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保险中介机构互联网资质
互联网对保险中介的影响包括以下几点:
一、对保险经营观念的颠覆
互联网对保险行业最大的颠覆是从客户思维到用户思维的改变传统客户思维模式下保险公司运用P营销理论将公司产品推销给消费者关键因素是产品包装价格优势渠道实力和促销策略等而在互联网时代由于信息量大信息流动快能最大程度消除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对称被加速打破后消费者购买决策过程发生巨大变化消费者拥有了更多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买卖双方权力将发生转移促使行业加速进入用户主权时代用户思维模式下个性化的产品极致的消费体验简约的形式跨界的资源整合以及大数据的分析运用等能力成为竞争的关键。
二、对行业销售入口的冲击
保险销售是对具有同样风险特征的个体聚合的过程对个体的不同定义方式派生出了营销直销代理等不同销售渠道而互联网天生就是连接聚合的途径可以很容易克服空间上的限制将人群风险特征进行无限细分充分利用小众人群的长尾效应组合成个性化的团单进行承保在此背景下决定业务量的将是互联网平台的流量传统模式下依靠网点数量和人力规模进行一对一营销的传统优势由于成本较高必将受到一定的削弱和冲击。
三、对保险市场边界的扩展
互联网保险将从三个方面扩展保险的边界一是互联网带来新的经济生活方式其中蕴含的新风险派生出的新的保障需求如网购退货险盗刷险等二是大数据技术提升行业风险定价与管理能力从而将以前难以有效管理的风险纳入承保范围如高温险雾霾险赏月险等三是借助互联网强大的客户聚集能力发挥长尾效应将保险期间碎片化保费碎片化使得以往不具有高额投保能力的客户纳入被保人群如一元关爱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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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保险代理互联网销售资质
1、是否有资质全国销售;
很多独立的保险网站,所拥有的都是保险兼业、地区性兼业代理的资质,是不合法的。选择此类网站的安全系数相对也比较低。网络保险平台是一个随着电子商务的兴起而出现的一个新型的模式,是将来保险发展的趋势,但是当前市场监管还没有特别完善,因为在选择保险平台的时候最好是要选择具有全国销售资质的平台。
2、是否有网上销售保险产品的资质;
根据中国保监会发布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对保险电子商务网站的准入资质、经营管理等提出了监管意见,不具有全国保险业务经营许可资质的、注册资本金未达到1000万人民币的、非保险专业中介的,均不得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
3、产品是否正规、能否到保险公司网站查询验真;
网络保险平台销售的产品应合规、报备。
4、支付是否有保障。
钓鱼网站或支付不顺畅的网站,其安全性有待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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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申办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条件
根据《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资格由:
1、保险代理、经纪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健全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管理制度;
(二)具有合理的互联网保险业务操作规程;
(三)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且经营区域不限于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
(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2、保险代理、经纪公司应当在具备下列条件的互联网站上开展保险业务:
(一)依法取得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在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完成网站备案;
(二)网站接入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三)有与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相适应的电子商务系统,能实现投保人的全部投保信息与保险公司核心业务系统的实时对接;
(四)具备健全的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及安全技术,具有防火墙、入侵检测、加密、第三方电子认证、数据备份等功能;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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