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交的社会统筹中包括生育基金吗如果有怎么支付的
包括的。
社会统筹保险包括以下四项基本保险:
失业保险、养老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
社会保险费缴纳期限为每月1-20号,实行开户银行扣款方式缴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在社会保险费缴纳期限内在其缴费银行帐户中存入相应的应缴款项,实行现金方式缴纳的单位和个人在社会保险费缴纳期限内到主管地税机关缴纳现金。
生育保险生育保险只针对用人企业单位办理,由单位交费。其中生育保险只对企业女职工。
生育保险的缴费率为1%。
2. 生育保险自己交可以领生育基金吗
纠正你一下:生育基金是社保局的收缴的所有人缴纳的生育保险的钱。
另:
通常情况下,社保经办机构(社保局)都会把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拨付给用人单位,再由用人单位支付给职工。
原因:
生育保险的费用缴纳全部由单位负责,以个人实际工资为基数的一定比例缴纳(规定,不扣个人一分钱的)。
生育保险如果出现诈骗是要追究责任的,以单位为主体方便管理。
我个人认为,这样做也是让用人单位看到他们缴纳的钱是有很丰厚的回报的,不然用人单位交了钱,又不知道谁去申请了多少待遇,觉得生育保险不值得。(弱弱告诉你,生育保险的原则是以支定收,基本都发出去了,但是为了运行良好,还是要保证略有结余的)
3. 生育津贴怎么办
只要是你交了生育险的话就会享受生育津贴由你们的公司或是单位统一给你进行报销
4. 生育津贴报销只当月社保不能断吗
生育险的报销需要满足几个条件,一是必须连续缴纳在一年以上(部分地区是6个月以上),二是在生育前必须持续缴纳并且是在职。也就是说如果辞职或者断交的话,生育险就无法报销了。生育险的报销分两个部分,一是医疗报销,比如检查费用、生产费用等,都可以通过生育险来报销。二是生育津贴,是补贴员工在产假期间的薪资。生育险一般都是需要把单据和相关证明统一提交给公司,由单位向社保提交报销申请,社保会把相关费用打入公司账户,再由公司发放给个人。也是为了防止有的员工,领完生育津贴就辞职的情况。所以一些离职或者打算离职的就要注意了,这个情况是无法报销生育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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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生育保险公司怎么交
申报缴费
一、办理程序:
1、用人单位持申报材料到社会劳动保险处业务大厅申报;
2、工作人员受理申报材料,核准后盖章返回汇总表、增减表各一份;
3、用人单位于次月到当地地税部门办理缴费。
二、申报材料
1、《社会保险登记表》;
2、《参加基本养老、工伤和生育保险人员增减表》;
3、《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工伤和生育保险申报汇总表》。
1、女职工怀孕后、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前,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
2、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签发医疗证;
3、生育女职工产假满30天内,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办理待遇结算;
4、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支付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
6. 生育基金要交满几个月才能领取
各地规定不同,有的要求必须参保满1年,有的则只要参保就可以
还有,养老不等同于生育,只参加了养老而没有参加生育是没有报销待遇的
7. 因公司人事未及时入医保,导致生育保险缴交不满一年造成生育津贴无法领取,怎么办
哪儿啊?
如果是在北京的话,不满9个月应由公司先垫付,生育津贴满9个月后生育基金会补支给单位的。
8. 自由职业者怎样报销生育险
生育保险是由企业为职工参保的,个人是不能缴费的。因此,自由职业人员不能享受生育保险。
条件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用人单位已为职工缴纳一定时间的社保;各地政策不同,如北京市要求连续缴纳社保9个月,广州市要求累计缴纳社保1年,上海市要求生产当月在缴纳社保即可;
2、已办理参保备案,并在当地生育;
3、当地人社局要求的其他条件。
(8)平台生育基金无法缴扩展阅读: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
二、主要政策
(一)统一参保登记。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实施过程中要完善参保范围,结合全民参保登记计划摸清底数,促进实现应保尽保。
(二)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统筹层次一致。
按照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新的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同时,根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情况和生育待遇的需求,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建立费率确定和调整机制。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不再单列生育保险基金收入,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待遇支出中设置生育待遇支出项目。
探索建立健全基金风险预警机制,坚持基金运行情况公开,加强内部控制,强化基金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确保基金安全运行。
(三)统一医疗服务管理。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实行统一定点医疗服务管理。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相关医疗服务协议时,要将生育医疗服务有关要求和指标增加到协议内容中。
并充分利用协议管理,强化对生育医疗服务的监控。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
促进生育医疗服务行为规范。将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范围,推动住院分娩等医疗费用按病种、产前检查按人头等方式付费。
生育医疗费用原则上实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充分利用医保智能监控系统,强化监控和审核,控制生育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四)统一经办和信息服务。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要统一经办管理,规范经办流程。经办管理统一由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充分利用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平台,实行信息系统一体化运行。原有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平台可暂时保留。
待条件成熟后并入医疗保险结算平台。完善统计信息系统,确保及时全面准确反映生育保险基金运行、待遇享受人员、待遇支付等方面情况。
(五)确保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不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假期限执行。
(六)确保制度可持续。各地要通过整合两项保险基金增强基金统筹共济能力;研判当前和今后人口形势对生育保险支出的影响,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制度保障能力。
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从保障基本权益做起,合理引导预期;跟踪分析合并实施后基金运行情况和支出结构。
完善生育保险监测指标;根据生育保险支出需求,建立费率动态调整机制,防范风险转嫁,实现制度可持续发展。