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假如你是一家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你正准备与公司的审计师进行第一次审计沟通。你收到了一位小股东的来信
一、审计师对会计报表的重要性性水平确定的是多少?
二、审计过程中调整了哪些影响利润的事项和数据?
三、审计计划和实施的审计程序是否与被审单位沟通?如果进行了沟通,可否提供给独立董事?如果未沟通,审计师就没用遵循审计准则要求。
四、被审单位是否全部采纳了审计师的调整建议,未采纳的事项有哪些?对利润影响大吗?
五、对利润影响最大的审计程序都实施了吗?能把审计底稿提供给独立董事阅读吗?
六、内部交易产生的利润抵消了吗?
七、审计师专业胜任能力如何,曾经担任过哪些单位的审计师。等等。
『贰』 在中国,非上市公司更换审计师,后任审计师用向原来的事务所要回函吗
在接受委托前,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与前任注册会计师进行必要沟通,并对沟通结果进行评价,以确定是否接受委托,与前任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是后任注册会计师在接受委托前应当执行的必要审计程序。接受委托后的沟通与接受委托前有所不同,它不是必要程序,而是由后任注册会计师根据审计工作需要自行决定的。
『叁』 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给某公司审计的同时为该公司提供重大经济交易的咨询吗为什么
. 会计师事务所不可以在给公司审计的同时为公司提供重大经济交易的咨询。因为,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审计服务是经济鉴证服务,同时又提供经济交易服务,违背了《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准则》要求。其中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要求注册会计师具有实质上的独立性和形式上的独立。注册会计师保持实质上的独立性,这种心态能使审计意见不受有损于职业判断的任何因素的影响,使人能公正行事,保持客观和职业谨慎。注册会计师保持形式上的独立性,避免出现重大的事实和情况,致使拥有相关信息的理性第三方合理推定会计师事务所或鉴证小组成员的公正性、客观性或职业谨慎性受到威胁。
此外,注册会计师不得同时从事与提供专业服务不相容的业务、职业或活动,因为这些业务、职业或活动将损害其独立、客观、公正。独立、客观、公正是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的基本原则,而职业声誉则是注册会计师和整个行业赖以生存的命脉。如果注册会计师从事了有损于或可能有损于其独立性、客观性、公正性或职业声誉的业务、职业或活动,显然对执业质量和行业形象极为不利。
注册会计师应当就其向鉴证客户提供的非鉴证服务与鉴证服务是否相容做出评价。注册会计师执行的鉴证业务维系着社会公众利益。如果注册会计师正在或将要提供的服务与其提供鉴证服务所需要的独立性发生冲突,就产生了不相容的工作。例如,注册会计师向审计客户提供评估服务、内部审计服务、IT系统服务、法律服务以及编制财务报表、管理咨询等服务,产生自我评价威胁,可能影响其独立性。注册会计师在承接上述服务时,应当谨慎行事,通过采取防范措施将影响降至最低,否则,就不应接受此类业务。
供参考。
『肆』 请问 哪里可以咨询的到近几年审计失败的上市公司 请知道的人 麻烦告知!
你可以上网查一下啊,像郑百文、银广夏、原野公司、长城机电、中国水利国际集团、琼民源寨、红光实业等
『伍』 企业上市过程中能够更换审计师吗
可以。
近年来,我国证券市场中上市公司更换审计师的案例日益增多。更换审计师作为市场经济中上市公司一种特殊经济行为,毫无疑问具有一定的经济后果。
『陆』 上市公司的年度审计五年必需换会计所码
『柒』 为什么上市公司被证监会处罚了,但审计师却能安然无恙
证监会如果是通过审计报告发现了上市公司的问题并进行处罚的话,是不会对出具审计报告的注会有任何影响的。
『捌』 联交所对主板上市公司变更审计师的披露规定是什么
审议《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审议内容主要有:
1.《关于改聘201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玖』 求: 海外上市流程!
海外上市流程
上市流程及服务:
时间:约4-6个月;其中尽职调查和财务整改阶段(1--2个月),国际审计师和国际律师工作阶段(1--3个月),
1. 对公司进行上市前尽职调查,协助企业整理规范账目,指导企业完成企业内部重组和调整,帮助企业完善法律文件和完成财务整改,保证企业通过美国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审计;
2. 编制企业招股说明书;
3. 帮助企业在海外注册公司;
4. 寻找符合条件的壳公司,并对将要收购的壳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帮助公司完成对壳公司的反向收购;
5. 按美国财务审计要求,配合美国会计师和律师的事务所完成对企业的财务和法律审计;
6. 将审计后的企业资料上报美国证监会(SEC),纽约国际与审计所、律师、企业将共同回答美国证监会SEC的提问;
7. 顺利完成企业在美国OTCBB上市工作,原壳公司股票代码更为企业股票代码;
8. 上市后通过二级市场的合法做市,维持企业股价位于3美元之上,并保持交易活跃.
9. 帮助企业定期&及时向SEC(美国证监会)提交报告(季报,年报), 及时准确披露信息,维持上市资格;
10. 帮助公司引入海外知名人士担任企业独立董事,满足美国上市法律要求;
11. 免费为公司建立英文网站,建立国际品牌.
12. 在公司业绩支持下,指定资深美国分析师撰写企业研究报告,向机构投资者进行企业推介,通过增发新股,实现企业持续以少部分股权,高市盈率融资;
13. 在公司业绩支持下,帮助企业实现由OTCBB到主板市场的升级;
14. 在公司业绩支持下,帮助企业实现海外多地上市和以高市盈率融资;
15. 通过合法向SEC注册,帮助企业原始股东进行股票套现;
工作内容:
尽职调查和财务整改阶段(1--3个月)
1、 财务人员协助企业整理规范账目,以确保顺利通过国际审计师审计;
2、 投行人员对企业尽职调查,以确保按时完成符合美国证监会要求的英文《招股说明书》;
国际审
计师和国际律师工作阶段(1--2个月)
3、 审计师在财务人员配合下完成审计报告;
4、 律师在投行人员配合下完成股权转换操作;
5、 投行人员完成《招股说明书》。
6、 美国证券公司协助企业向美国证监会上交《审计报告》和《招股说明书》;美国证券公司与审计所、律师、企业共同回答美国证监会的提问;
『拾』 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的第七章 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的监管
第五十一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具体的上市规则。其内容包括:
(一)证券上市的条件、申请和批准程序以及上市协议的内容及格式;
(二)上市公告书的内容及格式;
(三)上市推荐人的资格、责任、义务;
(四)上市费用及其他有关费用的收取方式和标准;
(五)对违反上市规则行为的处理规定;
(六)其他需要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事项。
第五十二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与上市公司订立上市协议,确定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上市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并报证监会备案。
交易所与任何上市公司所签上市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均应一致;确需与某些上市公司签署特殊条款时,报证监会批准。
上市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上市费用的项目和数额;
(二)证券交易所为公司证券发行、上市所提供的技术服务;
(三)要求公司指定专人负责证券事务;
(四)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报告程序及回复交易所质询的具体规定;
(五)股票停牌事宜;
(六)协议双方违反上市协议的处理;
(七)仲裁条款;
(八)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在上市协议中明确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三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建立上市推荐人制度,保证上市公司符合上市要求,并在上市后由上市推荐人指导上市公司履行相关义务。
证券交易所应当监督上市推荐人切实履行业务规则中规定的相关职责。上市推荐人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证券交易所有权根据业务规则的规定对上市推荐人予以处分。
第五十四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根据证监会统一制定的格式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业务规则,复核上市公司的配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与募集资金及证券上市直接相关的公开说明文件,并监督上市公司按时公布。证券交易所可以要求上市公司或者上市推荐人就上述文件做出补充说明并予以公布。
第五十五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督促上市公司按照规定的报告期限和证监会统一制定的格式,编制并公布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并在其公布后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处理。证券交易所应当在报告期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情况报告证监会。
第五十六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审核上市公司编制的临时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涉及《公司法》、国家证券法规以及公司章程中规定需要履行审批程序的事项,或者涉及应当报证监会批准的事项,证券交易所应当在确认其已履行规定的审批手续后,方可准予其公布。
第五十七条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证券交易所应当暂停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并要求上市公司立即公布有关信息:
(一)该公司股票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二)有投资者发出收购该公司股票的公开要约;
(三)上市公司依据上市协议提出停牌申请;
(四)证监会依法作出暂停股票交易的决定时;
(五)证券交易所认为必要时。
第五十八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设立上市公司股东持股情况的档案资料,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对股东持股数量及其买卖行为的限制规定,对上市公司股东在交易过程中的持股变动情况进行即时统计和监督。上市公司股东因持股数量变动而产生信息披露义务的,证券交易所应当在其履行信息披露之前,限制其继续交易该股票,督促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立即向证监会报告。
第五十九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将上市公司尚未上市流通股份与其已上市流通股份区别开来。未经证监会批准,不得准许尚未上市流通股份进入交易系统。
第六十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经理不得卖出本人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第六十一条 上市公司应当建立上市公司信息统计系统,并按照交易所的要求及时报送、公布有关统计资料。
第六十二条 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可以按照上市协议的规定予以处理,并可以就其违反证券法规的行为提出处罚意见,报证监会予以处罚。
第六十三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比照本章的有关规定,对其他上市证券的发行人进行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