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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平台保险产品运营

发布时间:2021-08-07 18:52:27

① 互联网平台线上销售保险产品

互联网线上销售保险产品一般都与保险公司合作,类似于中介的角色,为客户提供性价比较高的产品,不是一味地趋利,盲目推荐产品。
线上渠道

优势:互联网销售渠道选择更多样化,有同类产品的对比,可以随时自主购买,价格方面也有优势,还能避免被不合格代理人误导。
劣势:但线上选保险的前提是自己要对保险有一些了解,险种、条款之类。如果不知道自己想要什么,可能会比较懵,很容易被一些噱头忽悠。

② 网络保险产品的优势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

由于保险产品具有网上销售的可操作性,作为一种全新的经营理念和商业模式,具有选择广泛、降低成本、无地域时间限制和保护隐私的特点
中国互联网的高速发展,已将网络保险推到了我们面前。面对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使中资保险公司位于外资竞争的前沿,不容怀疑的网络化趋势给中资保险业的提升带来了契机。然而,网络化只是趋势,它并不能改变中国传统保险业的不成熟和营销手段的幼稚,传统保险营销业务近年虽发展速度迅猛,但营销方式却略显呆板和单一,如果不从传统内涵上改变营销模式,网络保险似乎只是一种时髦和摆设。
在目前各保险公司普遍推行的是保险代理人营销机制,在这种营销机制中,客户完全处于被动地位,大多情况下是通过保险营销人员的讲解了解保险知识,缺乏与保险公司的直接交流。这样就会导致由于营销人员急于获取保单而一味夸大投保的益处,隐瞒不足之处,为保险业的长远发展埋下隐患。而且,目前保险营销人员的素质也不够高。据中国社会事务调查所(SSIC)调查结果显示,北京市有19%的人因为“保险营销人员素质太差”而拒绝保险。保险营销人员的素质不高和目前保险营销中推行的人海战术,使大约10%的居民对保险推销人员采取“紧闭门户,置之不理”的态度。保险营销人员的整体素质不高也导致约66%的居民不了解保险,保险业的发展因而受到很大程度的影响。
网络时代的到来迫使各保险公司面临新形势下营销手段的变化与调整,其中对于网络这一新工具如何运用将成为关键。目前通过网络销售保险产品正在逐步成为现实,但总体而言,在网络上进行保险销售可以说尚处于初级阶段,而且是低水平的。多数保险公司对于网络保险的认识处于摸索阶段。不过,由于保险产品具有网上销售的可操作性,作为一种全新的经营理念和商业模式,具有选择广泛、降低成本、无地域时间限制和保护隐私的特点。对于传统保险公司来说,网络营销可以有效降低成本、减少运营风险,还可以最大限度地满足客户的个性化需求。因此,其前景为业内人士所看好。
目前,保险业对互联网的兴起所产生的反应及举措大致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世界各国保险公司中的大多数都已主动采取行动,建立各自的网站,逐步将公司的营运同网络接轨,扩大了保险公司直接面对客户销售的范围;另一方面表现为保险公司利用个人电脑和互联网为顾客提供优质的服务。
对于网络保险这一趋势,了解行业目前的状况,借鉴国外出色的营销模式,以及专家、媒体的报道分析,对于国内刚刚处于起步和摸索阶段的网络保险业是大有裨益的。
《国际金融报》(2004年06月30日第十五版)希望对你有帮助

③ 目前国内比较成熟的互联网保险模式包括哪些

国内主要的独立第三方保险网站,中民保险网、网易保险、保网、优保网、E家保险网等。

中民保险网总部在深圳,国内领先的第三方保险电子商务网站。是包含意外险、旅游险、健康险等多种保险产品在线销售的综合型保险电子商务网站。

新一站总部设在南京,注册资金10000万,具备保监会批准的网络保险销售资格。

网易保险于2011年12月6日正式上线,由网易与知名保险公司合作推出的第三方保险直销平台,用户可以在线进行投保,涵盖车险、意外险、健康险、家财险等险种,实现一站式保险自助购买体验。

保网总部在深圳,国内较早、较有影响力的保险门户网站,网站大但比较杂。2010年7月29日,保网与泛华保险服务集团签约成立一家新的“泛华保网电子商务公司”。

优保总部在厦门,其母公司ehealth是 美国最大的健康险在线投保平台。中国地区技术支持为翼华科技(厦门)有限公司。

e家保险网2006年1月推出,主要险种为旅游交通保险:国内旅行保险、境外旅行保险、航空意外保险、交通意外保险、出国签证保险等。



(3)网络平台保险产品运营扩展阅读

移动互联网趋势下,用户使用移动终端的时间越来越多,由此可以衍生出更多针对移动终端的创新产品,同时用户将在移动端创造更多内容;保险行业正是借助这一点,依托移动互联网的技术平台,秉承消费者的使用习惯的潮流趋势,在展业、管理、售后各方面利用移动互联网不断进行创新的应用。

保险网络产业其实并非新兴事物,沃保网专注保险网络展业十年,在互联网应用不断深入的社会大背景下,作为一种新的保险营销模式,沃保网络展业模式已经冉冉升起,据了解,沃保网推出了移动展业。

借助移动终端,消费者可随时随地访问沃保网发布保险需求信息,咨询保险,进驻沃保网的保险营销员也可通过手机媒体随时随地分享沃保网上的保险资讯等,打破保险公司的固有运营模式,也将打破消费者对于保险的理解,还有选择保险的习惯性思维。

④ 第三方互联网保险平台还有哪些在运营

比如什么188保险网,全保网一类的吧,188还可以的

⑤ 互联网保险是如何运营的

互联网保险是通过和用户签订电子保单,用户定期通过网络支付缴纳保险金,网络平台对保险进行理赔,管理等工作。

⑥ 保险互联网出单平台该怎么规避风险和运营

根据国家的而政策和公司的一些制度来制定一些办法

⑦ 互联网保险强监管时代 第三方网络平台哪些业务不能碰

非持牌机构不得违规从事互联网保险中介业务,除了“保费试算、报价比价、业务推介、资金支付等保险销售活动”外,还有哪些业务属于互联网保险中介服务?第三方网络平台发布保险产品广告,提供保险产品排名服务、以网络问卷调查或大数据分析的形式给予投保建议或者观点,免费赠送保险产品和保险服务是否合规?
近期保监会下发《关于整治机动车辆保险市场乱象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要求“各财产保险公司应加强对第三方网络平台合作车险业务的合规性管控。财产保险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网络平台提供网页链接服务,但不得委托或允许不具备保险中介合法资格的第三方网络平台在其网页上开展保费试算、报价比价、业务推介、资金支付等保险销售活动。”
因为《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下称《办法》)早已对保险机构和第三方网络平台进行了明确的角色分工:(1)保险机构管理和负责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销售、承保、理赔、退保、投诉处理及客户服务等保险经营行为;(2)第三方网络平台只能为保险机构提供网络技术支持辅助服务。若要开展保险业务,应取得保险业务经营资格。而在实践中,第三方网络平台容易僭越“网络技术服务”的角色,充当互联网保险中介的角色,此次明确禁止的几类保险销售行为就是大部分第三方网络平台从事互联网中介业务常采用的模式。
这一通知的下发释放的不仅仅是对车险的整治信号,也对第三方网络平台非法经营保险中介业务发出了警告。

监管收紧,合法与非法的界限在哪?
此次《通知》还禁止了“保险机构委托第三方开展保费试算、报价比价、业务推介、资金支付等保险销售活动”,意味着以往第三方网络平台通过在网页上注明“XX服务由XX保险机构提供”的方式也行不通了,也表明了互联网保险的监管政策进一步收紧。
然而在《通知》下发前,我国《保险法》《办法》等相关法律对互联网保险销售等互联网保险中介服务的认定标准和表现形式并没有明确,而且互联网保险中介服务相比传统保险中介服务呈现出了跨地域经营、程序化运行、线上交流等新特征,对于本身就融合了技术服务与信息中介服务功能为一体的第三方网络平台来说,合法与非法界限模糊。
但通过近一年对非持牌机构违规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排查,此次保监会在《通知》中已经明确认定第三方网络平台在其网页上开展保费试算、报价比价、业务推介、资金支付等活动为保险销售活动。
该通知下发后,有很多第三方网络平台负责人咨询我们,除了“保费试算、报价比价、业务推介、资金支付等保险销售活动”,还有哪些业务属于互联网保险中介服务?第三方网络平台还能发布保险产品广告吗?提供保险产品排名服务、以网络问卷调查或大数据分析的形式给予投保建议或者观点,免费赠送保险产品和保险服务是否属于互联网保险中介活动?笔者针对上述问题主要从保险中介业务内涵来分析第三方网络平台哪些行为属于违规从事互联网保险中介业务。

保险中介业务内涵
根据我国《保险法》,保险中介机构包括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和保险公估机构,虽然三者立场不同,但共同特征在于介于保险公司和投保人之间,在保险合同订立前、中、后提供一系列服务,包括咨询与销售、承保、理赔、退保、投诉处理及客户服务、风险管理与安排、价值衡量与评估、损失鉴定与理算等中介服务活动,并从中依法获取佣金或手续费的机构。而根据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Insurance Supervisors,简称IAIS)的定义,保险中介指通过任何媒介招揽、协商、销售保险合同的行为。
因此保险中介业务内涵很广泛,围绕保险合同订立产生一系列中介服务基本都可以被纳入保险中介范畴。

互联网保险中介服务认定
互联网保险中介服务本质仍然是保险中介服务,并非网络技术服务。根据最新监管趋势及《保险法》《办法》《通知》的基本精神,笔者认为若第三方网络平台以介于保险机构和投保人之间的第三方的身份,负责在保险合同订立前、中、后提供包括咨询与销售、承保、理赔、退保、投诉处理及客户服务、风险管理与安排、价值衡量与评估、损失鉴定与理算等活动就是从事保险中介服务,应取得保险中介经营资格。通过上述分析,针对第三方网络平台的疑问,笔者观点如下:
1
第三方网络平台若只是接受保险机构委托发布广告、为消费者提供信息,保险机构对广告的合规性、真实性负责,则不属于保险中介行为。
2
第三方网络平台对保险产品进行排序、评价、比较的行为或以网络问卷调查或大数据分析的形式给予投保建议或者观点,往往有向用户推介保险产品的主观意图,应属于保险中介服务中的保险销售行为。
3
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赠送保险有关行为的通知》相关规定,只有人身保险公司可以按照规定赠送人身保险,赠送保险的行为视为保险销售行为。因此若第三方网络平台向用户赠送保险产品或者保险服务等,应视为保险中介服务中的保险销售行为。

第三方网络平台合规与创新
互联网保险业务兴起于2011年,2012年-2015年进入高速增长阶段, “互联网+保险”开启了保险销售与产品的创新时代。越来越多的互联网企业加入到保险行业的盛宴中,为保险行业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但随着互联网保险规模爆发、业务不断扩张也带来了种种风险。事实上,大部分互联网企业对保险业务和经营规则并不熟悉,合规风控意识淡薄,很多平台以科技创新为名实质违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不断触及监管边界。2016年10月保监会联合14个部门发布了《互联网保险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强调加强风险排查,对借创新之名实行违法违规活动的机构予以查处。其中无牌机构非法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是整治工作的重点之一。
鉴于互联网保险中介行为内涵广泛,并且监管呈现不断从严趋势,若不具备保险中介合法资质,第三方网络平台只能为保险机构提供网络链接、界面搭建等网络技术辅助服务和非推介性质的广告服务,不能进行保费试算、咨询、报价比价、投保方案建议与制定、业务推介、资金支付等保险中介业务,不能对保险信息做任何主观分析、加工、处理。
因此第三方网络平台若想继续在互联网保险业务中分一杯羹,要么争取通过申请或收购方式成为持牌机构,要么只能转型为专业技术公司,用核心技术降低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运营风险,提升业务转化效率和用户体验。
在互联网保险强监管时代,如何在合规的前提下探索、创新与发展已成为互联网企业需要重点思考和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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