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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日常关联交易被否决

发布时间:2021-08-09 16:28:12

『壹』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额度能否超过总资产的2倍

可以。对于关联交易的规模没有要求,只要履行必要的程序,经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即可。

『贰』 一汽富维半个月二次违约,出不了年报,股市前所没有,证监会注意了吗

“对于一汽富维来说,其2015年年度财务报告的发布,可能使之成为一家业绩优良,却被ST的上市公司。”一位不愿具名的财务认识向《证券日报》记者表示。
12年来,审议日常关联交易议案本是一汽富维的一项常规工作,而到了2015年却发生了变化。随着一汽富维关联交易议案四度被否决,小股东与董事会的矛盾进一步激化,对于一汽富维与一汽集团之间存在关联交易的质疑也愈发强烈。
今年1月5日,《证券日报》独家刊文《一汽富维12年总计亏损10.58亿元被疑存利益输送》,此后一汽富维汽车车轮业务毛利率远低同行、扣除投资收益12年来累计亏损10.58亿元的怪状为大众知悉。
然而2016年第一个季度已经过去,在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一汽富维的关联交易却依然在大量进行。
“基于富维和一汽集团的隶属关系而产生关联交易我能够理解;富维的同类业务类比其他公司毛利率悬殊或许有着计算口径的原因我也能理解,毕竟多数人不是专业审计财务人员,对账目科属、费用成本构成的合理区值很难了然。但未经股东大会授权、接连数次被否的关联交易却始终无人监管、无人问责确实是有点滑天下之大稽了”。上述不愿具名的财务人士发出了如上的感慨。
“难产”的会计报告
上交所官网显示,因关联交易饱受质疑的一汽富维2015年年报的预披露时间已由3月25日变更为4月8日。
对此,有相当一部分投资者在股吧发帖直言不讳“公司就是在花时间润色账目”。
“公司财务年报的出炉必须要经过董事长、财务总监、律师、会计师事务所的签字确认,推迟年报说明他们还在为年报数字纠结中。这个时间点没有人会贸然踏雷,尤其是对于富维”。上述财务人士对记者表示。
上述财务人士称,一汽富维年报的“难产”主要体现在会计所的审计报告上。而以目前一汽富维的情形来看,最有可能会发布的就是保留意见报告或否定意见报告。
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的杨兆全律师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也表示,一汽富维会计报告出具保留意见的可能性较大。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选择为一汽富维出具了保留意见报告,就代表着哪怕交易过程违法,会计师事务所仍然可以通过保留意见以蔽之,这势必将给中国资本市场带个很坏的头,由此将打开中国资本市场没有不合格年度财务报告的大门。”这位财务人士向记者透露,在年报披露之前他曾亲自致电会计师事务所,督促和劝诫过相关工作人员,也成为了年报推迟发布的原因之一。
“通常所指的关联交易,大部分是指一次性或很少次数的关联方交易,由于法律限额的规定,这种情况下会计师事务所普遍会通过分拆的方式来回避披露问题。”上述人士指出,然而一汽富维情况特殊。它是经常性地、不间断发生地日常性关联交易,毕竟在集团公司只占25%的股份的情况下,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金额占比超过主营收入的95%,所以不排除会计师事务所会对其出具否定意见报告。
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田野律师表示,否定意见报告后果严重,需要事务所和客户公司进行充分的沟通,一般而言极少采用。
然而,即便会计师事务所真的“铁面无私”地出具了否定报告意见,其产生的影响也丝毫不逊于前者。
记者查阅,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规则》中关于退市风险警示的表述,上市公司若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则上交所将对该公司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这就意味着,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否定意见报告,一汽富维或将成为中国资本市场第一个业绩优良却被冠以ST标记的上市公司。
“目前来看,推迟年报发布很大可能是事务所与公司管理层在进行沟通并计算风险。事到如今,甚至不排除公司会临时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熟知公司法的王律师(化名)向记者解释,实务中曾有公司使过“临阵换将”的把戏,更换了一家对风险接受度更高的被委托方,其实就是看哪家会计所“胆更大”。
“可以这么说,公司和会计所现在每一个动作都是在违法的边缘上游走。”王律师对记者如是说。

『叁』 证监会有哪些关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披露的规章制度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披露的规章制度:
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和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拟进行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职能部门提出议案,议案应就该关联交易的具体事项、定价依据和对公司及股东利益的影响程度做出详细说明。
第十二条 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含人民币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含5%)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本制度第四章所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第十三条 公司拟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总额高于人民币300万元,且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0.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决定。独立董事做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第十四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持股5%以下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有关股东应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第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公司应将该协议的订立、变更、终止及履行情况等事项按照《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予以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四)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基于其他理由认定的,其独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 (五)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股东;
(六)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股东。 第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0万元(含人民币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含0.5%)以上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二十条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与交易有关的协议或者意向书;
(三)董事会决议、决议公告文稿和独立董事的意见(如适用); (四)交易涉及到的政府批文(如适用); (五)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适用); (六)独立董事事前认可该交易的书面文件;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一条 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发表的独立意见; (三)董事会表决情况(如适用);
(四)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人基本情况;
(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成交价格与交易标的账面值或者评估值以及明确、公允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关系,以及因交易标的的特殊性而需要说明的与定价有关的其他事项;若成交价格与账面值、评估值或者市场价格差异较大的,应当说明原因;交易有失公允的,还应当披露本次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利益的转移方向;
(六)交易协议其他方面的主要内容,包括交易成交价格及结算方式,关联人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和比重,协议生效条件、生效时间和履行期限等;对于日常经营中发生的持续性或者经常性关联交易,还应当说明该项关联交易的全年预计交易总金额;
(七)交易目的及交易对公司的影响,包括进行此次关联交易的真实意图和必要性,对公司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等;
(八)从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九)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有助于说明交易真实情况的其他内容。 公司为关联人和持股5%以下(不含5%)的股东提供担保的,还应当披露截止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上述数额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应当以公司的出资额作为交易金额,适用本制度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
公司出资额达到第十二条规定标准时,如果所有出资方均全部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额比例确定各方在所设立公司的股权比例的,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适用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等关联交易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披露的计算标准,并按交易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发生额,经累计计算的发生额达到本制度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标准的,分别适用上述各条的规定。
已经按照本制度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四条 公司进行前条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时,应当按照以下标准,并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本制度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以及由同一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已经按照本制度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一方因参与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行为所导致的关联交易,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的下述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二十七条 有关关联交易的审议及信息披露,应同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相关制度。

『肆』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侵害中小股东利益都有哪些表现形式

形式可能五花八门,但目的就一个,转移利润不给分红

『伍』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为上市公司提供担保是否属于关联交易是否需参加董事会会议的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关联交易的一方主体应当是上市公司,另一方主体是上市公司的关联方,只有符合这个基本情形的,才叫关联交易。是需要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同意的。
我国的股票市场是因经济体制改革而设立,因国企改革而得到发展。它的设计和组建并不是按照欧美国家那样完全以市场化的方式进行,而是带有明显的计划经济和行政控制的色彩,融资是企业改制上市的主要目的。这就导致原有企业单纯为了上市融资而实行股份制,制度改造和机制转换不彻底,仅仅停留在表面和形式上,造成了大量的控股股东和上市公司之间不公平的关联方交易的产生。这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不合理,国有股”一股独大”的现象相当普遍。并且,国有股和法人股均为非流通股,造成非流通股本比重过大,使得国有资产大量沉淀。同时,国有股股权行使的固化,使得国有产权配置难以变动,违背了“同股同权”的原则。而股权行使的主要途径不外乎两种方式:一是直接介入公司内部,参与运作;二是在股票市场中出售股票,”用脚投票”,从外部影响公司的决策和运转。对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来说,国有股的非流通性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他们获取与社会公众股股东相同的收益机会。因此,这些控股股东行使股权的途径主要集中到对上市公司事务的介入和干预上来,并通过不公平的关联方交易获取收益。
2.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很不完善,股东大会实际操纵在大股东手中,中小股东的利益难以在公司的决策和实际运作中体现。董事会由大股东和内部人控制的现象较为严重,监事会实际上只是一个受到董事会控制的议事机构,独立董事数量很少,难以对董事会进行约束。在这种情况下,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有可能利用手中的控制权为自身谋取最大化的利益,使得企业经营行为更多地呈现非市场化。
3.在这种不彻底的改制下形成的上市公司,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并不是真正具有独立人格的法人实体。由于在改组上市过程中大量采用了“剥离”和“分立”的形式,导致一些上市公司对控股股东存在着较大的经济依赖性,他们之间进行的关联方交易是难以避免的。

『陆』 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属于非经常性损益吗

关联交易和非经常性损益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关联交易是法律范畴的事儿,而非经常性损益是会计范畴的事儿,完全不能混淆啊。

关联交易(Connected transaction)就是公司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交易。比如公司向股东租了厂房,或者公司向股东采购货物之类的都算关联交易。(但是不一定就产生非经常性损益)

非经常性损益是指公司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无直接联系,以及虽与生产经营相关,但由于其性质、金额或发生频率,影响了真实、公允地评价公司当期经营成果和获利能力的各项收入、支出。简单地讲,比如公司获得了政府给的一次性补贴,或者突然捡到皮夹子之类的,并不是由于正常经营而获得的收益。

那什么时候关联交易和非经常性损益有关呢?我举个例子你就明白了。比如股东以极低的价格卖给公司一批黄金,公司转手倒卖赚了1个亿。那么这个交易既是关联交易,同时又获得了一大笔非经常性损益(1个亿)。

『柒』 上市公司进行关联交易 在哪种情况下属于违规,哪种情况下不属于违规

上市公司进行关联交易,
履行审批披露手续不属于违规,
没有履行审批披露手续属于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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