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
第十九条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第二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一)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
(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
(三)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
(四)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
(五)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
(六)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㈡ 个人转让限售股纳税人地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规定:“限售股个人所得税由个人股东资金账户开户的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证券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预扣的税款,个人向股东资金账户开户的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清算申报,办理清算事宜。”
㈢ 股权转让居民非居民纳税地点有哪些差异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关于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所得的确定原则规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因此,对中国境内的居民企业以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其转让中国境内企业的股权,属于来源于境内的所得,其转让中国境外投资企业的股权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均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规定可以进行抵免。
而对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只有转让中国境内企业的股权才缴纳预提所得税,其股权转让所得是指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成本价后的差额。股权转让价是指股权转让人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括现金、非货币性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如被持股企业有未分配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各项基金等,股权转让人随股权一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不得从股权转让价中扣除。股权成本价是指股权转让人投资入股时向中国居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金额。对该股权转让所得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确定股权转让所得的纳税地点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的规定为,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所称企业登记注册地,是指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登记注册的住所地。因此,对居民企业转让境内外的股权,均以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取得所得,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各机构、场所所在地税务机关的共同上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所称主要机构、场所,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对其他各机构、场所的生产经营活动负有监督管理责任;(二)设有完整的账簿、凭证,能够准确反映各机构、场所的收入、成本、费用和盈亏情况。非居民企业经批准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后,需要增设、合并、迁移、关闭机构、场所或者停止机构、场所业务的,应当事先由负责汇总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机构、场所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报告;需要变更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机构、场所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对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对非居民企业转让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不包括在公开的证券市场买入并卖出中国居民企业的股票)所取得的所得有如下特别规定:“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非居民企业应自合同、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之日(如果转让方提前取得股权转让收入的,应自实际取得股权转让收入之日)起7日内,到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该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的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未按期如实申报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股权转让交易双方均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根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规定,由取得所得的非居民企业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向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的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双方均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时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的责任,根据国税发〔2009〕3号文件规定,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应协助税务机关向非居民企业征缴税款,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在依法变更税务登记时,应将股权转让合同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未依法变更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理:“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㈣ 个人股权转让取得纳税地点和纳税时点如何确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九条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以及第二十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一)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三)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四)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五)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六)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因此,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地点和纳税时点可根据上述规定确认。
㈤ 买卖股票要交那些税
查询、委托、撤单不收费
各种税费如下:
印花税0.1%
(股票有,基金没有)
单向征收
佣金0.15%-0.3%
最低5元(不同的证券公司会因交易方式及交易金额大小各不相同)
过户费1分/股
最低1元(上海收,深圳不收)
双向征收
㈥ 个人转让股权的纳税地点如何确定
纳税地点是你拥有股权的公司的注册所在地,因为公司有代扣代缴义务。
㈦ 股权转让的纳税地点如何确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中《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四章第十九条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㈧ 股权转让收益所得税的纳税的地点
如果转让的主体是企业,则为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依据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三款规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如果转让的主体是个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文件第三条规定:“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和税款入库手续。
㈨ 个人股东股权转让纳税地点在哪
扣缴义务人是谁?是我们企业还是C地的企业?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规定: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因此,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可以由“负有纳税义务的转让方”或者“负有代扣代缴的受让方”,到各自所在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或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由你们企业(A公司)到所在注册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