账面值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资产净额以相关资产与负债的账面值差额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出售的资产为非股权资产的,其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分别以该资产的账面值、相关资产与负债账面值的差额为准;该非股权资产不涉及负债的,不适用前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资产净额标准。
(三)上市公司同时购买、出售资产的,应当分别计算购买、出售资产的相关比例,并以二者中比例较高者为准。
(四)上市公司在12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但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资产交易行为,无须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
交易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下,可以认定为同一或者相关资产。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二条所称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包括:
(一)与他人新设企业、对已设立的企业增资或者减资;
(二)受托经营、租赁其他企业资产或者将经营性资产委托他人经营、租赁;
(三)接受附义务的资产赠与或者对外捐赠资产;
(四)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资产交易实质上构成购买、出售资产,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计算的相关比例达到50%以上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等相关义务并报送申请文件。
Ⅷ 重大资产重组前,公司控股股东买卖公司股票算不算内幕交易,期限怎么界定。
公司控股股东买卖公司股票算内幕交易。
1、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秘书、打字员,以及其它可以通过履行职务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
2、发行人聘请的律师、会计师、资产评估人员、投资顾问等专业人员
3、发行人可以行使一定管理权或者监管权的人员,包括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发行人的主管门部门和审批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工商、税务等有关经济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等
4、由于本人的职业地位、与发行人的合同关系或者工作联系,有可能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新闻记者、编辑、电台主持人以及编排印刷人员等。
我国《证券法》第74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一)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六)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Ⅸ 为啥股市内幕交易会影响企业重组
这是因为企业重组会涉及多方利益,如果在重组期间发生某种内幕交易,股票价格被操纵,就会影响伤害一方甚至多方经济利益,发生重组新障碍,出现重组新问题,轻则影响重组进程,重则导致重组腰折。
Ⅹ 股市内幕交易罪中如何认定主犯与从犯
2007年7、8月,某上市公司拟收购某控股公司全部股权进行重组。在该信息公告前,黄某指使他人以曹某等79人的身份证开立个人股票账户,并安排杜某协助管理以上股票账户。
2007年8月13日至9月28日间,黄某指使杜某等人使用上述账户累计购入某上市公司股票,账面收益3.06亿余元。期间,被告人许某明知黄某利用上述内幕信息进行某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仍接受黄某的指令,在广东借用他人身份证开立个人股票账户或直接借用他人股票账户,于同年8月13日至9月28日间,累计购入该股,账面收益9021万余元。
本案涉及内幕交易罪中共同犯罪中主犯与从犯的认定问题。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的内幕交易罪,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或者特别严重的犯罪行为。
黄某等人作为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在涉及对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该证券,内幕交易成交额及账面收益均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黄某与杜某、许某属于内幕交易罪的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黄某与杜某、许某共同合谋,实行内幕交易的犯罪行为,构成内幕交易罪的共同犯罪。根据他们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分工,黄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杜某和许某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系从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